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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驱逐出境责任

规定了一个人何时会被驱逐出境,如何告知驱逐责任,其后果包括入境禁令、上诉权利,以及关于哪些人可被驱逐出境的限制。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2
Also known as
D2.5 Liability for deportationD2.20 Limitations on deportationD2.30 Period of deportation liabilityD2.35 Cancellation or 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 liabilityD2.50 Transitional instructionsD3.5 Appeals to the Tribunal against deportation liabilityDeportation appeal rightsD3.15 Deportation liability if person unlawfully in New ZealandD3.20 Deportation liability if person's visa granted in errorD3.25 Deportation liability if visa held under false identityD3.30 Deportation liability of 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 holder for causeD3.35 Deportation liability of residence class visa holder if visa or citizenship obtained or held by fraud, forgery, etcD3.45 Deportation liability of residence class visa holder if new information as to character becomes availableD3.50 Deportation liability of residence class visa holder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D3.55 Deportation liability if refugee or protection status cancelled under section 146 of the Immigration Act 2009D3.70 When a 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 holder gives reasons why deportation should not proceedE3.60 Deportation liability of 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 holder for causeE3.65 Deportation liability if person unlawfully in New Zealand
Sources
D2.5D2.15D2.20D2.20.1D2.30D2.31D2.32D2.35D2.40D2.45D2.50D2.50.1D2.50.5D2.50.15D2.50.20D2.50.25D2.50.30D2.50.35D2.50.40D2.50.45D2.50.50D3.5D3.15D3.20D3.25D3.30D3.35D3.40D3.45D3.50D3.55D3.60D3.65D3.70E2.45E3.50E3.60E3.65D2.10.15S3.40U7.10Y6Y6.1Y6.5Y6.10

概览

驱逐出境责任源于各种作为或不作为。这些指示规定了责任何时产生、如何传达、相应后果以及任何上诉权利。决策权归移民部长所有,部长根据不同签证类别将权力委托给新西兰移民局的不同团队,但安全相关的决策仍由部长保留。[D2.5]

定义

D2.5 确立了《2009年移民法》下的驱逐出境责任框架。它涵盖个人承担责任的理由、通知方式、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以及上诉权利的可用性。这些指示将责任制度与执行的业务程序相结合。[D2.5]

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和受委托的决策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D2.5:

  • 决定一个人是否符合驱逐出境责任的标准;
  • 向受影响的个人传达责任及其后果;
  • 确定该责任是否附带上诉权利;以及
  • 协调执法行动。

移民部长保留使个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权力,并通常按如下方式委托:

  • 对于居留类签证持有人:委托给新西兰移民局内部的决策者,具体为国家办公室决议组的驱逐出境团队。[D2.5]
  • 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由合规运营部门管理。[D2.5]
  • 部长不能委托《2009年移民法》第163条(威胁或安全风险)下的决策。[D2.5]
  • 移民官和新西兰警方有权定位和调查非法滞留新西兰或因其他原因应被驱逐出境的人员,详见 D5 指示。[D2.5]
  • 移民官可以不逮捕应被拘留的人员,而是根据 D5.1 与其约定居住和报告要求。详见居住和报告要求

上诉权利: D3.5 确认,正在或已被认定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可能有权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此类上诉的详细理由和程序在《2009年移民法》中规定,并可能因承担责任的理由而异。[D3.5]

‘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上诉’是指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07条规定的理由,就驱逐出境责任向法庭提出的上诉。[D3.60]

对于非法滞留新西兰的人员,针对驱逐出境责任的人道主义上诉必须在首次成为非法状态后 42 天内提出。[D3.15] 如果该人员在临时签证申请被拒后的复议失败后成为非法状态,则 42 天期限从成为非法状态之日或收到拒签确认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算。[D3.15]

人道主义上诉的检验标准

当法庭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07条考虑基于人道主义理由针对驱逐出境责任的上诉时,只有在确信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必须批准上诉:[D3.65]

