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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临时签证

临时签证可酌情向某些境内申请人发放,以使其在后续签证申请审理期间保持合法身份,此属绝对酌情权范畴。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8
Sources
I1I1.1I1.5I1.10I1.15I1.20I2I2.1I2.5I2.10I2.15I3I3.1I3.5I3.10I3.15

概览

过渡签证是一种临时入境类别签证,授予境内持临时签证并申请进一步临时签证的申请人,使其在申请被决定期间保持合法身份。该签证可经绝对酌情权授予,无需单独申请或缴纳费用,并在申请获决定或申请被撤回前,使申请人维持合法身份。[I1]

该机制的设立目标与法律依据见 I1.1:在进一步临时签证申请被审理期间,维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依据为《2009 年移民法》第 28 条和第 80 条。[I1.1] 签证的授予受 I1.5 管辖,该条规定过渡签证不可申请,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授予。[I1.5]

定义

I1 指令明确了过渡签证的框架。根据 I1.1,这些指令的目标是维持在新西兰的合法身份,其法律基础为《2009 年移民法》第 28 条和第 80 条。[I1.1]

过渡签证是一种临时入境类别签证,它:[I1]

  • 仅在境内授予;
  • 授予身处新西兰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在当前签证到期前,以获批的表格申请了进一步的临时签证,且当前签证在申请被决定前到期;或
    • 在当前签证到期前,根据允许授予过渡签证的居民签证类别(见 U1.5)申请了居民类签证,且当前签证在居民签证申请被决定前到期;
  • 也可能授予前学生签证持有人:该持有人曾持学生签证进行全日制学习,已离开新西兰,并在前学生签证到期后 4 个月内(或经特别指示确定的更短期限内)在境外申请进一步学生签证,以便前往新西兰继续学习。

无需单独申请,亦不收取任何费用。当条件满足时,过渡签证依法自动授予,除非移民官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健康或品行要求,或进一步的申请不完整或无效。在此类情形下,移民官可不予授予过渡签证。[I1]

对于临时签证持有人,具体资格要求在 I1.5 中规定。该人士必须:[I1.5]

  • 持有临时签证;并且
  • 已申请进一步临时签证;并且
  • 未曾被授予过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或 2021 过渡签证;并且
  • 身处新西兰。

注意:就 I1.5 而言,“临时签证”包括访客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军事、外交、领事及公务签证。过渡签证和限制签证不属于临时签证类别,不满足此要求。[I1.5]

审理中的应用

当新西兰境内的申请人申请进一步的临时签证或符合条件的居民签证时,移民官必须核查申请人的当前签证是否会在做出决定前到期。如果是,且申请完整,申请人也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通常会授予过渡签证;但是,该决定仍受 I1.5.1 规定的绝对酌情权约束。[I1] [I1.5]

如果移民官决定不应授予过渡签证(例如,申请不完整、健康/品行问题),申请人将在当前签证到期后变为非法滞留,必须离境或寻求其他救济措施。[I1] 根据 I1.5.1,该决定属于部长或移民官的绝对酌情权范畴;任何人无权理所当然获得过渡签证,且对拒签决定没有上诉权。[I1.5]

过渡签证的到期日与进一步申请的结果相关联:[I1]

[I1.15] 有效期与起始日期。 过渡签证从当前临时签证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除非进一步临时签证申请在当前签证到期前被拒签、撤回或批准。如果进一步申请在当前签证到期前被拒签或撤回,过渡签证立即失效(于结果出具当日失效)。如果进一步申请在当前签证到期前被批准,过渡签证在进一步临时签证的起始日期被取消,且从未生效。[I1.15]

一旦生效,过渡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自其起始日期起的 6 个日历月。如果进一步临时签证申请届时仍在审理中,过渡签证将在第 6 个月期满时失效。如果提前做出决定,有效期则遵循以下结果规则(批准、拒签或撤回)。[I1.15]

  • 如果进一步申请被批准并授予了后续签证,过渡签证在该签证授予时失效。
  • 如果进一步申请被拒签,过渡签证在拒签日期后 21 天失效。
  • 如果进一步申请被撤回,过渡签证在撤回后 21 天失效。
  • 如果授予了新的过渡签证(在允许的少数情况下),此前的过渡签证在授予新签证时失效。

拒签或撤回后的 21 天期限给予当事人时间离境或提起上诉。

条件

过渡签证的条件取决于申请人提交进一步申请时所持的签证类型:[I1]

