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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982年官方信息法(OIA)

促进获取官方信息、推动参与立法和官员问责,同时保护隐私的立法。

Status
needs_review
Updated
2026-04-25
Also known as
OIA
Sources
A8.1A8.5A8.10A8.15A8.20A8.25A8.30A8.35A8.40A8.45A8.50A8.55A8.60A8.65A8.80A8.85A8.90A8.90.1A8.90.5A8.90.10A8.90.15

概览

《1982年官方信息法》(OIA)赋予个人请求政府机构(包括新西兰移民局(INZ))持有的官方信息的权利。该法旨在提高透明度,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政策制定,并追究官员的责任。[A8.1]

谁可以根据《官方信息法》提出请求

官方信息请求只能由以下人员提出:

  1. 新西兰公民;或
  2. 新西兰永久居民(根据《1982年官方信息法》的定义);或
  3. 目前在新西兰境内的人;或
  4. 在新西兰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或
  5. 在新西兰境外注册成立但在新西兰设有营业场所的法人团体。[A8.15]

定义

《官方信息法》有三个主要目的:

  1. 增加公众对官方信息的获取,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促进部长和官员的问责制。[A8.1]
  2. 使个人能够获取有关自身的官方信息(受某些限制——参见下文的解释与边缘情况)。[A8.1]
  3. 在赋予这些获取权利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并保障个人隐私。[A8.1]

“官方信息”包括受《官方信息法》约束的任何组织所持有的任何信息。新西兰移民局就是这样的组织,因此其操作手册、内部政策、决策记录和案件档案均可以被请求获取,除非有充分理由予以拒绝(例如,为了保护隐私、避免损害或维护法律专业特权)。[A8.1]

可用性原则: 根据《官方信息法》,所有官方信息都必须提供,除非根据该法有充分理由予以拒绝。[A8.10] 这一原则是整个制度的基础,并决定了公开为常态的默认立场。

在决策中的应用

在根据《官方信息法》请求发布任何信息之前,移民官员必须确信请求者有资格接收该信息,并且信息中不包含任何应予拒绝的材料。[A8.25]

当签证申请人或其顾问寻求有关其自身案件的信息时,《官方信息法》提供了请求该信息的框架。然而,根据请求者的身份,途径和规则有所不同:

  • 针对请求者自身信息的请求: 如果请求者是新西兰公民、永久居民或身在新西兰境内的在世自然人,则其个人信息应依据《2020年隐私法》而非《官方信息法》提出请求。[A8.1]
  • 针对代理人代表个人提出的请求: 个人可授权代理人(如律师或移民顾问)依据《隐私法》代表其接收个人信息。[A8.1]
  • 针对其他请求: 对政策文件、汇总统计数据、内部指导文件或他人信息(根据《隐私法》无权获取时)的请求,则属于《官方信息法》的范畴。新西兰移民局必须根据法定时限以及关于拒绝或编辑的规定对请求作出回应,并必须向请求者提供合理协助(例如,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澄清所寻求的信息内容)。[A8.1][A8.20]

决策者应注意,根据《官方信息法》提出的正当请求必须得到考虑和回应。未能这样做可能会被投诉至监察专员。[A8.60] 《官方信息法》还与新西兰移民局操作手册(参见 A1 公正与自然正义)中的公正义务相互作用。[A8.1]

转移请求

如果新西兰移民局收到根据《官方信息法》提出的请求,但信息由另一个部门或组织持有,或者与另一个部门的职能更密切相关,则新西兰移民局必须及时将该请求转移。转移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并且必须书面通知请求者该转移。这一要求载于《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14条。[A8.30]

时间限制

信息请求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回复,且不得晚于收到请求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A8.35]

如果该人提出紧急信息请求,则必须说明紧急的原因。新西兰移民局在回复时必须考虑这些原因。[A8.35]

20个工作日的时限只能延长一次,且仅限以下情况:

  • 请求涉及大量官方信息;或
  • 请求需要搜索大量信息;或
  • 满足原时限会不合理地干扰新西兰移民局的运作;或
  • 需要广泛磋商才能就该请求做出决定。[A8.35]

如果因上述原因之一通知延长时限,则必须告知信息请求者有权就延期向监察专员提出投诉。[A8.35]

这些时限源自《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15(1)条和第15A条。[A8.35]

哪个新西兰移民局处理办公室负责回复请求?[A8.40]