  1. 存在人道主义性质的特殊情况,使得将上诉人驱逐出新西兰是不公正或过于严厉的;并且 [D3.65]
  2. 在任何情况下允许上诉人留在新西兰都不会违反公共利益。[D3.65]

该检验标准是 conjunctive: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法庭的评估涉及在人道主义情况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人道主义上诉可用的驱逐出境责任理由。[D3.6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基于类别的委托: 驱逐出境团队(居留类)与合规运营部门(临时类)之间的分工反映了针对每个群体的不同调查和执行路径。顾问应确认哪个团队在处理案件,以了解程序。
  • 第163条限制: 因为部长不能委托安全相关的决策,任何涉及国家安全风险的案件都必须无一例外地直接上报部长。
  • 调查权力: 官员可以在正式责任确立之前,使用 D5 授予的权力识别和定位个人;因此,接受调查的人可能尚未承担驱逐出境责任,但可能会受到强制措施。

驱逐出境责任的具体理由

D2.15 提供了 D2.5 一般框架之外个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其他理由。这些理由涵盖错误、违反条件、欺诈、刑事犯罪、品格问题和安全关切。[D2.15]

非法滞留新西兰

非法滞留新西兰的人员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4条被驱逐出境 [E3.65]。该责任理由自动源于该人员的非法状态。关于合法滞留新西兰的进一步要求,请参阅 D2.10.15 中的合法身份指示 [D2.10.15]。

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签证

如果部长或移民官认定某人的签证是因行政错误而授予,并且后来没有根据《2009年移民法》的更正条款被取消或替换,则该人应被驱逐出境。[D2.15]

如果错误的签证未被取消,更正条款包括根据 E3.50 授予进一步签证。根据该条款,部长或移民官可凭其绝对酌情权,向持有人提供他们认为适当的合适类别和类型的签证;如果持有人同意,他们将授予该签证,从而解除驱逐出境责任。如果持有人不同意,责任仍将存在。[E3.50]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签证被认为因行政错误而授予:

  • 签发给新西兰公民(有限例外情况除外);
  • 签发给被排斥人员;
  • 官员本意是授予不同类型的签证;
  • 签证有效期超过法规或指示允许的期限,除非是作为例外故意授予;
  • 是基于本身因错误而授予的签证授予的;或
  • 违反特殊指示、移民指示(除非是作为例外故意且适当地授予)或某些部长指示而授予的。[D2.15]

一旦因错误授予签证而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临时签证或过渡签证持有人有** 14 天**时间,从送达之日起,给出不应被驱逐出境的正当理由。[D3.20] 如果该人持有有限签证,或者部长或移民官认定其为被排斥人员,则该权利不适用。[D3.20]

签证因行政错误被取消的人,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向移民与保护法庭就责任提出上诉,基于以下理由:

  • 如果持有居留类签证,可基于事实和人道主义理由;
  • 如果持有临时签证或过渡签证,仅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D3.20]

Y6 节确认,错误签证根据 D2.15 和 E3.50 规定的程序处理。[Y6]

Y6.1 规定了因行政错误而取消签证的更直接权力。如果移民官基于合理理由相信签证是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并且符合以下情况,可以取消该签证:

  • 该人尚未离开其抵达新西兰的机场或港口的抵达大厅;或
  • 签证是在移民控制区签发给某人,且该人仍在该区域。

取消立即生效,并输入部门记录。如果签证因行政错误被取消,入境许可(如果已授予)将无效,该人应被遣返。[Y6.1]

Y6.1(c) 中对行政错误的定义包括以下情形,这些情形大体反映了 D2.15 下的驱逐出境理由:

