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承运人违法行为
根据2009年《移民法》,承运人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所犯的罪行,包括侵权通知、处罚和费用。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5-01
- Sources
- D7.35Y2.40
概览
承运人及商业性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若未能遵守《2009年移民法》规定的有关旅客预审、登机指令、旅客姓名记录数据、旅行证件及其他要求的义务,即构成犯罪。这些罪行可能导致刑事起诉、罚款或违规通知。[D7.35]
定义
新西兰移民局操作手册D7.35条列出了适用于承运人(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租船人或代理人)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的罪行。这些罪行与《2009年移民法》规定的具体责任相关联,尤其是第96、97、101、102和118条。[D7.35]
以下行为构成犯罪:
- 无合理理由未遵守第96(2)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例如,提供旅客预审数据)。[D7.35]
- 在首席执行官根据第97(1)条(旅客预审指令)作出决定之前,允许某人前往新西兰。[D7.35]
- 在收到根据第97(1)(b)或(c)条所作决定的通知后,无合理理由未确保该人遵守该决定(例如,禁止登机指令或要求出示离境机票)。[D7.35]
- 无合理理由未遵守第102(2)、(4)或(5)条规定的义务(提供旅客姓名记录数据)。[D7.35]
- 无合理理由未遵守第101(1)(a)条(确保某人持有规定的旅行证件)、第118(1)(a)条,或第101(1)(b)、(c)、(d)条、第101(2)条以及第118(1)(b)、(c)条的要求。[D7.35]
- 无合理理由未遵守第101(3)条(对负责人的要求)或第118(2)条(承运人义务)。[D7.35]
可对承运人或负责人提起诉讼,但不得同时对两者提起诉讼,且无论罪行发生在新西兰境内还是境外,均可提起诉讼。[D7.35]
决定中的应用
当移民官怀疑承运人或负责人已构成违规罪行(第349(1)条或第349(2)(a)条规定的罪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 根据《1957年简易程序法》进行处理,或
-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62条送达违规通知。[D7.35]
在发出违规通知前,官员可要求该人提供负责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完整的住宅和邮寄地址,以及承运人的法定全称和完整邮寄地址。[D7.35]
违规通知必须采用《2012年移民(承运人违规罪行、费用和表格)条例》规定的格式,并可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至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违规通知,以寄出日为送达日。[D7.35]
在发出违规通知后,仍可根据《1957年简易程序法》第21条启动法院诉讼程序,且该条规定经作出一切必要修改后适用。[D7.35]
催缴通知也必须采用规定的格式。[D7.35]
移民官可在缴纳违规费之前或法院作出罚款支付命令之前的任何时候撤销违规通知。[D7.35]
解释与特殊情况
- 承运人与负责人的区别: 承运人通常是所有人、租船人或代理人,而负责人是指挥交通工具的个人。两者适用不同的处罚级别。[D7.35]
- 处罚概述:
- 对于第349条规定的罪行(第349(2)(b)条除外):
- 承运人:最高3个月监禁,或最高50,000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 负责人:最高3个月监禁,或最高25,000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D7.35]
- 对于第349(2)(b)条规定的罪行(在根据第97(1)条作出决定前允许旅行):
- 承运人:最高3个月监禁或最高20,000美元罚款。
- 负责人:最高3个月监禁或最高10,000美元罚款。[D7.35]
- 对于第349条规定的罪行(第349(2)(b)条除外):
- 违规费用: 下表总结了《2012年移民(承运人违规罪行、费用和表格)条例》规定的费用:
| 罪行条款 | 描述 | 承运人费用($) | 负责人费用($) |
|---|---|---|---|
| 349(1)(a) | 未能提供旅客预审数据 | 1,000 | 500 |
| 349(1)(b) | 在APP指令前允许旅行 | 1,000 | 500 |
| 349(1)(c)(禁止登机) | 未能遵守不允登机的指令 | 5,000 | 2,500 |
| 349(1)(c)(其他条件,离境机票除外) | 未能确保遵守其他条件 | 1,000 | 500 |
| 349(1)(d) | 未能提供旅客姓名记录数据 | 1,000 | 500 |
| 349(2)(a) | 未能确保人员持有规定的旅行证件 | 5,000 | 2,500 |
所有违规费用均应支付给商业、创新与就业部(MBIE)首席执行官,并且必须存入指定的政府银行账户。[D7.35]
- 合理理由: 若干罪行允许以“合理理由”作为辩护。新西兰移民局和法院根据个案进行评估,但操作手册未作进一步定义。[D7.35]
- 与其他罪行的重叠: 本条与D1部分的一般合规目标以及D7部分更广泛的起诉框架并行运作。承运人特有的义务和罪行不同于D7.1–D7.30中规定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妨碍或文件罪行。[D7.35]
- 与航空公司的谅解备忘录及执法: 尽管新西兰移民局与某些航空公司之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MOU),记录了商定的边境责任并专注于减少违规行为,但新西兰移民局保留为鼓励合规而对承运人采取适当执法行动(包括起诉)的权利。[Y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