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系统
阐述了新西兰签证体系的结构以及移民指示的适用框架。
- Status
- needs_review
- Updated
- 2026-05-01
- Sources
- A3A3.1A3.5E1.1E2.5E2.10E2.15E2.20E2.25E2.35E2.50E2.60E2.95E2.100E2.105E2.110E2.115E2.120E2.140E3.1E3.5E3.10E3.11E3.15E3.20E3.21E3.25E3.26E3.30E3.35E3.40E3.45E3.50E3.55E5E7.25E7.40E9E10H2R5.18R7R7.1R7.5R7.10.1R7.10.5R7.10.10R7.15RA1.1RA1.5RA8S3.25T-temporary-entry-class-visaW1W2.1Y3.1
签证体系
概览
新西兰的签证体系受移民部长发布的《移民指示》管辖。这些指示确立了签证类别、授予签证的标准以及决策框架。在法案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部长还可以就特定人员、签证或文件向移民官发布特别指示,并拥有绝对酌情权。[E2.20] [A3]
定义
签证体系是规范谁可以前往、进入和停留在新西兰的立法和行政规则的集合。它并非在单一文件中定义,而是由包括《2009年移民法》、法规和政策指示在内的《操作手册》构成。[A3]
根据A3.1条款,签证(过境签证除外)授权持有人前往新西兰或在新西兰停留(或两者兼有)。[A3.1] 签证可以在新西兰境内或境外,或在移民管制区授予。[A3.1]
- 在新西兰境外授予的签证表明:
- 持有人可以根据签证条件前往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A3.1]
- 如果获得入境许可,持有人可以根据签证条件停留;并且 [A3.1]
- 在签证授予时,新西兰移民局没有理由相信,只要持有人遵守签证条件,入境许可会被拒绝。[A3.1]
- 在新西兰境内授予的签证表明:
- 持有人可以根据签证条件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A3.1]
- 如果被授予旅行条件,持有人可以根据这些条件重新入境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A3.1]
- 在移民管制区授予的签证表明:
- 如果获得入境许可,持有人可以根据签证条件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A3.1]
- 如果被授予旅行条件,持有人可以根据这些条件重新入境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A3.1]
签证通过录入并保留在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记录中来授予。[A3.1] 它可以(但不必)通过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上签注来证明。[A3.1]
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类型
临时入境类签证包括:[E1.1]
- 临时签证,包括:
- 访客签证(见V2);
- 工作签证(见W2);
- 学生签证(见U6);
- 外交、领事和官方工作人员的特别临时签证(见H2);
- 军事签证(见M2);
- 限制签证(见L2);以及
- 过渡签证(仅限境内)。
入境许可
入境许可是一项授权,允许非新西兰公民进入新西兰。获得入境许可的人可以进入新西兰。[Y3.1]
入境许可的授予本身不产生效力,除非该人同时持有签证。因此,抵达新西兰且适用签证豁免的人必须在抵达时申请签证和入境许可,除非他们被视作持有签证和入境许可(见E2.95.5)。[A3.5][Y3.1]
签证的授予本身并不赋予持有人获得入境许可的权利,除非该签证是永久居民签证或是在新西兰境内授予的居民签证(这些是Y3.10(a)适用的情况)。[A3.5][Y3.1]
如果入境许可被拒绝:
- 该人持有的任何签证将被取消;并且
- 如果该人已抵达新西兰,则该人将被遣返。[A3.5]
入境许可通过录入并保留在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记录中来授予,但被视作持有签证和入境许可的人员除外。[Y3.1] 入境许可可以(但不必)通过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上签注来证明。[Y3.1]
非公民的旅行要求
E2.5确立了对谁可以前往新西兰的基本规则:
- 非新西兰公民只有在持有签证(且旅行符合签证条件)或是适用签证豁免且持有有效电子旅行授权(ETA)的人,才可以前往新西兰。[E2.5]
- 要进入并在新西兰境内,该人必须持有签证并已获得入境许可。[E2.5]
- 提交签证申请并不能使该人在境内的居留合法化,不授予停留的权利,不赋予申请另一份签证的权利,也不阻止被驱逐出境。[E2.5]
这些规定无论该人在境外还是境内都适用。
贸易承诺
新西兰临时入境指示的目标之一是为建立强大的国际联系作出贡献。这包括支持新西兰在全球贸易环境中的地位,并确保新西兰在移民方面的贸易承诺得到履行。[E9]
通过为真正商务人士提供进入新西兰的流动性(临时入境)的移民指示,移民在确保履行新西兰的贸易承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E9]
新西兰通过不同的协议承诺了一系列义务,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新西兰与新加坡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新西兰与泰国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新西兰与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AANZFTA)、《新西兰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经济合作协定》(ANZTEC)以及《韩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KNZFTA)。[E9]
