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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临时入境类签证

规定了学生签证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及受抚养子女的资格、证据、伴侣关系测试以及访客签证授予规则。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1
Sources
E4.5E7.45F2.15U8.20U8.25V3.10V3.15V3.20WF3WF3.1WF3.5WF4WF4.1WF4.5U11WM5.1WR7.20

一览

E4.5 规定了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谁有资格作为伴侣或受抚养子女、所需证据以及真实稳定伴侣关系的判定标准。[E4.5] 担保伴侣还必须满足 E7.45 之下的品行要求,包括无家庭暴力或性犯罪定罪记录,除非获得豁免。[E7.45] V3.20 规定了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的访客签证授予规则,包括最长停留 9 个月、证据要求以及等待居民签证决定的子女的工作权利。[V3.20] 学生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可依据 WF4 申请工作签证。[WF4] 新西兰奖学金学生的伴侣可在无工作录用通知的情况下依据 WF4.5 申请,但受到奖学金后限制。[WF4.5] 南岛贡献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可获得开放工作签证,受抚养子女可依据 WR7.20 获得学生签证、访客签证或工作签证。[WR7.20]

定义

受抚养子女的资格 (E4.5.1)

受抚养子女可能有资格获得临时入境类签证,如果其父母是:

  • 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主申请人;
  • 包含在申请中的非主申请人伴侣(而非主申请人的受抚养子女);
  •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E4.5]

授予受抚养子女的签证类型必须符合学生或访客受抚养人指南中规定的适当要求。[E4.5] 只有在父母的申请获批后,受抚养子女才能获得签证。[E4.5]

通常不会基于负有驱逐出境责任或被暂停驱逐出境责任的父母而向受抚养子女授予临时签证,除非在该父母开始负有驱逐出境责任时,该子女已基于此关系持有临时签证。[E4.5] 先前根据某些规定持有的工作权利不影响作为受抚养子女申请进一步临时签证的资格。[E4.5]

学生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 (U8.25)

希望在新西兰学习的受抚养子女(见 E4.1)可获得学生签证,如果其父母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签证持有人:

  • 任何根据新西兰政府批准的交流计划在新西兰学习的人;或
  • 在新西兰大学注册任何博士 (PhD) 课程的外国学生;或
  • 任何持有由外交和贸易部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的人。[U8.25]

此类受抚养子女在父母学生签证有效期内,就所有中小学学费而言,被视为本地学生(见 U3.35)。[U8.25] 他们可以在无需出示入学证明的情况下获得学生签证。[U8.25] 需要住宿保证和生活费资金证明(见 U3.20)。[U8.25]

伴侣的资格 (E4.5.5)

一个人在基于是以下人士伴侣身份的情况下,可能有资格获得临时入境类签证:

  • 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主申请人;
  •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
  • 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或军事签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E4.5]

授予的签证类型可能来自家庭类工作指南、学生家属指南或访客家属指南。[E4.5] 要获得签证,移民官必须确信:

  • 两人以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生活(见 E4.5.25 和 E4.5.30);
  • 他们符合认可伴侣关系的最低要求(E4.5.15 和 F2.15);[E4.5][F2.15]
  • 伴侣支持该申请;
  • 伴侣符合支持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的担保伴侣的品行要求 (E7.45);
  • 对于新西兰公民/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担保伴侣在签证授予后12个月内将有资格支持居民类签证申请。[E4.5]

证明伴侣关系真实稳定的责任在于伴侣双方。[E4.5] 通常不会基于与负有驱逐出境责任或被暂停驱逐出境责任的伴侣的关系向某人授予临时签证,除非在该伴侣开始负有驱逐出境责任时,该人已基于此关系持有临时签证。[E4.5]

担保伴侣的品行要求 (E7.45)

支持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的担保伴侣必须满足 E7.45 中规定的品行要求,或获得品行豁免。[E7.45]

适用对象

该品行要求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伴侣:

