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指南
新西兰居民或公民在海外收养儿童并为该儿童申请签证时的一般原则。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30
- Sources
- F7.1F7.5F7.10
概览
规定新西兰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或公民若在海外合法收养子女,可为该子女申请公民身份或居留权。收养并不会自动赋予该子女获得签证的权利;移民官必须依据标准签证要求对该子女进行评估。[F7.1]
潜在收养父母应注意,根据《1955年收养法》,社会工作者会对潜在父母进行批准,并向家庭法院报告,家庭法院将对各项收养做出裁决。[F7.10] 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应建议潜在收养父母咨询儿童部(Oranga Tamariki),并联系子女所在国的同等福利机构。[F7.10] 儿童部(Oranga Tamariki)将安排家庭调查,并与适当的跨国收养机构联络以进行儿童调查,之后该部会将结果告知新西兰移民局。[F7.10] 该部也可能要求海外使领馆调查该子女的情况。[F7.10]
为收养目的前往新西兰通常需要新西兰和儿童原籍国双方社会福利机构的支持。[F7.1] 若收养父母是新西兰公民,子女可能有资格由内政部(DIA)根据《1977年公民法》进行公民身份认定;这是一个与移民签证申请分开的程序,可能复杂且耗时。[F7.5]
定义
根据移民指示,跨国收养指南适用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收养另一国家的子女并希望将该子女带入新西兰的情况。该指南明确,仅收养本身并不自动赋予获得签证的权利;子女在申请居民类签证时,必须满足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其他子女相同的要求。[F7.1]
若转而申请临时类签证,移民官必须评估该子女是否满足该类签证的要求。[F7.1]
该指南还包括收养前信息要求,指示潜在收养父母应咨询儿童部(Oranga Tamariki)和子女所在国的同等福利机构,并概述了根据《1955年收养法》社会工作者及家庭调查的角色。[F7.10]
决策中的应用
当在海外被收养的子女申请签证时,移民官不得假定该收养赋予了子女获得签证的权利。移民官必须根据适用的签证类别(例如,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或临时签证)评估该子女的资格,就如他们评估亲生子女一样。[F7.1]
该指南还强调,子女为收养目的前往新西兰的一个标准前提是新西兰和原籍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均提供支持。虽然这本身并非签证标准,但移民官在评估整体情况和意图时,可考虑此类支持是否存在。[F7.1]
移民官被指示应建议潜在收养父母咨询儿童部(Oranga Tamariki),并联系子女所在国的同等福利机构。[F7.10] 儿童部(Oranga Tamariki)将安排家庭调查,并与适当的跨国收养机构联络以进行儿童调查,之后该部会将结果告知新西兰移民局。[F7.10] 该部也可能要求海外使领馆调查该子女的情况。[F7.10]
移民官应注意,被收养子女的公民身份认定由内政部(DIA)根据《1977年公民法》管理,而非由新西兰移民局负责。在海外或新西兰被收养的子女必须满足移民要求,除非并直到其新西兰公民身份被正式确立。如果持临时签证在新西兰的子女随后被授予公民身份,则应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供该公民身份的证明。[F7.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无自动签证权利: 即使是合法完成的海外收养也不能保证获得签证。该子女必须独立满足所选签证类别的要求。如果子女不符合居留标准,临时类签证可能是替代方案。[F7.1]
- 社会福利机构支持: 社会福利机构支持的要求是为收养目的旅行的标准前提。虽然这并非所有指示中列出的正式签证要求,但缺乏此类支持可能会引发对子女合法性或福利安排的担忧,从而可能影响申请结果。[F7.1]
- 公民身份途径: 该指南也承认可能直接为被收养子女申请新西兰公民身份,这不在移民签证指示的范围内。[F7.1] 身为新西兰公民的收养父母必须向适当的海外使领馆或直接向内政部申请,以确定子女的公民身份。该程序涉及确定收养是否符合《1955年收养法》第17条或《1997年收养(跨国)法》的要求,且可能复杂且耗时。[F7.5] 在海外或新西兰被收养的子女必须满足移民要求,除非并直到其新西兰公民身份被确立;如果持临时签证的子女被授予公民身份,应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供公民身份证明。[F7.5]
- 新西兰移民局对儿童部调查报告的依赖: 儿童部(Oranga Tamariki)安排家庭和儿童调查,并将结果告知新西兰移民局。新西兰移民局也可能要求海外使领馆调查该子女的情况。移民官在评估收养的整体情况时,可考虑这些报告。[F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