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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非主申请人后续签证资格

确定原居民签证申请中的非主申请人何时可获得永久居民签证、旅行条件变更或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9
Also known as
non-principal applicantsecondary applicant PR eligibility
Sources
RV1.20RV1.20.1RV1.20.5RV1.20.20

概览

非主申请人(包括在原始居留申请中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通常有资格基于主申请人的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旅行条件变更或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但是,特定条款允许在关系破裂或暴力情况下对配偶进行独立评估,并且特殊规则适用于受抚养子女和过渡性情况 [RV1.20]。

定义

为了根据 RV1 章节确定资格 [RV1.20]:

  • 主申请人 指原始居民签证申请中的主申请人。
  • 非主申请人 指包含在该原始居民签证申请中的任何其他人(通常是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这些定义适用,无论在任何后续的永久居民签证、旅行条件变更或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的申请中主申请人是谁。

决策中的应用

针对非主申请人的一般规则

向非主申请人授予永久居民签证的唯一要求是主申请人持有永久居民签证 [RV1.20]。此一般规则有四项例外 [RV1.20]:

  • 该非主申请人根据有关谁没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的规定被排除;
  • 适用于某些配偶和子女的独立评估规定(见下文);
  • 该非主申请人从未以居民身份到过新西兰;
  • 该非主申请人不符合品行要求,或属于特定的品行相关排除范围,除非获得了特别指示或品行豁免。

旅行条件变更

非主申请人必须被授予旅行条件变更,使其旅行期限与主申请人的居民签证相同日期,除非 [RV1.20]:

  • 他们根据相关旅行条件变更排除规定被排除;
  • 适用独立评估规定;
  • 他们从未以居民身份到过新西兰。

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

非主申请人将根据主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旅行条件变更、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或永久居民签证而获发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除非 [RV1.20]:

  • 他们根据相关规定被排除;
  • 适用独立评估规定;
  • 他们从未以居民身份到过新西兰;
  • 他们不符合品行要求,或属于品行相关排除范围,除非获得了特别指示或品行豁免。

主申请人未申请或被拒绝时

如果非主申请人申请进一步的旅行条件或永久居民签证,而主申请人 [RV1.20]:

  • 未递交申请;或
  • 被拒绝旅行条件变更或永久居民签证;或
  • 不持有永久居民签证或具有有效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

则除非独立评估规定适用,否则非主申请人的申请将仅根据标准的旅行条件变更或 14 天旅行条件变更规定进行审理 [RV1.20]。

独立评估:配偶 (RV1.20.1)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事件,主申请人的配偶有资格凭自身条件被考虑旅行条件变更或新的居留类别签证 [RV1.20.1]:

  • 配偶与主申请人离婚或分居;
  • 配偶获得了针对主申请人的禁止骚扰令或保护令;
  • 主申请人因对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犯罪而被定罪;
  • 主申请人死亡;
  • 主申请人获得新西兰公民身份。

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原件或核证副本 [RV1.20.1]:

  • 最终离婚判决或解除婚姻令;
  • 禁止骚扰令或保护令;
  • 对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犯罪的定罪证据;
  • 分居证据;
  • 主申请人的死亡证明。

独立评估:受抚养子女 (RV1.20.5)

在原始居留申请中包含的受抚养子女的资格评估方式相同,无论该子女在后续申请时是否仍受抚养 [RV1.20.5]。

当配偶关系如配偶规定所述解除时,子女的资格将基于以下情况评估 [RV1.20.5]:

  • 如果子女未满 16 岁,取得法律监护权的那一方父母;
  • 如果子女年满 16 岁或以上,与其共同生活的那一方父母;或
  • 如果子女年满 16 岁或以上且未与任何一方父母生活,则为主申请人。

如果主申请人死亡或获得新西兰公民身份,子女必须基于原始申请中非主申请人配偶的资格进行评估 [RV1.20.5]。

如果上述要求基于非主申请人配偶进行评估,而这不可能实现,则子女可以凭自身条件被评估,原因如下 [RV1.20.5]:

  • 原始申请中未包含非主申请人配偶;
  • 非主申请人配偶已死亡;或
  • 非主申请人配偶已获得新西兰公民身份。

寻求基于主申请人以外的人进行评估的子女,必须提供其情况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据(例如,监护权证据)[RV1.20.5]。

过渡性规定 (RV1.20.20)

持有居民签证的非主申请人,如果因以下原因 [RV1.20.20]:

  • 在 1995 年 10 月 30 日之前获得居留许可(或依据该日期之前签发的居民签证);或
  • 在 1974 年 4 月 2 日之前合法抵达新西兰永久定居,并根据《1987年移民法》被视为持有居留许可;

如果他们符合 RV1 章节的标准,则可以被授予永久居民签证或旅行条件变更,无论主申请人的状况如何 [RV1.20.20]。

解释与边界案例

“从未以居民身份到过新西兰”这一障碍

一般规则中反复出现的例外之一是,从未以居民身份到过新西兰的非主申请人无法从衍生资格条款中受益。这一要求源自居留章节的概述规定,并适用于所有三种签证类型(永久居民签证、旅行条件变更和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RV1.20]。

品行要求

非主申请人在申请永久居民签证或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时,必须独立符合品行要求,除非获得了特别指示或品行豁免。这是一项与主申请人的资格分开的评估 [RV1.20]。

受抚养子女与情况变化

一项重要的实际变通是,子女在后续申请时的受抚养状态是不相关的——无论他们是否仍受抚养,都将根据相同规则进行评估 [RV1.20.5]。这意味着,在原始居留申请时受抚养但后来已独立的子女(例如,年满 25 岁、结婚或经济独立)仍然可以根据主申请人的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然而,这并不覆盖关于谁可以被包含在旅行条件变更或永久居民签证申请中的规则——这些包含规则由其他居留说明单独确定 [RV1.20]。

区分包含规则与资格评估

两个场景说明了谁可以被包含在后续申请中与资格如何确定之间的区别 [RV1.20]:

  • 一名根据配偶关系包含在父母居留申请中的子女,现年 26 岁,不再符合用于包含目的的受抚养子女定义,仍然可以依据 RV1.20 作为非主申请人评估其永久居民签证资格,因为他们曾是原始申请中的非主申请人。
  • 两人各自根据技术移民类别以自身条件获得居留权,后来成为配偶,他们在各自的原始申请中都是主申请人。如果一方将另一方包含在永久居民签证申请中,他们各自凭自身条件被评估永久居留资格——而非作为主申请人和非主申请人。

过渡性申请人

过渡性规定创造了一个重大例外:1995 年之前的许可持有人和 1974 年之前的永久抵达者,如果是非主申请人,可以独立于主申请人的状况获得永久居民签证或旅行条件变更 [RV1.20.20]。这实际上切断了这一历史群体的衍生关系。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