  • 自年满 17 岁后任何时候成为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或
  • 在提出伴侣关系申请前的七年内持有工作 (WF3) 或学生 (WF4) 签证。[E7.45]

如果此类担保伴侣因任何涉及家庭暴力或性性质的犯罪被定罪(无论是在新西兰还是海外),除非获得品行豁免,否则他们将不符合品行要求。[E7.45] 如果担保伴侣不符合该要求,申请可能会被拒绝。[E7.45]

注: '家庭暴力'具有 2018 年《家庭暴力法》第 9 条中的含义。[E7.45] 新西兰的定罪可能受 2004 年《犯罪记录(清白记录)法》涵盖——请参见 A5.5.1。[E7.45]

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

该品行要求适用于根据以下移民指南提出的申请(主申请人是受抚养子女的除外):

  • 文化包办婚姻 (V3.35);
  •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 (V3.15, WF2);
  • 学生签证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及受抚养子女 (E4.5);
  • 受抚养人工作指南 (WF2, WF4);
  • 外交、领事或官方人员的伴侣及受抚养子女的学生指南 (U8.10);
  • 受抚养人访客指南 (V3.10, V3.15);
  • COVID-19 支持限制性临时入境指南 (H5, H6)。[E7.45]

军事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无需满足担保伴侣品行要求。[E7.45]

满足品行要求的证据

如果有迹象表明年满 17 岁或以上的担保伴侣可能不满足品行要求,可以进行品行调查。[E7.45] 当需要调查时,移民官可以:

  • 代表该伴侣获取新西兰警方证明;
  • 要求该伴侣提供海外警方证明。[E7.45]

如果无法从某个国家获取警方证明,担保伴侣必须提供英文及该伴侣第一语言的法定声明,该声明应:

  • 详细说明为获取证明所做的尝试;
  • 声明他们是否因违反该国法律而被定罪、认定有罪或被起诉;
  • 并获得其他品行确认信息的佐证。[E7.45]

有关警方证明的全面信息,请参见 A5.10。[E7.45]

品行豁免

移民官不得仅因担保伴侣不满足品行要求而自动拒绝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E7.45] 他们必须考虑周围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来予以豁免,包括:

  • 犯罪的严重性(通常由监禁刑期或罚款金额指示);
  • 是否存在多于一起犯罪;
  • 犯罪行为是多久之前发生的。[E7.45]

移民官还必须考虑新西兰移民局国家办公室的任何建议以及申请人或担保伴侣的任何陈词。[E7.45] 移民官必须记录对所有因素的考量及做出决定的理由。[E7.45]

豁免品行要求的决定必须由借调移民官或具有附表 1–3 授权的移民官做出。[E7.45]

受抚养子女的证据要求 (E4.5.10)

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证据必须提供如下:

  • 显示父母姓名的出生证明原件;或
  • 证明合法收养关系的收养文件原件;或
  • 对于习俗收养,除申请表上的声明外,还需提供养父母出具的单独声明,说明收养日期和国家。[E4.5]

认可伴侣关系的最低要求 (E4.5.15)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伴侣关系符合最低要求:

  • 申请时伴侣双方均年满 18 岁,或年满 16-17 岁且有父母/监护人支持;
  • 他们在申请前已经见过面;
  • 他们不是近亲(有关禁止关系的定义,见 F2.15)。[E4.5][F2.15]

伴侣的证据要求 (E4.5.20)

伴侣证据必须包括:

  • 关系证明以及他们以真实稳定关系共同生活的证明(E4.5.35 中列出的类型);
  • 担保伴侣填写的《支持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的伴侣表格》(INZ 1146)。[E4.5]

对于伴侣是次要申请人的访客签证申请,可接受伴侣双方的声明作为共同生活的证据(见 E4.5.35(b))。[E4.5]

'真实且稳定'伴侣关系的定义 (E4.5.25)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伴侣关系是真实且稳定的:

