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密信息决定
规定了与安全或犯罪行为相关的机密信息在移民决策中可能如何被确定和使用的过程。
- Status
- needs_review
- Updated
- 2026-04-25
- Sources
- A19A19.1A19.1.1A19.1.5A19.1.10A19.1.15A19.1.20A19.1.25A19.1.30
概览
移民操作手册第A19节允许移民部长确定机密信息涉及安全或犯罪行为事项,并可在作出移民决定时予以依据 [A19]。该节为从政府机构获取机密简报、在签证、入境、驱逐及难民/保护决定中使用该信息,以及将其提交至移民与保护法庭或法院提供了框架 [A19]。
A19.1给出了“机密信息”、“相关机构”及“涉及机密信息的诉讼”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关机构行政长官的义务、保护与解密规则、出具指控摘要的要求、说明理由的义务,以及禁止向情报与安全监察长提出投诉的规定 [A19.1][A19.1.1][A19.1.5][A19.1.10][A19.1.15][A19.1.20][A19.1.25][A19.1.30]。
定义
机密信息
机密信息是指,相关机构行政长官书面证明不得披露的信息,除非《2009年移民法》另有明确规定,因为 [A19.1]:
- 该信息属于A19.1(c)所规定的种类;且
- 对该信息的披露将属于A19.1(d)所规定的披露类型。
相关机构行政长官不得将认证信息为机密信息的权力委托给他人 [A19.1]。
信息符合第一个条件的情形包括,该信息 [A19.1]:
- 可能导致识别或提供有关信息的来源、性质、内容或范围的细节,或相关机构可用的援助性质或类型及行动方法
- 涉及相关机构已经采取、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特定行动
- 由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提供,且该提供方不同意披露。
披露符合第二个条件的情形为,该披露很可能会 [A19.1]:
- 损害新西兰的安全或防御或其国际关系
- 损害他国、他国机构或国际组织在保密基础上向新西兰委托信息的信任
- 损害法律的维护,包括犯罪的预防、调查和侦破,以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 危及任何人的安全。
相关机构
相关机构是指持有、曾是信息来源或被提供了机密信息的以下任何机构 [A19.1.1]:
- 航空安全局
- 新西兰民航局
- 惩教部
- 内政部
- 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 政府通信安全局
- 新西兰海事局
- 初级产业部
- 外交与贸易部
- 新西兰海关总署
- 新西兰国防军
- 新西兰警察局
- 新西兰安全情报局
涉及机密信息的诉讼
涉及机密信息的诉讼是指任何此类诉讼,其中机密信息 [A19.1.5]:
- 在作出被上诉或受复审的决定(包括移民与保护法庭的决定)时被作为依据
- 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请或上诉中、或在复审程序中首次被提出或拟被提出
- 在有关拘留或监控的申请中被提出。
部长认定与机密信息的使用
A19节落实了《2009年移民法》第33、34、36及37条 [A19]。其核心规则是,只有在移民部长首先认定机密信息涉及安全或犯罪行为事项时,方可在决策或诉讼裁决中依据机密信息 [A19]。
当机密信息可能与《2009年移民法》项下的决定相关时,移民部长可以:
- 要求相关机构行政长官提供口头或书面简报,简报内容由该行政长官决定 [A19]
- 寻求部长认为合适的经安全审查的助理的协助 [A19]
除非《2009年移民法》为法庭或法院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传唤在任何法院或法庭就简报内容或其因简报而获悉的任何事项作证 [A19]。
移民部长可以:
- 依据机密信息作出签证决定、入境决定或驱逐决定 [A19]
- 指示难民与保护官可依据该信息作出难民与保护身份认定 [A19]
- 若该信息将在上诉、向法庭提出的申请或复审程序中首次被作为依据,则将机密信息提交移民与保护法庭或法院 [A19]
- 将该信息提交商业、创新与就业部行政长官,以根据第325条申请收监令,或在复审或释放程序中提出申请或答辩 [A19]
机密信息的保护
在根据《2009年移民法》作出任何决定或裁决任何诉讼时所依据的机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且不得披露,除非该法明确规定可向法庭、法院、特别律师、协助法院的律师或特别顾问披露 [A19.1.10]。
此义务不限制或影响《1975年监察专员法》、《1982年官方信息法》或《2020年隐私法》的适用,但在其他方面,即便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成文法或法律规则,此义务依然适用 [A19.1.10]。
法庭或任何法院均不得要求或强迫相关机构行政长官、移民部长或任何其他人,在《2009年移民法》项下的任何诉讼中披露机密信息(此规定不减损法庭和法院获取机密信息的权限) [A19.1.10]。
相关机构行政长官的职责
提供机密信息的相关机构行政长官必须确保 [A19]:
- 信息的提供方式不会因遗漏其他相关的机密或非机密信息而产生误导性印象
- 任何对受决定或诉讼影响的人有利的机密或非机密信息也被提供
- 直至决定作出或诉讼裁决前,提供任何新产生的其他相关机密信息。
指控摘要
在依据任何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机密信息作出相关决定之前,必须由相关机构行政长官与移民部长或难民与保护官(视情况而定)商定一份基于该机密信息的指控摘要 [A19.1.15]。该摘要必须转交受影响的人以征求其意见,并设定提出意见的期限 [A19.1.15]。
