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自然正义
要求移民官员在处理申请时公正行事并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5-01
- Sources
- A1A1.1A1.5A1.10A1.15A14A14.1A14.5A23.5Y5.15
概览
所有移民决定都必须根据公平与自然正义原则作出 [A1]。这意味着决策者必须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机会以了解并回应不利信息,且不得以有偏见或预先确定的方式行事 [A1]。良好的决策需要同时关注程序与实质;公正的程序会增加公平结果的可能性 [A1.1]。所有移民官员在决定申请时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A1.1]。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决定可能会被法院审查,或成为向监察员投诉的对象 [A1.1]。第 A1.5 条提供了一个非详尽的因素清单,用以判断一项决定是否公平,以及影响所需公平程度的各种情况 [A1.5]。第 A1.15 条列出了官员在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实践步骤,包括保持开放心态、考虑所有事实,以及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理由 [A1.15]。
定义
移民决策中的公平与自然正义概念源于普通法,并已编纂入操作指令中 [A1]。第 A1.1 条明确指出,良好的决策需要同时关注程序与实质,且公正的程序更有可能确保公平的结果。所有移民官员在就申请作出决定时,都必须遵循公平与自然正义原则 [A1.1]。
该概念包含两个核心要素:
- 由无偏见的决策者作出决定的权利(反偏见规则)[A1]
- 在作出影响个人利益的决定前获得听证的权利(听证规则)[A1]
虽然具体要求取决于具体情况,但最低限度要求是,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必须将潜在的损害性信息告知申请人,并给予他们有意义的评论机会 [A1]。A1.10 通过列出引发偏见的因素并要求避免任何偏见表象,进一步完善了反偏见规则 [A1.10]。
这些原则在 A1.5 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该条列出了评估公平性的因素和情境考量,但 A1.5 的内容并不构成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2条认证的移民指令 [A1.5]。
在决策中的应用
新西兰移民局(INZ)官员必须在整个申请过程中遵循公平原则 [A1]。这包括:
- 披露官员拟作为依据的任何不利信息,除非该披露将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移民系统的完整性 [A1]
- 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限来回应此类信息 [A1]
- 确保最终决定由考虑了申请人意见且在结果中无个人利害关系的官员作出 [A1]
如果官员未能公正行事,由此产生的决定可能在审查或上诉中被撤销,或成为向监察员投诉的对象 [A1.1]。
偏见(A1.10)
一项决定是否存在偏见取决于以下因素:
- 官员是否基于性别、种族、宗教、社会经济地位、性取向等理由对申请人存在个人偏见 [A1.10]
- 官员是否在决定结果中有直接的财务或个人利益 [A1.10]
- 官员是否与申请涉及的任何人存在关系 [A1.10]
- 官员是否在未考虑所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预先决定了结果 [A1.10]
重要的是不仅要避免实际偏见,还要避免偏见的表象或嫌疑 [A1.10]。
与公平相关的因素(A1.5)
在判断一项决定是否公平时,移民官员应考虑以下方面:
- 申请是否得到了妥善考虑 [A1.5]
- 申请人是否被告知了可能对其案件不利的信息(潜在损害性信息)[A1.5]
- 申请人是否获得了合理的机会来回应不利信息 [A1.5]
- 该决定是否与其他类似申请的决定相一致 [A1.5]
- 如拒签,是否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7条给出了适当的理由 [A1.5]
- 是否仅考虑了相关信息 [A1.5]
所需的公平程度取决于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其对申请人造成的后果。影响因素包括:
- 申请是在新西兰境外还是境内提出的 [A1.5]
- 所申请签证的类别和类型 [A1.5]
