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先前申请人的后续申请 (R5.35)
禁止申请人基于与某位新西兰居民或公民的关系而获得居留类签证,该居民或公民最初是作为其伴侣或受抚养子女获得居留权的。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Sources
- R5.35
概览
如果居留类签证申请人的申请依赖于与某位新西兰居民或公民的关系,而该居民或公民最初是作为该申请人或该申请人伴侣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获得居留的,则该申请不得批准。此规则阻止了循环链条,即最初受担保获得居留的人后来试图担保其原始担保人。[R5.35]
定义
根据移民指示 R5.35,如果申请是“基于[申请人]与新西兰永久居民、居民或公民的关系,而该永久居民、居民或公民最初是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伴侣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获得居留类签证的”,则不得授予居留类签证。[R5.35]
“基于关系”是指申请人声称通过该人作为伴侣、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任何其他家庭联系而符合资格。无论该关系是当前的、曾经的还是恢复的,该禁令均适用。[R5.35]
“最初获得”是指首次授予居留类签证,使该人成为新西兰永久居民、居民或公民。如果该首次授予是以申请人(或申请人伴侣)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身份获得的,则该限制永久有效。[R5.35]
在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必须在任何居留申请最终评估时应用此指示。如果支持申请的关系伴侣或受抚养人(“担保人”)最初是通过申请人(或申请人伴侣)获得居留的,则无论其他资格因素如何,申请均须被拒绝。[R5.35]
新西兰移民局将核实关系伴侣或受抚养人的移民历史,以确认其原始居留途径。该禁令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豁免、例外或自由裁量权。[R5.35]
解释与边界情况
- 循环伴侣担保: 如果A作为伴侣担保B获得居留,A随后不能基于与B的伴侣关系申请居留。[R5.35]
- 通过伴侣担保的链条: 如果B最初是作为C的伴侣获得居留,而C是申请人A的伴侣,则A不能利用与B的关系来获得居留。[R5.35]
- 父母/子女对调: 作为申请人受抚养子女获得居留的子女,后来不能根据父母类别担保该父母获得居留。[R5.35]
- 关系破裂与复合: 即使当初导致最初授予居留的关系已经结束,随后又与同一人形成了任何类型的新关系,该禁令仍然存在。[R5.35]
- 不同关系类型: 如果最初的授予是基于伴侣,后来的申请不能基于与同一人的任何关系(伴侣、父母等)。[R5.35]
- 基于其他人的申请不受影响: 该规则仅适用于所依赖的关系指向的那个人,正是此人最初通过申请人或申请人伴侣获得了居留。利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关系则不受此限制。[R5.35]
引用
R5.35 — Later application under any residence category by previous applic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