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要求
涵盖签证申请人和支持雇主根据新西兰移民指令必须满足的品行要求。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30
- Sources
- A5A5.1A5.5A5.10A5.15A5.20A5.25A5.25.5A5.25.6A5.25.7A5.25.10A5.30A5.35A5.45A5.45.5A5.45.6A5.45.7A5.45.10R5.111
概览
新西兰移民局操作守则A5章节规定了签证申请人的品格要求[A5]。所有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且不构成潜在的安全风险[A5.1]。A5.5章节详细规定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A5.5]。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效期、复用以及无法获取证明时的处理方式,实际操作指引见A5.10章节[A5.10]。此外,A5.20章节根据法规条文,规定了强制性禁止入境类别,禁止特定个人获得签证或入境许可[A5.20]。
定义
A5.1章节要求每一位签证申请人都必须品行良好,且不构成安全风险[A5.1]。更广泛的A5章节包含关于评估流程以及如何处理品格问题的附加子条款[A5]。
A5章节概述
A5.15章节概述了A5章节其余部分的品格要求[A5.15]。这些指引涵盖:
- 除非获得特别指示,否则根据《2009年移民法》不得获批签证的申请人(见A5.20)[A5.15];
- 除非获得品格豁免,否则不会获批居民类签证或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居民类签证见A5.25,临时入境类签证见A5.45)[A5.15];
- 对新西兰国际声誉构成风险的申请人,通常不会获批居民类或临时入境类签证(见A5.30),除非是根据A5.30.1章节获批的签证[A5.15];及
- 居民类签证申请通常会被暂缓审理的申请人(见A5.35)[A5.15]。
注: 除A5.20章节(其复述了《2009年移民法》的部分内容)外,A5章节其余部分的指引构成了《2009年移民法》第22条所述的移民指引[A5.15]。
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在决定签证申请时,必须考虑A5章节规定的品格要求[A5]。根据A5.1章节,如果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除非品格要求被豁免、获得特别指示或适用A5.1章节中提及的自由裁量权(涉及A5.30.1(c)或(d)),否则申请可能会被拒绝[A5.1]。
强制性禁止入境 (A5.20)
根据反映《2009年移民法》的A5.20章节,特定类别的人士不得获批签证或入境许可,除非他们属于特定的例外情况[A5.20]。
受禁令限制的人士
-
基于定罪的禁令(第15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无资格获得签证或入境许可[A5.20]:
- 在任何时间曾因犯罪被定罪并被判处五年或以上监禁(或可执行五年或以上的不定期刑);或
- 在过去10年内,曾因犯罪被定罪并被判处12个月或以上监禁(或可执行12个月或以上的不定期刑);或
- 正处于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79条或第180条发出的禁止入境期内;或
- 曾根据任何法规被驱逐或递解出新西兰(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根据《1952年船运与海员法》第158条被递解出境、根据《1964年移民法》的某些递解出境、根据《1987年移民法》已过期或取消的驱逐令,以及根据《2009年移民法》被递解出境但禁止期已结束的情况);或
- 根据任何法规被禁止进入新西兰;或
- 在任何时间曾被任何其他国家驱逐、禁止入境或递解出境。
无论判决是立即执行、延期执行还是缓刑,上述刑期门槛均适用,且对同一场合判处的多项刑罚合并为单一刑罚计算[A5.20]。
-
基于风险的禁令(第16条): 如果部长有理由相信某人存在以下情况,则其无资格获得签证[A5.20]:
- 可能在新西兰犯下可判处监禁的罪行;或
- 正在或可能对安全构成威胁或风险;或
- 正在或可能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或风险;或
- 正在或可能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风险;或
- 是根据《2002年制止恐怖主义法》认定的指定恐怖主义实体的成员。
-
例外情况: 尽管有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仍必须向以下人士授予入境许可[A5.20]:
- 永久居民签证持有人;
- 在新西兰境内获批的居民签证持有人;
- 作为居民签证持有人第二次或随后抵达新西兰的该签证持有人。