  • 它是真实的,即建立关系的意图是长期且排他性地维持该关系;且
  • 它是稳定的,因为它很可能会持久。[E4.5]

'共同生活'的定义 (E4.5.30)

如果主申请人和伴侣以伴侣身份共享同一住所(根据关于谁可以被包含在内的指南定义),则认为他们共同生活。[E4.5] 共同生活不包括:

  • 在维持各自独立住所期间在彼此家中共度的时间;
  • 假期间的共享住宿;
  • 合租安排;
  • 任何不反映 E4.5.35(a) 中因素的同居安排。[E4.5]

确定真实且稳定的伴侣关系 (E4.5.35)

在评估伴侣是否以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生活时,移民官应考虑如下因素:

  • 关系持续时间;
  • 共同居住情况的存在、性质和程度;
  • 财务依赖/相互依赖以及相关安排;
  • 财产的共有、使用、获取;
  • 对共同生活的承诺程度;
  • 伴侣关系中的子女及共同照顾;
  • 共同家务的履行;
  • 关系的公众形象与公开方面。[E4.5]

共享住所的证据可包括共有产权、租赁协议、租金收据、寄给同一地址的双方信件。[E4.5] 真实且稳定伴侣关系的证据可包括结婚/民事结合证书、子女出生证明、通信、照片、公众认可、情感及排他性承诺、财务相互依赖(联名账户、共享收入、共有资产/负债、共用事业账单、相互财务安排)。[E4.5]

除非移民官在独立且综合地考量了所有四个要素(可信度、共同生活、真实伴侣关系、稳定伴侣关系)后感到满意,否则不得授予签证。[E4.5]

分居期本身不会自动导致拒签。移民官会确定是否存在真实且令人信服的理由(家庭/教育/就业承诺、关系时长和分开时长、为团聚所做的努力),前提是伴侣双方能够证明他们在分居前曾共同生活。[E4.5] 任何特定文件的提供与否都不是决定性的;每个案件均依据提供的所有证据做出决定,其中可能包括直至最终决定日期前的面试证据。[E4.5]

伴侣及受抚养子女的访客签证授予规则 (V3.10)

在满足 E4.5 规定的前提下,学生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可以获得适合其需要、且有效期覆盖该伴侣签证有效期的访客签证,受抚养子女同理。[V3.10] 然而,如果担保伴侣或父母持有的签证属于以下排除类别之一,则伴侣和受抚养子女不符合资格:

  • 外国渔船船员 (WJ)
  • 认可季节性雇主 (RSE) (WH1)
  • 补充季节性就业 (SSE) (WH3)
  • 技术移民类别求职 (WR5)
  • 打工度假计划 (WI2)
  • 外交、领事或官方人员的佣工 (WI4)
  • 根据特定目的指南雇用的季节性工人
  • 根据季节性 AEWV 途径雇用的季节性工人(见 WA1.10(a)(ii))[V3.10]

获得工签转居民签的人士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必须满足适用于居民类签证申请的健康 (A4) 和品行 (A5) 要求。[V3.10]

对于移民剥削保护工作签证 (MEPV) 持有人,其伴侣或受抚养子女只有在申请时已基于 MEPV 持有人紧接 MEPV 之前所持签证而在新西兰境内持有签证,方可获得访客签证,且签证有效期必须与 MEPV 持有人的签证一致,不含多次入境旅行条件。[V3.10]

认证雇主工作签证和特定目的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和子女

如果担保伴侣或父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认证雇主工作签证 (AEWV) 持有人或 NOL 子类别下的特定目的工作签证 (SPV) 持有人(见 WS2.1.1(o),自 2025 年 9 月 8 日生效)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可获得访客签证:[V3.10]

