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件
支持签证申请所提交文件的一般要求。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8
- Sources
- A13A13.1A13.5E4.65E4.80E7.5R2.55R2.55.1R5.5R5.10R5.11
概览
《移民操作手册》第 A13 节规定了提交签证申请支持文件的一般要求 [A13]。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E4.65 提供了关于如何提交支持文件的具体说明 [E4.65]。这些要求与 A13 并行适用,并补充了每种签证类型的具体文件清单。[A13][E4.65]
对于居民类签证申请,R2.55 规定了提交文件的规则,包括对原件、认证副本和翻译件的要求 [R2.55]。
定义
A13 是一项横切性指示,规范了支持文件的形式、格式和核实。它涵盖了何时需要原件、认证副本的使用以及翻译要求等问题 [A13]。E4.65 针对临时入境类签证强化并扩展了这些规则,补充了关于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可读副本和翻译件的更多细节 [E4.65]。R2.55 则为居民类签证申请提供了并行的要求 [R2.55]。这些指示共同确保新西兰移民局在评估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时保持一致性。[A13][E4.65][R2.55]
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必须核实所有支持文件均符合 A13 的标准 [A13]。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移民官应以与识别出的风险级别和核实级别相符的方式,并依据 E7.5 所规定的核实文件的一般义务来核实支持文件 [E7.5][E4.65]。对于居民类签证申请,必须按照 R2.55 提交文件,该指示规定了何时需要原件或认证副本以及翻译件必须如何提供 [R2.55]。未能遵守 A13、E4.65 或 R2.55 可能导致要求补交文件,或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申请被拒。[A13][E4.65][R2.55]
E7.5 下的核实义务
E7.5 规定了适用于所有签证类型的移民官广泛核实责任 [E7.5]。关键方面包括:
-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证据和陈述能向移民官充分证明其符合适用的移民指示 [E7.5]。
- 移民官义务: 移民官必须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步骤,核实与任何决定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无论某一特定指示是否明确要求这样做 [E7.5]。
- 文件真实性: 在评估申请时,移民官必须确信所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均为真实 [E7.5]。
- 非真实文件的后果: 如果移民官无法确定文件或信息是真实的,则可能因移民官不确信已提供足够证据而拒绝该申请 [E7.5]。
- 虚假或误导信息: 如果移民官确信信息或文件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则必须根据 A24 的指示(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58 条考量虚假、误导或隐瞒的信息)对该申请进行评估 [E7.5]。
- 身份核实: 若有理由怀疑申请人所声称的身份或身份文件的真实性,移民官必须寻求进一步信息以核实身份和文件的真实性 [E7.5]。
这些义务与发现虚假/误导信息时 A24 中更具程序性的要求并行适用。
居民类签证的核实义务 (R5.10)
R5.10 规定了专门适用于居民类签证申请的核实义务,补充了移民官的一般核实职责 [R5.10]。它应与 R5.11 一同理解。
- 申请人责任: 签证申请人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证据和陈述能使移民官满意地证明其符合适用的移民指示(见 R5.30 批准申请)[R5.10]。
- 移民官义务: 移民官有一般义务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步骤,核实与根据移民指示作出的任何决定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无论某一条款是否授权或要求他们这样做 [R5.10]。
- 文件真实性: 在评估申请时,移民官必须确信随申请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均为真实 [R5.10]。
- 非真实文件的后果: 如果移民官无法确定申请签证时所提交的文件或信息是真实的,且移民官不确信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符合相关的移民指示,则可能拒绝该申请 [R5.10]。
R5.11 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后果
如果在核实居民类签证申请期间,移民官确信所提交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则必须根据 A24.15(关于虚假或误导信息的部分)对该申请进行评估 [R5.11]。指示 R5.11 应与 R5.10 中的核实义务一同理解,并且它交叉引用了 A24.15 中针对居民类的第 58 条程序(见根据第 58 条虚假、误导或隐瞒的信息)。
解释与边缘情况