贯穿移民指示的具体条款使新西兰能够履行这些贸易协定中的承诺。这些条款包括:借调的商务人士(A4.65.1)、中国公民团体过境签证(N4)、商务访客(V3.5)、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人(V3.105)、特定目的或活动工作签证(WS2.1.1(a)、(b)、(c)、(h)及(k))、泰国厨师(WI11)、中国特别工作指示(WI12)、中国技术工人指示(WI13)、菲律宾特别工作指示(WI14)、越南特别工作指示(WI15)、印度尼西亚特别工作指示(WI17)、初级产业学员(WI18)和韩国特别工作指示(WI19)。[E9]
文化承诺
新西兰临时入境指示的目标之一是为建立强大的国际联系作出贡献。这包括反映新西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自2008年1月5日起生效)下的义务。[E10]
根据该公约,新西兰有义务“通过适当的体制和法律框架,向发展中国家的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者,以及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待遇,以促进与这些国家的文化交流”。[E10]
为了落实这种便利化,在审理来自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者的临时入境申请时,移民官应考虑新西兰根据该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E10]
- 在个案基础上考虑加快审理申请;和/或
- 作为标准决策过程的一部分,考虑文化遗产部代表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支持信息(例如,如果申请人是新西兰政府组织的正式交流项目的一部分)。[E10]
这些措施不会影响新西兰移民局判断申请人意图的能力,也不会凌驾于移民指示中任何适用的品行、健康或任何其他要求之上。给予申请审理的任何优先权将由负责的移民官酌情决定。[E10]
贯穿移民指示的多项规定使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者可以被考虑进入新西兰。这些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访客(V3.5)、会议代表(V3.65)以及特定目的或活动签证(WS2)。[E10]
工作签证目标
工作签证指示的目标是为开发新西兰的人力能力基础做出贡献。[W1] 工作签证指示旨在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 便利新西兰雇主和新西兰产业获取全球技能和知识;同时 [W1]
- 补充政府的教育、培训、就业和经济发展政策;以及 [W1]
- 确保非新西兰公民和居民类签证持有人在新西兰的就业不会削弱新西兰工人的工资和条件。[W1]
谁不需要工作签证
某些个人无需申请工作签证即可在新西兰工作。[W2.1] 这些人包括:
- 新西兰公民;[W2.1]
- 居民类签证持有人;[W2.1]
- 持有任何其他类型的临时入境类签证,且该签证条件授权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内或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内工作的人。[W2.1]
这一豁免反映了居民类签证赋予工作权利(见[RA1.1]),以及带有工作条件的临时入境类签证已经允许就业而无需单独工作签证的原则。[W2.1] 自2010年11月29日起生效。
在决策中的应用
所有签证申请必须根据递交申请时生效的适用移民指示进行评估。决策者必须应用相关签证类别指示中规定的标准。如果指示中没有规定,则适用一般行政法原则和公平性要求。[A3]
除非《2009年移民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无权必然获得签证(关于必须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的情况,见E2.35)。在决定签证申请时,部长或在任何特别指示的规定下,移民官有以下酌情权:[E3.1]
- 批准或拒绝授予签证;[E3.1]
- 无论申请的签证类别和类型如何,授予任何类别和类型的签证;以及 [E3.1]
- 对所授予的签证施加条件,或更改或豁免本应适用于该签证的条件。[E3.1]
变更临时签证 (E3.30)
在新西兰境内的临时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当前签证到期前的任何时间申请另一种类型的签证。[E3.30] 申请必须按照所寻求的签证类别或类型规定的方式提出(见E4.50.1)。[E3.30]
在决定此类申请时,适用上文所述的相同酌情权:部长或移民官可以批准或拒绝,可以授予任何类别和类型的签证,无论申请的是何种,并且可以施加、更改或豁免条件。[E3.30] 这受《2009年移民法》中任何明确相反规定的约束。[E3.30]
进一步的临时签证 (E3.35)
在新西兰的临时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当前签证到期前的任何时间申请进一步的签证。申请必须按照所寻求的签证类别或类型规定的方式提出(见E4.50.1)。[E3.35]
如果申请人曾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51条的定义提出针对自己的工作场所剥削申诉(见D7.45),或新西兰移民局已接受此申诉为真实,那么在决定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进一步签证时,移民官可以不考虑:
- 申请人以前违反其当前或之前签证条件工作的任何时期,和/或
- 申请人移民历史中任何非法居留期间,在此期间他们受雇并且已提供有关该雇主的工作场所剥削的证据。[E3.35]
居民申请审理期间的临时入境
持有当前有效临时入境类签证的居民类签证申请人必须确保其临时签证在居民申请审理期间保持有效。[S3.25] 移民官有权向主申请人及居民申请中包含的任何家属授予进一步的临时入境类签证,以满足完成审理所需的时间。[S3.25] 这一权力与E3.35下授予进一步临时签证的一般酌情权并行运作,确保居民申请人在其居民申请待决期间不会变成非法。[S3.25]
如果主申请人或任何家属的临时入境类签证已到期,移民官可以考虑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1条授予签证(见特别指示)。[S3.25]
本节不凌驾于申请人必须维持合法身份的要求之上;相反,它提供了一个机制,让新西兰移民局在居民评估期间便利持续的合法身份。
对临时入境类签证施加、更改或豁免条件的权力