  • 该职位被归类为 ANZSCO 技能等级 1、2 或 3(包括根据工作检查时 WA3.16(d) 按更高级别处理的职位);或
  • 该职位被归类为 NOL 技能等级 1、2 或 3 且列于附录 20;或
  • 该职位的薪酬达到或超过技术移民类别中位工资的 1.5 倍;或
  • 该职位在绿色清单上且 AEWV 持有人符合相应的绿色清单要求;或
  • 该职位属于运输行业或护理行业工签转居民政策下的可接受就业,且无需在新西兰工作 24 个月。[V3.10]

在 2024 年 10 月 6 日前提交且在该日期前未决定的申请,可根据这些规定进行评估。[V3.10]

担任 ANZSCO 技能等级 4 或 5 职位的 AEWV 持有人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不能作为伴侣或受抚养子女获得访客签证,除非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他们作为 AEWV 持有人的受抚养人持有签证、或在该日期有正在审理中且随后获批的申请,或者该 AEWV 持有人满足更高的标准之一(薪资、绿色清单、行业)。[V3.10]

对于 AEWV 或 SPV (NOL) 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持有工作签证的担保人必须满足 V3.10.10 中规定的最低收入门槛(见下文)。[V3.10] 如果持有工作签证的担保人在 2025 年 3 月 9 日满足之前的收入门槛,且在该日期子女持有签证或已提交申请,并且父母持有 AEWV 或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或已申请随后获批的 AEWV),且未达到最长连续停留期,则可适用过渡性例外。[V3.10]

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

基本技能工作签证(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之后授予)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只有在满足最低收入门槛的情况下才会被授予访客签证。[V3.10] 如果父母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前持有任何临时工作签证,且自该日期起一直连续持有有效签证,则该门槛不适用。[V3.10] 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之后在新西兰出生的受抚养子女,直到其父母下次申请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时才需接受该门槛审查。[V3.10]

最低收入门槛 (V3.10.10)

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的最低收入门槛为每年税前总收入 NZ$58,240,须完全由持有 AEWV、SPV NOL 子类别或基本技能工作签证的父母一方的薪资或工资满足。[V3.10] 必须提供当前薪资或工资的证明。[V3.10] 与就业相关的津贴不包括在内,且该门槛基于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工作计算。[V3.10] 若父母双方均持有此类签证,他们的收入可以合并计算。[V3.10] 如果签证申请被拒而受抚养子女成为非法滞留,其父母可能需承担驱逐出境责任;同样,如果父母未能维持该门槛,子女和父母均可能需承担驱逐出境责任。[V3.10]

宗教工作者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

宗教工作者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获得学生或访客签证(参见 V3.10 或 U8.20):

  • 宗教工作者签证持有人及其伴侣满足最低收入门槛;或
  • 担保主申请人的宗教组织同意赞助受抚养子女。[WM5.1]

子女的签证申请将根据 V3.10.15 或 U8.20.10 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WM5.1] 如果子女的签证申请被拒而子女成为非法滞留,根据宗教工作者指南持有工作签证的父母可能需承担驱逐出境责任。[WM5.1] 受抚养子女签证及父母签证都有一个条件,即父母必须在子女签证有效期内维持最低收入门槛(除非担保组织已承诺赞助子女)。如果未维持该门槛,父母和子女可能均需承担驱逐出境责任。[WM5.1]

注: 父母双方的收入可以合并计算;与就业相关的津贴不包括在内,且该门槛基于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工作计算。[WM5.1]

对于截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满足先前收入门槛、持有或已申请相关签证且未达到最长连续停留期的家庭,适用过渡性豁免。[V3.10]

等待家庭居民签证申请结果的受抚养子女

年龄在 17 至 24 岁(含)之间、作为工作签证持有人子女申请访客签证的受抚养子女,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被授予工作权利,允许每周工作最多 25 小时,并在暑假期间(每年 12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含)全职工作:[V3.10]

  • 他们在申请时年满 17 岁并已完成中学 13 年级(或海外同等学历);且
  • 他们作为受抚养子女被包含在以下任一居民签证申请中:伴侣类别 (F2)、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 (SM)、技术移民类别签证 (SR3)、绿色清单直达居民 (SR4)、绿色清单工作转居民 (SR5)、护理劳动力工作转居民 (SR6) 或运输行业工作转居民 (SR7)。[V3.10]

