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与难民/保护身份申请的处理(顺序与方式)
说明了新西兰移民局处理签证申请以及难民/保护身份申请的顺序和方式,包括优先处理规则和基于活动的处理方式。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7
- Also known as
- order of processingpriority processingactivity-based processingmanner of processing
- Sources
- A16.1A16.3A16.4A16.5BA3C4.35
概览
新西兰移民局依据涵盖处理顺序和方式的一般指示,处理签证申请以及难民/保护身份申请。处理顺序(A16.1)规定了签证申请如何排队和优先处理,包括居留和临时入境类别的分组。商业移民申请根据BA3获得优先处理,并由商业移民专家负责。处理方式(A16.3)在增强版移民在线系统中规范基于活动的工作流程。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根据A16.4处理,有其自身的顺序和方式规则,包括对被拘留申请人的优先处理以及加急时限。
定义
签证申请
处理顺序
签证申请处理顺序的一般指示,由移民局副秘书长(代理)根据商业、创新和就业部首席执行官的授权,依据《2009年移民法》第26(4)条发布 [A16.1]。当前指示自2025年7月9日起生效,撤销并取代此前的2025年4月1日指示 [A16.1]。该指示适用于所有签证申请,但须遵守其他对处理顺序或方式另有具体规定的移民指示 [A16.1]。
为适用处理顺序指示,居留类签证申请被划分为若干组别 [A16.1]。当前的组别为 [A16.5]:
- 商业居留组:主动投资者加签证、迁移企业雇员居民签证、企业家居民签证、全球影响力永久居民签证
- 家庭居留组: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跨国收养居民签证、父母退休居民签证、父母居民签证、伴侣类别签证
- 技术居留组:护理劳动力工作转居留签证、高薪居留签证、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直通居留签证、工作转居留签证
- 2021 居民签证组:2021 居民签证
- 工作转居留组:长期技能短缺清单居民签证、宗教工作者居民签证、南岛贡献居民签证、人才(认证雇主)居民签证、人才(艺术、文化和体育)居民签证
- 特别居留组:皮特凯恩岛民居民签证、萨摩亚配额居民签证、太平洋准入类别居民签证
- 难民和保护类别组:阿富汗紧急安置类别、基督城响应(2019)永久居民签证、社区担保难民居民签证、难民家庭支持居民签证、难民和保护类别、贩运受害者居民签证、家庭暴力受害者居民签证
居留申请优先顺序
- 一般情况下,同一组别的申请按递交日期顺序处理 [A16.1]。
- 但是,以下类别中的申请,可按类似特征分组,并由副首席运营官、签证主管或运营主管(中部/南部)酌情确定此类分组的优先顺序 [A16.1]:
- 商业居留组中的主动投资者加类别 [A16.1];
- 家庭居留组中的父母退休类别 [A16.1]。
- 当按类似特征分组确定优先顺序时,官员必须通知移民局副秘书长,并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公布详情和理由 [A16.1]。类似特征的示例包括:具备所有强制性文件且遵守投资指南、请求从旧指示转为新指示,或在投资类别间转换 [A16.1]。
- 在技术居留组内,以下申请优先处理 [A16.1]:
- 申请人所从事或被提供的工作,其职业在绿色清单第一梯队中;或
- 申请人的时薪等于或高于中位工资的三倍(在本指示发布之日为:每小时94.83新西兰元或年薪197,246.40新西兰元,可能有变);或
- 就技术移民类别而言,申请人无需工作经历即可获得六分。
- 在家庭居留组内,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家庭申请优先处理 [A16.1]。
- 在父母居民签证类别内,申请分为两个队列:第一队列(排队池)和第二队列(抽签池)。每个队列一般按递交日期顺序处理,以满足年度限额 [A16.1]。
- 在难民(及其他特殊签证)居留组内,以下永久居民签证优先处理 [A16.1]:
- 难民和保护类别
- 难民配额家庭团聚类别
- 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试点
临时入境申请优先顺序
-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入境申请一般按递交日期顺序处理 [A16.1]。
- 若职位在绿色清单(附录13)中,工作审核申请和认证雇主工作签证(AEWV)申请优先处理 [A16.1]。
- 否则,以下类别中的申请,可按类似特征分组,并由副首席运营官、签证主管或运营主管(中部/南部)酌情确定优先顺序 [A16.1]:
- 认证雇主工作签证(雇主认证、工作审核和认证雇主工作签证)
- AEWV持有人的伴侣
- AEWV持有人的受抚养人
- 国际学生签证类别:英语语言学习、交换生、全额付费、衔接课程、奖学金获得者
- 学生签证持有人的伴侣
- 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学生签证持有人的伴侣)
