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移民说明 (BA)
概述了先前移民政策下的商业移民类别、目标以及流程简化措施。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Also known as
- BABusiness immigration
- Sources
- BABA1BA2BA2.1BA2.5BA2.10BA3BE1BE2BE2.1BE2.5BE2.10BE2.15BE2.20BE3.1BE3.5BE4BE5BE5.1BE5.5BE5.10BE6BE6.1BE6.5BE7.1BF1BF1.1BF3.5BG1BG1.5BG2.1BG2.10
商务移民指南(BA)
概览
BA商务移民指南是《移民操作手册》的一章,其中包含与商务相关签证类别有关的过往移民指南。这些指南适用于当前商务指南被取代日期之前递交的申请,其包含目标、类别定义、简化途径(根据BA3进行的优先处理和专家裁定),以及适用于所有商务移民类别的评估参与要求 [BA] [BA3] [BA2.10]。
定义
BA是商务移民指南的总括性标题,这些指南早于较新的企业家工作签证和全球影响力签证框架。它分为三个部分:
- BA1 目标 — 商务移民指南的目标是通过以下方式促进经济增长:(1) 提高新西兰的人力资本水平;(2) 鼓励企业和创新;以及 (3) 促进外部联系 [BA1]。
- BA2 类别 — 规定商务移民指南包含居民签证类别和临时入境类别 [BA2]。
- BA2.1 列出居民签证类别为:积极投资者升级版、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企业家居民签证、迁址企业员工和全球影响力永久居民签证 [BA2.1]。迁址企业员工类别的目标是协助宣传新西兰作为投资和商业选址地,并便利向不符合任何现有类别要求的迁往新西兰的企业的员工授予居民签证 [BE1]。BE2 指出,通常适用一般性考量,并且申请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BE2]。要符合此类别要求,主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迁址企业的员工且为关键员工,并且企业的迁址得到新西兰贸易发展局的支持 [BE2.1]。新西兰移民局的商务移民专家将咨询新西兰贸易发展局以确定其支持 [BE2.1]。此外,商务移民专家必须确信主申请人无资格根据任何其他居民签证指南类别获得批准 [BE2.5]。而且,迁址企业必须满足 BE2.10 的合规要求,该要求规定必须遵守新西兰的雇佣和移民法 [BE2.10]。主申请人还必须满足 BE5.1 中规定的英语语言要求 [BE2.15]。申请中包含的任何配偶或 16 岁及以上的受抚养子女必须达到最低英语标准或根据 BF1.1 的规定预付 ESOL 学费 [BE2.15][BF1.1]。申请人在申请时还需支付相应的签证费和移民税 [BE2.20]。主申请人还必须提供 BE3.1 中规定的有关迁址企业的证据,包括迁址企业首席执行官的声明和企业运营的证据,商务移民专家将咨询新西兰贸易发展局以确定对迁址的支持 [BE3.1]。如果一家企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例如,引进技术/管理/技术技能、新产品/服务、出口市场或创造就业机会),并且正在盈利交易或在迁址后 12 个月内有盈利交易的潜力,则该企业将被视为对新西兰有利 [BE3.1]。
- BA2.5 列出临时入境类别:企业家工作签证(见BB)、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见BD)和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见BG2)[BA2.5]。根据上述任何类别获得工作签证的人有机会申请居民签证,但在申请居民签证时适用的居民签证类别要求可能与授予工作签证时的要求不同 [BA2.5]。
- BA2.10 评估要求 — 所有商务移民类别下的申请人必须同意在获得批准后最长 5 年的时间里,参与对其获批类别的评估 [BA2.10]。
- BA3 简化流程 — 对根据商务移民指南提出的申请给予优先处理,并要求由商务移民专家作出决定 [BA3]。然而,如果首席运营官移民事务部或运营总监指示,投资者类别申请可由其他移民官决定 [BA3]。新西兰移民局的区域运营负责人和签证运营经理为商务移民专家提供联络服务,以方便处理 [BA3]。
这些指南对过渡性案件仍然有效,其解释必须与更广泛的《移民指南》保持一致,包括公平和自然正义原则。
决策中的应用
当移民官评估根据过往指南递交的商务移民申请时,必须遵循BA章节。这包括识别申请人根据BA2所属的类别流,应用BA3的简化规定(优先处理和专家裁定)[BA3],并核实申请人已同意BA2.10下的评估要求 [BA2.10]。
根据BE4,商务移民专家必须确信作为证据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和准确的,并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步骤来核实这些文件及其所含信息 [BE4]。在审理申请时,商务移民专家应与新西兰贸易发展局的相应办事处联络,也可以咨询新西兰移民局的相应分支机构 [BE4]。专家还必须检查关于不符合其他居民签证指南类别资格的声明是否合理,并检查是否满足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标准 [BE4]。
对于迁址企业员工,官员还必须根据BE2.10的要求确认企业遵守雇佣和移民法,包括确保员工至少获得最低工资、满足休假和特别假要求,并根据《2009年移民法》持有工作许可 [BE2.10]。官员必须核实主申请人已提供BE3.1要求的证据——即首席执行官声明和证明企业运营及对新西兰有益的文件——并且商务移民专家已咨询新西兰贸易发展局 [BE3.1]。此外,移民官必须核实主申请人满足英语语言要求,且任何包含的配偶或 16 岁以上的受抚养子女要么达到最低英语标准,要么已预付 ESOL 学费 [BE2.15][BF1.1]。
BE5 原则批准和条件
一旦商务移民专家确信主申请人符合迁址企业员工类别的标准,新西兰移民局将通知该申请已获得原则批准 [BE5]。在满足以下要求后,可以授予居民签证:
- 主申请人提供企业已迁至新西兰的可接受证据 [BE5];