尽管有 E7.10(a)(ii) 的规定,移民官仍可将这些指南应用于符合条件、且在 2025 年 11 月 3 日前提交且尚未决定的家庭居民签证申请结果的受抚养子女。[V3.10] 在这些条件下进行的兼职工作不会影响为居民签证目的而进行的财务依赖评估(见 R2.1.30(f))。[V3.10]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访客签证 (V3.15)

如果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以真实稳定的关系共同生活,新西兰伴侣打算在新西兰停留相同期间,并支持该申请,则可根据 V3.15 授予访客签证。[V3.15] 新西兰伴侣还必须符合认可伴侣关系的最低要求(见 E4.5.15, F2.15),并满足 E7.45 中对担保伴侣的品行要求(见担保伴侣的品行要求)。[V3.15]

签证有效期 (V3.15.1): 根据这些指南,最长总停留期为自首个伴侣关系签证在境内获批之日或(若在境外获批)首个抵达之日起的 36 个月。[V3.15] 对于在评估时已共同生活 12 个月或以上的伴侣,可按计划停留时长授予访客签证,最长为 36 个月。[V3.15] 对于共同生活少于 12 个月的伴侣,首个签证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果在首个签证期间根据伴侣类别提交了居民签证申请且申请人希望在等待决定期间留下,或伴侣双方希望在新西兰度过更多时间且移民官确信他们仍保持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则可授予进一步的签证,直至 36 个月上限。[V3.15] 尽管有一般规则要求申请按照申请之日有效的指南决定,但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之前提交且在该日期仍未决定的申请,可被授予最长 36 个月的访客签证(若伴侣双方已共同生活 12 个月以上),即使之前的上限为 24 个月。[V3.15]

支持资格 (V3.15.5): 在评估申请时,移民官必须考虑新西兰伴侣在签证授予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有资格支持基于伴侣关系的居民类签证申请(见 F2.10.10)。如果新西兰伴侣不符合资格,访客签证申请可能被拒绝。[V3.15]

证据要求 (V3.15.10): 移民官必须查看担保伴侣的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证明、关系证明、伴侣双方以真实稳定伴侣关系共同生活的证明(证据类型见 E4.5.35)、填写完整的《支持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的伴侣表格》(INZ 1146),以及双方打算在新西兰停留相同期间的证据。[V3.15] 如果被要求,申请人还必须提供新西兰伴侣出具的书面声明,确认其支持资格并遵守伴侣关系的最低要求。[V3.15]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访客签证 (V3.20)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可获得访客签证,授权从其抵达之日起最长停留 9 个月,前提是父母打算在新西兰停留相同期间并支持该申请。[V3.20]

如果受抚养子女申请停留超过 9 个月,移民官可考虑授予进一步的签证,允许总停留时间最长为 2 年,只要继续满足上述要求。[V3.20]

收养限制: 如果申请人受 1955 年《收养法》第 17(1) 和 17(2) 条所述海外收养令的约束,则除非收养来自'豁免国家'(见 1955 年《收养法》第 17(3)(b) 和 (4) 条),否则不得根据这些指南授予签证。在此类情况下,没有根据 V3.20 授予签证的自由裁量权,但移民官可考虑根据其他临时入境类别授予签证。[V3.20]

证据要求 (V3.20.1)

移民官必须查看以下证据:[V3.20]

  • 申请人父母的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
  • 确认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文件(可接受的证据见 [E4.5]);
  • 申请人和父母打算在新西兰停留相同期间的证明;
  • 新西兰父母支持该申请的证明。

等待家庭居民签证申请结果的受抚养子女 (V3.20.5)

根据 V3.20 申请了访客签证的受抚养子女,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被授予工作权利,允许他们每周工作最多 25 小时,并在暑假期间(每年 12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含)全职工作:[V3.20]