此外,必须向根据《1968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法》(不包括特定类别)或《1971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享有豁免权的人士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A5.20]。
-
特别指示和限制性签证途径: 尽管有上述禁令,仍可通过以下方式授予签证或入境许可[A5.20]:
-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7条作出的特别指示;或
- 就刑事事项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83条授予限制性签证。
A5.20章节中的指引复述了《移民法》,并非该法第22条所指的移民指引[A5.20][A5.15]。
居民类签证品格不符资格——定罪、虚假信息及其他事项 (A5.25)
A5.25章节规定了导致个人不得获批居民类签证的额外理由,除非获得品格豁免[A5.25]。移民官必须遵循两阶段流程:首先,记录A5.25.5(a)–(d)中一项或多项不合格条款适用的判定(对于(b)–(d)项需给出理由);其次,考虑是否应根据A5.25.10章节授予品格豁免[A5.25]。
A5.25.5 因定罪、虚假信息及其他事项导致的不符资格
如果申请中包含的任何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不会获批居民类签证[A5.25.5]:
-
(a) 定罪
- 在任何时间,犯有任何违反任何国家的移民、公民身份或护照法律的罪行;
- 在任何时间,犯有任何涉及违禁药物的罪行;
- 在任何时间,犯有任何涉及不诚实的罪行;
- 在任何时间,犯有任何性性质的罪行;
- 在任何时间,犯有任何导致被判处监禁的罪行(包括延期执行的、缓刑的或因未缴罚款而判处的监禁);
- (不论是否在新西兰境内)犯有罪行,犯罪时申请人正非法居留新西兰,或是临时入境类签证(或根据《1987年移民法》签发的临时许可)的持有人,且该罪行法庭可判处三个月或以上监禁;
- 在任何时间,犯有任何涉及暴力的罪行;
- 在申请提出前的五年内,或在申请审理期间,犯有危险驾驶或与酒精/药物相关的驾驶罪行。
注: 对于(i)–(vii)项,“在任何时间”的定罪包括直至最终决定日期(R5.60)发生的定罪。“判处监禁”包括延期执行、缓刑或因未缴罚款而判处的监禁[A5.25.5]。
-
(b) 在先前的签证申请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证据或陈述材料;或
- 隐瞒了可能影响先前申请决定的重大信息;或
- 未能在先前申请提出后采取合理措施告知移民官情况的重大变化[A5.25.5]。
-
(c) 在意向书(EOI)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在与当前居民签证申请无关的EOI中提供了虚假/误导性信息,或隐瞒了相关的、可能不利的信息[A5.25.5]。
-
(d) 仇恨言论或参与基于种族优越/敌视的组织
- 在任何时间公开宣扬种族优越性或使用基于肤色、种族或民族/族裔出身的语言鼓励敌视;或
- 曾经或目前是(或信奉或曾信奉)任何其目标或原则基于种族敌视或假定种族劣等/优越的组织的成员[A5.25.5]。
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例外情况 (A5.25.5(e)–(g)) [A5.25.5]:
- 如果移民官记录了一项判定,认为事件不构成需要豁免的品格问题,则(b)和(c)项的失格标准不适用。
- 如果申请人在先前申请、提交EOI或提供信息时未满18岁,则同样不适用。
- 对于包含在先前申请/EOI中的非主申请人或受抚养子女,只要虚假/误导/隐瞒的信息不涉及该子女,则不适用。
A5.25.6 澄清说明
- “新西兰签证申请”包括变更条件、变更旅行条件或复议申请[A5.25.6]。
- 对于虚假/误导性信息,移民官无需判定申请人本人是否知道信息为虚假、是否知道信息已提供给移民局或是否有意欺骗[A5.25.6]。
- 对于隐瞒信息,移民官必须确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知晓该信息,但无需判定是否有意欺骗[A5.25.6]。
- 如果代理人提供了虚假/误导性信息,移民官无需判定代理人是否知道信息为虚假[A5.25.6]。
- 被发现为伪造或未经授权篡改的文件,即使其实质内容属实,也视为虚假信息[A5.25.6]。
A5.25.7 移民剥削例外情况
如果移民官确信事件与向新西兰商业、创新和就业部(MBIE)提交的可信剥削报告有关(以剥削报告函为证),则可忽略签证申请或条件变更中的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A5.25.7]。但是,A5.25.5(b)仍然适用于在申请移民剥削保护签证过程中(包括在剥削报告中)提供的虚假/误导性信息[A5.25.7]。
A5.25.10 品格豁免的评估
如果A5.25.5(a)–(d)中的任何条款适用,移民官必须考虑相关情况是否足够充分,以授予品格豁免[A5.25.10]。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罪行的严重性(通常以刑期或罚款来衡量);
- 是否存在多项罪行或是否有多项A5.25.5条款适用;
- 事件发生距今多久;
- 申请人在新西兰是否有合法且永久居留的直系亲属;
- 申请人与新西兰的其他联系程度;