  • 如果申请人持有临时入境类别签证(过渡签证除外),过渡签证的条件与该签证相同,但存在一些例外。
  • 如果申请人持有过渡签证,新过渡签证的条件适用于持有该过渡签证之前所持签证的条件。
  • 工作权利适用特殊规定:
    • 如果所持的是有雇主特定条件的工作签证(例如,认证雇主工作签证、2022年7月4日之前的技能工签),过渡签证只允许为同一雇主、在同一职位、同一地点工作。
    • 如果所持的是开放式工作签证(例如,配偶工作签证、毕业后工作签证),过渡签证则拥有开放式工作条件。
    • 如果申请人持有访客签证或学生签证并申请工作签证,过渡签证提供工作权利;其附有访客签证条件。
  • 授予主申请人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过渡签证,一般附有与主申请人过渡签证相同的条件,以具体政策为准。

按签证类型划分的详细条件 (I1.20)

下表源自 I1.20,根据当前所持签证类型和所申请签证类型,列出了过渡签证所附的具体条件。[I1.20]

  • 持有访客签证,申请访客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访客签证,申请工作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访客签证,申请学生签证 → 学生(开放式)条件 [I1.20]
  • 持有学生签证,申请访客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附工作条件的学生签证,申请认证雇主工作签证/全球劳动力季节性签证/旺季季节性签证 → 工作条件(附带 I1.20.1(h) 所述的雇主特定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条件)[I1.20]
  • 持有学生签证,申请工作签证(除上述情况外)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学生签证,申请学生签证 → 学生(开放式)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申请访客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申请学生签证 → 学生(开放式)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任何类型),申请认证雇主工作签证/全球劳动力季节性签证/旺季季节性签证 → 工作条件(附带 I1.20.1(h) 所述的雇主特定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条件)[I1.20]
  • 持有工作签证(雇主特定),为同一雇主/职位/地点申请工作签证(不适用上述情况(x)时)→ 与当前持有工作签证相同的工作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雇主特定),为不同雇主/职位/地点申请工作签证(不适用上述情况(x)时)→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雇主特定),申请开放式工作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雇主特定),申请基于配偶关系的工作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配偶关系),申请配偶工作签证 → 工作(开放式)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开放式),申请同类型开放式工作签证 → 工作(开放式)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开放式),申请不同类型开放式工作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工作签证(开放式,非配偶关系),申请配偶工作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 持有军事/外交/领事/公务签证,申请同类型签证 → 与当前持有签证相同的条件 [I1.20]
  • 持有军事/外交/领事/公务签证,申请另一种临时入境类别签证 → 访客签证条件 [I1.20]

涉及开放式工作签证时,“开放式工作条件”指可以在任何职业、为任何雇主、在任何地点工作。开放式学生条件指可以在任何项目、任何教育机构、任何地点学习。[I1.20]

当学生签证持有人(拥有在读期间工作权利)或任何工作签证持有人申请认证雇主工作签证、全球劳动力季节性签证或旺季季节性签证时,过渡签证可能附带以下工作条件:[I1.20]

  • 仅允许为认证雇主工作签证申请中指定的雇主工作;
  • 仅允许从事指定的职业;
  • 仅允许在指定的地点工作;
  • 要求薪资达到或高于指定的薪酬水平;
  • 要求全职就业(定义见 WA3.15(d));以及
  • 禁止三角雇佣安排,除非基础的职位审核批准了此类安排。

过渡签证不附有旅行条件。[I1.20]

如果当前签证的条件变更适用于所申请的同一类型签证,该变更可能会延续至过渡签证,除非适用访客签证条件。条件变更不适用于具有访客签证条件的过渡签证,基于监护关系的访客签证除外(见 V3.100)。[I1.20]

限制 (I1.20.5)

过渡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任何签证。此限制基于《2009 年移民法》第 71、79 和 80 条。[I1.20]

2021 过渡签证 (I2)

2021 过渡签证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过渡签证,适用于递交了 2021 居民签证申请的境内申请人。[I2] 其目的是在评估居民签证申请期间维持合法身份,并自动授予符合条件的人士。[I2] I2.1 正式阐明了其目标:在申请人的 2021 居民签证申请被审理期间,维持其在新西兰的合法身份,依据为《2009 年移民法》第 28 条和第 80 条,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I2.1]

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在 2021 年 9 月 29 日身处新西兰,并在该日期持有合格的签证(或在指定时期内申请了合格的签证),且必须已提交完整的 2021 居民签证申请。[I2] 此外,根据 I2.5,在授予 2021 过渡签证时,申请人不得已申请进一步临时签证或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I2.5] 授予 2021 过渡签证需满足品行和健康要求。[I2]

2021 过渡签证不可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授予。[I2.5] 注意:就 I2.5(a)(i) 中的临时签证要求而言,过渡签证或限制签证不属于临时签证。[I2.5]

