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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合规目标

阐明新西兰移民局合规指令的目标:通过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维护移民法的完整性。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7
Sources
D1D7D7.1D7.5D7.10D7.15D7.20D7.25D7.30D7.45D7.50D7.55D7.60D7.65D7.70D7.75

概览

新西兰移民局的合规指引旨在通过发现违规行为并运用执法工具(包括起诉)来鼓励遵守规定,从而维护移民法律的完整性。[D1]

定义

合规指引的目标在 D1 中说明:维护新西兰移民法律及相关要求的完整性。这涉及识别违反移民法律和移民指引的行为,并运用所有可用的执法措施依法处理。起诉被明确列为工具之一。[D1]

在决策中的应用

行使合规权力的移民官员——例如发出侵权通知、寻求法院处罚或启动驱逐程序——必须与 D1 中的目标保持一致。该目标框定了所有合规行动的目的,确保执法的方向是维护系统完整性,而不仅仅是惩罚性结果。[D1]

解释与边缘案例

  • 执法工具: 提及的"适当的执法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侵权通知、民事罚款、冷却期名单和刑事起诉。工具的选择取决于违规的严重性和性质。[D1]
  • 更广范围: 该目标不仅限于雇主违规,还适用于任何违反移民法律或指引的人,包括签证申请人、顾问和运输运营商。
  • 自由裁量权: 虽然该目标是强制性的,但执法工具的选择仍然是自由裁量的,并受其他合规指引和公平原则的指导。
  • 罪行条款: 《2009年移民法》包含若干罪行条款,为起诉违反移民法律的行为提供了法定依据。[D7]
    • 根据第342条,在任何签证或入境许可申请、意向书、变更、豁免或取消签证条件的请求,或向移民部长或移民与保护仲裁庭提出的上诉中,提供明知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信息、证据或意见书,即属犯罪。[D7.1]
    • 向移民官员或难民与保护官员出示或交出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信息,明知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误导性的;或以明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填写作为边境要求一部分所需的任何文件;或未能遵守《2009年移民法》第103条规定的任何责任,也属犯罪。[D7.1]
    • 根据第343条,为获取重大利益而协助、教唆、煽动、劝告或促使他人非法滞留新西兰或违反任何签证条件,即属犯罪。无论在新西兰境内还是境外,以及无论该他人是否实际进入新西兰,协助、教唆、煽动、劝告或促使他人:非法进入新西兰(明知该入境是非法的或罔顾其合法性);违反任何签证条件;非法滞留新西兰;或以明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为该法第98条或第103条、任何签证或入境许可申请、意向书、变更/豁免/取消条件的请求,或向部长或移民与保护仲裁庭提出的上诉之目的,填写入境新西兰的文件,也属犯罪。[D7.5]
    • 根据第344条,妨碍移民官员或警员行使《2009年移民法》规定的权力,或未能满足该法规定的要求,即属犯罪。这包括,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按要求拒绝或未能出示或交出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信息,未能留在移民管制区或指定地点或遵循移民官员的指示,或拒绝或未能按要求提供生物识别信息,包括根据强制令要求提供。[D7.10]
    • 根据第279条,移民官员在怀疑有犯罪时也有权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并且经警告后,根据第344条,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或不遵守任何此类要求,即属犯罪。[D7.10]
    • 根据第345条,不当处理移民或身份证件即属犯罪。这包括出示、交出或冒充某文件是自己的,而明知该文件与他人有关或是伪造或欺诈获得的;以及出售、租用、借出、赠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与本人有关的文件,明知或意图让接收者滥用该文件。“移民或身份证件”涵盖护照、身份证明、护照签注、签证证明、申请签证的邀请函、公民身份证明以及任何声称是此类文件的东西。[D7.15]
    • 根据第346条,非移民官员或难民与保护官员的人冒充或假装是该等官员,即属犯罪。[D7.20]