- 主申请人提供企业在新西兰的经营地址 [BE5];以及
- 主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及任何配偶或 16 岁及以上的受抚养子女满足英语语言要求(见 BE5.1 和 BF1.1)[BE5][BF1]。
根据此类别授予的居民签证将受《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规定的条件约束 [BE5]。这些条件包括一项旅行条件,要求主申请人及获得居民签证的任何随行家庭成员在签证授予后的 12 个月内首次入境新西兰 [BE6]。此外,居民签证还受 BE6.1 的以下条件约束:
- 签证持有人必须在企业迁址后的 24 个月内受雇于该迁址企业;
- 如果签证持有人处于能够确保迁址企业遵守新西兰所有相关雇佣和移民法的位置,该企业必须已经遵守;
- 签证持有人在 24 个月的雇佣期内,若新西兰地址有任何变更,必须通知新西兰移民局;以及
- 在 24 个月雇佣期结束后 3 个月内,签证持有人必须提交满足前两项条件的合适证据 [BE6.1]。
如果主申请人获得的是附条件的居民签证,则任何随行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居民签证必须受相同条件的约束 [BE6.1]。
当施加条件时,主申请人会收到一封信函,说明条件、不合规的后果(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9条可能被驱逐出境),以及条件将适用于签证持有人作为居民首次入境新西兰后的 24 个月期间 [BE6.1]。在 24 个月雇佣期届满前三个月,新西兰移民局将写信给主申请人,要求其在到期后 3 个月内提供条件已满足的证据 [BE6.1]。
如果主申请人未能在原则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提交可接受的企业已迁至新西兰的证据,则居民签证申请必须被拒绝 [BE5.5]。
在原则批准后,主申请人也可根据指南 BE5.10 获得临时工作签证,以安排企业迁往新西兰。该签证有效期为 24 个月,允许多次出入境。配偶和受抚养子女可获批同期访客签证或学生签证。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商务迁移工作签证 [BE5.10]。
BE6.5 条件满足后条件的取消
当持有迁址企业员工居民签证的签证持有人满足 BE6.1 施加的条件后,他们可以申请取消条件。为了允许取消,签证持有人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
- 他们已在新西兰定居;并且
- 他们已在迁址企业中作为新西兰雇员工作 24 个月 [BE6.5]。
如果签证持有人处于能够确保迁址企业遵守新西兰所有相关雇佣和移民法的位置,商务移民专家也可以要求提供该企业遵守这些要求的证据 [BE6.5]。
BE7.1 合规性条件
当申请人已令商务移民专家满意,证明为期两年的雇佣投资期的条件已完全满足时,商务移民专家将取消签证上的条件 [BE7.1]。
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批准要求
根据 BG2.1,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的申请可以获批,如果: [BG2.1]
- 主申请人已被提供方选中;并且
- 提供方同意在签证有效期内支持该申请人;并且
- 商务移民专家确信申请人:
- 满足英语语言要求(见下文);并且
- 有足够的维持资金;并且
- 满足居民签证的健康和品格要求(A4,A5);并且
- 是适当人选(BM1);并且
- 如果是投资者,有意使用合法获得的投资资金;并且
- 商务移民专家确信申请人或其拟议的活动不会对新西兰移民或雇佣法律和政策的完整性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英语语言要求(BG2.1.5): 申请人必须达到与技术移民类别主申请人相同的最低英语标准(SM4.5)[BG2.1]。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 可接受的英语语言测试成绩(递交申请时不超过 2 年);
- SM4.5 中规定的其他英语语言能力证据;或者
- 提供方确认申请人符合标准的证明。
维持资金(BG2.1.10): 申请人必须能获得 36,000 新西兰元,用于他们在新西兰第一年的生活 [BG2.1]。可接受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持续收入来源、薪资至少 36,000 新西兰元的工作录用函,或 36,000 新西兰元或以上的奖学金。
投资资金(BG2.1.15): 基于投资者背景被选中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投资资金和资产是通过合法途径赚取或获得的 [BG2.1]。必须证明赠与资金是赠与人合法赚取的。如果移民专家确信这些资金是通过违反新西兰刑法赚取或获得的,则可以拒绝申请。
情况变更: 如果申请人的情况在提供方选择和签证评估之间发生重大变化,新西兰移民局可以核实提供方是否仍支持该申请 [BG2.1]。
团队创业(BG2.10): 被选中作为创始团队或初创团队成员的申请人必须递交单独的工作签证申请。每个获批的签证都计入全球影响力试点下的 400 个名额限制 [BG2.10]。如果一个或多个团队成员无法参与,商务移民专家将在申请处理前联系提供方,以确认他们是否继续支持其余团队成员 [BG2.10]。