对临时入境类签证施加、更改或豁免条件的权力在E3.25中规定。在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时,部长或移民官可以在临时入境指示中指定的条件之外施加额外条件,并且可以更改或豁免本应适用于该类别或类型签证的条件。[E3.25] 在签证授予后,部长或移民官可以施加进一步的条件,并且可以更改或取消在授予时适用或本应适用的条件。[E3.25] 这些步骤也可以通过签证持有人的同意来进行。[E3.25]
必须书面通知签证持有人根据这些权力所施加、更改、豁免或取消的任何条件。通知必须亲自交给持有人或发送到联系地址;如果联系地址是实体地址,则必须通过挂号邮寄至该地址,如果是电子地址,则通过电子方式发送。[E3.25]
所施加、更改、豁免或取消的条件从签证授予之日(如果在授予时进行)或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日期。[E3.25] 移民官关于更改临时入境类签证条件的程序应参考E3.26。
变更临时入境类签证的条件 (E3.26)
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申请变更条件(或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持有人申请工作变更)的程序在E3.26中规定。[E3.26]
何时需要变更
持有人必须申请变更条件,或者如果他们持有认证雇主工作签证(AEWV),则必须申请工作变更,如果申请人:[E3.26]
- 希望工作但目前没有允许工作的签证;
- 持有工作或访客签证并希望学习超过3个月(除非U2.5适用);
- 持有条件受限的工作签证并希望更换雇主、职业和/或工作地点;
- 作为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或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持有工作签证,且带有限制性条件,并希望移除这些条件。
一般要求
对于以上前三种情况,要批准条件变更,移民官必须确信:[E3.26]
- 已支付适当的费用;
- 已提供有效护照(或核证副本)(如果尚未持有);
- 已提供所请求变更的支持文件(例如,满足工作签证要求的工作录用通知,或学习的录取通知书和学费支付证明);以及
- 变更后的条件仍符合最初授予签证所依据指示的目标。
仅在特定雇主符合相关雇主要求(W2.10.5, W2.10.15, W2.10.20)时,才会批准允许为该特定雇主工作的变更,除非工作变更的企业出售/重组条款(E3.26.1.21)适用。[E3.26]
特定工作签证类型的变更
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可以更换雇主、职业或地点。劳动力市场测试通常适用,除非新职业在基本技能需求列表或绿色清单上,或者申请人的薪酬至少是中位工资的两倍(基于2025年6月的数据为70.00新西兰元)。申请人必须具备从事新职业的合适资格,并需提供工作录用通知。[E3.26]
批准为运动员或职业体育教练的特定目的或活动签证持有人可以被批准变更以从事额外工作,前提是继续满足现有条款,并且第二份工作要么是体育俱乐部/公司专门为该个人提供的,要么没有合适的新西兰公民/居民可用。[E3.26]
人才(认可雇主)工作签证持有人可以更换雇主至另一个认证雇主,或者如果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停止雇佣,则可以更换至非认证雇主。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原始申请时要求的水平,且新雇主必须满足雇主要求。[E3.26]
南岛贡献工作签证持有人可以仅有一次机会,在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就业时,更换行业(同一地区)或地区(同一行业),前提是他们满足所有其他南岛贡献要求。[E3.26]
认证雇主工作签证(AEWV)持有人的工作变更 (E3.26.1.20)
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持有人必须申请工作变更才能改变雇主、职业或地点。新雇主必须持有AEWV认证,AEWV持有人必须拥有有效的工作令牌,且就业必须满足标准AEWV要求(WA4.10.1),包括工作变更申请时的薪酬门槛。职业变更需要合适的资格和经验,对于季节性签证工作令牌,申请人必须满足最低技能门槛(WA4.10.6)。在允许最长5年连续停留的职位中的AEWV持有人不能转到最长3年的职位,除非满足特定的过渡条件。英语语言要求(WA4.12)不适用于工作变更申请。[E3.26]
企业出售或重组后的工作变更 (E3.26.1.21)
如果调动是企业出售或重组的直接结果,新雇主已获得或已申请认证,现有员工被转移至新实体,薪酬至少相同,且职位和地点保持不变,则可以在没有新工作检查的情况下批准变更至新雇主的工作变更。如果有信息表明雇主可能不符合认证要求,移民官可以推迟决定;如果认证随后被拒绝或撤销,工作变更必须被拒绝。[E3.26]
认证雇主工作签证和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
持有WF3.1.5下工作签证的伴侣可以申请移除将他们限制在认证雇主和中位工资职位的条件。可以批准变更以允许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雇主处工作,前提是作为主申请人的伴侣工资至少为每小时28.00新西兰元(中位工资的80%)。[E3.26]
访客签证变更
访客签证持有人可以被批准变更以:[E3.26]
- 作为学生监护人兼职工作(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下午2:30);
- 在存在确定短缺的地区从事园艺或葡萄栽培的季节性工作,每次入境最长6周;
- 如果年满18岁且作为受抚养子女包含在2021居民签证申请中,每周最多工作25小时;
- 如果持有新西兰人子女访客签证或工人子女访客签证,或符合特定年龄和居留申请标准的一般访客签证,每周最多工作20小时(并在暑假期间,即12月1日至1月31日,可全职工作)。
学生签证变更
学生签证持有人可以被批准变更以:[E3.26]
- 根据学生工作指示(U13)工作;
- 通过在线表格将工作时间从每周20小时增加到25小时;
- 在同一教育机构转至相同或更高水平的学习课程(U3.40)。
不允许变更以注册较低水平的课程或更换教育机构。[E3.26]
技术移民类别(SMC)过渡签证变更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持有人可以按如下方式变更条件:[E3.26]
- 那些有雇主特定工作条件的,如果满足E3.26.1.20的要求且工作的薪酬达到或高于中位工资(基于2025年6月的数据为35.00新西兰元),可以更换雇主、职业或地点。
