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签证的旅行条件
解释新西兰居民签证所赋予的旅行条件,包括首次入境和多次入境期限、变更规则,以及针对前公民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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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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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66R5.66.1R5.66.5R5.66.10RV3.1RV3.5RV3.10RV3.15RV3.20
居民签证的旅行条件
概览
居民签证通常附带旅行条件,允许持有者在特定日期前首次入境(如果申请人在新西兰境外),并允许持有者自成为居民的第一天起,在固定期限内多次入境。多次入境旅行条件的有效期长度取决于授予该签证的居留类别。[R5.66] 当这些旅行条件到期时,持有者可根据 RV3 申请旅行条件变更。[R5.66.5][RV3.1]
定义
旅行条件是附在居民签证上的条件,授权持有者前往新西兰并获准入境许可。R5.66 规定了默认的首次入境和多次入境旅行条件,并对某些计划设有例外。[R5.66]
首次入境旅行条件 (R5.66.1)
当居民签证授予给当时在新西兰境外的申请人时,适用以下首次入境条件:[R5.66.1]
- 除非签证是根据萨摩亚配额计划或太平洋准入类别授予的,否则持有者必须在签证授予后的 一年内 首次进入新西兰。[R5.66.1]
- 如果签证是根据萨摩亚配额计划或太平洋准入类别授予的,持有者必须在签证授予后的 三个月内 首次入境。[R5.66.1]
首次入境旅行条件不得进行任何变更。[R5.66.1]
如果居民签证持有者未能在首次入境条件有效期内前往新西兰,如果他们仍希望在新西兰生活,则必须提交新的居留类签证申请。任何新的申请都将根据当时有效的居留指示进行评估。[R5.66.1]
- 根据需要通过抽签选择的类别(例如萨摩亚配额、太平洋准入类别)的申请人必须重新注册参加抽签,并在中签后提交新的申请。[R5.66.1]
- 根据需要邀请才能申请的类别(例如技术移民类别)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意向书,并随后获得申请邀请。[R5.66.1]
只有在申请人的旅行证件有效期涵盖拟议的初始旅行条件期限时,居民签证才会被授予。[R5.66.1]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 (R5.66.5)
居民签证可以被授予允许多次入境的旅行条件。标准期限为申请人作为居民在新西兰的第一天起的 两年,但以下类别除外:[R5.66.5]
- 父母类别 —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为 十年。[R5.66.5]
- 宗教工作者 —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为 五年。[R5.66.5]
- 积极投资者升级版(增长类别) —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为 四年。[R5.66.5]
- 积极投资者升级版(均衡类别) —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为 六年。[R5.66.5]
“作为居民在新西兰的第一天”是指:[R5.66.5]
- 在新西兰境内授予居民签证的日期,或
- 如果签证是在新西兰境外授予的,则指持有者根据该居民签证首次被授予入境许可的日期。
如果持有者未在首次入境旅行条件的有效期内前往新西兰,则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从未生效。[R5.66.5]
如果持有者希望在多次入境旅行条件到期后前往新西兰,并且他们没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见 RV2),他们可以根据 RV3 申请旅行条件变更。[R5.66.5]
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的前新西兰公民 (R5.66.10)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75条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的前新西兰公民,可以被授予如下多次入境旅行条件:[R5.66.10]
- 如果该人士 放弃 了公民身份 —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为自放弃之日起 两年。[R5.66.10]
- 如果该人士被 剥夺 了公民身份 — 多次入境旅行条件的有效期为他们如果申请旅行条件变更(见 RV3)将有资格获得的期限。[R5.66.10]
注意: 放弃公民身份的前公民也可以申请并被授予永久居民签证(见 RV2.15)。[R5.66.10]
旅行条件变更 (RV3.1)
居民签证持有者可以申请旅行条件变更,以延长或改变其前往新西兰的能力。适用以下规则:[RV3.1]