- 访客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学生签证持有人的伴侣)
- 学生签证持有人的监护人
- 当使用分组时,官员必须通知移民局副秘书长,并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公布详情和理由 [A16.1]。类似特征的示例包括:行业、雇主、职业、学习课程、教育提供者,或是否提交了所有必需信息 [A16.1]。
商业移民指示的额外优先权
根据BA3,商业移民指示下的申请获得优先处理,并且必须由称为商业移民专家的移民官做出决定 [BA3]。但是,如果移民局首席运营官或运营主管指示,投资者类别申请可由其他移民官决定 [BA3]。新西兰移民局运营主管和签证运营经理为商业移民专家提供联络服务,以促进处理 [BA3]。
紧急情况
- 这些指示并不阻止移民官在个人情况需要时,对任何特定申请给予紧急处理 [A16.1]。
分配上的优先次序不影响申请的提出日期;申请是在根据移民法规提交之日提出的 [A16.1]。
处理方式(基于活动的处理)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6(4)条,首席执行官可就申请的处理顺序和方式发布一般指示。关于处理方式的一般指示(A16.3)适用于使用增强版移民在线系统提交的签证申请 [A16.3]。它指示移民官如何以基于活动的方式处理申请,以支持自动化处理。
执行活动 (A16.3.10)
- 移民官按照工作仪表板中显示的一般顺序接受活动;待处理的活动是匿名的(不显示申请人详细信息) [A16.3]。
- 官员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例如利益冲突)并经过经理批准,才能退回未经处理的活动 [A16.3]。
- 官员必须专注于特定活动,而非整个申请或其他已完成的活动,除非为完成该活动所必需 [A16.3]。
- 官员将活动处理完毕,进行任何验证,并将结果记录为“符合指示”、“不符合指示”或“已取消” [A16.3]。
- 当需要做出判断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例如风险评估或真实意图评估),官员需记录结果的原因 [A16.3]。
- 如果官员认为某事项应升级(例如高风险、可能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官员与经理或技术顾问讨论。经理随后可手动将该申请中的所有活动分配给一名官员 [A16.3]。
不符合指示时的最终评估 (A16.3.15)
当所有活动完成且某些指示未得到满足、已提出疑虑或签证类型未完全自动化时,系统会发起一项最终评估活动。进行最终评估的官员:
- 考虑任何不符合指示或已提出疑虑的活动 [A16.3];
- 无需审查已符合指示的活动(但如有必要可以审查) [A16.3];
- 根据移民指示,通知申请人所需进一步信息或可能的不利信息 [A16.3];
- 在考虑申请人的回应或在未及时收到回应时,应用公平和自然公正原则 [A16.3];
- 考虑是否需要及是否适合对指示做出例外处理 [A16.3];
- 可以(但并非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不同签证类别的要求 [A16.3];
- 做出最终决定并记录理由 [A16.3]。
决定前质量检查 (A16.3.20)
一些活动和申请会被选中进行预终结质量检查。当一项活动接受质量检查时,完成该活动的官员必须:
- 考虑质量检查所提供建议的意图和背景,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返工 [A16.3];
- 记录返工过程,以展示质量建议是如何被采纳的 [A16.3];
- 如果返工显示不再符合指示(或之前被评估为不符合而现在符合),则修改原始结果 [A16.3]。
所有活动完成且质量检查(如有)得到处理后,申请即告终结并通知结果。
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 (A16.4)
处理顺序
根据A16.4,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通常按其递交顺序处理 [A16.4]。必须优先处理申请人被移民拘留或人身自由受到行政限制的申请 [A16.4]。
难民身份处还可对以下情况优先处理、加快、延长或修改标准时限(包括面谈时长) [A16.4]:
- 后续申请;
- 被要求参加面谈的人必须前往面谈地点且路途遥远或需花费大量时间的申请;
- 在新西兰有犯罪记录的申请人;
- 申请人与移民合规官员接触后提出的申请;
- 被视为基于共同情况或特征的群体的一部分的申请;
- 初步看来有价值的申请;
- 具有令人信服特征的申请,例如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或有心理健康问题且能从调整流程中受益的申请人。
对于后续申请,难民和保护官员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决定是否提供面谈或接受申请进行审理。官员还可告知《移民法》第140(3)条可能适用并征求陈述意见;如果发现申请明显毫无根据或滥用程序,官员可以无需面谈而直接作出决定 [A16.4]。
处理方式