- 那些有学生条件的,如果满足U13要求、年满16岁且(如果是16-17岁)有父母和教育机构的同意,可以被允许每周最多工作20小时并在指定的假期期间全职工作。
- 那些持有访客条件且作为受抚养子女(年满18岁)包含在SMC居民申请中的,可以被批准开放学习条件和/或每周最多工作25小时外加假期期间全职工作。
签证有效期和条件
E3.10规定了临时入境类签证何时生效、持续多长时间以及何时到期。[E3.10]
护照有效期要求
在授予带有旅行条件的临时入境类签证时,申请人的护照必须在签证到期日之后至少有3个月的有效期,或者如果签发政府在在新西兰有领事代表,则为1个月。[E3.10] 但是,如果申请人获批24个月或更长的工作签证,无论护照何时到期,都可以获得完整的签证期限,前提是他们被告知必须将签证转移到新护照才能旅行。[E3.10]
签证开始和到期日期
签证记录必须指定一个开始日期(可以是批准日期、未来日期或过去日期)、旅行条件(包括是否允许旅行、旅行期限和往返次数)、到期日或到期事件、任何其他条件,以及对于获得入境许可的人,入境许可的日期。[E3.10]
如果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内,签证在以下最早日期到期:指定到期日后的第二天;被指定为触发到期的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允许停留期限最后一天后的第二天;或流行病管理通知到期后三个月(如果签证因该通知被视作延期且未提前取消)。[E3.10] 如果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外,签证在以下较早日期到期:他们离开新西兰之日(如果签证不允许进一步旅行)或允许旅行的最后一天后第二天。[E3.10]
最长有效期
除非根据移民指示做出了例外处理(例如,授予更长期限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程序)或其他指示另有规定,单次签证的授予期限不得超过:访客签证12个月;工作签证5年;学生签证4年;过渡签证6个月。[E3.10] 外交、领事、官方和军事签证没有最长停留期限。[E3.10] 这些最长期限适用于每次签证,因此如果满足相关指示,可以授予进一步的签证。[E3.10]
根据E7.25,如果有附表1-3授权的移民官对指示做出了例外处理,可以授予超过移民指示规定期限的临时入境类签证。[E7.25] 没有此类官员的办事处应向另一个办事处的适当授权官员请求批准。[E7.25]
怀孕的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怀孕、打算停留超过6个月、有结核病风险因素且在其他方面满足要求,则可能只能获批到其预产期前3个月的签证,除非他们之前根据健康指示提供了满足某些标准的胸部X光证明。[E3.10] 在此限制下获批签证的人可以申请进一步签证以覆盖其剩余停留时间,需提供新的胸部X光证明和其他文件。[E3.10] 如果胸部X光显示他们不符合可接受的健康标准,除非有医疗豁免可用,否则进一步签证可能被拒。[E3.10]
进一步旅行条件
打算离开新西兰并以相同签证条件返回的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条件以使其能够返回。[E3.21] 如果需要进一步旅行条件,在新西兰的申请人必须填写表格《条件变更或旅行条件变更申请》(INZ 1020)并支付适当费用。[E3.21] 除非特定指示中另有说明,当移民官批准带有进一步停留条件的签证申请时,官员必须评估是否应授予旅行条件。[E3.21]
居民类签证 — 有效期和权利
居民签证授权持有人:
- 根据签证有关旅行的条件(如有)前往新西兰;并且
- 申请入境许可(无论是在前往新西兰之前还是之后)。[RA1.1]
如果居民签证持有人获得入境许可,他们有权根据签证条件(如有):
- 无限期地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 在新西兰或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内工作;并且
- 在新西兰学习。[RA1.1]
注意: 与居民签证一同授予的旅行条件在R5.66中规定;居民签证授予后,旅行条件可以根据RV3进行变更。
居民签证的条件
移民官可以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条或第55条对居民签证施加条件,如申请该签证时有效的居民指示所规定。[RA8] 无论是否根据这些条款施加了任何条件,根据第50条,部长或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可以:
- 在适用的居民指示中指定的条件之外施加额外条件;[RA8]
- 更改或豁免本应适用于该类型签证的条件;[RA8]
- 在居民签证授予后,通过特别指示或签证持有人的同意,施加进一步的条件;[RA8]
- 通过特别指示或签证持有人的同意,更改或取消任何本应适用的条件。[RA8]
这些广泛的权力允许根据个案情况调整条件,并且是例如R5.66中详述的旅行条件等的法定基础。[RA8]
永久居民签证
永久居民签证持有人有权:
- 随时前往新西兰;并且
- 被授予入境许可;并且
- 无限期地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 在新西兰或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内工作;并且
- 在新西兰学习。[RA1.5]
与居民签证不同,永久居民签证没有到期日,也不附带旅行条件;持有人可以随时前往和返回新西兰,无需进一步的入境许可批准。[RA1.5]
《2003年卖淫改革法》限制
居民类签证
不得违反《2003年卖淫改革法》授予任何居民类签证。[R5.18] 该法规定:
- 不得基于以下原因向任何人授予签证:
- 已经提供或打算提供商业性服务;[R5.18]
- 已经担任或打算担任卖淫业务的经营者;[R5.18]
- 已经投资或打算投资于卖淫业务。[R5.18]
- 如果居民签证持有人受到《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下的任何条件约束,若该签证持有人担任新西兰卖淫业务的经营者或投资于该业务,则该条件(就持有人面临被驱逐出境而言)被视为未满足。[R5.18]
临时入境类签证
不得违反《2003年卖淫改革法》授予任何临时入境签证或许可。[E7.40] 该法规定:
- 不得基于某人已经提供或打算提供商业性服务;或已经或打算担任卖淫业务的经营者;或已经投资或打算投资于卖淫业务而授予其签证;[E7.40]