解释与边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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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与现行: BA 指南仅对在当前商务移民指南生效日期前递交的申请有效。顾问必须检查申请日期以确定适用哪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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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标的解释: 即使在具体规则未有说明的情况下,BA1 目标也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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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3 简化流程适用于所有商务移民申请: 根据商务移民指南提出的所有申请都获得优先处理,并且必须由商务移民专家裁定 [BA3]。例外情况是投资者类别申请,当首席运营官移民事务部或运营总监指示时,可由其他移民官决定 [BA3]。新西兰移民局的区域运营负责人和签证运营经理提供联络服务以方便处理 [B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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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类别: BA2.5 涵盖企业家工作签证、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和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在这些临时类别下获得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应注意,未来的居民签证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 [B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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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估: 所有商务移民申请人都必须同意在获批后参加最长五年的评估。此要求是强制性的,该指南未说明不遵守的后果 [BA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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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企业的合规义务: 根据 BE2.10,如果迁址企业未能满足 R5.110 规定的要求,或者出现在劳动监察局维护的不合规雇主名单上(见附录 10),则该企业被视为不合规。移民官必须将此类企业视为不合规,这可能会影响迁址企业员工申请的资格 [BE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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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英语语言要求: 满足最低英语标准的要求也可以通过预付 ESOL 学费来满足。官员必须确保在批准前安排妥当 [BE2.15][B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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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人(迁址企业员工)的英语语言要求: 主申请人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达到最低英语标准 [BE5.1]:
- 提供可接受的英语语言测试成绩(递交申请时不超过 2 年),该成绩通过在考试中心亲自参加考试获得——不接受远程测试,包括“在家”测试 [BE5.1]。
- 提供商务移民专家认可的英语背景证据 [BE5.1]。
- 提供其他证据,在考虑所有情况后,令商务移民专家确信申请人达到最低英语标准 [BE5.1]。
可接受的英语语言测试成绩(及最低分数)为:
测试 要求最低分数 国际英语语言测试系统(IELTS)– 普通类或学术类 总分 4.0 或以上 托福网考(TOEFL iBT) 总分 31 或以上 培生英语学术考试(PTE Academic) 总分 29 或以上 B2 First (第一英语证书考试)(原剑桥英语:第一证书 (FCE))或 B2 First for Schools 总分 142 或以上 职业英语考试(OET) 四项技能(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均达到 D 级或以上 即使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其他证据,商务移民专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英语语言测试成绩。在提出此类要求之前,必须充分考虑所提供的所有英语语言能力证据,并且必须记录提出该要求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BE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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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OL 学费预付协议(BF3.5): 每名预付 ESOL 学费的申请人都必须与 TEC 签署协议,同意他们理解在新西兰接受 ESOL 学费的规则和退款条款。协议内容由新西兰移民局和 TEC 决定,并附有一份说明申请人个人信息和所购学费金额的附表。[B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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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企业的证据: 主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首席执行官声明,说明企业为何迁址及其将如何造福新西兰,并且必须提供企业运营的证据。