- 申请人是否将为新西兰做出重大贡献[A5.25.10]。
根据适用的不同条款,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 对于虚假/误导性信息 (A5.25.5(b) 或 (c)):信息对申请/EOI结果的重要性、申请人的意图和参与程度、合理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难民公约》第31条[A5.25.10]。
- 对于仇恨言论/组织成员身份 (A5.25.5(d)):持有相关观点/隶属关系的时间长短、是否仍持有这些观点、参与程度以及观点/组织的性质[A5.25.10]。
必须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来自移民局国家办公室的任何建议,并遵守公平和自然正义的要求[A5.25.10]。移民官必须记录考量和决定的理由。品格豁免只能由具有附表1-3授权的移民官授予[A5.25.10]。
临时入境类签证品格不符资格——定罪、指控及其他事项 (A5.45)
A5.45章节规定了导致申请人未能满足临时入境类签证品格要求的定罪、指控及其他事项,除非获得品格豁免[A5.45]。
两阶段流程
移民官在根据A5.45章节评估临时入境申请时,必须遵循两阶段流程[A5.45]:
- 首先,移民官必须记录A5.45.5(a)–(d)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适用的判定。对于A5.45.5(c)或(d)的适用,移民官必须记录理由。
- 如果移民官确认某项条款适用,第二阶段则需要考虑是否应根据A5.45.10章节授予品格豁免[A5.45]。
A5.45.5 因定罪、指控、调查及虚假信息导致的不符资格
如果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不会获批临时入境类签证[A5.45.5]:
-
(a) 定罪 —— 申请人曾在任何时间(截至最终决定日):
- 因违反任何国家的移民、公民身份或护照法律而被定罪;或
- 因任何罪行而被判入狱;或
- 在新西兰犯有法庭有权判处三个月或以上监禁的罪行(包括“不超过三个月”或“最高至并包括三个月”的刑期)[A5.45.5]。
-
(b) 指控或调查 —— 在提出申请时或在申请处理期间,申请人:
- 已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若被定罪会导致《2009年移民法》第15条适用;或
- 正因该罪行接受调查,或被通缉以接受询问[A5.45.5]。
-
(c) 先前申请中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申请人本人或通过代理人,在先前的新西兰签证或入境许可申请(或根据《1987年移民法》的许可)中:
- 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证据或陈述材料;或
- 隐瞒了可能影响申请决定的重大信息;或
- 从申请提出到作出决定期间,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移民官知晓任何可能影响申请决定,或可能影响依赖该签证作出入境许可决定的相关事实或情况的重大变化[A5.45.5]。
-
(d) 意向书(EOI)中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申请人本人或通过代理人,提交通知的EOI中:
- 在EOI或相关陈述材料中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
- 在EOI或相关陈述材料中隐瞒了相关的、可能不利的信息[A5.45.5]。
例外情况
失格标准(c)和(d)不适用于[A5.45.5]:
- 在先前申请提出、EOI提交、陈述作出或信息、证据或陈述材料提供时未满18岁的申请人;
- 移民官已记录判定,认为该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事件不构成需要品格豁免的品格问题的情况;
- 在先前申请或EOI中作为受抚养子女被包含在内的非主申请人或提交人,前提是该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不涉及该申请人。
注:
- (c)(i) 或 (c)(ii) 中“可能影响决定”的隐瞒重大信息或情况的重大变化,并不要求该信息必然会导致拒签决定;仅意味着隐瞒行为剥夺了新西兰移民局的相关调查途径。
- (c)(ii) 中告知移民官情况变化的义务,不延伸至申请人获批签证之后的时间[A5.45.5]。
A5.45.6 关于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澄清说明
- A5.45.5(c) 中的“新西兰签证(或根据《1987年移民法》的许可)申请”包括变更条件、变更旅行条件或复议的申请[A5.45.6]。
- 因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判定A5.45.5(c)适用,不要求移民官判定申请人本人是否知道信息为虚假、是否知道信息已提交给移民局或是否有意欺骗[A5.45.6]。
- 因隐瞒信息而判定A5.45.5(c)适用,要求移民官确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知晓该信息,但不要求移民官判定申请人本人是否有意隐瞒或欺骗[A5.45.6]。