  • 签发给新西兰公民(除非以第 13(4)(b) 条所述情况入境);
  • 签发给被排斥人员(除非第 17 条适用);
  • 官员本意是授予不同类型的签证;
  • 签证有效期超过移民指示中规定的最大期限,除非是作为例外故意且适当地授予;
  • 是基于本身因错误而授予的签证授予的;
  • 违反特殊指示、移民指示(除非是作为例外故意且适当地授予)或根据第 378(7) 条发布的指示而授予;或
  • 基于裁定先前申请时的行政错误而授予。[Y6.1]

基于行政错误取消签证的决定 (Y6.5)

在基于行政错误取消签证时,移民官必须在取消之前尝试与该人面谈。官员必须考虑公平和自然正义的原则(参见公平和自然正义)。[Y6.5]

官员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支持和反对取消的因素,例如:

  • 该人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真正理由进入新西兰 [Y6.5];
  • 该人是否可以采取任何行动来满足签证和/或入境许可的要求 [Y6.5];以及
  • 是否存在授予签证和入境许可的任何其他障碍。[Y6.5]

移民官还必须考虑 Y5.20 中概述的国际公约的影响。[Y6.5] 官员必须记录取消签证决定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输入部门记录。[Y6.5]

海关官员就行政错误取消签证的转介

海关官员如果取消因行政错误而授予某人的签证,尽管有 Y6.5(a) 的程序,仍可立即授予该人新签证。否则,官员必须将该人转介给新西兰移民局,以便根据 Y6.5 进行考虑。[Y6.10]

在此语境中,‘海关官员’指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80条指定的移民官。[Y6.10]

使用虚假身份持有的签证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6条(使用虚假身份持有签证)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可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权利因持有的签证类别而异。[D3.25]

临时签证或过渡签证持有人:

  • 可在首次非法滞留新西兰后 42 天内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出上诉。[D3.25]
  • 如果部长认定签证是使用虚假身份持有的,该人有 14 天时间从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给出不应被驱逐出境的正当理由。[D3.25]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 可在首次非法滞留新西兰后 42 天内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出上诉。[D3.25]
  • 如果部长认定签证是使用虚假身份持有的,该人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基于事实向法庭就责任提出上诉。[D3.25]

因该理由被驱逐出境者,将被永久禁止入境(参见下文的禁止入境表)。[D2.45]

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 — 有因驱逐

如果部长或移民官认定有充分理由,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应被驱逐出境。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违反签证条件;
  • 刑事犯罪;
  • 其他品格问题;
  • 在签证申请期间隐瞒相关信息;或
  • 持有人的情况不再符合授予签证的规则或标准。[D2.15][E3.60]

当移民官认定临时签证持有人基于这些理由应被驱逐出境时,可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只有持有适当授权的官员才能做出该认定。通知必须符合相关指示中规定的要求。[D2.15][E3.60]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7条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有** 14 天时间从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给出不应进行驱逐出境的正当理由。[D3.30][E3.60] 如果该人是有限签证持有人,或者部长或移民官认定该人为被排斥人员,则该权利不适用。[D3.30][E3.60] 该人还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就其责任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最迟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提出。[D3.30][E3.60]

例如: 无合理理由未去就读学校的学生签证持有人,或未经授权从事工作的访客签证持有人。[E3.60]

U7.10 为学生签证持有人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违反条件(出勤、就业、持有保险、与法定监护人同住)可能使学生承担驱逐出境责任;如果学生被要求与法定监护人同住(参见 U3.30),而该监护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学生也将承担责任。[U7.10]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 欺诈、伪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在以下情况下应被驱逐出境:

  • 该人被判犯有罪行,证明其居留申请(或作为居留基础的前期签证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具有欺诈性、伪造、虚假或误导性,或隐瞒了相关信息;或
  • 部长认定此类信息具有欺诈性、伪造、虚假或误导性,或隐瞒了相关信息,即使没有定罪。[D2.15]

此外,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的前公民,如果其因在获取促成公民身份的移民身份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被剥夺公民身份,则应被驱逐出境。[D2.15]

上诉权利: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8条(欺诈、伪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D3.35]