与新西兰移民局客户相关的信息

  • 通常由距离客户居住地最近的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处理信息请求,或者如果有未决的签证或合规申请,则由处理该申请的分支机构处理。[A8.40]
  • 处理办公室必须获取所有新西兰移民局的纸质和电子文件与信息,无论这些文件是在其他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外交贸易部驻外机构、档案馆、网上、国家办公室,还是暂时由移民和保护法庭(法庭)保管以待上诉。[A8.40]
  • 如果请求必须转发至另一个办公室,则必须在 AMS 系统中登记,并将副本传真至相关办公室。由于回复时间从新西兰移民局收到请求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迅速转发。必须告知请求者该请求被发送至哪个办公室。所有纸质/电子文件必须转移。[A8.40]
  • 法庭不处理对保存在新西兰移民局文件中的信息提出的请求。但是,法庭必须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供上诉和决定的副本,这些副本应保存在相关的新西兰移民局文件中。对于难民或保护决定,仅需提供决定副本。[A8.40]

所有其他信息

  • 对于与新西兰移民局客户无关的信息,由持有该信息或最了解该信息的分支机构回复。[A8.40]
  • 例如,如果请求涉及难民或保护身份的信息,则由难民和保护处回复。如果请求涉及政策制定或政策文件的信息,则由国家办公室回复。[A8.40]

信息发布的形式

信息应按请求者所希望的方式提供,除非这样做会:

  • 损害高效管理;或
  • 违反新西兰移民局就该文件承担的任何法律义务;或
  • 损害《官方信息法》拒绝条款所保护的利益。[A8.45]

通常,新西兰移民局提供:

  • 所请求信息的影印件,包括将相关 AMS 屏幕内容“复制粘贴”到 Word 文档中的打印件(该打印件的副本也必须放入纸质档案,以明确已发布的内容);或
  • 检查文件、或听取或观看录音录像的合理机会;或
  • 如果某些信息被拒绝提供或从文件中删除,则提供信息的摘录或摘要。[A8.45]

提供官方信息的收费

新西兰移民局遵循关于官方信息请求合理收费的政府指导方针。工作人员时间按首个免费小时后每半小时38新西兰元收费,无论工作人员级别如何。应收费的工作人员时间包括:搜索索引、定位和提取信息、阅读或审查信息(但不包括决定发布)、转录(包括汇编摘录或摘要)、监督查阅、以及整理和复印。复印按前20页免费后每页20分钱收费。其他实际费用——如计算机生成的文件、复制录音录像、安排观看或听取录音录像、地图或大型文件、邮费、快递费、异地检索费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按实际发生额收取。所有费用均包含商品和服务税。[A8.90]

如果在8周内就同一主题重复提出请求,则出于收费目的,首次之后的所有请求将合并计算。当应收费总额仅略超过免费门槛时,移民官员必须酌情决定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多少。[A8.90]

押金

如果总费用可能超过76新西兰元(相当于一小时应收费的工作人员时间),或者为了获得付款保证并避免浪费资源,新西兰移民局可以要求支付押金。只能在决定发布信息之后方可要求支付押金。必须告知申请人押金金额、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预计的最终金额。请求的处理工作可能会暂停,直到收到押金为止。押金中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必须立即退还,并附上详细说明其余部分如何支出的明细。[A8.90.1]

免除或减少收费

新西兰移民局可以自行决定修改或免除任何收费。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考虑每个请求的具体情况。[A8.90.5]

对收费决定的复审

监察专员可以调查并复审任何有关官方信息请求收费的决定。在通知申请人收费时,必须告知其向监察专员申诉的权利。移民官员必须记录所有涉及的费用,并注明已告知申请人费用计算方式。[A8.90.10]

议员与政党

如果议员请求的信息是供其自身使用,则可以免收费用。当请求得到议员认可时,这一酌情决定权可扩展至政党的议会研究单位。在行使此酌情权时,官员应考虑免除收费是否符合为议员在合理履行其民主职责时更开放地获取官方信息的要求。如果收到大量或费用高昂的请求,官员应予以澄清,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缩小请求范围。仍可能适用合理收费,并应考虑所涉及的时间和资源。如需澄清,则应征求法律服务部门的意见。[A8.90.15]

