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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特殊指示

部长(或受权人)可在特殊情况下,就个人、签证或文件向移民官员发出特别指示,这属于绝对酌情权。

Status
needs_review
Updated
2026-05-01
Also known as
special direction
Sources
RA7S2S2.1S2.5S2.10S2.10.1S2.10.5S2.10.10S2.10.15

概览

在特殊情况下,移民部长(或代表)可就任何人、签证或文件,或因某一特定事件、情况或不寻常情形而产生共同关联的群体,向移民官员发出特别指示。[RA7] 发出特别指示的决定属于绝对酌情权——任何人均不得申请,且移民部长或移民官员没有义务考虑任何请求,也没有义务提供除说明《2009年移民法》第11条适用之外的理由。[RA7]

定义

根据 RA7,特别指示是部长(或代表)向移民官员发出的一项特殊指令,在个案或特定群体中凌驾于一般移民指示之上。该指示可涉及任何人、签证或文件,并可处理严格适用指示会导致不公正或非预期结果的情况。[RA7]

如果两个或以上的人、签证或文件因某一特定事件、情况或不寻常情形而产生共同关联,则可发出特别指示。[RA7]

此权力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1条和第378条行使,完全属于酌情权:部长拥有绝对酌情权,法律明确规定:

  • 任何人都无权申请特别指示;[RA7]
  • 移民部长或移民官员没有义务考虑任何声称的申请;[RA7]
  • 即使考虑了声称的申请,也没有义务提供除第11条适用之外的理由;[RA7]
  • 《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和《2009年移民法》第27条(获取理由的权利)不适用。[RA7]

在决策中的应用

特别指示被用作安全阀,适用于标准签证指示产生不当结果,或紧急、不寻常的情形需要即时行政干预的案件。例如,特别指示可豁免陷入危机的人员持有居留类签证的要求(见居留类签证豁免)。移民官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遵守当时有效的任何特别指示,即使它与一般指示相矛盾。[RA7]

部长的绝对酌情权意味着发出指示的决定在案情上不容审查;只有导致该指示的程序可在司法审查中受到质疑。[RA7] 在作出决定前没有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寻求进一步信息的义务。

由于特别指示凌驾于标准条件之上,因此通常仅在真正特殊的情况下才谨慎使用。[RA7]

解释与边缘情况

  • 绝对酌情权:发出指示的决定完全由部长酌情决定;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期望获得指示,法院不会审查实质性理由。[RA7]
  • 无权申请:提交特别指示请求的人无权要求予以考虑。移民官员可简单记录根据第11条未予考虑。[RA7]
  • 获取理由:《官方信息法》和《移民法》规定的通常获取理由的权利被排除。唯一能提供的声明是第11条适用。即使如此,如果之后有人请求理由,决策者仍可根据隐私规定或《官方信息法》例外情况拒绝提供。[RA7]
  • 群体指示:个人之间的关联必须基于某一特定事件、情况或不寻常情形,而不仅仅是共同特征(例如,仅凭国籍)。[RA7]
  • 与其他指示的相互作用:特别指示可凌驾于任何其他移民指示之上;它们是移民系统中个体化决策的最高形式。但是,它们不修改操作手册本身。[RA7]

特别指示的详细程序说明载于操作手册S2部分。[S2]

特别指示的请求仅限于《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所述、没有资格获得居留类签证的人员。[S2.1] 如果有充分理由考虑授予此类人员居留类签证,审理官员可邀请申请人请求特别指示,授权授予居留类签证;此邀请只能在涉及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发出,通常为人道主义性质,且该人员根据居留指示本应具备获得居留类签证的资格。[S2.1] 新西兰移民局即使未发出邀请,也可考虑请求,但部长和新西兰移民局均无义务考虑任何请求。[S2.1]

程序

特别指示的请求必须按照S2.5中规定的步骤进行(自2013年12月2日起生效)。[S2.5]

  1. 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申请人认为应当给予特别指示的理由。请求本身并非签证申请;若获批准,随后必须提交正式签证申请。[S2.5]
  2. 海外申请人应向其居住国最近的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授权的新西兰签证申请中心或经认可的外交贸易部驻地机构提出请求。[S2.5]
  3. 新西兰境内申请人应向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提出请求。[S2.5]
  4. 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将通知申请人:一旦支付特别指示费,特别指示将会作出——必要时,将根据第61条授予临时签证,以便提交居留类签证申请。[S2.5]
  5. 支付特别指示费后,在支付相应的签证申请费后,居留类签证申请可按照常规方式审理。[S2.5]
  6. 如果请求被拒绝,移民部长和新西兰移民局均无义务提供理由,除声明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1(c)条,他们没有义务就拒绝特别指示提供理由外;《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和《2009年移民法》第27条不适用。[S2.5]

第15条或第16条禁止人员的转交级别

如果特别指示的请求涉及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被禁止授予居留类签证的人员,决策级别取决于具体的禁止理由。[S2.10]

  • 除非部长此前已拒绝特别指示请求,否则该请求可由拥有附表1-2授权的官员决定。[S2.10.1]
  • 如果部长此前拒绝了特别指示,请求必须转交解决方案处,由其转呈部长。[S2.10.1]
  • 对于根据第15(1)(c)、(d)、(e)或(f)条被禁止的人员,请求必须转交解决方案处并附上支持建议,由部长决定。[S2.10.5]
  • 对于根据第15(1)(a)条或第16条被禁止的人员,拥有附表1-2授权的官员可予以拒绝;任何可能的批准必须转交解决方案处,由部长决定。[S2.10.10]
  • 对于根据第15(1)(b)条被禁止的人员,拥有附表1-2授权的官员可拒绝或批准,但任何授权授予居留类签证的批准,均要求该人员根据居留指示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S2.10.15]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