  • 满足年龄要求(申请时年龄在 17 至 24 岁之间,含);
  • 如果年满 17 岁,已提供成功完成中学 13 年级(或海外同等学历)的证据;且
  • 已根据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类别 (F5) 申请居民签证。

移民官可将这些指南应用于任何符合条件、在等待 2025 年 11 月 3 日前提交且尚未决定的家庭居民签证申请结果的受抚养子女。[V3.20] 在这些条件下进行的兼职工作不会影响为居民签证目的而进行的财务依赖评估。[V3.20]

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工作签证 (WF3)

除了根据 V3.10 申请的访客签证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还可根据 WF3 中的指南申请工作签证。[WF3] WF3.1 规定阐述了谁有资格、条件和有效期。

允许在新西兰停留超过六个月的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可获得多次入境工作签证,除非担保伴侣的签证属于以下排除类别之一:[WF3.1]

  • 薪资低于每小时 $25.29 的基本技能签证(或如果申请在 2020 年 7 月 27 日前提交,则为低技能);
  • 外国渔船船员 (WJ);
  • 打工度假计划 (WI2);
  • 认可季节性雇主 (RSE) (WH1);
  • 补充季节性雇主 (SSE) (WH3);
  • 技术移民类别求职 (WR5);
  • 外交、领事或官方人员的佣工 (WI4);
  • 根据特定目的指南雇用的季节性工人;
  • 根据季节性 AEWV 途径雇用的季节性工人(见 WA1.10(a)(ii))。[WF3.1]

尽管有此一般规则,认证雇主工作签证 (AEWV) 持有人和 NOL 子类别下特定目的工作签证持有人(自 2025 年 9 月 8 日生效)的伴侣的资格在下文 WF3.1.5 中规定。[WF3.1]

移民剥削保护工作签证 (MEPV) 持有人的伴侣,只有在该伴侣基于 MEPV 持有人紧接 MEPV 之前所持签证而身处新西兰境内且持有签证时,方可获得工作签证。如果获批,该工作签证的期限与 MEPV 一致,允许为任何雇主工作(无全职要求),并排除多次入境旅行条件。[WF3.1]

根据这些指南授予的工作签证有效期与担保伴侣的工作签证期限相同,并需满足 E4.5 中的一般性要求。[WF3.1] 工签转居民签持有人的伴侣必须满足适用于居民类签证申请的健康 (A4) 和品行 (A5) 要求。[WF3.1]

工作签证可附加条件,允许持有人从事任何职业、在任何地点的任何工作。[WF3.1] 允许自雇,但签证持有人不能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拥有的企业雇佣他人。[WF3.1]

有一项过渡性条款适用于在 12 月 2 日之前提交且在该日期未决定的 WF3.1.5 项下申请:即使申请时生效的指南要求有就业限制,这些申请也可获批附有允许为任何雇主工作且无全职工作要求的条件的签证。[WF3.1]

WF3.1.5 特定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

如果担保签证持有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向 AEWV 持有人或 NOL 子类别下的特定目的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授予工作签证:[WF3.1]

  • 担任被归类为 ANZSCO 技能等级 1、2 或 3 的职位(包括根据工作检查时 WA3.16(d) 按更高级别处理的职位),且时薪至少为 $28.00;或
  • 担任被归类为 NOL 技能等级 1、2 或 3 并列于附录 20 的职位,且时薪至少为 $28.00;或
  • 担任任何职位且时薪至少为 $52.50;或
  • 在绿色清单上的职位中工作且时薪至少为 $35.00,并符合相应的绿色清单要求(见附录 13);或
  • 在运输行业或护理行业工签转居民政策下的可接受就业中(定义见 SR6.10 或 SR7.10),且时薪至少为 $28.00(或更高的相关行业协议工资),无需在新西兰工作 24 个月。[WF3.1]

