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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将家庭成员纳入居民签证申请

定义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配偶或受抚养子女被纳入居留类签证申请中,他们必须满足的标准,以及有关移除的规定。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9
Also known as
family inclusionsecondary applicantpartner and dependent child inclusion
Sources
R2.1R2.1.1R2.1.5R2.1.10R2.1.15R2.1.15.1R2.1.15.5R2.1.20R2.1.25R2.1.27R2.1.30R2.1.35R2.1.40R2.1.45R2.1.50R2.1.55R2.5R2.46R5.6R5.15R5.70R5.115S4.20.15

概览

居留类签证申请必须由主申请人提交。主申请人可在申请中将其伴侣及任何受抚养子女作为副申请人纳入,前提是每人均满足居留指示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所有被纳入的人员均依其所适用的规则进行单独评估 [R2.1][R2.1.5]。

本概念页面阐述谁符合伴侣或受抚养子女资格、必须满足的伴侣关系及受抚养标准,以及所需提供的证据。

定义

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是在居留类签证申请表上申报为此身份的人。评估期间,除居留指示另有规定外,主申请人是最先依居留指示接受评估的人 [R2.1.1]。

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居留类签证申请中列明的任何人——包括主申请人和所有副申请人。所有人员均根据相关标准接受单独评估 [R2.1.5]。

伴侣

就纳入居留类签证申请而言,“伴侣”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R2.1.10]:

  • 与主申请人合法结婚;或
  • 与主申请人缔结民事结合关系;或
  • 与主申请人存在事实伴侣关系。

不符合此定义的伴侣不得纳入主申请人的申请,而必须以本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居留 [R2.1.10]。

受抚养子女

尽管《2009年移民法》第4条已做出定义,但就居留纳入目的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为受抚养子女 [R2.1.30]:

  • 年龄在21至24岁之间,无亲生子女,单身,且在经济上完全或主要依赖主申请人(或伴侣)资助,无论是否同住;或
  • 年龄在18至20岁之间,无亲生子女,且单身;或
  • 年龄在17岁及以下,且单身;或
  • 正在申请南岛贡献居民签证,且此前依 WR7.20.1 被认定为受抚养子女。

评估21至24岁子女的经济依赖情况时,移民官会考量整个申请,包括有薪工作(全职或兼职)、其他独立经济来源、居住安排及学业 [R2.1.30]。但依 I13.15.5(a)、U13、V3.10.20、V3.20.5 或 E3.26.5(d) 项下签证条件从事的兼职工作本身并不违反依赖测试 [R2.1.30]。

决定做出中的应用

可纳入的人员

居留类签证申请可包含 [R2.1]:

  • 主申请人的伴侣(若符合以下定义);及
  • 主申请人和/或伴侣(若伴侣被纳入)的亲生或收养受抚养子女。

不得纳入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得纳入居留类签证申请 [R2.5]:

  • 任何年满25岁及以上的子女(无论是否受抚养),以及
  • 任何24岁及以下但不属于 R2.1.30 所定义受抚养子女的子女。

已纳入家庭成员的移除

主申请人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一旦被纳入居留类签证申请,在申请审理期间不得将其移除,除非情况变化导致该伴侣不再属于申请人的伴侣,或该子女不再属于受抚养子女 [R5.115]。

纳入所需的伴侣关系要求

申请中所纳入的伴侣若要获批居留类签证,必须使移民官确信 [R2.1.15]:

  1. 主申请人与伴侣以真实且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居住(见 F2.10.1);
  2. 至申请被评估时,双方已以此种关系共同居住满12个月或以上;且
  3. 伴侣关系满足最低要求:
    • 申请时双方均已年满18岁(或在父母支持下为16–17岁);
    • 双方在递交申请前已经相识;及
    • 双方非近亲(见 F2.15(d))。

评估12个月期间时,双方在缔结婚姻前以类似于婚姻的相互依赖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的任何期间均可计入 [R2.1.15]。

若伴侣关系未获认可

若移民官不确信双方以真实且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居住,则该伴侣将不获发居留类签证,且该伴侣的任何特质或家庭关系不得用于确定主申请人的资格。例如,在技术移民类别下,该伴侣在新西兰的工作将不能获计分数;在兄弟姐妹及成年子女类别下,仅计算主申请人的收入 [R2.1.15.1]。

伴侣关系真实但不足12个月

若伴侣关系真实且稳定但持续时间不足12个月 [R2.1.15.5]:

  • 如主申请人获批居留类签证依赖于该伴侣的关系或特质,则申请必须被拒;
  • 否则,移民官可先行处理主申请人的部分,并将伴侣的决定推迟至满足12个月资格期限之后。

被推迟决定的伴侣可在提出申请后获发工作签证,以涵盖资格期及后续评估(见 WF2.20)[R2.1.15.5]。

与伴侣关系的证据

主申请人必须提供其与伴侣的关系证据,以及该伴侣关系真实且稳定的证据。F2.20.15 列明了所需证据的类型。证明该人为伴侣、伴侣关系真实且稳定以及满足同居时长要求的责任,在于主申请人及其伴侣 [R2.1.20]。

多配偶婚姻

作为真实且稳定伴侣关系排他性要求的一项例外,处于多配偶婚姻或多配偶关系中的主申请人仅可纳入一名伴侣 [R2.1.25]。

受抚养子女标准

受抚养子女要获批居留类签证,移民官必须确信其属于受抚养子女 [R2.1.27]。

受抚养证据因年龄而异 [R2.1.35]:

  • 17岁及以下的子女:若单身,则推定为受抚养。
  • 18至20岁的子女:若单身且无亲生子女,则推定为受抚养。
  • 21至24岁的子女:可能需提供实际受抚养证据。若该子女曾根据特定签证条件(I13.15.5(a)、U13、V3.10.20、V3.20.5 或 E3.26.5)工作,则可能需提供该工作符合签证条件的证据。