- 根据《2009年移民法》授予的每个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一个条件是,签证持有人在新西兰期间不得提供商业性服务;担任新西兰卖淫业务的经营者;或投资于新西兰卖淫业务;并且 [E7.40]
- 如果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做出上述任何事情,则可能面临被驱逐出境。[E7.40]
E7.40适用于根据《1987年移民法》或《2009年移民法》授予或施加的所有签证、许可、要求和条件,无论这些是在2009年法案生效之前还是之后授予或施加的。[E7.40]
临时签证的转移
E3.11规定了当原始签证因护照到期而授予较短期限时,将临时签证转移到新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上的事宜,以及更一般地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上签注临时签证的事宜。[E3.11]
护照到期后的余额转移
如果临时签证因申请人护照即将到期而被授予较短的有效期,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假如护照保持有效,签证将到期的日期。[E3.11] 同样的规定适用于因父母的护照即将到期而受影响的受抚养子女,以及因伴侣的护照即将到期而受影响的伴侣。[E3.11]
获得新护照后,签证持有人(及任何受影响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应申请将签证转移到新护照上并变更,以使到期日与最初预期的有效期一致,除非签证可以在不变更到期日的情况下转移(见E3.10(b))。[E3.11]
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
- 填写完整的在线或纸质《签证转移或确认申请表》批准表格,包括新西兰移民局确认签证余额的信函副本(如有);[E3.11]
- 他们当前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如果使用纸质表格,则为核证副本;如果在线申请,则为扫描件);[E3.11]
- 已过期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如果使用纸质表格,则为核证副本;如果在线申请,则为扫描件)(如有);以及 [E3.11]
- 适当费用(如有)。[E3.11]
新西兰移民局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原件,如果需要用于标签签注或确认申请人身份的话。[E3.11]
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上签注临时签证
申请将临时签证签注在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上(以确认移民身份或将签证转移到新护照)的申请人必须使用批准的在线或纸质《签证转移或确认申请表》表格,并支付适当费用(如有)。[E3.11]
如果使用纸质表格,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当前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原件以及以前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或核证副本)(如有)。[E3.11] 如果使用在线表格,申请人必须提供当前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扫描件、以前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扫描件(如有),并且在提交表格后将当前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原件寄给新西兰移民局。[E3.11] 如果以前的证件丢失、被盗或损坏,申请人应提供已向新西兰警方(如果丢失或被盗)和/或其大使馆或高级专员公署报告的证据(如有)。[E3.11]
eVisa转移
申请将签证转移到新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可以请求eVisa而不是实体标签。[E3.11] 如果获批eVisa,将发放一封带有适当签证详情的签证批准信。[E3.11]
文件要求与签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申请人可以提供护照的核证副本(纸质表格)或扫描件(在线表格)来代替原件。[E3.11] 新西兰移民局如果需要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可能仍然要求提供护照原件。[E3.11] 用eVisa替换实体签证标签,或将eVisa从一本护照或身份证明书转移到另一本,不收取移民费用或征费。[E3.11]
确认或转移居民类签证
持有居民类签证的人,如果其护照丢失、被盗、污损、损毁或已过期,或希望以新姓名确认其签证,可以申请确认或转移签证。[R7]
申请必须使用批准的表格“签证转移或确认申请表”,并且必须包括:
- 申请人身份的证明(现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如果不可用,则为完整的出生证明或其他身份文件);[R7]
- 包含签证的以前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如有);[R7]
- 如果护照丢失或被盗,需提供警方报告;[R7]
- 适当费用。[R7]
如果移民官确信该人是居民类签证的持有人且签证仍然有效,官员将以新姓名确认签证或将其转移到新护照上。确认或转移不会改变签证的条件、旅行条件或到期日;这些仍然与最初授予时相同。[R7]
以前持有新西兰居民类签证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持有人(包括居民回程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入境口岸使用自动电子系统申请确认,前提是他们出示护照。[R7]
如果确认或转移申请被拒绝(例如,因为无法核实身份,或由于后续事件该人不再满足签证要求),如果持有人仍希望保持居民身份,则必须提交新的居民类签证申请。[R7]
根据《1987年移民法》最初授予的居民类签证,就确认或转移而言,被视为根据《2009年移民法》授予的居民类签证。[R7]
何时需要确认
在新西兰境内持有或被视作持有居民类签证的人可能需要在某些情况下确认其居民类签证。[R7.1] 这些情况包括:
- 申请人遗失了原始护照并希望将居民类签证标签放在新护照中;[R7.1]