  • 如果该人被判犯有罪行,证明其居留类签证或入境许可是通过欺诈、伪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获得,或基于以此方式获得的签证而授予的——仅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D3.35]
  • 如果部长认定该人的居留类签证或入境许可是通过欺诈、伪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获得,或基于以此方式获得的签证而授予的——可基于事实和人道主义理由。[D3.35]
  • 如果该人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且该人被剥夺了公民身份——仅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D3.35]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D3.35]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 违反签证条件

如果部长认定居民未满足其签证条件或严重违反了签证条件,该居民应被驱逐出境。[D2.15]

上诉权利: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9条(违反居民签证条件)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既可基于事实,也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D3.40]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D3.40]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 新品格信息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在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后的五年内,如果出现新的信息,且该信息:

  • 与该人的品格有关;
  • 在授予签证时是相关的;并且
  • 部长认定,如果当时有该信息,该人本不符合获得签证的资格,则该人应被驱逐出境。[D2.15]

新信息可能涉及该人是否曾是或本应是被排斥人员,或移民指示中的品格标准。[D2.15]

上诉权利: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60条(新品格信息)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既可基于事实,也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D3.45]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D3.45]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 刑事犯罪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如果在新西兰境内或境外,因在特定时间范围和刑罚门槛内的罪行被定罪,应被驱逐出境:

  1. 可能判处 3 个月或以上监禁的罪行,且在非法滞留新西兰期间、持有临时签证期间,或在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后 2 年内犯下。
  2. 可能判处 2 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且在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后 5 年内犯下。
  3. 导致判处 5 年或以上监禁(或可能执行 5 年或以上的不定期刑)的罪行,且在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后 10 年内犯下。
  4. 违反《移民法》特定条款(第 350(1)(a) 条或第 351 条)的罪行,且在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后 10 年内犯下。[D2.15]

基于该理由承担责任者,可在被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后 28 天内,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向法庭提出上诉(如果是难民或受保护人,则可就其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决定提出上诉)。[D2.15][D3.50] 在计算 2 年、5 年和 10 年期限时,因任何罪行被定罪后在监狱服刑的任何时间均不计入。累计刑期视为单一刑期。[D2.15]

确定个人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的时间

就刑事犯罪和新品格理由而言,个人首次持有居留类签证的日期为:

  • 如果在新西兰境内授予,则为签证授予日期;
  • 如果在海外授予,则为作为居留类签证持有人首次抵达并被授予入境许可的日期;
  • 如果该人在连续离开至少 5 年后重新入境,则为首次重新入境日期;
  • 对于免签证人士,则为连续离开至少 5 年后的首次重新入境日期。[D2.15]

对根据过渡性条款被视为持有居留类签证的人员适用特殊规则。[D2.15]

取消难民或保护身份

非新西兰公民,且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46条其难民或受保护人身份被取消者,应被驱逐出境。[D2.15] 因难民或保护身份而获得居留类签证的持有人,如果根据 C6 失去难民或保护身份,也可能被驱逐出境。[S3.40]

上诉权利: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62条(取消难民或保护身份)承担驱逐出境责任者,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28 天内,向移民与保护法庭就驱逐出境责任提出上诉:[D3.55]

  • 仅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如果该人被判犯有罪行,证明其通过欺诈、伪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获得了难民或受保护人身份的认可;或 [D3.55]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可基于事实和人道主义理由。[D3.55]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D3.55]

威胁或安全风险

如果部长证明某人构成威胁或安全风险,总督可通过枢密院令下令将该人驱逐出境。该人即承担驱逐出境责任。总督可以撤销该命令。[D2.15]

驱逐出境的限制

难民和受保护人的限制

根据《2009年移民法》,任何被认可为难民或受保护人的人,以及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均不得被驱逐出境。但是:

  • 只有在《难民公约》第 32.1 条或第 33 条允许驱逐的情况下,难民或难民申请人才可被驱逐出境。[D2.20]
  • 受保护人可被驱逐至任何地方,但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将面临酷刑(定义见《2009年移民法》第 130(5) 条)、任意剥夺生命或残忍待遇(定义见《2009年移民法》第 131(6) 条)的地方除外。[D2.20]