- 如果代表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移民官无需判定代理人是否知道信息为虚假[A5.45.6]。
- 被发现为伪造或未经授权篡改的文件,被视为虚假信息,即使其实质内容属实[A5.45.6]。
A5.45.7 与移民剥削报告相关的信息例外情况
尽管有A5.45.5(c)的规定,但在以下情况下,移民官可忽略签证申请或条件变更中的任何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A5.45.7]:
- 移民官确信相关事件与向MBIE提交的剥削报告有关;且
- 该报告经评估为可信,并以MBIE签发的剥削报告函为证。
但是,A5.45.5(c)确实适用于在申请移民剥削保护签证过程中(包括在剥削报告中)提供的任何虚假/误导/伪造信息[A5.45.7]。
A5.45.10 品格豁免的评估(临时入境)
尽管有A5.45.5(a)–(d)的规定,移民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是否足够充分,以证明授予品格豁免的合理性[A5.45.10]:
- 申请人前往或留在新西兰的理由;
- 任何相关情况;及
- 公共利益。
如果A5.45.5(c)或(d)适用,移民官还必须考虑[A5.45.10]:
- 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对于申请或EOI结果的重要性;
- 申请人在提供虚假、误导或伪造信息或隐瞒信息方面的意图和参与的性质及程度;
- 申请人在确保向移民局提供完整准确信息方面尽到合理勤勉义务的程度;及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1条是否适用。
移民官必须记录其授予或不授予品格豁免决定的理由。任何授予品格豁免的决定必须由具有附表1-3授权的移民官作出[A5.45.10]。
对新西兰国际声誉的风险 (A5.30)
如果申请中的任何申请人会对新西兰的国际声誉构成风险,该申请人通常不会被授予居民类签证或临时入境类签证[A5.30]。这包括(但不限于)曾与主张或犯下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任何政府、政权、团体或机构有联系、为其成员或参与其中的申请人[A5.30]。申请人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被视为构成风险[A5.30]。
移民官可以根据A5.30章节以品格为由拒绝申请。在考虑该申请时,移民官必须忽略诸如在新西兰的家庭联系等相关情况[A5.30]。如果申请人属于A5.30(b)所述类别(与犯有严重侵权行为的政府/政权有联系),移民官可以考虑该联系、成员身份或参与的性质和程度。如果确信该联系过去或现在是轻微或疏远的,移民官可以授予签证,前提是满足所有其他指引要求[A5.30]。
对于临时入境类签证(根据工作转居民类别的签证除外),如果申请人入境或在新西兰停留被认为符合国家利益,则有一个例外情况:尽管有A5.30(b)的规定,移民官可以授予签证,但须满足所有其他指引要求[A5.30]。
所有决定必须符合公平和自然正义的要求(见A1)[A5.30]。该决定必须由具有附表1-3授权的移民官作出[A5.30]。就A5.30.1(c)而言,“疏远”包括自申请人与相关政府、政权、团体或机构的联系结束以来的时间流逝[A5.30]。
因品格原因暂缓审理居民申请 (A5.35)
根据A5.35章节,如果在评估时存在以下情况,居民类签证申请通常会被暂缓审理最多六个月[A5.35]:
- 任何申请人在任何国家有待执行的逮捕令;或
- 任何申请人已被指控、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某项罪行被通缉询问,若被定罪将导致A5.25.5(a)适用[A5.25.5];或
- 主申请人根据家庭或特殊类别申请,其关系人的居民身份正在接受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查无法在最初的六个月暂缓期内完成,申请可以继续暂缓至调查结束[A5.35]。
注: 对于正在申请永久居民签证、其旅行条件即将到期的居民签证持有人,可以在暂缓期内授予进一步的旅行条件[A5.35]。
移民官需采取的行动 (A5.35.1)
移民官必须将决定暂缓最多六个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暂缓事宜及其期限[A5.35]。移民官必须等待指控、调查、询问或逮捕令的取消/执行结果[A5.35]。如果品格障碍消除,审理正常继续;如果未消除,移民官需提交给运营主管或签证运营经理,以就根据A5.35.5进行的第二次或后续暂缓作出决定[A5.35]。
第二次及后续暂缓 (A5.35.5)
当初始暂缓期即将结束但结果仍未确定时,可以实施第二次或后续暂缓[A5.35]。该决定必须在与国家办公室和MBIE法律服务部门协商后作出,协商内容涉及进一步暂缓是否合理,以及考虑到可能的时间框架和申请人争取结果所做的努力,暂缓期限是否合理[A5.35]。第二次暂缓必须由运营主管或签证运营经理或以上级别批准[A5.35]。如果在第二次暂缓后品格障碍仍然存在,可以由同一级别的决策者实施后续暂缓,其时长与预期的结果时间框架挂钩[A5.35]。任何第二次或后续暂缓及其期限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A5.35]。
