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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外国政府资助的学生

由本国政府资助到新西兰学习的外国学生,具有特定的签证要求,并免除提供学费支付证明。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30
Sources
U12U12.1

概览

外国政府资助学生从其本国政府获得资金,以在新西兰学习。他们必须满足U3.1规定的一般学生签证要求,并提供外国政府出具的信函,其中列明资助条款,承诺向教育机构直接支付学费并支付学生的生活费,同时确认学生品行良好。[U12] 他们无需提供学费支付证明。[U12]

此外,提供资助的国家必须与新西兰签订教育协议。[U12.1]

定义

外国政府资助学生被定义为从其本国政府获得资金以支持其在新西兰学习的学生。[U12] 该指示涵盖:

  1. 学生必须满足U3.1规定的一般学生要求。[U12]
  2. 学生无需提供学费支付证明。[U12]
  3. 学生必须提供外国政府出具的信函,其中:
    • 列明学生资助的条款,并承诺向教育机构直接支付学费以及支付学生的生活费;并且
    • 声明学生品行良好。[U12]
  4. 做出承诺的国家必须与新西兰签订教育协议(自2012年11月26日起生效)。[U12.1]

该指示自2013年12月2日起生效。[U12]

审理中的应用

当基于外国政府资助递交学生签证申请时,移民官必须:

  • 确信申请人满足U3.1规定的一般学生要求(如录取通知书、足够的生活维持资金、健康与品行要求以及离境旅行安排);[U12]
  • 查阅包含资助承诺和良好品行声明的外国政府信函原件;[U12]
  • 免除提供学费支付证明的要求,因为政府承诺直接向教育机构支付费用;[U12]
  • 确信提供资助的国家与新西兰签有教育协议。[U12.1]

外国政府信函兼具经济担保和品行证明的作用,是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外国政府资助学生资格而非普通自费外国学生的核心依据。[U12]

解释说明与边界情况

  • “外国政府”一词在U12中未被定义;任何其信函满足要求的国家政府均符合资格。[U12]
  • 学生仍需满足所有其他临时入境和学生签证要求,包括E5、A4和A5规定的真实意图、健康及品行要求。政府信函中的良好品行声明可作为支持,但不能替代移民指示所要求的品行审查。[U12]
  • 免除提供学费支付证明并不免除确保费用已付的义务;它仅以政府承诺作为可接受的替代证明。若政府未能支付,教育机构可向学生追索付款,但只要申请时该承诺为真实的,签证条件不受影响。[U12]
  • 要求提供声明学生品行良好的信函是该类别独有的;其他学生类别不要求由资助方出具品行声明。[U12]
  • 该指示自2013年12月2日起生效,当前手册中未记录后续修订。[U12]
  • 提供资助的国家必须与新西兰签订教育协议的要求自2012年11月26日起生效。在该日期之前,来自无此类协议国家的申请人不能根据此类别被认可。[U12.1]

引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