薪资门槛反映了 2025 年 6 月的中位工资数据:时薪 $28.00 (80%)、时薪 $35.00 (100%)、时薪 $52.50 (150%)。[WF3.1]

对于在 10 月 6 日前提交且在该日期未决定的申请,可以适用 (b)(iii) 中的例外情况(护理/运输行业无需 24 个月要求)。[WF3.1]

担任 ANZSCO 技能等级 4 或 5 职位的 AEWV 持有人的伴侣,或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如果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申请人持有由 AEWV 持有人担保的基于关系的签证,或在此日期有正在审理中且随后获批的此类签证申请,并且担保伴侣时薪至少为 $26.85,则可获得工作签证。[WF3.1] 时薪至少为 $28.00 的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也可获得工作签证。[WF3.1]

薪酬判定 (WF3.1.5.1)

在评估担保伴侣是否满足薪酬要求时,移民官可依据担保伴侣本人的工作签证申请(针对 AEWV、SPV NOL 或基本技能持有人)中提供的证据。[WF3.1] 如果自签证获批后,担保伴侣的薪资有所增加,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例如雇佣协议或雇主确认新薪资的信函,以及银行对账单、税务局收入汇总或工资单。[WF3.1] 移民官也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WF3.1] 担保伴侣的薪酬可以参照其工作签证获批时或者其伴侣申请时的中位工资门槛进行评估,以对申请人更有利者为准。[WF3.1]

提出申请 (WF3.5)

根据 WF3 提出的申请必须按照 E4.40 规定的方式提出。但是,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可以免除:(1) 申请费、移民税以及国际游客保护和旅游税;(2) 提供资金或赞助证明的要求;(3) 提供旅行票或后续旅行安排证明的要求。[WF3.5]

学生签证持有人伴侣的工作签证 (WF4)

学生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可根据 WF4 申请多次入境工作签证,如果学生伴侣持有:[WF4.1]

  • 用于学习新西兰资格框架 (NZQF) 上 7 级或 8 级资格的学生签证,该资格在《毕业后工作签证资格清单》或绿色清单(附录 13)中指定;或
  • 用于学习 NZQF 上 9 级或 10 级学位资格的学生签证;或
  • 用于学习先前长期技能短缺清单上的 7 级或 8 级资格的学生签证,前提是该资格的学习在 2022 年 9 月 7 日之前开始。

对于第一和第三项要点的资格,在提交工作签证申请时,该资格必须在适用的清单上。[WF4.1]

根据 WF4.1 授予的工作签证有效期将与伴侣持有的学生签证期限相同,并需满足 E4.5 中的一般性要求。[WF4.1] 签证可附加条件,允许持有人从事任何职业、为任何雇主、在任何地点工作。[WF4.1]

允许自雇,但签证持有人不能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拥有的企业雇佣他人。[WF4.1]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 NZ$4,200 可用作其停留期间的生活费。[WF4.1]

如果学生伴侣后来转读不再符合资格要求的课程,工作签证持有人将不再有资格根据这些指南获得签证,并可能需承担驱逐出境责任。[WF4.1]

新西兰奖学金学生伴侣的工作签证 (WF4.5)

新西兰奖学金学生(定义见 [U11])的伴侣可根据 WF4.5 获得工作签证,有效期与学生的奖学金期限相同,除非该奖学金学生持有的学生签证属于短期培训奖学金或官员英语培训计划。[WF4.5][U11]

申请人必须填写所需表格,支付费用和移民税,并满足 E4.5.5 中的一般性要求。[WF4.5] 要求有工作录用通知。[WF4.5]

根据这些指南授予的工作签证可附加条件,允许持有人从事任何职业、在任何地点的任何工作。[WF4.5] 允许自雇,但持有人不能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拥有的企业雇佣他人。[WF4.5]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 NZ$4,200 可用作其在新西兰停留期间的生活费。[WF4.5]