- 申请人正向内政部申请新西兰公民身份;[R7.1]
- 申请人从未在抵达时获得签证或许可;[R7.1]
- 申请人持有根据《1964年移民法》或《1987年移民法》授予的许可。[R7.1]
1974年4月2日之前抵达的申请人
在1974年4月2日之前以永久居留为目的合法抵达且未获得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可能需要让移民官确信他们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15条被视作持有居民签证。[R7.1] 如果他们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其居民签证可以被确认:
- 他们未曾根据《1964年移民法》或任何更早的对应法案被发放许可或入境授权;[R7.1]
- 从1974年4月2日起直到至少1987年10月31日,他们一直在新西兰连续居住,但在以下地方度过的任何一段或多段时间除外:[R7.1]
- 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或 [R7.1]
- 澳大利亚(如果在此期间他们是英联邦公民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并且能够不受限制地在任一新新西兰或澳大利亚居住);[R7.1]
- 在1987年10月31日午夜时他们人在新西兰;以及 [R7.1]
- 他们不是根据《1987年移民法》豁免于必须持有居留许可的人。[R7.1]
何时需要转移
持有或被视作持有居民类签证的人,如果载有其签证的护照即将或已经超过到期日,并且他们需要在新护照中证明其移民身份和/或重新进入新西兰的权利,则可能需要转移其签证。[R7.5]
确认或转移的程序
要申请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中签注居民身份(确认或转移),申请人必须遵循R7.10中的步骤。[R7.10.1] 对于eVisa转移和通过信函确认,请参见下面的单独子章节。
申请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中签注 (R7.10.1)
- 申请必须使用批准的在线或纸质表格《签证转移或确认申请表》,并包括他们持有或被视作持有居民类签证的必要证据,以及适当费用(如有)。[R7.10.1]
- 如果使用纸质表格,申请人还必须提供:
- 他们现时的(原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以及 [R7.10.1]
- 他们以前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或核证副本)(如有)。[R7.10.1]
- 如果使用在线表格,申请人必须提供:
- 提交表格时,现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扫描件;[R7.10.1]
- 他们以前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扫描件(如有);以及 [R7.10.1]
- 他们现时的(原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必须在提交表格后寄给新西兰移民局。[R7.10.1]
- 如果他们以前的护照丢失、被盗或损坏,申请人应提供已向新西兰警方(如果丢失或被盗)和/或其大使馆或高级专员公署报告的证据(如有)。[R7.10.1]
-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合法居留证明,移民官必须确定新西兰移民局记录中是否有申请人的档案,如果有,他们必须检查档案。[R7.10.1]
eVisa转移 (R7.10.5)
申请将签证转移到新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eVisa而不是实体标签。eVisa是一种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中没有实体签证标签而签发的签证;如果获批,将发放一封带有适当签证详情的签证批准信。[R7.10.5]
对于eVisa转移:
- 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签注(R7.10.1)相同的文件,但可以提供:
- 如果使用纸质表格,可以提供现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核证副本(代替原件);或
- 如果使用在线表格,可以提供其护照或身份证明书的扫描件(代替原件)。[R7.10.5]
- 新西兰移民局如果需要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可能仍会要求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书原件。[R7.10.5]
- 用eVisa替换实体签证标签,或在将eVisa从一本护照或身份证明书转移到另一本时,不收取移民费用或征费。[R7.10.5]
通过信函确认居民身份 (R7.10.10)
希望以信函形式确认其最初获得居民身份日期的申请人,可以向新西兰移民局的适当接收办公室提出书面请求。[R7.10.10] 确认日期的信函必须:
- 带有信头;
- 提供申请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和授予居民身份的日期;以及
- 由移民官清晰签署并注明日期。[R7.10.10]
此项通过信函确认不收取移民费用或征费。[R7.10.10]
确认或转移的证据
确认居民类签证可接受的证据可包括 [R7.15]:
- 任何以前或过期的含有居民类签证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
- 含有原始居民类签证、许可或在入境时适用的其他入境授权的护照,或
- 为了根据R7.1.1要求确认居民身份的目的,证明自1974年4月2日之前起连续居住的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 地税缴纳要求书,
- 驾驶执照,
- 有收据的电费单,
- 所得税申报单,
- 学校记录,
- 工作推荐信,
- 新西兰移民局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据。
因触发事件而取消签证
当某些事件发生时,签证会因法律运作而自动取消。这些触发事件在E3.40中规定,无论签证类别或类型如何均适用。取消是自动的——不需要新西兰移民局做出单独决定或发出通知。[E3.40]
触发事件
