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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边境入境

规定了边境入境和离境旅客的责任,包括出示旅行证件、提交新西兰旅客声明、采集生物识别信息以及离境义务。

Status
needs_review
Updated
2026-05-02
Sources
B-border-entryY2Y2.1Y2.5Y2.10Y2.15Y2.20Y2.25Y2.30Y2.40Y2.45Y3.5Y3.10Y3.15Y3.20Y3.25Y4Y4.1Y4.5Y4.10Y4.20Y4.25D4.25Y4.30Y4.35Y4.40Y5.1Y5.5Y5.10Y5.25Y8.1Y8.5

概览

边境入境指示规定了个人在抵达新西兰入境口岸时如何申请并可能获准入境许可。 [B-border-entry] 此外,所有抵达出入境管控区域的乘客必须履行特定责任,包括出示旅行证件、填写新西兰旅客声明,以及在要求时提供生物识别信息。 [Y2.1]

定义

注意: 章节 B-border-entry 的完整内容在收录时被截断,需要人工审查以完成本页。该章节涵盖《2009 年移民法》下的边境入境程序,包括申请入境许可的流程、移民官员在边境的权力,以及准予或拒绝入境的标准。 [B-border-entry]

出入境管控区域

出入境管控区域是由商业、创新和就业部首席执行官指定的机场、港口或其他场所的一部分,用于处理抵达或离开新西兰的人员。 [Y2.1]

决策中的应用

当非新西兰公民抵达出入境管控区域时,他们通过填写新西兰旅客声明并向移民官员报到,申请入境许可,如果适用免签,则同时申请签证。 [Y2.1] 移民官员可能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例如所持任何签证的证明、机票或后续旅行安排,以及生活费或担保资金证明。 [Y2.1] 未能履行乘客责任,或在声明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被起诉。 [Y2.1]

新西兰公民和非公民均可使用自动化电子系统出示旅行证件并回答所需问题,从而履行某些义务,除非系统另有指示。 [Y2.1]

入境许可申请

任何申请入境许可的人员,在抵达时必须遵守 Y2.1 中规定的乘客责任 [Y3.5]。申请人负责:

  • 确保在提交入境许可申请时,提供其希望被考虑的所有信息、证据和陈述;以及
  • 告知移民官员任何相关事实,包括在获得签证至申请入境许可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情况变化,如果该事实或变化可能影响入境许可申请的决策。 [Y3.5]

"重大情况变化"指可能与申请人或申请中包含的其他人相关的变化,或可能与《2009 年移民法》、移民条例或指示相关的任何事项有关的变化。 [Y3.5]

在审理入境许可申请时,移民官员必须考虑《2009 年移民法》、移民条例、相关的边境入境指示以及任何特别指示。 [Y3.5] 相关的边境入境指示为:

  • 对于持有居留类签证的申请人,适用于其提交签证申请时有效的指示;
  • 对于持有限制性临时入境指示下签发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适用于其提交签证申请时有效的指示;
  • 对于持有任何其他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适用于其提交入境许可申请时有效的指示。 [Y3.5]

移民官员没有义务寻求任何进一步的信息、证据或陈述;他们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或新西兰移民局持有的信息来决定申请。 [Y3.5]

如果申请入境许可的人未能满足指示要求,移民官员可以考虑所有情况,以确定是否有理由作为指示的例外情况准予入境许可,但此规定不适用于 Y3.10(a) 所述的人员(必须准予入境许可) [Y3.10] 或 Y4.1(受该法案第 15 条或第 16 条约束的被排除人员)。 [Y3.5]

注意: 如果居民签证是根据第 61A 条签发的,且持证人首次以该签证持有人身份前往新西兰,则准予入境许可的决定必须根据该人获得签证时适用的居民指示做出并行使任何酌情权。 [Y3.5]

必须准予入境许可的人员 (Y3.10)

根据 Y3.10,必须向以下签证持有人准予入境许可:

  • 永久居民签证;或
  • 在新西兰签发的居民签证;或
  • 持有居民签证第二次或随后抵达新西兰的签证持有人。 [Y3.10]

此外,通过紧急情况(定义见 Y2.45)返回新西兰的人员必须准予入境许可,除非该人员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或第 16 条约束。 [Y3.10] 这与上述例外情况一致:通过例外情况准予入境许可的酌情权不适用于 Y3.10(a) 所述的人员(必须准予入境许可)或 Y4.1。 [Y3.10][Y3.5]

解释与特殊情况

抵达和离开责任

根据《2009 年移民法》、《2010 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项)条例》和《2010 年移民(承运人信息义务)条例》,抵达和离开新西兰的乘客和承运人均负有责任。 [Y2]