- 有效期选项: 旅行条件可以变更为允许 12个月、14天 或 24个月 的多次往返旅行。[RV3.1]
- 有效性要求: 只有当居民签证有效时,才能授予变更。当持有者在新西兰境内,或者在新西兰境外且当前旅行条件尚未过期时,居民签证有效。[RV3.1]
- 对新西兰境内申请人的强制最低期限: 在新西兰境内的居民签证持有者必须被授予有效期至少为14天的旅行条件变更。[RV3.1]
- 被禁止入境人士: 因受到限制或禁令(见 RA9 和 R5.100)而本应被禁止入境或被授予签证的人士,只能根据 RV3.10 被授予14天的变更。[RV3.1]
拒绝申请 (RV3.1.1):
- 居民签证持有者 在新西兰境内 提出的变更申请不能被拒绝。[RV3.1]
- 在新西兰境外 提出的申请,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况,则必须被拒绝:
- 不符合 RV3.5 至 RV3.20 的任何要求,或
- 由于禁令或限制(见 RA9 和 R5.100)而本应被禁止入境或被授予签证。[RV3.1]
- 来自新西兰境外、且未能满足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或第50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无论是否符合其他资格,都必须被拒绝。[RV3.1]
重新审议 (RV3.1.5):
- 如果移民官对所提供的证据不满意,或者申请不符合指示中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请求对拒绝决定进行重新审议。[RV3.1]
- 复审由另一位同等或更高级别的移民官执行,核查移民指示和程序是否被正确应用。[RV3.1]
12个月旅行条件变更 (RV3.5)
主申请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并且某些其他条件得到满足,可以被授予有效期为12个月的旅行条件 [RV3.5]。具体来说:
- 他们作为居民在新西兰的第一天(见 R5.66.5(b))距当前旅行条件变更申请至少已有12个月。[RV3.5]
- 他们继续满足之前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或第50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RV3.5]
- RV3.1(d) 中的例外情况不适用。[RV3.1]
主申请人还必须满足在申请前24个月内以下基于时间的测试之一 [RV3.5]:
RV3.5.1 — 在新西兰境内停留的时间
申请人在24个月期限内的两个12个月时段中,至少有一个时段内作为居民在新西兰停留总计184天或以上。[RV3.5]
RV3.5.5 — 税务居民身份及在新西兰境内有限的停留时间
申请人在两个12个月时段中,至少有一个时段内作为居民在新西兰停留总计41天或以上,并且 被评估为在申请前的2年内拥有12个月的税务居民身份。[RV3.5]
14天旅行条件变更 (RV3.10)
如果申请人作为居民在新西兰境内,并且符合以下情况,则必须被授予有效期为14天的旅行条件变更:[RV3.10]
- 不符合获得永久居民签证的要求;并且
- 不符合获得更长有效期旅行条件变更的要求。
因受到限制或禁令(见 RA9 和 R5.100)而本应被禁止进入新西兰或被授予新西兰签证的申请人,只能被授予14天的旅行条件变更,并且仅限其在新西兰境内时。[RV3.10]
注意: 14天期限从旅行条件变更授予的第二天开始,并在两周后授予日的同一个工作日到期。[RV3.10]
投资条件签证持有者的24个月变更 (RV3.15)
根据积极投资者移民政策、移民投资类别或父母退休类别获得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如果其作为居民在新西兰的第一天距当前申请提出时已至少满24个月,并且他们继续满足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和/或第50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除非 RV3.1(d) 适用,否则可以被授予24个月的旅行条件变更。[RV3.15]
针对特定居民签证持有者的特殊规定 (RV3.20)
RV3.20 为三类可以被授予24个月旅行条件变更的居民签证持有者提供了特殊规定。[RV3.20]
澳大利亚公民和居民 (RV3.20.1)
因其持有当前的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当前的澳大利亚居民返回签证或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而持有(或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的人士,可以被授予自其当前居民签证授予之日起24个月的旅行条件变更。[RV3.20]
澳大利亚公民或居民如果:
- 已持有或被视为已持有居民签证超过24个月;或
- 此前已根据此规定被授予过旅行条件变更
可以根据 RV3.5、RV3.10 申请旅行条件变更,或申请永久居民签证。[RV3.20]
不符合永久居民签证资格的新西兰公民的伴侣 (RV3.20.5)
除非 RV3.1 的强制最低变更条款适用,不符合永久居民签证资格的新西兰公民的伴侣,可以被授予为期24个月的进一步旅行条件变更,前提是其新西兰伴侣书面支持该申请,并且:[RV3.20]