签证在以下情况下被取消:[E3.40]
- 驱逐出境 —— 在持有人从新西兰被驱逐出境时。[E3.40]
- 驱逐出境令日期 —— 在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75A条可首次向该人送达驱逐出境令的日期后的第二天。[E3.40]
- 拒绝入境许可 —— 在持有人被拒绝入境许可时。这与A3.5下的规则一致,即签证的授予本身并不赋予持有人获得入境许可的权利。[E3.40] [A3.5]
- 撤销入境许可 —— 在授予持有人的入境许可被撤销时。[E3.40]
- 未经清关离开移民管制区 —— 如果持有人抵达移民管制区,在持有人未经向移民官报到即离开该区域时,或在持有人未遵守移民官留在该区域的指令时。[E3.40]
- 非标准抵达后未报到 —— 如果持有人抵达移民管制区以外的地方,在未能按照《2009年移民法》第103(1)(b)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内报到时。[E3.40]
- 授予进一步签证 —— 在授予持有人进一步签证的开始日期。[E3.40]
- 授予新西兰公民身份 —— 在授予持有人新西兰公民身份时。[E3.40]
- 以血统方式登记公民身份 —— 在持有人根据《1977年公民身份法》第7(2)条登记新西兰公民身份时。[E3.40]
- 确认公民身份的证明性证书 —— 在根据《1977年公民身份法》第21条签发确认持有人为新西兰公民的证明性证书时。[E3.40]
重要例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
尽管有进一步签证会取消先前签证的规则(上文第7项触发事件),向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不会取消该居民类签证。这意味着,获得进一步临时签证(例如工作签证)的居民类签证持有人保留其居民身份。[E3.40]
如果该临时入境类签证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8条(该条款涉及错误授予的签证)授予的,则此例外不适用。[E3.40]
驱逐出境责任不受新签证影响
如果某人的签证是因为可以首次送达驱逐出境令的日期已过(上文第2项触发事件)而被取消的,那么后来向该人授予新签证不会消除该人的驱逐出境责任。该责任在新签证授予后仍然存在。[E3.40]
因行政错误取消签证
如果移民官基于合理理由相信签证是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以取消该签证:[E3.45]
- 该签证是授予在指定地点(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83条可在此授予入境许可)的人,并且该人仍在指定地点或尚未离开其抵达的机场或港口的到达大厅。[E3.45]
- 该签证是授予在新西兰境内移民管制区或移民局办公室的人,并且该人仍在管制区或办公室内。[E3.45]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签证授予的通知尚未发送或提供给相关人。[E3.45]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签证被视为因行政错误而授予:[E3.45]
- 签证授予了新西兰公民(除非该人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3(4)(b)条所述情况进入新西兰的新西兰公民);或 [E3.45]
- 签证授予了被排斥人员(除非《2009年移民法》第17条规定的无资格获得签证标准的例外情况适用)(见A5.40);或 [E3.45]
- 授予签证的人本意是授予与实际授予类型不同的签证;或 [E3.45]
- 签证的批准期限超过了移民指示中为该类型签证规定的期限(见E3.10),除非部长或移民官故意且适当地将其作为移民指示的例外情况授予;或 [E3.45]
- 签证是基于某人持有一份本身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签证而授予的;或 [E3.45]
- 签证的授予违反了特别指示、移民指示(除非部长或移民官故意且适当地将其作为例外情况授予),或《2009年移民法》第378(7)条所述的一种指示,该指示限制或影响部长在普通移民事务组合管理过程中发布其认为合适的所有指示的权力。[E3.45]
入境许可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类似理由(见E3.45(5))。[E3.45]
此取消是一种纠正措施,其本身不会引起驱逐出境责任;但是,未能取消错误授予的签证可能导致根据相关D2指示产生驱逐出境责任(见驱逐出境责任)。[E3.45]
自2010年11月29日起生效。[E3.45]
签证错误授予时授予进一步签证 (E3.50)
如果部长或移民官确定某份签证是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但该签证未按照《2009年移民法》被取消,他们可以行使其绝对酌情权:
- 向持有人提供一份他们认为适当的类别和类型、并受他们认为适当的条件约束的签证;并且
- 如果持有人同意,则授予这样一份签证。[E3.50]
如果持有人不同意,他们将继续面临驱逐出境责任(见驱逐出境责任)。[E3.50]
该条款允许用一份适当的签证替换错误的签证,从而在不驱逐出境的情况下解决移民身份问题,但前提是得到持有人的同意。当无法根据E3.45进行取消时(例如,因为此人已经离开了相关区域或签证授予的通知已经发出),则使用此条款。[E3.50]
酌情取消临时入境类签证或过境签证 (E3.55)
根据E3.55,部长或移民官可以取消:
- 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外时的任何临时入境类签证;[E3.55]
- 因流行病管理通知(《2009年移民法》第78条)生效而被延期的临时入境类签证,随时可以取消;[E3.55]
- 任何时候的过境签证。[E3.55]
如果根据本节取消签证且签证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外,部长或移民官必须书面通知该人。[E3.55]
这项权力独立于触发事件导致的自动取消(E3.40)和因行政错误的取消(E3.45)。它提供了一个剩余酌情权,可以在持有人离岸的情况下,或在流行病相关延期已被批准的情况下,取消临时入境类签证或过境签证,无需任何触发事件或行政错误。[E3.5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签证体系区分临时入境、居民和过境签证,每一类都有其自身的政策框架。[A3]