难民身份处及难民和保护官员遵守《难民身份处实务说明》中规定的时限 [A16.4]。如果无法满足时限或需要延期,官员必须尽快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延误或商定的延长期限,并提供新的截止日期 [A16.4]。
被移民拘留的申请人(包括根据条件或报告协议获释者)的时限,可根据实务说明予以加快 [A16.4]。难民和保护官员可为根据《移民法》第149(1)(a)条认定为优先或群体性的申请设定时限 [A16.4]。
在做出决定时,官员将在收到回应和陈述意见的最后日期起六周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未收到,则在根据情况给予合理提交期限后通知 [A16.4]。如果申请人未能在商定时限内参加面谈或回应面谈报告或信函,官员可基于现有信息做出决定 [A16.4]。
难民身份处不会在12月的第三个星期五至1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期间发布决定或程序性文件,除非官员与申请人或代表另有约定 [A16.4]。
自由裁量权与不可复审性 [C4.35]
在遵守《2009年移民法》第5部分和《2010年移民(难民和保护身份处理)条例》以及首席执行官的任何一般指示的前提下,官员可决定申请的处理顺序和方式。 [C4.35]
难民和保护官员可决定处理申请的顺序,但须遵守首席执行官的指示。处理被拘留人员申请或事务的难民和保护官员应考虑C4.70中的信息。 [C4.35]
关于申请的处理顺序和方式是否符合一般指示的问题,由相关难民和保护官员自由裁量。不得就该决定向部长、法庭、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任何形式的复审或上诉。 [C4.35]
在决定中的应用
对于签证申请,移民官必须遵循处理顺序(A16.1)和处理方式(A16.3)的一般指示,除非特定指示另有规定。对于商业移民申请,BA3额外要求优先处理并由商业移民专家做出决定,投资者类别申请存在有限的例外情况 [BA3]。官员按照匿名仪表板中显示的顺序接受并处理活动,专注于孤立任务,记录结果,并在必要时升级。在最终评估阶段,官员应适用公平和自然公正原则,可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并可在记录最终决定前考虑不同的签证类别 [A16.3]。
对于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官员遵循A16.4中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被拘留的申请人获得第一优先,难民身份处可为特定类别加快或调整时限。后续申请如被认定为明显毫无根据或滥用程序,则可在无面谈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所有决定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发布,且难民身份处遵守年度假期不发布期,除非另有约定 [A16.4]。
解释与边缘情况
- 一般指示不凌驾于为特定类别规定了不同顺序或方式的具体移民指示 [A16.1][A16.3]。
- 处理顺序指示中的中位工资参考,以申请时适用的移民指示中规定为准;所提及的数字是指示性的,可能已发生变化 [A16.1]。
- 个别紧急处理不构成先例,并逐案行使 [A16.1]。
- 分组决定必须透明,详细信息及理由需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公布 [A16.1]。
- 基于活动的处理设计对未处理的活动进行匿名化处理;官员在接受工作时不得试图识别申请人 [A16.3]。
- 官员可根据能力和工作量被分配到多个虚拟团队 [A16.3]。
- 如果某项活动需要升级,经理可将整个申请重新分配给一名官员,在此案中偏离基于活动的模式 [A16.3]。
- 质量检查在终结前进行;官员必须认真对待质量反馈并记录如何据此采取行动 [A16.3]。
- A16.4规定的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优先处理对被拘留申请人具有强制性;其他类别可由难民身份处酌情加快,但理由及任何公布均为内部事务 [A16.4]。
- 六周的决定通知期自最终收到回应起算;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官员可基于所掌握的信息做出决定 [A16.4]。
- 圣诞节/新年期间(12月第三个星期五至1月第三个星期五)的不发布期,是对难民/保护决定的全面规定,仅可经双方同意除外 [A16.4]。
- 后续申请如属明显毫无根据或滥用程序,可能被即刻驳回,且官员在此类情况下可绕过面谈 [A16.4]。
- 根据BA3,商业移民申请获得优先处理,并且必须由商业移民专家做出决定;唯一的例外是,当移民局首席运营官或运营主管指示时,投资者类别申请可由其他移民官员决定 [BA3]。
- 官员对难民和保护身份申请的处理顺序和方式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终局的;对于处理是否符合一般指示的决定,不得提出复审或上诉。[C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