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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居留与报告要求

允许移民官员与可被逮捕和拘留者约定特定的住所、报到、担保人及其他要求,以作为拘留的替代方式。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7
Also known as
D5.1 Person may instead agree to residence and reporting requirements
Sources
D5.1

概览

当某人根据《2009年移民法》可被逮捕及拘留时,移民官可选择不执行逮捕,而是与此人约定一套居住和报到条件。此替代方案完全由官员自行酌情决定,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D5.1]

定义

移民操作手册第D5.1条授权移民官与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3条可被逮捕及拘留(或在其他情况下将根据第316条被签发羁押令)的人达成自愿协议。[D5.1]

该协议可要求此人履行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 在指定地点居住;[D5.1]
  • 在指定时间或以指定方式向指定地点报到;[D5.1]
  • 提供一名担保人,负责确保此人遵守协议并报告任何违规行为;[D5.1]
  • 如此人是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参加任何要求的面试或法庭听证会;[D5.1]
  • 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协助其被递解出境或离开新西兰。[D5.1]

决定提议或同意此类要求,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更改或终止,均属于移民官的绝对酌情权事项。[D5.1]

决策中的应用

当移民官认为适当时,使用D5.1条作为代替实际羁押的实用替代方案。该协议并不免除此人的递解出境责任;它仅是在执行步骤最终确定期间规范其身份。[D5.1]

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列出所有要求,并包含警告,说明若不遵守,可能导致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2条被拘留,或根据第313条被逮捕及拘留。[D5.1]

官员可在任何时候,以其绝对酌情权终止该协议。如果官员这样做,或者此人无合理理由而不遵守协议,此人可被拘留或逮捕并拘留,以便执行驱逐令或将其送上最先可用的离开新西兰的船只或飞机。[D5.1]

当此人离开新西兰或不再属于《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规定的可被逮捕及拘留的情况时,协议自动失效。[D5.1]

解释与边界情况

  • 绝对酌情权: 订立协议的决定和终止协议的决定均属不可复议的绝对酌情权的行使。官员无需给出理由。[D5.1]
  • 更改: 官员可与此人约定后随时更改要求;此类更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D5.1]
  • 担保人角色: 担保人承担确保遵守协议和报告违规行为的正式责任。该指示未规定担保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后果,但未报告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此人被拘留。[D5.1]
  • 与上诉权利的互动: 订立居住和报到协议不影响任何对递解出境责任提出上诉或给出递解出境不应继续的正当理由的权利。该协议纯粹是一个执行管理工具。[D5.1]
  • 申请人: 为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人制定了特别规定,以确保其在受协议约束期间,能够参加所要求的面试或法庭听证会,从而参与裁定过程。[D5.1]
  • 羁押令: 如果此人被拘留,移民官可申请羁押令以延长拘留(参见 羁押令申请)。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