有效期 (I2.10)

2021 过渡签证从当前临时签证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除非居民签证申请在该到期前被拒签、撤回或批准。[I2.10]

一旦生效,其有效期取决于 2021 居民签证申请的结果:[I2.10]

  • 如果申请在起始日期后的 12 个日历月内获批,过渡签证在 2021 居民签证的起始日期被取消。
  • 如果申请在 12 个日历月内被拒签,过渡签证在拒签日期后 2 个日历月失效。
  • 如果申请在 12 个日历月内被撤回,过渡签证在撤回日期后 2 个日历月失效。
  • 如果申请在第 12 个月期满时仍在审理中,过渡签证自其起始日期起 12 个日历月后失效。

如果居民签证申请在申请人当前临时签证到期前被拒签或撤回,2021 过渡签证将在该结果出具当日失效。如果在当前临时签证到期前获批,过渡签证在 2021 居民签证的起始日期被取消。[I2.10]

条件 (I2.10)

2021 过渡签证的条件根据提交居民签证申请时所持临时签证类型而定,如下所示:[I2.10]

  • 工作签证(开放式)持有人 获得开放式工作条件。
  • 工作签证(雇主特定)持有人 获得与当前所持相同的工作条件。
  • 学生签证持有人 获得开放式学生条件和与当前所持相同的工作条件。
  • 访客签证持有人 获得与当前所持相同的访客签证条件。

2021 过渡签证不附有旅行条件。[I2.10]

限制 (I2.10)

2021 过渡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任何签证。如果 2021 居民签证申请被拒签或撤回,持有人不能申请任何其他签证。[I2.10]

此项一次性过渡签证的运作方式类似于 I1 下的标准过渡签证,但是独立的,并有自己的失效规则。[I2]

自动化与人工处理 (I2.15)

自动化系统可向满足 I2.5(a) 资格标准的人士授予 2021 过渡签证,除非存在以下任一排除情况:[I2.15]

  • 当事人有涉及品行的特定警报或警告;
  • 当事人有进行中的上诉;
  • 当事人负有被驱逐出境的责任;
  • 当事人有涉及移民局副局长或部长的未决案件;
  • 当事人是由外交和贸易部或新西兰奖学金计划资助的学生;
  • 当事人正面临合规行动;或者
  • 当事人持有的签证是因移民和保护法庭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210 或 216 条下令授予的。

如果存在任何这些排除情况,移民官可进行人工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予 2021 过渡签证。[I2.15]

在以下情况下,自动化系统也可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61 条(使用与上述相同的标准)授予过渡签证:[I2.15]

  • 相关的 2021 居民签证申请在当事人持有当前有效临时签证时被新西兰移民局分支收到;
  • 该临时签证随后到期;并且
  • 2021 居民签证申请随后被接受开始处理。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 (I3)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依据操作手册 I3 设立。I3.1 中阐明了该过渡签证的目标:在申请人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被审理期间,维持其在新西兰的合法身份,依据为《2009 年移民法》第 28 条和第 80 条。[I3] [I3.1]

就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指令而言,“技术移民类别”指 SR3 中规定的指令。[I3.1]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运作方式类似于 2021 过渡签证,但专门适用于根据技术移民类别申请居民签证的申请人。[I3]

自动化与人工处理 (I3.5)

自动化系统可向满足资格标准的人士授予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除非存在以下任一排除情况:[I3.5]

  • 当事人有涉及品行的特定警报或警告;
  • 当事人有进行中的上诉;
  • 当事人负有被驱逐出境的责任;
  • 当事人有涉及新西兰移民局副秘书长或部长的未决案件;
  • 当事人是由外交和贸易部或新西兰奖学金计划资助的学生;
  • 当事人正面临合规行动;或者
  • 当事人持有的签证是因移民和保护法庭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210 或 216 条下令授予的。

在任何排除情况适用时,可由移民官进行人工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予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I3.5]

在以下情况下,自动化系统也可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61 条使用相同标准授予过渡签证:相关的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在当事人持有当前有效临时签证时被新西兰移民局分支收到,该临时签证随后到期,且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随后被接受处理。[I3.5]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授予 (I3.10)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可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I3.10]

  • 持有临时签证;并且
  • 已根据 SR3 指令申请了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并且
  • 在授予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时,未申请进一步的临时签证;并且
  • 未曾被授予过 2021 过渡签证;并且
  • 身处新西兰。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不可申请。它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授予。[I3.10]

为免产生疑问,根据旧的 SM 指令(现已撤销)申请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的人士,不满足 I3.10(a)(ii) 中关于授予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要求。[I3.10]

