居留类签证的限制
规定了哪些人不得申请或被授予居民类签证,包括有限签证持有人、可被驱逐人员、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以及邀请要求。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5-01
- Also known as
- Who may not apply for a residence class visaUNSC sanctions residence visa
- Sources
- RA5RA5.1RA9RV2.1A5.20R5.100RV3.10D2.30.5
概览
某些人员被禁止申请居留类签证。这些人员包括限制性签证持有人、临时签证持有人、过境签证持有人,以及任何负有驱逐遣返责任的人——包括在新西兰非法居留的人。[RA5] 移民部长或获得授权的移民官员可绝对酌情向此类人员授予居留类签证,但没有义务考虑该申请或给出理由。[RA5] 此外,父母类别、技术移民类别和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的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提交意向书获得申请邀请。[RA5]
此外,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特定国家的指定人员和特定实体不得获得居留类签证。[RA9] 移民官员在处理来自此类人员的申请时,必须联系外交贸易部,并且只有在得到外交贸易部部长的建议后才能授予签证。[RA9]
当某人已负有驱逐遣返责任时,任何居留类签证申请的处理必须暂停,但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88(1)(d)或(e)条由移民与保护仲裁庭发回的申请除外。[RA5.1]
定义
被禁止的人员: 任何限制性签证持有人、临时签证持有人、过境签证持有人,或负有驱逐遣返责任的人(包括在新西兰非法居留者)均不得申请居留类签证。[RA5]
酌情授予: 部长或获得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员可绝对酌情向原本被禁止的人员授予居留类签证。[RA5] 但是:
- 部长或官员没有义务考虑由此类人员提交的声称的申请。[RA5]
- 无论是否考虑该申请,均无义务就任何决定给出理由,只需说明《2009年移民法》第11条适用即可。[RA5]
- 《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和《2009年移民法》第27条(关于获取决定理由的权利)不适用。[RA5]
暂停处理: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69条,对于已负有驱逐遣返责任的人,其提交的任何居留类签证申请的处理必须暂停。[RA5.1] 这并不妨碍处理移民与保护仲裁庭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88(1)(d)或(e)条发回给部长或首席执行官的申请。[RA5.1]
申请邀请: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只有在事先获得移民官员的申请邀请后才能申请居留类签证。[RA5] 通过填写并提交意向书来寻求邀请。父母类别、技术移民类别和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下的所有申请均须获得申请邀请。[RA5]
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任何指定人员或特定实体不得进入新西兰或过境新西兰,这意味着不得向此类人员授予居留类签证。[RA9] 此限制适用于:
- 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DPRK)的指定人员、其直系亲属、代表指定个人行事或受其指示的个人,以及协助逃避或违反联合国制裁措施的个人;[RA9]
- 根据《2007年联合国制裁(伊黎伊斯兰国(达伊什)、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条例》被列为特定实体的人员,包括基地组织实体、塔利班实体和塔利班成员;[RA9]
- 涵盖基地组织成员、伊黎伊斯兰国(达伊什)成员以及根据相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被指定为与基地组织或伊黎伊斯兰国(达伊什)有关联的实体的基地组织实体;[RA9]
- 塔利班实体,即根据相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被指定为适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人员(基地组织实体或塔利班本身除外);[RA9]
- 来自黎巴嫩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苏丹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索马里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利比亚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马里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几内亚比绍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中非共和国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也门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南苏丹的指定人员;[RA9]
- 来自伊朗的指定人员。[RA9]
处理上述类别人员的任何移民申请时,移民官员必须联系外交贸易部。[RA9] 只有在外交贸易部部长的建议下,才能向此类人员授予签证。[RA9] 这些指示是对《2009年移民法》要求的补充。[RA9]
就这些指示而言,指定人员或(在《2007年联合国制裁(伊黎伊斯兰国(达伊什)、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条例》的情况下)特定实体是指列入新西兰移民局维护并定期更新的名单上的人员。[RA9]