外交和领事豁免

任何当时根据《1968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法》(该法第 10D(2)(d) 条提及者除外)或《1971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享有管辖豁免的人,不得根据《2009年移民法》被驱逐出境。[D2.20]

《1987年移民法》下的过渡性保护

如果根据《1987年移民法》第93条禁止将其驱逐出境,则不得根据《2009年移民法》将其驱逐出境。[D2.20.1]

驱逐出境责任期限

居留类签证持有人自责任产生后 10 年内仍可被驱逐出境。[D2.30]

10 年期限的计算不包括:

  • 因任何罪行被定罪后在监狱服刑的时间;
  • 部长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72条暂停责任,或移民与保护法庭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12条暂停责任的任何期间。[D2.30]

非法滞留新西兰并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4条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只要其仍非法滞留新西兰,就始终可被驱逐出境。[D2.30]

在新西兰境外时的责任

个人在新西兰境外时,可能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5条至第163条的任何规定承担驱逐出境责任。该法第6部分和第7部分的相关规定适用,如同该人在新西兰境内一样。[D2.30]

如果在新西兰境外的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且持有签证,他们可以:

  • 向移民与保护法庭就其责任提出上诉;
  • 在可以提出上诉的期间前往新西兰;并且
  • 在上诉裁决之前前往新西兰。[D2.30]

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影响

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被禁止:

  • 如果非法滞留新西兰,则申请签证;[D2.30][E2.45]
  • 如果目前持有签证,则申请不同类别或类型的签证(他们只能申请在承担驱逐出境责任之前持有的同一类别和类型的签证)。[D2.30][E2.45]

但是,部长或移民官可凭其绝对酌情权,向目前持有签证的人授予不同类别或类型的签证。[D2.30][E2.45] 此外,部长可凭其绝对酌情权,向根据上述限制被禁止申请任何签证的人(包括非法滞留新西兰者)授予临时签证。[E2.45]

在个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期间:

  • 必须暂停处理该人提出的任何不同类别或类型签证的申请,但法庭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 188(1)(d) 或 (e) 条发回部长或首席执行官的申请除外;[D2.30]
  • 必须暂停处理任何根据《1977年公民身份法》第8条或《1982年公民身份(西萨摩亚)法》第 7(1)(b)(ii) 条授予新西兰公民身份的申请。[D2.30]

驱逐出境责任通知

当一个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且新西兰移民局打算执行驱逐出境时,必须向该人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D2.31]

以下情况下,不适用送达通知的要求:

  • 该人因非法滞留新西兰而承担驱逐出境责任;或
  • 该人在《2009年移民法》第163条(威胁或安全风险)下的驱逐令中被点名。[D2.31]

通知可通过当面送达方式送达。只有移民官,或代表移民官行事的其他人,才能通过当面送达方式送达通知。[D2.31]

为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移民官可在仅凭《2009年移民法》第286条的授权而无其他授权的情况下,必要时使用武力:

  • 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被点名的人在场的任何合理时间(白天或夜晚)进入并搜查任何建筑物或场所;以及
  • 送达通知。[D2.31]

通知的内容

驱逐出境责任通知必须由部长或移民官签署,并载明:[D2.32]

  1. 产生驱逐出境责任所依据的《2009年移民法》条款;[D2.32]
  2. 产生驱逐出境责任的理由;[D2.32]
  3. 如适用,在通知送达后 14 天内说明不应进行驱逐出境的正当理由的权利,以及应向谁说明该理由;[D2.32]
  4. 是否有针对驱逐出境责任的上诉权利,如果有:
    • 上诉权利是什么;
    • 如何行使;
    • 提出上诉的时限;[D2.32]
  5. 该人可能被禁止进入新西兰的期限或期间;[D2.32]
  6. 在禁止期间试图返回新西兰的后果;[D2.32]
  7. 偿还政府驱逐出境费用的要求;[D2.32]
  8. 如适用,难民和保护官员已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64条确定不禁止对该人进行驱逐出境;以及 [D2.32]
  9. 如适用,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72(3)或212(3)条重新激活驱逐出境责任的依据。[D2.32]