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

另见《官方信息法》第6、7、9、10、18和27条。

根据《官方信息法》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 发布可能会损害法律的维护,包括预防、调查和侦测犯罪,以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这包括可能识别线人身份的信息,或新西兰移民局操作手册中的受限信息(如风险概况)。
  2. 有必要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且这一必要性并未被其他使得公开信息符合公众利益的考虑因素所超越。
  3. 有必要维护法律专业特权(客户与律师之间交往的保密性,包括法律咨询请求、咨询意见本身以及对法律咨询的任何引用),且这一必要性并未被其他使得公开信息符合公众利益的考虑因素所超越。
  4. 发布可能会损害新西兰的安全或国防,或新西兰政府的国际关系。
  5. 发布可能会损害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向新西兰政府托付机密信息。(或许可以发布信息摘要,但隐去来源身份。)
  6. 有必要保护信息,因为发布会披露商业秘密,或可能会不合理地损害信息提供者或信息所涉主体的商业地位,且这一必要性并未被其他使得公开信息符合公众利益的考虑因素所超越。
  7. 据称包含该信息的文件不存在或无法找到。(只有在进行了彻底、有完整记录的搜索后,方可使用此理由。)
  8. 发布可能会危及任何人的安全(基于可能造成危险人员的过往行为)。
  9. 发布将构成藐视法庭或藐视众议院(例如,法院已下令禁止公布某人的姓名或其他细节)。

某些官方信息也被排除在披露之外,例如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新西兰移民局之间、或隐私专员办公室与新西兰移民局之间,就根据《监察专员法》、《官方信息法》或《隐私法》进行的任何调查所包含的信息。[A8.50]

拒绝提供信息时的义务

另见《官方信息法》第19条和第28条。

当新西兰移民局拒绝提供信息时,必须:

  1. 向请求者说明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并引用所依据的该法的具体条款(被拒绝提供的信息副本必须放入信封并归入纸质档案)。[A8.60]
  2. 告知请求者有权致函监察专员,要求对拒绝决定进行调查和复审。[A8.60]

自2010年11月29日起生效。[A8.50]

就政策信息发布征询部长意见

对于涉及政策相关信息、具有边缘性或敏感性、或包含新西兰移民局向部长提供的建议的请求,新西兰移民局必须就是否发布该信息征询移民部长的意见。[A8.85]

在此类情况下,新西兰移民局向部长提交一份呈文,其中:

  • 详述所请求的信息;
  • 告知部长新西兰移民局建议发布、有条件发布或拒绝提供该信息;以及
  • 引用《1982年官方信息法》中的相关参考条款。[A8.85]

自2010年11月29日起生效。

解释与边缘情况

  • 与《隐私法》的交互: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取个人信息的主要法律是《2020年隐私法》。在此背景下,《官方信息法》处于次要地位,但对于非个人信息或不属于《隐私法》范围内的个人(例如,境外的非公民/非居民请求其自身信息可能需要使用《官方信息法》),该法仍然适用。[A8.1]
  • 公共利益与隐私: 《官方信息法》明确在开放性与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当信息会损害个人隐私时,可以拒绝提供。新西兰移民局必须仔细权衡这些因素。[A8.1]
  • 并行请求: 当一项请求同时涉及个人和非个人信息时,新西兰移民局可根据不同法律处理各个部分。顾问应指明其所依据的法律,以避免延误。[A8.1]
  • 获取限制: 《官方信息法》规定了各种拒绝提供的理由(例如,为保护国际关系、维护法律或商业机密)。操作手册并未详尽列出这些理由;应查阅法律本身。[A8.1]
  • 操作手册免责声明: 新西兰移民局操作手册并不取代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官方信息政策。[A8.5]
  • 警察证明及其他源自警方的信息: 标准的新西兰警察证明可以发布。但是,任何其他源自新西兰警方或国际刑警组织的信息,未经与警方隐私官(Police National Headquarters, Box 3017, Wellington)协商,不得发布。此外,也可以将请求转移至新西兰警察国家总部。[A8.55]
  • 请求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官方信息法》第26条,根据第24条请求个人信息的人,必须在每次回复中被告知有权请求更正该信息,并有权要求附上一项注释,说明任何请求但未作出的更正的性质。无论是否有任何信息被拒绝提供,此规定均适用。请注意,第24条适用于关于在新西兰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或在新西兰设有营业场所的海外法人团体的个人信息。[A8.65]

来自国会议员的请求

  • 国会议员(MP)可以像任何其他人一样向新西兰移民局请求官方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请求将根据标准的《官方信息法》程序处理。[A8.80]
  • 如果信息可能用于国会议员合理履行其民主职责,而非用于私人政治目的,则国会议员可以免收信息费。[A8.80]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