- 申请人的居民签证是基于其与同一新西兰公民的伴侣关系获得的,并且该伴侣关系持续有效;或
- 移民官确信,在申请时,申请人与该新西兰公民已经以真实和稳定的关系共同生活了至少一年。[RV3.20]
被包含在新西兰公民伴侣的居留类签证申请中的受抚养子女,可以被授予与其伴侣的旅行条件相当的、为期24个月的旅行条件变更。[RV3.20]
移民官可以要求提供任何额外的证据,证明关系是持续的、真实的和稳定的,包括通过面谈获得的证据。[RV3.20]
因新西兰工作而被派驻海外的居民签证持有者 (RV3.20.10)
除非 RV3.1 的强制最低变更条款适用,因新西兰工作而被派驻海外且不符合永久居民签证资格的居民签证持有者,可以被授予为期24个月的进一步旅行条件变更,前提是其新西兰雇主书面确认他们要求申请人留在海外,并且仍然视申请人为新西兰居民。[RV3.20]
新西兰雇主的书面确认必须说明派驻的条款和期限,并确认申请人仍被视为新西兰居民。[RV3.20]
根据此规定,进一步的旅行条件可以每两年授予一次,总计最长可达在海外停留8年。[RV3.20]
如果移民官确信伴侣和子女与主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真实和持续的,他们可以被授予与主申请人期限相同的进一步旅行条件。[RV3.20]
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必须根据 R5.66 授予居民签证的旅行条件。首次入境期限由居留类别确定,不得变更。未能在该期限内入境的海外申请人将失去使用该居民签证的能力,必须重新申请。当居民签证持有者临近其多次入境旅行条件的有效期终点时,应告知他们可以选择申请旅行条件变更,或在符合条件时申请永久居民签证。[R5.66.1][R5.66.5] 对于根据 RV3.1 提出的变更申请,移民官必须确保居民签证仍然有效,并且对于海外申请人,要适用更严格的拒绝标准。[RV3.1] 在根据 RV3.20 评估变更时,移民官必须核实具体的资格类别(澳大利亚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权、与新西兰公民的伴侣关系或新西兰雇主派驻),并确保在授予24个月变更之前满足证明文件的要求。[RV3.20]
解释与边缘情况
- 首次入境条件是严格的;没有酌情延长它的余地。[R5.66.1]
- 如果居民签证持有者未在首次入境期限内入境,不仅单次入境无效,而且多次入境旅行条件也从未生效。这实际上使得该居民签证在旅行目的上无效。[R5.66.5]
- “作为居民在新西兰的第一天”决定了多次入境期限的起始时间,这对授予居留权时身在国外的申请人尤为重要。[R5.66.5]
- 对于放弃公民身份的前公民,两年的旅行窗口相对较短,但他们可以根据 RV2.15 获得永久居民签证,从而完全移除旅行条件。[R5.66.10]
- 对于被剥夺公民身份的人,其旅行条件与他们通过旅行条件变更申请将获得的条件挂钩,使他们的权利与其他寻求延期的居民签证持有者保持一致。[R5.66.10]
- 受到禁令限制或未能满足2009年《移民法》所施条件的海外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必须被拒绝,这实际上迫使此类持有者在新西兰境内申请以确保获得任何变更。[RV3.1]
- 对新西兰境内申请人强制性的最低14天变更,确保没有居民签证持有者会完全失去旅行能力,即使只是短期。[RV3.1]
- 12个月的变更允许拥有税务居民身份的申请人达到较低的居住门槛:即在申请前2年内证明至少12个月的税务居民身份,只需居住41天而非184天。[RV3.5]
- 满足184天或41天的要求可以在申请前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12个月时段内完成;第一年大部分时间在新西兰度过的申请人,即使第二年不在新西兰,也符合条件,反之亦然。[RV3.5]
- 如果居民签证持有者不符合永久居民签证或更长期变更的条件,他们仍然必须被授予14天的变更,从而保证至少有一个短暂的旅行窗口。[RV3.10]
- 受到限制或禁令的申请人只能被授予14天的变更,且仅限其在新西兰境内时;14天期限从授予的次日开始,两周后的同一天到期。[RV3.10]
- 根据第49(1)条(积极投资者移民、移民投资、父母退休)附带投资条件的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如果成为居民至少24个月并继续满足投资条件,可以根据 RV3.15 获得24个月的变更。[RV3.15]
- 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从授予日起可直接获得24个月的变更,但不能根据 RV3.20 续签;24个月后或此前已根据此规定获得过延期后,他们必须使用 RV3.5、RV3.10 或申请永久居民签证。[RV3.20]
- 新西兰公民的伴侣即使未达到标准的新西兰境内时间要求,只要伴侣关系被证实是真实和持续的,也可以获得24个月的变更。[RV3.20]
- RV3.20.10 下的派驻规定是累积性的:变更可以每两年续签一次,总计最长可达8年,为派驻员工在不失去居民签证身份的情况下返回新西兰提供了很长的缓冲期。[RV3.20]
- 对于派驻员工,雇主的书面确认是主要证据;如果没有它说明派驻的条款和期限并确认持续雇佣,则不能授予变更。[RV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