此外,过渡签证和限制签证不是临时签证,不满足 I3.10(a)(i) 中的临时签证要求。[I3.10] 根据 SM 指令为技术移民类别提交意向书的人士将不会被授予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I3.10]

授予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决定属于绝对酌情权范畴。任何人无权理所当然获得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且对拒绝授予的决定没有上诉权。[I3.10]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有效期与条件 (I3.15)

[I3.15 有效期与条件]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起始日期是当前临时签证到期日的次日,除非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在该到期前被拒签、撤回或批准。如果申请在当前签证到期前被拒签或撤回,过渡签证在该日期失效且从未生效;如果在当前签证到期前获批,过渡签证在居民签证的起始日期被取消且从未生效。[I3.15]

一旦生效,有效期取决于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的结果:[I3.15]

  • 在起始日期起 24 个日历月内获批: 在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的起始日期被取消。
  • 在 24 个日历月内被拒签: 在拒签日期后 2 个日历月失效。
  • 在 24 个日历月内被撤回: 在撤回日期后 2 个日历月失效。
  • 在第 24 个月期满时仍在审理中: 自其起始日期起 24 个日历月后失效。

条件 由提交技术移民类别申请时所持临时签证的类型决定:[I3.15]

持有签证类型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上的条件
工作签证(开放式) 开放式工作条件
工作签证(配偶关系) 开放式工作条件(配偶关系工作签证定义见 I1.20)
工作签证(雇主特定) 与当前持有相同的工作条件(相同雇主、职业、地点)
学生签证(开放式) 开放式学生条件;若年龄在 17 岁或以下,附有与当前相同的工作条件;若年满 18 岁,可每周工作最多 25 小时且假期可全职工作
访客签证 若年满 19 岁,附有相同的访客签证条件;若年龄在 18 岁或以下,附有开放式学生条件

开放式学生条件允许在新西兰任何地方、任何机构、任何项目学习,无需满足 E3.20 的进度和出勤要求。[I3.15]

限制 [I3.15]: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任何签证。如果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被拒签或撤回,则原持有人不能申请任何其他签证。这些限制基于《2009 年移民法》第 71、79 和 80 条。

释义与特殊情形

  • 过渡签证从不附有旅行条件,除非符合境外学生的情况。过渡签证持有人在离开新西兰时,须知无法凭该过渡签证返回。[I1]
  • 如果提交了进一步申请,但当前签证仍有剩余有效期,过渡签证直到该签证到期时才会产生。提出申请的行为本身不会产生过渡签证。[I1]
  • 当一个人持有过渡签证并申请另一个签证(“进一步的过渡签证”)时,这仅在少数情况下被允许,例如,首次过渡签证是在提交学生签证申请后授予的,而申请人随后又申请工作签证或另一个学生签证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针对每个进一步申请只可能有一次过渡签证。[I1]
  • 如果移民官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健康或品行要求,或申请不完整,可决定不授予过渡签证。这是一个酌情权;通常情况下,过渡签证是自动授予的。[I1]
  • 授予过渡签证属于绝对酌情权范畴;申请人无权理所当然获得,且对拒签决定没有上诉权。[I1.5]
  • 决定后的 21 天期限是离境宽限期;在此期间是否允许工作或学习,取决于仍生效的过渡签证的条件。[I1]
  • 与标准的 6 个月过渡签证不同,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 24 个日历月。如果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在起始日期起 24 个月后仍未有结果,过渡签证将在 24 个月期满时失效。[I3.15]
  • 如果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在申请人当前临时签证到期前被拒签或撤回,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将在该结果出具当日立即失效且从未生效。同样,如果申请在当前签证到期前获批,过渡签证被取消且从未生效。[I3.15]
  •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的条件与提交技术移民类别申请时所持临时签证类型挂钩,开放式工作签证持有人(包括基于配偶关系的)获得开放式工作条件,雇主特定工作签证获得雇主特定条件,学生签证持有人则获得定制化的学习/工作条件。[I3.15]
  • 技术移民类别过渡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不能申请任何其他签证,而且如果技术移民类别居民签证申请被拒签或撤回,原持有人在此后也不能申请任何签证。[I3.15]
  • I1.10 下的自动化过渡签证授予,其运作独立于 I1.5 中的正常自动授予框架。使用自动化系统时,该决定被视为移民官的决定,且阻止自动授予的相同排除情形也会触发人工评估。[I1.10]
  • 过渡签证作为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的一种,在签证体系中有所讨论,与其学习相关的条件在学习签证条件中有详细阐述。它也是在进一步签证审理期间保持合法身份的主要机制。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