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居民类签证豁免
可免持居留类签证前往新西兰的人员,包括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特别指示豁免持有者。
- Status
- needs_review
- Updated
- 2026-04-29
- Sources
- RA2.5RA3.1S2
概览
根据RA3.1,身处新西兰境外、希望前往新西兰并无限期停留的人士,必须持有(或被视为持有)居留类签证,除非他们是新西兰公民或根据RA2.5免除此要求的人员。[RA3.1][RA2.5]
某些类别的人士在前往新西兰之前无需获得居留类签证。这些人士包括:澳大利亚联邦公民;持有当前有效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包括居民返程签证)的人士;以及通过特别指示获得签证豁免的人士。[RA2.5]
但是,属于这些类别但受《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一般不合资格规定约束的人士,不能前往新西兰或被授予居留类签证,除非他们首先获得一项特别指示,授权他们申请并被授予居留类签证。[RA2.5]
定义
RA3.1规定的一般要求是,希望无限期停留的新西兰境外人士必须持有居留类签证。以下三类人士豁免居留类签证要求:
- 澳大利亚联邦公民;[RA2.5]
- 持有由澳大利亚政府签发的当前有效永久居民签证(包括居民返程签证)的人士;[RA2.5]
- 经特别指示获得旅行签证豁免的人士(见RA7)。[RA2.5]
注意: 这些类别中的人士如果属于《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的范围,则不符合免签前往新西兰的资格,也不符合被授予签证以入境和停留新西兰的资格。他们必须获得一项特别指示,授权他们申请并被授予居留类签证,以便前往、入境和停留新西兰 [S2]。[RA2.5]
决策中的应用
在考虑豁免之前,移民官必须首先确定该人是新西兰公民(在此情况下无需居留类签证),还是属于豁免类别之一。[RA3.1]
当某人寻求前往新西兰并声称属于上述豁免类别之一时,移民官必须首先核实该人属于所列类别。如果是,则居留类签证要求被免除。但是,如果该人受《2009年移民法》第15条或第16条排除条款的约束,则仅凭豁免是不够的。在此类情况下,该人必须成为部长(或授权决策者)根据S2特别指示说明作出的特别指示的对象,该特别指示授权授予居留类签证。[RA2.5]
解释与边界情况
-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 豁免仅适用于永久居民签证当前有效的情况——过期或取消的签证不赋予该权益。[RA2.5]
- 特别指示豁免: 获得特别指示豁免的人士可能仍需在抵达时申请居留类签证,但豁免意味着他们在旅行前无需持有该签证。[RA2.5]
- 与被排除人士的交互: 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了不符合签证或入境许可资格的人员类别(例如有某些刑事定罪或安全风险的人)。如果豁免类别中的某人也属于这些被排除的类别之一,豁免不能推翻排除条款;他们必须获得特别指示才能被授予居留类签证。[RA2.5]
- 旅行无需居留类签证,但仍需入境许可: 豁免仅涉及居留类签证;入境许可要求仍然存在。该人士仍必须申请入境许可,并可能被拒绝。[RA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