说明不应进行驱逐出境的理由

当临时入境类签证持有人有权说明不应进行驱逐出境的正当理由并希望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由该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交书面文件 [D3.70]。书面文件必须发送至驱逐出境责任通知中指定的地址,并且新西兰移民局必须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内收到 [D3.70]。

在书面文件中,该人应提供通信地址,并列明其希望移民官考虑的所有情况 [D3.70]。

移民官在考虑书面文件时,没有义务向该人或任何其他来源寻求进一步信息 [D3.70]。但是,如果提交了书面文件,则在考虑是否取消该人驱逐出境责任时必须予以考虑 [D3.70]。

必须由不同于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的移民官的另一位移民官进行考虑 [D3.70]。该官员还必须考虑合规指示的目标(参见 D1)[D3.70]。

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该人官员是否取消驱逐出境责任的决定 [D3.70]。官员将留意该人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向移民与保护法庭提出上诉的期限(如适用)[D3.70]。

官员必须告知该人,其提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已被考虑,以及关于该人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决定是否已改变 [D3.70]。

任何规定均不妨碍有上诉权利的人在提供书面文件之前,或在提供文件后但新西兰移民局做出决定之前,向移民与保护法庭就其驱逐出境责任提出上诉 [D3.70]。该人有责任确保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上诉 [D3.70]。上诉期不因该人已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关于不进行驱逐出境的书面文件而受影响 [D3.70]。

责任的取消或暂停

部长可取消或暂停责任

移民部长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取消某人的驱逐出境责任。[D2.35] 部长还可暂停居留类签证持有人的责任,最长达 5 年,但须遵守通知中规定的任何条件,这些条件自通知之日起生效。[D2.35] 无论该人是否已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 155(2)、156(2)(b) 或 157(2) 条给出正当理由,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部长均可行使这些权力。[D2.35]

如果某人未能遵守暂停条件,部长可通过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列明理由)重新激活责任,该人有 28 天时间离开新西兰(受《2009年移民法》第 175A(4) 条约束)。[D2.35] 如果该人已就责任提出上诉,部长必须将任何取消、暂停或重新激活的情况通知移民与保护法庭。[D2.35]

取消或暂停责任的决定属于部长的绝对酌情权。[D2.35] 如果该人在监狱中,暂停期从释放之日起开始。[D2.35] 取消或暂停并不妨碍该人因其他理由承担驱逐出境责任。[D2.35]

受害者的提交意见权

在决定是否取消或暂停责任时,部长必须考虑该人被判有罪且责任源于该罪行的受害者所提交的任何书面意见。[D2.35] 部长必须应要求向该人的律师或代理人提供受害者意见的副本。可向该人出示意见,但该人不得保留副本。[D2.35] 如为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或安保而有必要,部长可隐瞒意见的任何部分,且不得考虑任何被隐瞒的部分。[D2.35]

驱逐令的送达

驱逐令是强制某人离开新西兰的正式文书,只有在法定等待期和上诉权利均已用尽后方可送达。[D2.40]

送达权限

驱逐令只能由移民官(或代表移民官行事的其他人)或警员送达。[D2.40] 如果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在新西兰境外,则只有在其仍持有签证时,才能送达该命令。[D2.40]

送达时间

可以送达驱逐令的最早日期取决于该人是否有权说明不应进行驱逐出境的正当理由、是否有上诉权利,或两者皆有。[D2.40]