如果后续暂缓期结束而品格障碍仍未解决,移民官必须根据A5.25.10(品格豁免)评估申请[A5.25.10][A5.35]。
注: 暂缓审理并不要求授予申请人临时入境类签证[A5.35]。
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
A5.5章节规定了何时需要提供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A5.5]。
- 居民类签证: 17岁及以上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国籍国以及过去10年中居住过12个月或以上的每一个国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除非适用例外情况)[A5.5]。首次申请人是强制性的;根据RV2或RV4类别提出的后续居民类签证申请人,通常无需提交证明,除非被要求[A5.5]。
- 临时入境类签证: 17岁及以上、计划在新西兰停留24个月或更长时间(包括已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国籍国以及自17岁以来居住过5年或以上的任何国家的证明[A5.5]。全球劳动力季节性签证申请人无论停留时间长短,也必须提供证明[A5.5]。
- 学生签证例外: 如果学生签证申请人在17岁时持有学生签证,并连续持有学生签证(或带有学习条件的临时签证),且正在申请进一步的学生签证,则他们在年满20岁之前无需提供证明[A5.5]。
- 其他豁免: 移民剥削保护工作签证、基本技能工作签证(如果先前申请时已提供证明)、2022年乌克兰特殊签证以及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如果无法获得)的申请人可能无需提供证明[A5.5]。
- 2021居民签证类别: 只需新西兰警方检查;移民局代表申请人请求检查[A5.5]。
- 移民官酌情权: 即使适用豁免,移民官仍可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A5.5]。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效期、复用和无法获取
A5.10章节包含了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效期、复用、翻译和替代安排的运作规则[A5.10]。
- 证明的时效: 所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开具不满六个月,除非具有适当授权的移民官豁免此要求,或者适用A5.10(d)的情况[A5.10]。如果在作出决定前,证明自签发日起满一年,移民局可要求提供更新的证明[A5.10]。移民官也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在12个月窗口期内提供新证明[A5.10]。
- 临时签证的复用: 先前申请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复用于在其签发日期起24个月内提出的后续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根据U4.10申请的学生签证除外)[A5.10]。对于学生签证,付费的外国学生或博士生可复用在签发日期起36个月内的证明[A5.10]。博士生的伴侣和受抚养人也可以在36个月内复用证明用于临时入境类签证[A5.10]。
- 居民签证的复用: 对于根据伴侣类别(F2)或受抚养子女类别(F5)提出的居民类签证申请,可以复用在证明签发日期起24个月内的证明[A5.10]。
- 费用: 申请人必须承担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所有费用[A5.10]。移民局在www.immigration.govt.nz/policecertificate发布特定国家的获取指南[A5.10]。
- 国家不签发证明的情况: 如果某个国家不向个人签发无犯罪记录证明且无指南可循,移民官可以在没有该证明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并在决定申请前获取必要的安全许可[A5.10]。
- 翻译: 任何非英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附有翻译件(见A13.5)[A5.10]。
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法获取或获取极为困难的情况
对于居民类签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大多数17岁或以上申请人的强制性要求,除非他们是根据RV2或RV4申请进一步的居民签证[A5.10]。根据A5.5a章节的规定,某些临时入境类签证也需要提供[A5.10]。
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担任移民经理职位或具有附表3授权或以上级别的移民官,确信此类证明无法获取或获取会极为困难(例如,该国的当局通常不提供此类证明)[A5.10]。