奖学金后限制: 在学生完成其奖学金后的两年期间内,伴侣没有资格获得临时入境类签证,除非他们得到外交和贸易部或新西兰教育部的书面批准(短期访客签证是唯一的例外)。[WF4.5][U11] 对于短期培训或官员英语培训计划下十二个月或更短的奖学金,限制期是一年。[WF4.5][U11]

南岛贡献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 (WR7.20)

南岛贡献工作签证持有人的符合资格的伴侣可获得开放工作签证,有效期与主申请人相同(一般资格标准见 [WF3.1])。[WR7.20]

受抚养子女可获得学生、访客或工作签证,有效期与主申请人相同,如果他们:[WR7.20]

  • 满足 E4.1.10 中规定的受抚养子女定义;且
  • 满足居民签证的健康和品行要求;且
  • 满足以下要求:
    • U8.20(如果申请学生签证);或
    • V3.10(如果申请访客签证);或
    • WR7.20.1(如果申请工作签证)。

南岛贡献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的工作签证 (WR7.20.1)

南岛贡献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如果满足上述要求以及以下条件,可获得允许在南岛为任何雇主工作的工作签证:[WR7.20]

  • 年龄在 20 岁以下;且
  • 已完成义务教育(至 16 岁);且
  • 目前依赖父母(见 E4.1.10)。

注: 根据这些指南被评估为受抚养并获得工作签证的子女,如果随后根据南岛贡献工作转居民指南提出申请,将继续被视为受抚养。[WR7.20]

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必须将这些要求应用于任何涉及伴侣或受抚养子女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提供充分证据的责任在于申请人。伴侣关系评估是全面的,必须综合考量所有四个要素。[E4.5] 在评估基于伴侣关系的临时入境申请时,移民官还必须确保担保伴侣满足 E7.45 下的品行要求,或在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后行使酌情权授予豁免。[E7.4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驱逐出境责任例外:尽管父母/伴侣负有驱逐出境责任,但如果受抚养子女或伴侣在责任产生前已基于该关系持有签证,则通常可以例外地获得进一步的临时签证。[E4.5]
  • 分居期:指南明确允许因真实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而分居,但要求有先前的共同居住证明。[E4.5]
  • 证据灵活性:访客签证的次要申请人可依据声明而非完整文件证据。[E4.5]
  • 工作权利:先前持有的兼职工作权利不影响未来作为受抚养子女申请签证的资格。[E4.5]
  • 伴侣关系(真实且稳定、共同生活)的定义特别适用于临时入境类签证评估,可能与居民指南一致但又有区别。[E4.5]
  • 担保伴侣品行豁免:移民官在担保伴侣有家庭暴力或性犯罪定罪记录时,不得自动拒签;他们必须权衡犯罪的严重性、数量及发生时间,并考虑任何陈词。豁免决定必须记录在案,且只能由借调官员或具有附表 1–3 授权的官员做出。[E7.45]
  • 清白记录:受《清白记录法》涵盖的新西兰定罪可能不能被用于反对担保伴侣,但如果自愿披露,该信息可以被考虑。[E7.45]
  • 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在根据 U8.20 [U8.20] 申请学生签证时,可能需满足额外的资格要求。详情请参阅学生签证
  • 收养与 V3.20:受非豁免国家海外收养令约束的受抚养子女不能根据 V3.20 获得签证;移民官可探索其他临时签证类别。[V3.20]
  • 奖学金伴侣完成学业后限制:新西兰奖学金学生的伴侣在学生完成其奖学金后,有两年(或对于 12 个月或更短的短期培训/语言为一年)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资格限制期,除非他们获得 MFAT 或新西兰教育部的书面批准;只有短期访客签证是豁免的。[WF4.5][U11]
  • 南岛贡献受抚养子女:根据 WR7.20.1 被评估为受抚养并获得工作签证的受抚养子女,如果根据南岛贡献工作转居民指南提出后续居民申请,将继续被视为受抚养。[WR7.20]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