商务移民专家将咨询新西兰贸易发展局,并且企业必须满足“对新西兰有利”的标准(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当前或潜在的盈利能力)[B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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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角色证据(BE3.5): 主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来自首席执行官的声明,描述该员工当前的角色、在迁址企业中的拟任角色,以及为什么该员工被合理认为是关键员工。他们还必须提交其角色的证据,其中可能包括印有公司抬头的雇佣证明信(注明职位、雇佣日期及联系方式)、委任书、服务证明、工资单、职位说明书、税务记录、工作评估,或商务移民专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BE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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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 24 个月内迁址: 根据 BE5.5,如果主申请人未能在原则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提交可接受的企业已迁至新西兰的证据,则居民签证申请必须被拒绝。该指南未规定可以延期;因此,及时迁址和提交证据至关重要。[BE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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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手册其他部分的相互作用: BA 必须与一般移民指南(例如,品格、健康、伴侣关系)一起阅读,因为这些指南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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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影响力签证项目目标: 全球影响力签证项目旨在吸引有才华的创新型企业家、投资者和初创团队,他们具有在新西兰创建和支持基于创新的企业的动力和能力 [B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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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影响力签证试点运作: 全球影响力签证试点是新西兰移民局与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埃德蒙·希拉里奖学金)之间的合作项目 [BG1.5]。该试点在 2017 年至 2022 年期间运作,在此期间最多可批准 400 份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 [BG1.5]。该计划的运作方式如下:提供方识别并筛选符合项目目标的候选人;被选中的候选人可在提供方的支持下申请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新西兰移民局评估申请人,若满足所有标准,则授予 36 个月的工作签证;提供方在签证期间支持参与者进行基于创新的创业;30 个月后,参与者可在提供方的支持下申请全球影响力永久居民签证 [BG1.5]。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是工作转居留签证,全球影响力永久居民签证是从工作转居留签证 [BG1.5]。提供方还通过吸引候选人、识别最佳人选并将选定的参与者融入新西兰各地的商业、创新和创业生态系统来管理该计划 [BG1.5]。被提供方选中并不保证获得签证;新西兰移民局仍负责处理和决策 [BG1.5]。该试点原计划持续至 2021 年,但因 COVID-19 的影响及相关边境限制而延长 [BG1.5]。
引用
- BA — 商务移民指南
- BA1 — 目标
- BA2 — 类别
- BA2.1 — 居民签证类别
- BA2.5 — 临时类别
- BA2.10 — 商务移民类别申请人参与评估过程的要求
- BA3 — 简化流程
- BE1 — 目标
- BE2 — 要求摘要
- BE2.1 — 迁址企业的员工
- BE2.5 — 无资格根据任何其他类别获得批准
- BE2.10 — 遵守雇佣和移民法
- BE2.15 — 英语语言要求
- BE2.20 — 支付费用和移民税
- BE3.1 — 关于迁址企业的证据
- BE3.5 — 关于员工在迁址企业中角色的证据
- BE4 — 流程
- BE5 — 关于原则批准和企业迁址的一般规则
- BE5.1 — 英语语言要求
- BE5.5 — 企业未能迁址新西兰
- BE5.10 — 安排企业迁址的临时签证
- BE6 — 居民签证
- BE6.1 — 附条件的居民签证
- BE6.5 — 条件满足后条件的取消
- BE7.1 — 合规性条件
- BF1 — 主申请人
- BF1.1 — 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 BF3.5 — 申请人与TEC的协议
- BG1 — 目标和概述
- BG1.5 — 概述
- BG2.1 — 授予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的要求摘要
- BG2.10 — 基于团队创业的全球影响力工作签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