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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承运人信息义务

要求承运人在接到请求时向商业、创新与就业部首席执行官提供详细的旅客信息,以用于边境安全目的。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1
Sources
Y2.35

概览

Y2.35规定承运人(如航空公司)有义务在被要求时,向新西兰商业、创新和就业部(MBIE)首席执行官提供特定旅客信息,以保护边境安全 [Y2.35]。无论该人是否实际登机,都必须提供信息,内容须涵盖预订信息、同行旅伴、旅行记录、付款情况、行程变更、非托运行李以及此前未能成行的情况 [Y2.35]。首席执行官必须以批准的形式,直接从承运人数据库中获取这些信息,获取时限为航空器抵达前或抵达后最多14天 [Y2.35]。信息仅在有限情况下方可保留,例如该人被拒绝登机或入境,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犯罪行为或边境安全风险 [Y2.35]。未遵守规定即属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侵权费、起诉或其他执法行动 [Y2.35]。

定义

Y2.35落实了《2009年移民法》第102条和《2010年移民(承运人信息义务)条例》的规定 [Y2.35]。该条款要求承运人应要求向首席执行官提供旅客信息,并明确了必须披露的数据、访问期限以及允许保留该数据的条件 [Y2.35]。

决策应用

当首席执行官依据Y2.35要求查询在航空器抵达前或抵达后14天内拟前往或已前往新西兰的某人的信息时,承运人必须遵守规定,提供Y2.35(b)中所列的详细信息 [Y2.35]。移民官员可将此信息用于边境安全评估、批准或拒绝入境许可的决定,或用于调查潜在违法行为 [Y2.35]。该信息也可作为所采取行动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留,但仅限于Y2.35(f)所列的有限情形——例如,该人被拒绝登机或入境,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犯罪行为或边境安全风险 [Y2.35]。

解释与边界情况

  • 即使某人未登机,也必须提供其相关信息 [Y2.35(d)]。
  • 首席执行官必须以批准的形式,从航空公司数据库中直接进行电子访问;事后提供纸质文件并不满足此项义务 [Y2.35(e)]。
  • 访问期限是固定的:自首席执行官指定日期起至该航空器抵达后14天止 [Y2.35(c)],且信息必须在抵达前或抵达后14天内可供访问 [Y2.35(e)]。
  • 仅允许在所列特定情形下保留信息:被拒绝登机、抵达时被拒绝签证/入境、需保留特定行动记录、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违反《2009年移民法》的犯罪行为,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边境安全风险 [Y2.35(f)]。
  • 该义务适用于承运人或商业航空器负责人;无合理理由而未遵守即属违法行为,执法手段可包括侵权费、起诉或其他合规措施 [Y2.35(g)]。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