  • 无正当理由说明权或上诉权: 可在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后立即送达驱逐令,前提是不存在此类权利。[D2.40]
  • 仅有正当理由说明权:
    • 如果未提交书面文件,可在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后 15 天送达驱逐令。[D2.40]
    • 如果提交了书面文件且决策者决定应继续进行驱逐出境,可在该人收到该决定通知的次日送达驱逐令。[D2.40]
  • 仅有上诉权:
    • 如果未提出上诉,可在上诉期届满的次日送达驱逐令。[D2.40]
    • 如果提出上诉但撤回,可在撤回次日送达。
    • 如果上诉已裁决且维持责任,则在法庭对上诉做出裁决后 28 天送达,但须遵守任何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的情况。[D2.40]
  • 同时拥有两种权利: 可在两个计算日期中较晚者送达驱逐令。[D2.40]
  • 违反暂停条件: 如果责任曾被暂停后又被重新激活,可在重新激活的驱逐出境责任通知送达后 28 天,或任何基于上诉的更晚日期送达驱逐令。[D2.40]

立即送达

在特定情况下,可立即送达驱逐令:[D2.40]

  • 该人已被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且既无正当理由说明权也无上诉权;
  • 已就该人作出《2009年移民法》第163条下的枢密院令,该人在 2010 年 11 月 29 日凌晨 2 点前已非法滞留新西兰,且继续非法滞留新西兰,并且无上诉权;
  • 该人持有的有限签证已过期,除非其已根据第一种情况被送达驱逐出境责任通知。

应个人要求提前送达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如果承担驱逐出境责任的人要求提前送达,可提前送达驱逐令。[D2.40]

禁止入境

年满 18 岁被驱逐出新西兰的人,在适用的禁止入境期间,不得返回新西兰,也不得被授予签证或入境许可,如下表所示 [D2.45]:

驱逐原因 禁止期(自驱逐日期起)
适用《2009年移民法》第155条(签证因行政错误授予,未被取消)
适用第154条(非法滞留新西兰),在成为非法状态后12个月内被驱逐 2年
适用第154条(非法滞留新西兰),在成为非法状态后12个月或更长时间被驱逐 5年
适用第154条,第二次或后续非法滞留期 5年
适用第157条(有充分理由驱逐临时入境签证持有人) 5年
适用第159条(违反居民签证条件) 5年
适用第156条(基于虚假身份授予签证) 永久
适用第158条(申请中存在欺诈、伪造等) 永久
适用第160条(新品格信息) 永久
适用第162条(因欺诈取消难民/保护身份) 永久
适用第161条(居留类签证持有人被判特定罪行) 永久
适用第163条(被证明构成威胁或安全风险) 永久

仅因非法滞留新西兰而承担驱逐出境责任,并在被送达驱逐令之前自愿离境的人,不受任何禁止期的限制。[D2.45]

确定驱逐原因的条款为最后一份驱逐令中所述的条款,如果没有驱逐令,则为最后一份驱逐出境责任通知中所述的条款。[D2.45]

在禁止期内试图重新入境

如果受禁止期限制的人试图进入新西兰,禁止期将从以下日期重新开始:

  • 尝试入境未成功的日期,或
  • 如果重新入境成功,则从再次被驱逐出境的日期开始。 [D2.45]

过渡性条款(《1987年移民法》)

这些条款规定了根据《1987年移民法》作出的许可、遣送令和驱逐令在《2009年移民法》生效后如何继续运作。[D2.50]

因行政错误撤销临时许可(2009年前)

根据《1987年移民法》因行政错误而授予的临时许可,可根据 D2.50.1 予以撤销,并处理该人的身份。[D2.50.1]

行政错误的例子包括许可是:签发给新西兰公民或豁免人员;签发给适用《1987年法》第7条的人;类型与预期不同;违反特殊指示、指令或政府政策而签发;签发期限超过允许期限;或基于先前错误的签证/许可决定而签发。[D2.50.1]