获取极为困难的证据可能包括:
- 表明该国政府基础设施已不再运作的信息[A5.10];或
- 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妨碍获取证明的情况(不包括难以支付费用或延误)[A5.10]。
如果移民经理或具有附表3授权的移民官确信证明无法获取或获取极为困难,他们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同时使用英文和申请人本国语言的法定声明。该声明必须:
- 详细说明为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所做的尝试[A5.10];
- 声明申请人及随行家庭成员是否曾在该国被定罪、被判有罪或被指控犯罪(或声明未曾被指控)[A5.10];及
- 由其他证实申请人品行的信息佐证[A5.10]。
任何豁免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法定声明要求的决定,必须由具有附表3授权或以上级别的官员作出[A5.10]。
清白法案考量
在评估品格时,移民官必须考虑《2004年犯罪记录(清白)法》。根据A5.5.1章节,受清白法案计划涵盖的新西兰定罪不能被用于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且移民局不能要求披露这些定罪[A5.5]。如果该个人自愿声明了这些定罪,则该信息可以被使用[A5.5]。
解释与边缘案例
品格要求的适用由A5章节的具体条款决定,这些条款对决策者具有约束力[A5]。A5.1章节明确提及了豁免、特别指示的可能性以及根据A5.30.1章节可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其详细标准包含在该单独章节中[A5.1]。A5.5章节规定了强制性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但也允许官员在额外情况下要求提供证明[A5.5]。A5.10章节为官员提供了进一步工具来处理证明过期、可复用或根本无法获取的情况,包括法定声明途径[A5.10]。A5.20章节为有特定定罪、被驱逐出境记录或风险特征的人员设定了硬性的法定禁止;进入或留在新西兰的唯一途径是特别指示或根据该法案授予的限制性签证,并且该禁令不适用于返回的居民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A5.20]。
对于居民类签证,A5.25章节引入了一个独特的两阶段流程:首先,移民官必须确定A5.25.5中的任何失格理由(定罪、虚假/误导性信息、仇恨言论/组织成员身份)是否适用;其次,如果某一理由适用,移民官必须根据A5.25.10章节考虑相关情况是否证明有理由给予品格豁免[A5.25][A5.25.10]。豁免评估需基于大量事实,并必须根据适用的理由考虑具体因素,例如虚假信息的重要性、意图以及任何难民公约的考量[A5.25.10]。针对未成年人和受抚养子女的某些例外情况,以及有限的移民剥削安全港条款,可能会完全避免做出失格认定[A5.25.5][A5.25.7]。
A5.35章节中的暂缓条款创建了一种机制,在处理品格相关问题期间暂停居民申请,而不是迫使立即拒签或进行豁免。这些条款对移民官是强制性的,并且从暂缓到后续暂缓后最终根据A5.25.10进行豁免评估的路径,确保了未解决的品格问题不会造成永久性的不利影响[A5.35][A5.25.10]。
根据《刑法》的雇主义务
支持签证申请,或提供雇佣邀约以支持申请的雇主(包括任何能够影响该雇主招聘、雇佣或监督员工的雇主相关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因《1961年刑法》以下条款的罪行被定罪[R5.111]:
- 第98条(贩卖奴隶)
- 第98C条(偷运移民)
- 第98D条(人口贩运)
自2024年4月11日起生效。
引用
- A5 — 品格要求
- A5.1 — 签证申请人必须满足品格要求
- A5.5 — 品格审查
- A5.1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A5.15 — 品格要求摘要
- A5.20 — 哪些人不得获批签证或入境许可
- A5.25 — 可能导致申请人未能满足居民签证品格要求的定罪、虚假信息及其他事项
- A5.25.5 — 因定罪、虚假信息及其他事项导致的不符资格
- A5.25.6 — 关于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澄清说明
- A5.25.7 — 与移民剥削报告相关的信息、证据或陈述材料
- A5.25.10 — 品格豁免的评估
- A5.30 — 声誉风险
- A5.35 — 居民申请通常被暂缓审理
- A5.45 — 可能导致申请人未能满足临时入境签证品格要求的定罪、指控及其他事项
- A5.45.5 — 因定罪、指控、调查及虚假信息导致的不符资格
- A5.45.6 — 关于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澄清说明
- A5.45.7 — 与移民剥削报告相关的信息、证据或陈述材料
- A5.45.10 — 品格豁免的评估(临时入境)
- R5.111 — 遵守《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