特定签证类别的具体移民指示可能施加额外的文件要求(例如,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或关系证据)。如果那些指示存在差异,以具体要求为准,但 A13 的一般原则以及(对于临时入境签证)E4.65 的原则仍继续适用。对于居民类签证,R2.55 与 A13 并行管理文件提交,若两者冲突,更具体的居民类指示 R2.55 优先。[A13][E4.65][R2.55]
居民类签证的证据要求 (R5.5)
移民官必须确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符合居民指示中规定的证据要求 [R5.5]。即使申请人满足了具体的证据要求,移民官仍可决定需要额外的证据 [R5.5]。移民官应运用自由裁量权,为没有具体证据要求的规则和标准决定何为充分证据 [R5.5]。
DNA 检测证据 (E4.80)
DNA 检测是确定声称的生物关系是否存在的最可靠证据形式。在无法获得书面或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可靠的情况下,这可能是让移民官信纳的唯一途径。[E4.80]
如果文件不存在或不可靠,移民官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进行 DNA 检测的可能性。[E4.80] DNA 检测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均完全自愿。如果申请人或担保人在被告知可能性后决定不进行检测,不得从该决定中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且该决定本身不能成为拒绝申请的理由。[E4.80]
DNA 检测结果必须始终与所有其他与所声称关系相关的信息和证据一并考量。[E4.80] 移民官可在任何时候接受 DNA 检测结果作为申请的一部分。[E4.80]
根据这些指示,只有由新西兰移民局(INZ)批准的实验室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的检测,才会被接受为所声称关系的证据。[E4.80] 通常预期由申请人或担保人承担用于支持其居民申请中关系主张的 DNA 检测费用。但是,INZ 可在逐案基础上考虑承担该费用。[E4.80] 如果申请人或担保人接受了 INZ 的邀请进行 DNA 检测,以证明申请人与其根据难民配额获得居民身份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则该检测的费用将由 INZ 承担。[E4.80]
根据 E4.80 进行的所有 DNA 检测都必须遵守《2020 年隐私法》的信息隐私原则。[E4.80]
提交文件的形式 (A13.1 与 E4.65)
一般规则
除非适用例外情况,任何护照、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或其他身份文件必须以原件或认证副本的形式提交 [A13.1][E4.65]。所有其他支持文件必须是原件或认证副本 [A13.1]。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其他文件可由清晰可读副本构成,除非相关 INZ 表格或指南明确要求提供原件,或移民官要求提供原件 [E4.65](一般授权见 A13.1)。
例外情况
文件无需为原件或认证副本,前提是支持以下申请:
- 通过电子表格提交的申请 [A13.1][E4.65];
- 由外交或领事官员为临时入境类签证提交的申请 [A13.1][E4.65];或
- 为对拒绝进一步临时入境类签证的决定进行复议而提交的申请 [A13.1][E4.65]。
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接受未经认证的副本:
- 相关 INZ 表格或指南明确要求提交未经认证的副本 [A13.1];
- 申请以电子表格形式提交,此时必须按照在线表格或移民官规定的方式提供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A13.1];或
- 申请为临时入境类签证,此时可提供清晰可读副本 [A13.1][E4.65]。
但是,如果 INZ 表格或指南或移民官明确要求,仍然必须提供原件 [A13.1][E4.65]。
居民类签证文件 (R2.55)
对于居民类签证申请,除非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所有支持文件必须是原件或认证副本 [R2.55]。认证副本必须由法律授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或新西兰进行法定声明的人(例如律师、公证人、太平绅士或法院官员)盖章或批注为原件的真实副本 [R2.55]。
如果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申请,则可以提供未经认证的文件电子副本 [R2.55]。对于任何申请——包括在线申请——移民官可以要求查看未提供的原件 [R2.55]。
原件 (A13.1.1)
原件必须:
- 立即被复印或处理 [A13.1];
- 尽快直接归还原件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授权代理人(例如律师)[A13.1];并且
- 不得发放给任何其他人,除非原所有人已作出书面声明授权发放给指定人员 [A13.1]。
认证副本 (A13.1.5)
认证副本必须由法律授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或新西兰进行法定声明的人盖章或批注为原件的真实副本;例如律师、公证人、太平绅士或法院官员 [A13.1]。
即使已提供认证副本,移民官仍可要求提供原件 [A13.1]。如果移民官确信副本在关键细节上与原件一致,移民官可自行对副本进行认证 [A13.1]。认证时,移民官必须在副本上标注:
- “已见原件”字样 [A13.1];以及
- 日期 [A13.1]。
经认证文件的传真副本只有在随后尽快提交原件或认证副本的情况下才应被接受 [A13.1]。显示有篡改痕迹或非正式更改的文件必须提交给具有附表 1-3 授权的移民官,由其决定进一步行动 [A13.1]。
未经认证的副本 (A13.1.10 与 E4.65(4)-(5))
如果提供了未经认证的副本,移民官可在对申请做出决定前要求查看原件 [A13.1][E4.65]。未经认证的副本必须清晰可读并准确反映原件 [A13.1][E4.65]。
翻译件 (A13.5 与 E4.65.1、E4.65.2)
何时需要翻译件
所有以非英语语言出具并用于支持居民类签证的文件必须附有认证翻译件 [A13.5]。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包括访客签证,所有非英语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证明必须强制提供认证翻译件 [A13.5][E4.65]。对于临时申请中提供的任何其他非英语文件,移民官可要求提供认证翻译件;若被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 [A13.5][E4.65]。
如果移民官具备适当的语言技能,他们可自行翻译临时申请中提供的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证明除外)[A13.5]。
R2.55.1 下居民类签证的翻译要求
R2.55.1 独立要求,所有用于支持居民类签证申请的非英语文件必须附有英文翻译件 [R2.55.1]。INZ 可酌情要求提供文件的完整英文翻译 [R2.55.1]。R2.55.1 规定的翻译要求与 A13.5 基本一致,要求翻译件:
- 不得由申请人、其任何家庭成员或协助该申请的移民顾问准备 [R2.55.1];
- 必须附有原件或认证副本 [R2.55.1];
- 必须经认证为准确翻译,由精通两种语言并胜任翻译工作的人员完成 [R2.55.1];
- 加盖翻译人员或翻译公司的印章或签名 [R2.55.1];以及
- 如适用,使用翻译公司的正式信笺 [R2.55.1]。
如果仅翻译了选定部分,移民官可要求提供整份文件的翻译件;如果对初版翻译件不满意,可要求由其他(指定)翻译服务机构提供翻译件 [R2.55.1]。如果要求由其他翻译服务机构提供翻译,则必须明确记录该要求的原因并传达给申请人 [R2.55.1]。
认证翻译件的要求
认证翻译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13.5][E4.65]:
- 不得由申请人、任何家庭成员或协助该申请的移民顾问准备;
- 必须附有原件或认证副本,除非根据 A13.1 清晰可读副本可被接受;
-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必须经认证为准确翻译,由精通两种语言并胜任翻译工作的人员完成;
- 加盖翻译人员或翻译公司的印章或签名;以及
- 如适用,使用翻译公司的正式信笺。
谁可以准备认证翻译件
认证翻译件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准备 [A13.5]:
- 内政部翻译服务处;
- 社区中以准确翻译文件而著称且信誉良好的人士(不包括上述禁令中所列人员);
- 大使馆或高级专员公署(前提是翻译件上加盖有适当印章);
- 任何其他私营或官方翻译公司。
移民官的附加权力
如果仅翻译了选定部分,移民官可要求提供整份文件的翻译件;如果对初版翻译件不满意,可要求由其他指定的翻译服务机构或翻译人员提供翻译件 [A13.5][E4.65]。当要求由其他翻译服务机构提供时,必须明确记录原因并传达给申请人 [A13.5][E4.65]。
如果在翻译件旁提供了未经认证的原件副本,移民官可在做出决定前要求查看原件 [A13.5]。
例外: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
尽管有关于居民类签证的一般规则,但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下的永久居民签证无需认证翻译件,除非移民官明确要求 [A13.5](另见 S4.35)。
访客签证的特殊规则
任何类别访客签证的申请人都必须提供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所有非英语文件的翻译件,而不仅限于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证明 [A13.5][E4.65]。
访客签证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证明除外)的翻译件必须:
- 不得由申请人、任何家庭成员或协助该申请的移民顾问准备 [A13.5][E4.65];
- 附有原件或认证副本,除非根据 A13.1 清晰可读副本可被接受 [A13.5][E4.65];
- 以英文呈现 [A13.5][E4.65];并且
- 以英文包含翻译人员的全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证明其精通英语和被翻译语言的资格和经验 [A13.5][E4.65]。
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要求的翻译件,或翻译件未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移民官可拒绝该申请 [A13.5][E4.65]。但是,如果移民官确信该疏漏是轻微的,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关指示,移民官可仅根据所提供的英文文件对申请做出决定 [A13.5][E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