- 指示中可能包含针对根据先前政策制度提交的申请的过渡性条款;这些条款必须严格按书面规定执行。
- 当引入新签证类别或修订现有类别时,过渡性指示通常决定哪些申请人会受到影响。
- 《操作手册》定期更新;决策者必须使用申请日期时的当前版本。
- 特别指示是一种特殊机制;它们不构成常规指示的一部分,部长的绝对酌情权是不可复审的。[E2.20]
- 当签证因护照到期而授予较短期限时,对完全预期有效期的权利通过转移过程得以保留,只要持有人持新护照申请并满足文件要求。[E3.11]
- eVisa转移选项是免费的,减少了对实体标签的需求,但新西兰移民局保留要求提供护照原件的酌情权。[E3.11]
- 当授予进一步签证时,根据E3.40(1)(vii),先前签证因法律运作而被取消。但是,获得临时入境类签证的居民类签证持有人保留其居民类签证,除非该临时签证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8条错误授予的。这保留了持有人的居民身份,同时允许临时的旅行或工作特权。[E3.40]
- 因驱逐出境令触发条件(E3.40(1)(ii))而取消签证并不消除驱逐出境责任;即使后来授予了新签证,该责任仍然存在。顾问不应假定新签证解决了被驱逐出境的风险。[E3.40]
- 根据E3.45进行的行政错误取消仅在官员基于合理理由认为错误发生时才可用,并且必须在此人仍在指定地点、管制区或签证授予通知发送之前行使。一旦此人离开这些区域或通知已发出,则不能根据E3.45进行取消;相反,错误的签证可能需要通过驱逐出境责任程序来处理。[E3.45]
- 根据E3.55,临时入境类签证在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外时可以随时取消,包括没有任何违反条件的情况。如果签证持有人在新西兰境外,部长或移民官必须发出书面通知。此权力也扩展到过境签证和因流行病管理通知延期的临时签证。[E3.55]
- 《2003年卖淫改革法》限制了向基于提供商业性服务、经营卖淫业务或投资此类业务而获得签证的人授予临时和居民类签证。该法还对签证持有人施加条件并影响驱逐出境责任。[R5.18][E7.40]
- 与根据E3.11转移临时签证不同,居民类签证的确认或转移不会延长签证的有效期或改变其条件;它仅仅是重新记录同一份签证。如果无法确认持有人的身份或持续资格,会导致拒绝,并需要提交新的居民申请。[R7]
- 姓名变更必须有证据支持(例如,结婚证、改名契),签证将以新名字确认,但不改变其实质效力。[R7]
- 持有居民类签证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使用自动口岸系统进行确认,简化再入境手续。[R7]
- 如果某人从未在抵达时获得签证或许可,或持有根据1964年或1987年法案的许可,也可能需要确认。[R7.1]
- 对于1974年4月2日之前抵达的人,只有满足严格的连续居住和非豁免条件,包括在1987年10月31日午夜时人在新西兰,才能确认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15条视作持有的居民签证。[R7.1]
引用
- A3 — 签证体系
- A3.1 — 签证的定义和效力
- A3.5 — 入境许可的含义和效力
- E1.1 — 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类型
- E2.5 — 谁需要临时入境类签证才能前往和身处新西兰
- E2.10 — 谁可以申请临时签证
- E2.15 — 谁不可以申请临时签证身处新西兰
- E2.20 — 特别指示
- E2.25 — 移民官按照特别指示行事
- E2.35 — 谁必须被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
- E2.50 — 对持有由外交和贸易部及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的留学生及其家属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的限制
- E2.60 — 对联合国安理会指定的某些团体授予签证的限制
- E2.95 — 被视为持有的临时入境类签证
- E2.100 — 禁止向叙利亚政权主要成员授予签证
- E2.105 — 禁止向与乌克兰危机有关的个人授予签证
- E2.110 — 禁止向朝鲜国民授予带工作权利的签证
- E2.115 — 禁止向因从事与其外交身份不符活动而被某些国家驱逐的俄罗斯个人授予签证
- E2.120 — 禁止向某些沙特阿拉伯个人授予签证
- E2.140 — 禁止向破坏约旦河西岸稳定与安全的某些个人授予签证
- E3.1 — 签证的授予通常属于酌情决定
- E3.5 — 批准前往并身处新西兰的访客签证或需支付担保金
- E3.10 — 签证有效期
- E3.11 — 临时签证的转移
- E3.15 — 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所受限的条件
- E3.20 — 用于学习目的的学生签证、限制签证和过渡签证的条件
- E3.21 — 进一步旅行条件
- E3.25 — 临时入境类签证的条件可被施加、更改或豁免
- E3.26 — 变更临时入境类签证的条件
- E3.30 — 变更临时签证
- E3.35 — 进一步临时签证
- E3.40 — 因触发事件取消签证
- E3.45 — 因行政错误取消签证
- E3.50 — 签证错误授予时授予进一步签证
- E3.55 — 取消临时入境类签证或过境签证
- E5 — 必须是打算在新西兰临时停留的“真实申请人”的要求
- E7.25 — 批准比移民指示规定期限更长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程序
- E7.40 — 《2003年卖淫改革法》条款的效力
- E9 — 贸易承诺
- E10 — 国际义务
- H2 — 外交、领事和官方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 R5.18 — 《2003年卖淫改革法》条款的效力
- R7 — 确认或转移居民类签证
- R7.1 — 何时需要确认
- R7.5 — 何时需要转移
- R7.10.1 — 在护照或身份证明书中签注居民身份
- R7.10.5 — eVisa转移
- R7.10.10 — 通过信函确认居民身份
- R7.15 — 证据
- RA1.1 — 居民签证的有效期和性质
- RA1.5 — 永久居民签证的有效期和性质
- RA8 — 附条件的居民签证
- S3.25 — 临时入境类签证
- W1 — 目标
- W2.1 — 谁不需要申请工作签证
- Y3.1 — 入境许可的定义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