- 申请人前往或停留在新西兰的理由 [A1.5]
- 申请人与新西兰可能存在的联系,如工作或家庭 [A1.5]
例如,首次申请临时签证的人因申请被拒而损失的利益,要少于已合法在新西兰居住多年并正在申请永久居民签证的人 [A1.5]。
实践步骤(A1.15)
为实现决策中的公平与自然正义,移民官员必须采取以下实践步骤 [A1.15]:
- 如果申请人坚持进行,则接受并受理以规定方式(见递交说明)提出的申请,即使该申请很可能被拒 [A1.15]。
- 考虑所有事实,对所有相关证据形式保持开放心态 [A1.15]。
- 区分事实与意见、传闻、指控、假设或报告 [A1.15]。
- 适用相关的移民及操作指令 [A1.15]。
- 如果申请被拒,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7条,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理由(见拒签说明)[A1.15]。
- 如果申请人英语不流利,或申请人要求口译员到场,则在面谈中安排口译员(见 A14 口译员说明)[A1.15]。
- 如果申请人要求其律师、移民顾问或家庭代表在场,则应予以安排 [A1.15]。
注意:法院、监察员、高级官员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可在适当情况下用作决策的指导方针 [A1.15]。
代表在面谈中的角色(A1.15.1)
如果申请人在面谈时有代表在场,必须给予该代表向移民官员就申请提出任何意见或陈述的机会。除官员酌情决定外,此类意见和陈述通常将在面谈开始和/或结束时进行 [A1.15]。
口译员规定(A14)
关于使用口译员的具体要求包含在 A14 的口译员说明中,这些要求是对 A1.15 项下公平义务的补充。[A14]
根据 A14.1,移民官员在面谈无法充分理解问题并不能用英语给出充分回答的人时,可能需要口译员的协助。如果移民官员意识到可能出现此类情况,必须在面谈前安排获取口译员。[A14.1]
在安排口译员时,移民官员应确保口译员合适 [A14.5]。官员可以使用懂得并能用面谈对象语言交流的工作人员,或是官员信任的第三方口译员 [A14.5]。然而,陪同英语不流利的面谈对象的家庭成员、朋友或代理不应被用作口译员,因为他们可能在申请结果中存在利益关系,从而可能提供不正确的翻译,给出自己的回答并提出自己的问题而非申请人的,或试图影响申请人的回应 [A14.5]。
拒签或撤销的原因
如果在新西兰境内或移民控制区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的人提出要求,移民官员必须就任何拒绝授予签证、拒绝授予特定类型签证或拒绝授予入境许可的决定给出理由 [Y5.15]。理由必须以书面形式给出,并包含《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所要求的信息,如同该理由是应适用该条规则的请求而作出的一样 [Y5.15]。若《2009年移民法》第40(3)(e) 和 (f) 条适用,则无需提供理由 [Y5.15]。当入境许可是因行政错误而被撤销时,上述要求不适用;然而,最佳实践要求,如果被撤销入境许可的人提出请求,移民官员应向其提供理由副本 [Y5.15]。
解读与边缘情况
最低要求,而非最高标准: 公正行事的义务具有灵活性,并不要求进行全面的对抗式听证 [A1]。该义务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而调整,包括对申请人潜在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法定框架 [A1]。
披露的例外情况: 在有限的情况下,例如当披露会损害正在进行的调查或国家安全时,官员可拒绝提供特定信息。然而,对公平的需求仍然存在,并可能需要替代性的保障措施 [A1]。
与其他原则的重叠: 公平与自然正义与其他义务相互交叉,包括说明理由的义务和遵循有条理的决策过程的义务。操作指令应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 [A1]。
A1.5 的非指令地位: A1.5 中的陈述是普遍性原则,并不构成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2条认证的移民指令。但这些陈述仍作为公平行事的事项指导官员的决策 [A1.5]。
绝对裁量权背景(第61条): 根据第61条作出的决定仍须遵守源于公法原则的一般公平要求。然而,公平行事所要求的内容必须根据所有情况来确定,包括绝对裁量权框架、整体法定计划、请求人的已知情况以及决定的后果。法院称此背景下的权利极为有限,与移民立法其他部分所提供的保护形成对比。[A23.5] (有关程序规则,请参阅 第61条 特殊案例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