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签证
允许某些旅行者免签进入新西兰,但须持有电子旅行授权(ETA),除非获得豁免。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8
- Sources
- E2.1E2.1.1E2.5E12E12.1E12.1.1E12.1.5E12.5E12.10E12.15
概览
签证豁免允许旅客在未持有签证的情况下前往新西兰 [E2.1,E2.5]。它适用于众多类别的旅行者,包括澳大利亚公民和许多免签国家的公民、访问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英国公民、邮轮和商业航空器机组人员、联合国通行证持有人,以及持有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签证从澳大利亚抵达的太平洋岛国论坛公民。免签旅行者仍须持有电子旅行授权(ETA),除非明确豁免该ETA要求 [E12]。获批签证豁免并不能保证入境许可;该人士仍须满足所有入境要求。
定义
根据移民操作说明,签证豁免是指免除某一类别人士前往新西兰需持有签证的要求。[E2.1] 说明本身规定了此项豁免适用的类别。持签证豁免旅行的个人必须持有电子旅行授权(ETA),除非豁免该要求 [E12]。[E2.1]
免签旅行的法律基础在 E2.5 条中规定:非新西兰公民仅在持有签证,或属于签证豁免适用对象且持有有效ETA的情况下,方可前往新西兰。[E2.5]
签证豁免不限于所列类别,可通过特别指示或法规予以扩展。[E2.1]
电子旅行授权(ETA)要求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9条、第86条)和《2010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以及相关事项)条例》(第4A部分,第16条、第18条,以及附表1和附表2)建立的。操作手册E12条援引这些立法条款作为ETA框架的授权依据。ETA是一项独立于签证豁免的要求;免签旅行者必须同时具备签证豁免资格和有效ETA,除非被明确豁免。[E12]
在决策中的应用
仍需获得入境许可。 签证豁免并不保证能够入境。在边境,持有人必须让移民官确信其满足所有入境许可要求,包括品行、资金和真实的访客目的。签证豁免仅是免除了旅行前获取签证的要求。
ETA要求。 免签旅行者、过境旅客和特定机组人员必须持有 E12.1.1 条所规定的适当类型的ETA。大多数免签旅行者需要旅行者ETA,但特定类别有不同的要求。
- 过境签证说明 (N2.1(a)(iii)–(vii)) 中描述的过境旅客,必须持有过境ETA或旅行者ETA [E12.1.1]。
- 免签邮轮乘客和船员(包括调遣船员)必须持有船员ETA [E12.1.1]。
- 其他免签旅行者(例如游客、商务访客)必须持有旅行者ETA [E12.1.1]。
- 自2025年4月1日起,免签货船乘客必须持有旅行者ETA;货船船员(普通商务、调遣或沿海货运)必须持有船员ETA [E12.1.1]。
ETA豁免: 以下人员旅行前无需持有任何ETA [E12.1.5]:
- 澳大利亚公民;
- 根据《南极条约》参与科学计划或探险的成员或相关人员;
- 在执行日常公务或任务过程中旅行的访问部队成员(包括文职部分)。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并不默认豁免,必须核实其情况是否符合例外规定。访问部队豁免仅适用于执行任务期间的旅行;个人旅行可能仍需要ETA [E12.1.5]。
申请ETA
- 旅行者ETA或过境ETA的申请必须在线提交。[E12.5]
- 船员ETA的申请可由承运商或其代表以船员名义代为提交,前提是该承运商或其代表已与新西兰移民局签订谅解备忘录。[E12.5]
- 货船乘客和船员,包括经交通部长授权进行沿海货运的外国船舶船员(见E12.1.1),可自2025年2月3日起,为2025年4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行程申请ETA。[E12.5]
ETA申请的处理
ETA申请可由自动化电子决策系统进行处理并自动签发 [E12.10]。这符合A21条款下关于自动化处理的一般性授权(参阅自动化电子决策)。
移民官可向属于新西兰签证豁免对象的个人签发旅行者ETA、过境ETA或船员ETA [E12.10]。
如有以下情况,移民官必须拒绝签发ETA [E12.10]:
- 申请旅行者ETA,且并非E2.1条中概述的免签旅行者;
- 申请过境ETA,且并非N2.1条中概述的过境免签旅行者;
- 受到《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的约束;
- 声明其旅行目的是寻求医疗咨询或治疗(除非申请过境签证或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
- 持有无效护照;或
- 对于由承运商或代表申请船员ETA的情况,若该承运商或代表未与新西兰移民局签订谅解备忘录。
ETA的有效期
旅行者ETA和过境ETA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E12.15]。船员ETA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E12.15]。个人可以持有多于一种类型的ETA,或同种类型的多个ETA,其有效期可以重叠或不同 [E12.15]。
ETA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E12.15]:
- 已过期;
- 持有人被发现是受限人员(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或不再是免签旅行者;
- 对于船员ETA,持有人不再是船员,或不再为代为提交ETA申请的承运商或代表工作;或
- 持有人的访问目的包含医疗咨询或治疗。