与受抚养子女的关系证据必须包括以下之一 [R2.1.40]:

  • 显示父母信息的出生证明;
  • 领养文件;或
  • 对于习俗领养,由领养父母另行出具声明(见 R3.5.1)。

16岁以下子女 — 监护权与迁移权

父母分居或离婚时,作为申请人的父/母须有权将子女从存在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国家带离,并须提供以下证明 [R2.1.45]:

  • 显示单方监护权及决定居住地权利且无探视权的法律文件;或
  • 准许带离的法院命令;或
  • 监护权文件及另一方父母同意移居的见证声明。

若当地法律赋予申请人父/母法定监护权且无法或无需提供个别法律文件,仍可由移民官酌情决定将该子女纳入 [R2.1.45]。

仅父母一方被纳入但父母并未分居或离婚时,须提交以下证据 [R2.1.50]:

  • 由父母双方在面谈时确认的书面声明;或
  • 准许带离的法院命令。

若另一方父/母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R2.1.50]。同样,若当地法律授予法定监护权且无法获得个别文件,仍可纳入该子女 [R2.1.50]。

被纳入伴侣的受抚养子女

仅作为主申请人伴侣的子女(而非主申请人本人的子女)被纳入的受抚养子女,除非该伴侣获批居留,否则不能获批居留。若该伴侣根据推迟决定规定获发工作签证,则该子女可获发适合其需求的临时签证(例如学生签证),有效期相同 [R2.1.5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举证责任: 主申请人及其伴侣有责任证明其伴侣关系真实且稳定、满足同居时长要求,且任何受抚养子女均符合标准 [R2.1.20]。
  • 依赖特质: 若伴侣未获批居留,则其特质(如技能就业、收入或家庭关系)不得用于提升主申请人在任何居留类别下的资格 [R2.1.15.1]。
  • 伴侣关系推迟决定: R2.1.15.5 规定的推迟机制是强制性的:若主申请人依赖于伴侣的关系或特质,即使伴侣关系真实但不足12个月,申请也必须被拒绝 [R2.1.15.5]。
  • 受抚养子女的年龄界限与工作: 受抚养子女的定义与《2009年移民法》存在差异。在特定签证条件下从事的兼职工作不会破坏针对21至24岁子女的“完全或主要依赖”测试——这是一项重要的实务性宽免 [R2.1.30]。
  • 多配偶制: 尽管真实且稳定伴侣关系的排他性要求在其他情形下被严格适用,但仅可纳入一名伴侣 [R2.1.25]。
  • 子女与监护权: 对于16岁以下子女,迁移权规定被严格执行。父母分居时,通常需征得另一方父母同意,除非法院命令或法定监护权已覆盖此项要求 [R2.1.45][R2.1.50]。
  • 伴侣的受抚养人: R2.1.55 的规定确保继子女仅在其据以获得资格的父/母也已获批居留时,才可获得居留。若该父/母根据推迟规定获得临时签证,子女则将获得匹配的临时签证。
  • 绝对年龄排除: R2.5 设定了绝对禁止:无论情况如何,年满25岁及以上的子女均不得纳入,且未满25岁的子女必须符合受抚养子女定义 [R2.5]。
  • 用于验证所声称生物关系的DNA检测: 若所声称的生物关系(如亲子关系)无书面证据或证据不可靠,移民官可提出进行DNA检测的可能性。DNA检测属自愿性质——申请人或担保人决定不参加检测的,不得因此做出不利推断 [R2.46]。只有经新西兰移民局批准的实验室进行的DNA检测才会被接受,检测结果将结合所有其他证据综合考量 [R2.46]。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担保人承担,但新西兰移民局可依个案情况承担费用,并将全额资助与根据难民配额获得居留的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检测 [R2.46]。
  • 年龄评估: 就依据居留指示评估资格而言,除非特定指示另有规定,否则以递交申请时的申请人年龄为准 [R5.6]。
  • 难民配额家庭团聚 — 特定直系亲属定义: 就难民配额家庭团聚类别(S4.20)而言,“直系亲属成员”具有更窄的、针对该类别的定义:伴侣、受抚养子女,或当申请人为受抚养子女时的父母。这有别于 R2.1 中允许纳入主申请人及其伴侣的伴侣与受抚养子女的一般家庭纳入规则。根据 S4.20,担保人(受委难民)可担保其伴侣、受抚养子女,或(当担保人为受抚养子女时)担保其父母,前提是相关家庭成员已在担保人最初填写的《受委难民居留申请表》上申报。[S4.20.15]

解释家庭详情中的出入 (R5.15)

若申请人直系亲属详情中存在对申请具有重大影响的出入之处,公平和自然公正原则要求给予申请人解释这些出入的机会 [R5.15]。

解释可以书面形式和/或在面谈中作出;若在面谈中作出,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R5.15]。必须给予申请人合理时间提供书面解释,且申请人必须知晓其需要解释什么 [R5.15]。

若经解释后,移民官确信所提供详情正确无误,或申请人确实误解了相关要求,则移民官应继续审理该申请 [R5.15]。

  •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的新生儿 (R5.70): 持有居留类签证但尚未持该签证前往新西兰的申请人,其在新西兰境外出生的子女可被纳入父母的申请,前提是该子女姓名被添至申请表上,并提交下列文件:完整出生证明;两张护照尺寸照片;填写完整的《全身健康检查证明》(INZ 1007);以及可接受的旅行证件 [R5.70]。此外,父母根据主动投资者升级类别(BN9)获批居留类签证后出生、随后又根据受抚养子女签证类别获批居留的子女,可作为受抚养人纳入其父母的永久居民签证申请 [R5.70]。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