决定中的应用
适用RA5的移民官员必须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任何被禁止的类别。如果是,则除非部长或获得适当授权的官员选择行使酌情权,否则申请不得被接受。[RA5] 在酌情途径下,官员没有义务考虑该申请,也没有义务提供除说明第11条适用以外的理由。[RA5]
如果负有驱逐遣返责任的人已经有待审的申请,或在申请后变得负有责任,官员必须暂停处理,除非该申请属于RA5.1规定的仲裁庭发回例外情况。[RA5.1] 对于需要邀请的居留类别,移民官员必须在接受申请前确认已经签发了有效的申请邀请。[RA5]
处理任何看似是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或特定实体的人的申请时,官员必须联系外交贸易部。[RA9] 只有在外交贸易部部长的建议下才能授予签证。[RA9]
永久居民签证不合格情况
除居留类签证申请的一般限制外,还有具体规定规定了谁可能无法获得永久居民签证(PRV)。[RV2.1]
以下人员没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 受《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约束的人员: 因受《2009年移民法》第15条和第16条约束而没有资格获得签证的个人(见[A5.20])没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除非已作出特别指示。此类人员仍可根据RV3的规定申请变更其旅行条件。[RV2.1]
- 受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或R5.100规定的限制或禁令约束的人员: 原本因受限制或禁令(见[RA9]和[R5.100])而被禁止入境或获得签证的个人没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并且只能根据[RV3.10]获得14天的旅行条件变更。[RV2.1]
- 负有驱逐遣返责任的人员: 负有驱逐遣返责任的居民签证持有人不得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但是,部长或移民官员可绝对酌情授予永久居民签证(见[D2.30.5])。[RV2.1]
- 驱逐遣返责任被暂停的人员: 负有驱逐遣返责任且该责任已被暂停的居民签证持有人在暂停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民签证。[RV2.1]
注意: 移民官员在基于上述规定拒绝永久居民签证或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申请之前,应联系新西兰移民局赋能分支的移民决议团队,以寻求建议,并就任何当前或潜在的驱逐遣返案件向决议团队更新情况。[RV2.1]
解释与边缘情况
- 绝对酌情权: RA5下向被禁止人员授予居留类签证的酌情权是不受约束的。根本没有义务开启或评估一份声称的申请,也没有法定的获得理由的权利。[RA5]
- 无义务: 即使被禁止人员提交了居留申请,新西兰移民局也没有义务予以考虑。如果予以考虑,决策者无需提供除引用第11条以外的理由。[RA5]
- 强制暂停: 当RA5.1适用时,暂停处理是强制性的,不受官员酌情权制约。唯一的例外是仲裁庭根据第188(1)(d)或(e)条将申请发回给部长或首席执行官的情况。[RA5.1]
- 需要邀请的类别: 提交意向书和获得邀请的要求仅适用于父母类别、技术移民类别和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其他居留类别不受此预先邀请要求的约束。[RA5]
- 生效日期: 这些指示于2023年8月27日生效。[RA5]
-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具强制性: 禁止向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授予居留类签证的规定自动生效。官员未经外交贸易部部长的建议,无权授予签证。[RA9]
- 外交贸易部联络点: 一旦官员识别出潜在的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或特定实体,即产生联系外交贸易部的义务。[RA9]
- 基于名单的判定: 一个人是否为指定人员或特定实体,完全参照新西兰移民局持有的名单来确定,该名单会不时更新。官员不对该指定做出独立评估。[RA9]
- 额外要求: RA9是对《2009年移民法》要求的补充;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并不取代其他法定禁止条件或标准。[RA9]
- 历史说明: 现行指示于2025年10月18日生效。[RA9]
引用
- RA5 — Who may not apply for a residence class visa
- RA5.1 — Effect of being liable for deportation on residence class visa applications
- RA9 — Restrictions on the grant of a residence visa to certain groups as designa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UNSC)
- RV2.1 — Who is not eligible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 A5.20 — Who must not be granted a visa or entry permission
- R5.100 — Restrictions on the grant of a residence class visa to certain categories
- RV3.10 — 14-day variation of travel conditions
- D2.30.5 — Period of deportation li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