适用对象。 E2.1条指令列出了19类有权获得签证豁免的特定人群,包括:
- 澳大利亚公民及现任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居民返程签证持有人 [E2.1];
- 获特别指示授予签证豁免的人士 [E2.1];
- 执行任务中搭乘商业载具旅行,并计划在移民管控区申领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的访问部队成员(包括文职部分) [E2.1];
- 根据《南极条约》参与科学计划或探险,并计划在移民管控区申领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的成员 [E2.1];
- 邮轮乘客、执行日常公务旅行的船员以及调遣船员 [E2.1];
- 从事往来任何其他国家与新西兰之间定期国际航班的航空器机组人员,以及调遣航空器机组人员 [E2.1];
- 货船乘客(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日常公务旅行的货船船员、调遣货船船员,以及根据《1994年海上运输法》获授权从事沿海货运的外国船舶上的船员 [E2.1];
- 英国公民及其他能够证明拥有英国永久居留权的英国护照持有人,前提是访问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不包括医疗咨询或治疗 [E2.1];
- 持联合国通行证旅行,且申请不超过3个月访客签证的人士 [E2.1];
- E2.1条所列免签国家的公民,访问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包括医疗咨询或治疗 [E2.1];
- 持有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签证并从澳大利亚出发旅行的太平洋岛国论坛成员国公民,访问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包括医疗咨询或治疗。[E2.1]
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签证。 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签证子类别清单在 E2.1.1 条中列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和永久签证,例如电子访客签证 (TV651)、访客签证 (FA600)、学生签证 (TU500)、打工度假签证 (TZ417)、临时毕业生签证 (VC485)、各类技术和商业临时签证、伴侣签证以及父母签证。[E2.1.1]
E2.1.1 条中完整的现行清单以引用方式纳入,必须查阅以了解最新的新增或移除信息。
解释与边缘情况
国籍与护照要求。 对于免签国家的公民,适用以下特殊条件:
-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 签证豁免不适用于持有这些国家签发的非公民(外侨)护照旅行的人士。[E2.1]
- 希腊: 希腊护照必须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在此日期前签发的护照在2007年1月1日后将不被接受用于旅行。[E2.1]
- 葡萄牙: 葡萄牙护照持有人还必须拥有在葡萄牙永久居住的权利。[E2.1]
- 台湾: 持搭载有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台湾护照(在护照资料页的可见区域内显示)旅行的台湾永久居民,可证明其永久居留权。[E2.1]
- 香港和澳门: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旅行的居民,属于适用对象。[E2.1]
英国公民。 只有能够出示在英国永久居留权证据的人士符合资格。访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涉及医疗咨询或治疗。[E2.1]
太平洋岛国论坛成员国。 这些国籍的签证豁免,以从澳大利亚旅行且持有 E2.1.1 条所列的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签证为条件。访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不得用于医疗咨询或治疗。[E2.1]
货船和邮轮乘客/船员。 关于货船乘客及相关船员的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适用。邮轮乘客和船员无论该日期如何,仍适用本规定。[E2.1]
访问部队和南极计划成员。 这些类别的人士必须在移民管控区申领临时入境类别签证,且访问部队成员必须是在执行日常公务或任务过程中搭乘商业载具抵达。[E2.1]
特别指示。 可通过特别指示向任何人授予签证豁免,从而提供超出所列类别之外的灵活性。[E2.1]
E2.5条下关于希腊护照的限制。 自2007年4月1日起,持有2006年1月1日前签发的希腊护照,并持有(或曾持有)依据《1987年移民法》颁发的临时入境类别签证或许可证的人士,不能前往新西兰。[E2.5]
E2.1.1条—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签证列表。 该说明中具体的澳大利亚签证列表应直接查阅原始资料。列表包括的子类别有:EB188, FA600, GA400, GF407, GH870, GK482, PS491, PE494, SP489, TK445, TO300, TQ410, TU500, TU590, TV651, TZ417, UC457, UF309, UK820, UP461, UR160-165, US462, UT173, UU884, UY405, VC485, VF476。[E2.1.1]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