遇下列情形,必须更新并商定指控摘要,并向该人提供更新后的摘要 [A19.1.15]:
- 任何原拟依据的机密信息被撤回(除非所有机密信息均被撤回)
- 行政长官增加或更新了将被依据的机密信息。
摘要无须列出包含机密信息的文件或源材料、详述其内容或指明其来源 [A19.1.15]。
提供指控摘要的义务仅在以下情形中将要或可能依据机密信息作出决定时适用 [A19.1.15]:
- 居留类别签证申请,或在新西兰境内提出的临时签证或限制签证申请
- 某人的驱逐责任
- 任何适用难民与保护身份认定的事项,且该决定将由难民与保护官作出。
在以下情形中,无须提供指控摘要 [A19.1.15]:
- 该决定属于决策者的绝对酌情权范围
- 与意向书或申请邀请有关
- 针对过境签证申请人
- 针对新西兰境外的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人
- 在移民管制区或行政长官指定的可获授入境许可的地点提出的签证申请
- 与入境许可申请有关。
决定理由
在作出与指控摘要规定所涉类型相同的不利决定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该人 [A19.1.20]:
- 已依据机密信息这一事实
- 决定的理由(除非提供理由将涉及披露机密信息,而该披露很可能会损害A19.1(d)所述的利益),并应如同回应请求般,包含《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所要求的信息
- 任何上诉权利,包括由特别律师代理的权利。
若存在上诉权利,部长或难民与保护官必须通知指定机构,己方已作出依据机密信息的决定 [A19.1.20]。决策者还须准备一份理由记录,包括任何源于机密信息的理由,该记录不得被查阅或披露,除非是应法庭或法院的要求,或提供给相关机构行政长官 [A19.1.20]。
在适用与指控摘要相同的豁免类别(绝对酌情权、意向书、过境签证、境外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人、移民管制区申请及入境许可申请)中,无须提供理由 [A19.1.20]。
解密
当相关机构行政长官书面证明,自某一指定日期起,该信息不再属于A19.1定义范围内的机密信息时,信息可被解密 [A19.1.25]。自该日期起,该信息不再受《2009年移民法》中适用于机密信息的保密、程序或其他要求的约束 [A19.1.25]。
禁止向情报与安全监察长投诉
不得就与《2009年移民法》项下涉及机密信息的决定(包括涉及机密信息的诉讼中的裁决)相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惯例、政策或程序,向情报与安全监察长提出投诉 [A19.1.30]。
机密信息撤回的效果
若行政长官更新、撤回或增加所提供的机密信息,部长必须根据A19(a)就更新后、增加后或剩余的信息是否可被依据作出进一步认定 [A19]。若任何机密信息被撤回,该信息必须保密,且不得由决策者、法庭或法院披露;决定或诉讼必须在不考虑该信息的情形下继续进行(但须考量法庭须审查的某些事项),且在上诉或复审的情形下,须视作原决定作出时该信息即不存在 [A19]。
相关机构行政长官可随时指示任何人将机密信息返还该机构 [A19]。
在决定中的适用
一旦部长作出认定,移民官、难民与保护官、移民与保护法庭及法院均在A19节规定的框架内运作 [A19]。信息本身持续受到保护,不得向受影响的人披露;听证规则不要求披露机密材料本身,这反映了其安全与犯罪行为的背景 [A19]。赋予行政长官的责任——以不具误导性的方式呈现信息并提供有利材料——旨在减轻因个人无法看到或质疑于己不利的证据而产生的偏颇风险 [A19]。
若信息在被依据后遭撤回,决策者须在排除该信息的情形下继续推进决定或诉讼,并且在上诉或复审的情形下,须视作被复审的决定作出时从未获得过被撤回的信息 [A19]。这可能要求重新评估剩余材料是否仍支持原结果。
解释与边缘情况
- 与公正性及自然正义的互动: A19与A1中的公正义务并行运作。无法向申请人披露机密信息造成了与自然正义的紧张关系;A19通过对提供机构施加保护性义务并要求部长作出认定作为把关步骤,对此予以回应 [A19]。指控摘要机制和说明理由的义务,通过使受影响的人至少能够了解指控的一般性质及决定缘由,提供了进一步的公正保障 [A19.1.15][A19.1.20]。
- 有权认证的特定机构: 只有A19.1.1所列机构的行政长官可以认证信息为机密;明确禁止授权委托 [A19.1][A19.1.1]。这限制了能够触发使用机密信息的人数,并确保认证决定由特定机构的最高层级作出。
- 涉及机密信息的诉讼: A19.1.5中的定义意味着,一旦机密信息成为决定的一部分或在诉讼中被提出,全套保护措施即予适用,包括禁止披露及特别律师制度 [A19.1.5]。
- 指控摘要: 该摘要旨在平衡国家安全关切与公正性:受影响的人被告知指控的实质内容,但不被告知底层的来源或方法 [A19.1.15]。法律顾问必须理解,摘要可能较为笼统,且无法获取底层材料会限制答辩的准备。
- 理由: 说明理由的义务受制于国家安全优先权——若披露可能损害A19.1(d)所列的利益,则可拒绝提供理由或将其删节 [A19.1.20]。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受影响的人可能仅被告知已使用了机密信息这一事实以及非常笼统的推理。
- 信息撤回: 在保密的同时强制忽略被撤回的机密信息,可能在多层面决定中造成不寻常的证据局面,其中机密信息可能曾是早期阶段的重要考量因素 [A19]。决策者必须根据剩余的记录作出新的评估。
- 解密: 一旦解密,信息即失去《2009年移民法》项下的所有特殊保护,这可能意味着其可根据《1982年官方信息法》或在普通法院程序中予以披露 [A19.1.25]。
- 无投诉途径: 对于《2009年移民法》项下涉及机密信息的决定,包括诉讼中的程序步骤和裁决,禁止向情报与安全监察长投诉的规定是绝对的 [A19.1.30]。
- 信息返还: 机构行政长官随时要求返还机密信息的权力,构成一种持续性控制,可改变诉讼后期阶段可用的记录 [A19][A1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