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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第58条下的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

申请人有义务将全部相关事实与变更情况告知新西兰移民局,以及依据第58条评估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程序。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1
Sources
A24A24.1A24.5A24.10A24.15R5.11

概览

A24.1 规定每位签证申请人都有义务向新西兰移民局告知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任何可能影响其申请决定的重大情况变化 [A24.1]。A24 规定了当移民官有理由相信某人在签证申请、意向书或移民身份方面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隐瞒了重要信息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A24]。该指示要求官员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考虑其回应,并在该确信仍然存在时,将此事提交至根据 2009 年《移民法》第 58 条作出决定 [A24]。可能的结果包括取消签证或正式认定提供了虚假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根据品格要求进行的品格评估。

申请人的义务(A24.1)

根据 A24.1,每个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且必须在整个申请审理过程中持续向移民局更新任何相关情况变化。这一义务持续到最终决定作出。重大变化是指任何可能影响申请评估的事实或情况,即使该变化发生在申请递交之后。未向移民局告知相关变化,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都可能导致根据 2009 年《移民法》第 58 条作出认定,并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品格评估 [A24.1]。

定义

A24 中的指示为一套看似虚假、误导或不当隐瞒信息的处理办法提供了结构化流程。该流程独立于 A5.25 和 A5.45 中的实质性品格依据(那些条款确定虚假信息是否会触发品格豁免要求)。A24 规范的则是当官员在审理过程中识别出此类信息时须立即采取的程序性步骤。

在决策中的应用

当移民官发现有信息表明某人可能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隐瞒了重要信息时,该官员必须 [A24]:

  1. 将信息告知当事人 – 提供相关信息的副本,并明确指出为何认为其虚假、误导,或为何该隐瞒属于重要隐瞒 [A24]。
  2. 给予合理的评论机会 – 必须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来回应和解释、补充进一步证据,或纠正任何误解 [A24]。
  3. 考虑回应 – 官员在形成最终意见之前,必须切实考虑所提出的任何解释或证据 [A24]。
  4. 形成确信 – 如果在考虑回应后,官员仍有合理理由相信提供了虚假、误导或隐瞒的信息,则必须将此事项提交给更高级别的官员或首席执行官,以根据 2009 年《移民法》第 58 条作出决定 [A24]。
  5. 可能的结果 – 根据第 58 条作出的认定可能导致取消当事人所持有的任何签证,或作出该信息为虚假、误导或隐瞒的裁定,该裁定随后可用于根据 A5 进行的品格评估 [A24]。

居留类签证申请和 R5.11 — 对于居留类签证申请,居留章节中的 R5.11 指示明确指出,如果移民官确信申请中提交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是虚假或误导的,则必须(就该虚假或误导信息而言)根据 A24.15 对该申请进行评估 [R5.11]。该指示应结合 R5.10 中的核查义务一并理解(见支持文件)。

解释与边缘情况

  • 给予当事人评论机会的义务符合公平和自然正义的原则。官员还应确保任何后续决定都尊重这些原则(见公平与自然正义)。
  • “重要”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原始申请或意向书的决定的信息,并不一定意味着该信息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A24]。
  • 即使信息是由第三方(例如代理人)提供的,A24 也适用,如果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虚假或误导的,仍可能被追究责任 [A24]。
  • 依据第 58 条提交不会自动导致不利结果;高级官员将评估所有情况,包括任何同情因素,尽管自由裁量权有限 [A24]。

第 58(6) 条评估标准(A24.5)

A24.5 规定了根据 2009 年《移民法》第 58(6) 条作出认定所需的主观状态要求 [A24.5]。

  • 对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移民官无需确定申请人是否知道信息是虚假或误导的、是否知道该信息被提供给了移民局,或是否有意欺骗 [A24.5]。同样,该官员无需确定申请人的代理人是否知道信息是虚假或误导的 [A24.5]。
  • 对于隐瞒相关信息或未告知重大变化:官员必须确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知晓该信息 [A24.5]。但是,该官员无需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意隐瞒或欺骗,或该信息是否必然会导致拒签 [A24.5]。

关于先前申请的说明: 第 58(6) 条不能以先前申请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为由拒绝申请。遇此情形,官员必须适用 A5.25 或 A5.45 的品格指示 [A24.5]。

临时入境类签证拒签前的考虑(A24.10)

如果发现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涉及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移民官的默认立场是通常应拒绝该申请 [A24.10]。但是,官员在依据第 58(6) 条拒绝申请之前,必须首先考虑该特定申请的具体情况 [A24.10]。这项要求引入了程序公平的要素,确保了官员在作出最终拒签决定前,会权衡错误信息或遗漏的规模和性质与任何相关的同情因素。

注意: 就 A24.10(a) 而言,“隐瞒信息”包括任何未告知重大情况变化的行为 [A24.10]。

根据第 58(6) 条评估居留类签证申请(A24.15)

A24.15 专门适用于存在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居留类签证申请 [A24.15]。

  • 移民官必须确信,申请人本人或通过代理人提交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隐瞒了可能对签证批准不利的相关信息,或在决定作出前未告知移民局重大情况变化 [A24.15]。
  • 根据第 58(6) 条作出认定所需的主观状态要求与 A24.5 中规定的要求相同(见上文第 58(6) 条评估标准)。总而言之:对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官员无需确定申请人是否知道信息是虚假或误导的、是否知道该信息被提供给了移民局,或是否有意欺骗 [A24.15]。对于隐瞒相关信息或未告知重大变化,官员必须确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知晓该信息 [A24.15]。该官员无需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意隐瞒或欺骗,或该信息是否必然会导致拒签 [A24.15]。
  • 包含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居留类签证申请通常会被拒绝 [A24.15]。
  • 但是,官员不得在未考虑申请的具体情况之前,就依据第 58(6) 条拒绝该申请 [A24.15]。这与 A24.10 中对临时入境类签证的要求一致。
  • 注意: 就 A24.15 而言,“隐瞒信息”包括未告知重大情况变化 [A24.15]。
  • 先前申请: A24.15 不能以先前申请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为由拒绝居留类签证申请。遇此情形,官员必须遵循 A5.25 的品格指示 [A24.15]。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