移民官可凭其绝对酌情权,在经该人同意后,提供并授予适当的签证,而不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5条将该人视为应被驱逐出境。[D2.50.1] 如果该人仍在签发办公室或抵达大厅,官员可根据该法第67条取消该许可(视为根据《2009年法》第415条视为持有的签证),如同该许可是根据《2009年法》授予的一样。[D2.50.1]

撤销《1987年法》下的许可、遣送令和驱逐令

在《1987年移民法》被废除后,该法继续适用于以下人员:

  • 其签证或许可根据《1987年法》被撤销(无论是否送达通知);
  • 受《1987年法》下的遣送令约束;或
  • 受《1987年法》下的驱逐令约束。[D2.50.5]

如果向难民身份上诉机构以外的上诉机构提出的上诉已提交但尚未裁决,则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46条完成上诉。如果该人有资格上诉但未上诉,则适用《2009年法》第447条。[D2.50.5]

如果该人未上诉或上诉不成功,则遣送或驱逐的执行如同根据《2009年法》进行的驱逐一样,并且该人可被根据该法第9部分进行逮捕和拘留。[D2.50.5]

遣送行动 — 过渡性条款

受《1987年移民法》下的遣送令约束的人,在该法废除后仍受其约束;《1987年法》的规定继续适用。[D2.50.15] 移民官可在考虑所有情况后,酌情通过由警员羁押该人离境,或在无羁押情况下监控其离境的方式执行遣送。[D2.50.15]

废除后仍可被遣送的人员

非法滞留新西兰且是遣送令对象的人,可被遣送。[D2.50.20]

关于视为签证的驱逐出境责任

个人可能就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15条或第417条视为持有的签证,根据该法第6部分承担驱逐出境责任,无论责任原因是产生于视为持有之前还是之后。[D2.50.25] 驱逐出境责任的时间期限计算包括废除前该人持有相应许可、签证或豁免的任何时间。[D2.50.25]

根据《1987年法》签发的遣送令的有效性

遣送令自送达起保持有效,直至该人被遣送后满 5 年,除非提前取消。[D2.50.30] 如果对象在命令作出之日未满 17 岁,则该命令仅在其被遣送之前保持有效。[D2.50.30] 尽管《1987年法》被废除,该命令仍然有效。[D2.50.30]

取消根据《1987年法》签发的遣送令

如果遣送令是因错误签发,或者移民官认为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1条授予签证是适当的,则可取消该遣送令。[D2.50.35] 指定官员可在该人仍在新西兰时,通过批注并当面送达副本的方式取消命令;取消命令指示立即解除羁押。[D2.50.35] 如果该人已经离境或已被遣送,可通过《2010年移民(证明、授权令和其他表格)条例》附表中的表格 6 通知取消。[D2.50.35]

取消与个人权利的考虑

任何人都无权申请取消遣送令。[D2.50.40] 但是,如果该人提供了与新西兰国际义务相关的个人情况信息,移民官必须考虑取消该命令。[D2.50.40]

在考虑取消时,官员必须考虑任何相关的国际义务,但除此之外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没有义务适用任何特定检验标准(包括《1987年法》第 47(3) 条中的检验标准)或进行进一步查询。[D2.50.40] 官员没有义务给出理由,《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不适用。[D2.50.40] 如果考虑了国际义务,官员必须记录这些义务的描述和有关该人情况的事实。[D2.50.40]

执行《1987年法》下的遣送令

受遣送令约束的人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被逮捕和拘留。[D2.50.45] 执行方式为将该人安置在离开新西兰的交通工具上。[D2.50.45] 警方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并在离境前拘留最多 96 小时,并可继续在交通工具上拘留该人,以防止其在离境前离开交通工具。[D2.50.45]

当该人是未满 18 岁的未婚未成年人且没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时,移民官必须做出合理努力,联系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商定旅行安排,指定一名负责的成年人,并给予该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的机会。[D2.50.50] 旅行安排应与指定的负责成年人(如果无法做到,则与社会福利总干事)协商做出。[D2.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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