    • 根据第347条,发布、传播、导致或促使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或陈述,旨在鼓励、诱导、阻止或防止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移民新西兰,且明知该信息或陈述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即属犯罪。[D7.25]
    • 根据第348条,非移民官员或难民与保护官员的任何人在他人签署表格并声明其内容属实后:更改其上输入的信息;在其上输入更多信息;更改其附带的任何材料;附带任何材料或更多材料至其上;并且未指明信息或内容已被更改以及更改者是谁,即属犯罪。[D7.30]
    • 剥削非法雇员和临时工人: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50条,雇主在允许非法雇员或临时工人工作的同时,若对严重不支付《2003年假日法》规定的假日工资、严重违反《1983年最低工资法》或严重违反《1983年工资保护法》负有责任,即属犯罪。采取旨在阻止或妨碍雇员离开雇主服务、离开新西兰、查明或寻求法定权利或披露工作环境的行为,也属犯罪。[D7.45] 确定严重性的因素包括所涉金额、单次或多次发生、意图、对记录保存义务的遵守情况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D7.45] 被禁止行为的示例包括取得或保留持有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限制使用电话或私人电话使用;阻止或妨碍该人离开场所,或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离开;以及妨碍劳工监察员进入或进入场所。[D7.45] 就这些规定而言,临时工人是指雇主知道其持有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人,或雇主罔顾其是否持有此类签证的人;非法雇员是指从事雇主知道该人无权从事或罔顾其权利的工作的人。[D7.45]
    • 教育提供者罪行: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52条,教育提供者明知某人根据该法无权参加学习课程而允许其参加,或在某人无权参加时(无论是否知晓)允许其参加学习课程,即属犯罪。[D7.50] 该罪行不适用于义务教育;儿童无论其权利如何均可上学,直至其19岁生日后的1月1日。[D7.50] 对于严格责任部分,如果提供者不知道该人无权利,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尽职调查以确定权利,则构成抗辩理由。[D7.50] 如果在过去12个月内,移民官员已书面通知提供者该人无权利的事实,则提供者被视为知道该人无权利。[D7.50] 移民官员可要求提供者停止向该人教学或培训,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要求,并警告不遵守可能导致起诉。还应考虑该学生是否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7条应被驱逐出境。[D7.50]
    •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53条,被传唤出席仲裁庭作证或出示文件、记录或物品的人,无充分理由而未出席、拒绝宣誓或作证、或未能出示此类物品,即属犯罪。故意妨碍或阻碍仲裁庭,或无充分理由而未遵守仲裁庭的任何要求或命令,也属犯罪。[D7.55]
    •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54条,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该法第151(1)条规定的难民和保护申请人的保密要求,或发布违反这些要求而披露的任何信息,即属犯罪。[D7.60]
    • 根据其他立法起诉: 虽然《2009年移民法》有其自身的处罚规定,但根据罪行的性质,也可能需要根据其他立法进行起诉。例如,文件欺诈可根据《1961年刑法》(由新西兰移民局欺诈部门提起诉讼)处理,护照伪造可根据《1992年护照法》追究。[D7.65]
    • 与罪行相关的过渡性条款: 根据 D7.70,《2009年移民法》第343(1)(d)条(为重大利益违反签证条件)和第344(a)条(妨碍或未能满足要求)中的罪行,无论该条件或文件/信息要求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施加的,还是在合法要求下根据《1987年移民法》施加的,均适用。这确保与2009年之前文书相关的行为仍然可被起诉。[D7.70]
    • 雇主的过渡性抗辩: 根据 D7.75,如果在《2009年移民法》生效前雇主允许某人为其工作;该人开始工作时,雇主根据《1987年移民法》第39(1B)条有合理辩解允许其从事工作;且该人根据《2009年移民法》无权从事该工作,则雇主不对《2009年移民法》第350(1)(b)条下的罪行承担《1987年移民法》废除后任何期间的责任。如果移民官员(根据《1987年移民法》或《2009年移民法》)书面通知雇主,该工人无权从事该工作,则此抗辩失效。[D7.75]

引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