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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受COVID-19边境限制影响的海外申请人临时签证申请失效

规定允许新西兰移民局行政关闭2020年8月10日前由海外申请人递交的未决临时签证申请,自2021年6月24日起生效。

Status
historical
Updated
2026-04-28
Sources
E13

概览

自2021年6月24日起,新西兰移民局可对2020年8月10日前提交的任何未决临时签证申请进行失效处理(行政关闭),条件是申请人身处新西兰境外,或随后已根据H5.25.15(c)(ii)获得关键目的签证(或是此类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除非申请属于排除类别列表,否则该措施适用。实施该措施是为了在新西兰因COVID-19实施边境限制期间清理境外申请的积压。[E13]

定义

根据本指示,失效是指关闭一项未决的临时签证申请,而不做出批准或拒签的正式决定。该申请实际上被消灭,且不附带任何拒签理由或复议权利。失效权力系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4条行使,且仅适用于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待审的申请。[E13]

在决策中的应用

2021年6月30日,移民官根据以下标准评估了所有待审申请:

  • 申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提交;
  • 未被列入排除类别(见下文);以及
  • 申请人身处新西兰境外,或随后已获批H5.25.15(c)(ii)项下的关键目的签证,或是此类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E13]

满足这些条件的申请被失效处理。以下临时签证申请被排除,因此未被失效

  1. 来自COVID-19免隔离旅行区(定义见《2010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务)条例》第9A条)的申请,且申请人已在2021年6月30日前书面通知新西兰移民局其仍在该区域并希望审理该申请;
  2. 基于与新西兰公民、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或临时签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配偶或受抚养子女)提出的申请;
  3. 符合以下类别的工作签证申请:毕业后工作签证指示(WD)、工作转居留指示(WR)、企业家工作签证类别(BB)或全球影响签证类别(BG2);
  4. 根据BJ7.40为安排资金转移至新西兰并在新西兰投资而提交的工作签证申请;
  5. 基于与主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配偶或受抚养子女)提出的申请,且该主申请人的临时签证申请属于上述第2、3或4项所列情况。[E13]

任何根据COVID-19支持限制性临时入境指示(H5或H6)发出的申请邀请而提出的申请,均不得被失效处理。对根据限制性临时入境指示提交的临时签证申请做出失效决定,只能依据该申请提交时有效的指示进行。[E13]

解释与边缘情况

  • 对免隔离旅行区申请人的排除,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已在2021年6月30日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新西兰移民局其仍在该区域停留。若无此类通知,则该申请适用一般失效规则。[E13]
  • 排除的工作签证类别列表具有穷尽性:所有其他工作签证类型(包括其他临时工作签证)若符合标准,则需被失效处理。[E13]
  • 基于关系的申请受到保护,无论支持该申请的新西兰公民、居民或临时签证持有人是身处新西兰境内还是境外。[E13]
  • 根据E13进行的失效处理不构成拒签,因此不会触发任何提供拒签理由或给予复议权的义务。[E13]
  • 该措施于2021年6月24日生效,并适用于截至2021年6月30日符合标准的所有未决申请,即使移民官当时尚未做出最终评估。[E13]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