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居留类签证持有者
识别根据《2009年移民法》被视为持有居民类签证的人群类别,包括前许可证持有人和前公民。
- Status
- needs_review
- Updated
- 2026-04-29
- Sources
- RA4RA4.1RA4.5RA4.10RV2.15
概览
根据《2009年移民法》,某些人即使从未根据该法获得居民类签证,也被视为持有该签证。这些人包括其移民身份从《1987年移民法》制度延续而来的人,或者免于持有居留许可证的人,或者丧失新西兰公民身份的人。[RA4]
这些被视为持有类别涵盖:根据《1987年移民法》签发的回头居民签证持有人;根据该法授予或被视同持有的居留许可证持有人;根据《1999年移民条例》免于持有居留许可证的人;以及曾拥有新西兰公民身份但后来放弃或被剥夺该身份的人。[RA4][RA4.10]
定义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75条、附表5以及第415条,如果一个人属于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则被视为持有居民类签证:[RA4]
- 他们持有根据《1987年移民法》签发的居民签证或回头居民签证。持有居民签证的人被视为持有带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 [RA4.5]。持有回头居民签证的人,如果该签证为无限期,则被视为持有永久居民签证 [RA4.1],在其他情况下则视为持有带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 [RA4.5]。[RA4]
- 他们持有根据《1987年移民法》授予的居留许可证。这使他们被视为持有无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 [RA4.10]。
- 根据《1987年移民法》,他们被视同持有居留许可证 [RA4.10]。
- 根据《1999年移民条例》,他们被豁免在新西兰持有居留许可证的必要 [RA4.10]。
- 他们曾拥有新西兰公民身份,随后放弃或被剥夺了该身份 [RA4.10]。
这些规定本质上是过渡性的,确保根据早期立法持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在《2009年移民法》下继续持有等效身份,而无需提出新的申请。[RA4]
这种视同持有通过法律的执行而自动生效。该身份的存在不需要新西兰移民局的申请或裁决,尽管如果需要身份证明,个人可能需要确认或转移其居民类签证(参见 R7 中的确认和转移规定)。[RA4]
RA4.10 进一步规定,如果新西兰境内的人属于最后四种类别(上述第2-5类)中的任何一类,则被视为持有无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持有或被视同持有居民签证的人可以无限期地在新西兰境内停留,但如果他们希望离境并以居民身份返回,则必须在其旅行证件中持有具备有效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RA4.10] 如果该人的居留许可证受制于根据《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施加的要求,则其居民签证视为受制于与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RA4.10]
决策中的应用
当移民官员遇到声称凭借这些视同类别之一持有居民类签证的人时,必须核实该人属于相关类别。这通常涉及审查显示以下内容的历史记录:[RA4]
- 根据1987年法签发回头居民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或者
- 该人被视同持有居留许可证的证据;或者
- 根据1999年条例豁免的证据;或者
- 前新西兰公民身份及其随后放弃或被剥夺的证据。
如果该人确实属于视同类别,则持有居民类签证,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无限期在新西兰停留、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是,居民类签证的具体类型(居民签证或永久居民签证,有或无旅行条件)取决于适用视同规定的哪一项。[RA4]
如果该人无法证明其属于视同类别,则若希望获得居民身份,必须根据标准指示申请居民类签证。[RA4]
解释与边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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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签证和回头居民签证(1987年法): 持有根据《1987年移民法》授予的居民签证的人,被视为持有允许在该居民签证规定的期限或截止日期前单次前往新西兰旅行,并在获准入境后无限期停留在新西兰的居民签证。[RA4.5] 持有有限期回头居民签证的人,被视为持有允许在该回头居民签证规定的期限或截止日期前无限次前往新西兰旅行的居民签证。[RA4.5] 持有无限期回头居民签证的人,根据RA4.1被视为持有永久居民签证。[RA4.1] 如果根据RA4.5第1或第2款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的人,曾受制于根据《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在授予许可证时)施加的要求,则其居民签证受制于与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RA4.5] 这一区别对旅行权利很重要:永久居民签证持有人可以自由旅行,而带有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持有人必须保持有效的旅行条件才能重新入境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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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许可证持有人(1987年法): 这些人被视为持有无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 [RA4.10]。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无限期留在新西兰,但如果离境,则需要旅行条件才能再入境。[RA4] 如果其居留许可证受制于根据1987年法第18A条施加的要求,则其居民签证视为受制于与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RA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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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持有居留许可证的人(RA4.10.1): 一个人即使从未实际获得居留许可证,也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前提是:
- 他们于1974年4月2日前合法抵达以取得永久居留权,且不是根据《1964年移民法》或任何相应早期法律发放的许可证;并且
- 从抵达之日起持续在新西兰停留,除了在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度过的时间,或在澳大利亚度过的时间(如果在这些期间,他们是英联邦公民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且能够无限制地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生活);并且
- 在《1987年移民法》生效前一刻在新西兰(即1987年10月31日午夜在新西兰);并且
- 根据《1987年移民法》,未获豁免持有居留许可证。 如果满足这些要求的人请求确认其居民身份,移民官员必须在其护照上加签居民类签证。[RA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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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条例下的豁免: 根据《1999年移民条例》,某些人免于需要居留许可证。这些人被视为持有无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豁免可能适用于外交官、某些官员或其他指定类别。[RA4][RA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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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西兰公民: 放弃或被剥夺新西兰公民身份的人被视为持有无旅行条件的居民签证 [RA4][RA4.10]。这防止了无国籍状态,确保该人在失去公民身份后在新西兰拥有合法的移民身份。此人无需申请居民身份——自动获得。但是,该人的权利是居民签证持有人的权利,而非公民权利;他们受制于移民管控,可能需要旅行条件才能重新入境新西兰,并理论上可能面临被驱逐出境的责任。[RA4] 因放弃公民身份而持有居民签证的人,可以根据RV2.15申请永久居民签证,而无需满足RV2.5中的标准承诺标准 [RV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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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确认/转移的互动: 被视为持有居民类签证的人可能需要确认该身份或将其转移到当前护照中(请参阅居民类签证确认和转移规定)。视同规定的运作独立于证件——无论是否在护照中显示,该身份都存在——但在实践中,旅行、就业和获取服务都需要身份证明。[R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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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到期日: 根据RA4被视同持有的居民类签证不会到期,除非持有人(就居民签证而言)在没有旅行条件的情况下离开新西兰,或者随后被授予其他移民身份。该身份无限期持续。[R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