新西兰公民抵达时的乘客责任

抵达出入境管控区域的新西兰公民必须亲自报到并出示:新西兰护照、根据该法案第 384(1) 条带有批注的外国护照,或带有往返居民签证的外国护照。 [Y2.1] 他们还必须出示新西兰旅客声明,并遵守移民官员的任何指示。 [Y2.1] 如果公民使用自动化电子系统确认其公民身份,则可免于亲自报到和出示声明,除非系统另有指示。 [Y2.1]

如果新西兰公民抵达时出示的外国护照未包含《2009 年移民法》第 384 条规定的批注,或未包含基于新西兰公民身份根据《1987 年移民法》签发的往返居民签证,他们将在抵达时被转交给移民官员。 [Y3.15] 如果移民官员确认部门记录显示该人持有批注,则必须准予其作为新西兰公民入境。 [Y3.15] 拥有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国籍的新西兰公民,如果希望不以新西兰公民身份进入新西兰,则必须申请入境许可。 [Y3.15]

非新西兰公民抵达时的乘客责任

非新西兰公民,包括永久居民和居民,必须:

  • 亲自向移民官员报到并提交已填写的新西兰旅客声明(从而申请入境许可,如果适用免签,则同时申请签证); [Y2.1]
  • 出示护照或身份证明; [Y2.1]
  • 在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时,允许采集生物识别信息(见 A22 — 生物识别信息); [Y2.1]
  • 如果被要求,出示任何所持签证、机票或后续旅行安排的证明,以及生活费或担保资金证明;以及 [Y2.1]
  • 在出入境管控区域内,遵守移民官员的任何指示。 [Y2.1]

他们可以通过使用自动化电子系统来满足出示证件的要求。 [Y2.1]

离开时的乘客责任

通过出入境管控区域离开新西兰的乘客必须:

  • 向移民官员报到; [Y2.5]
  • 出示护照或身份证明; [Y2.5]
  • 遵守移民官员的任何指示; [Y2.5]
  • 如被要求,出示旅行权利证明(例如登机牌或机票); [Y2.5]
  • 如果不是新西兰公民,允许采集生物识别信息(见 A22 — 生物识别信息)。 [Y2.5]

使用自动化电子系统的乘客无需向移民官员报到,除非系统另有指示,并可通过向系统出示护照来满足证件要求。 [Y2.5]

没有合理理由而未履行这些责任的乘客即属违法,并可能被起诉。 [Y2.5]

注意: Y2.5 不适用于被视为持有签证并在非出入境管控区域离开新西兰的在新西兰境内人员。 [Y2.5]

对他人负责的乘客及特殊情况

如果乘客负责照顾因年龄或残疾而无法履行责任的人,则有责任代表该人履行。 [Y2.1] 对于离境,适用相同的义务:乘客必须代表其照顾的因年龄或残疾而无法履行离境责任的人履行这些责任。 [Y2.5]

在出入境管控区域外抵达

在非出入境管控区域抵达新西兰的人员,必须在 72 小时内向出入境管控区域的移民官员报告,然后遵守标准的乘客责任。 [Y2.1] 否则可能导致被警察逮捕,并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64 条取消所持任何签证。 [Y2.1]

违法行为和虚假声明

明知虚假或误导性填写新西兰旅客声明,或未能遵守责任,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被起诉。 [Y2.1] 任何被怀疑未报告的人可能被逮捕并带到移民官员面前。 [Y2.1]

来访部队免于护照要求

任何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其文职部门成员或用于运送武装部队成员到新西兰的任何交通工具(定义见《2004 年来访部队法》)的机组成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无需出示护照或身份证明:

  • 该武装部队成员是应新西兰政府要求或经其同意而在新西兰的;并且
  • 该人在新西兰的存在是在其正常职责或受雇过程中进行的。 [Y2.10]

另见《2010 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项)条例》第 11(3) 条。

免于出示新西兰旅客声明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免于出示新西兰旅客声明(见《2010 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项)条例》第 25 条)。以下类别可获豁免:

  • 在外国港口与新西兰之间正常商业运营的、载运乘客或货物的任何船舶上的船员或乘客; [Y2.15]
  • 根据《1994 年海上运输法》第 198(2) 条,由交通部长授权从事沿海货物运输的外国船舶上的船员; [Y2.15]
  • 在另一国家与新西兰之间飞行的任何商业飞机上的机组人员; [Y2.15]
  • 抵达军事基地的来访武装部队成员、文职部门或运输机组人员,前提是根据《2004 年来访部队法》,他们是应新西兰政府要求或经其同意在新西兰正常履行职责或受雇的; [Y2.15]
  • 属于或关联于《南极条约》(在《1960 年南极法》含义内)科学计划或探险的人员,或适用该法第 5 条的人员,他们从新西兰大陆以外的国家进入罗斯属地; [Y2.15]
  • 属于或关联于上述南极科学计划或探险的成员,他们已从非大陆国家进入罗斯属地,随后从罗斯属地前往新西兰大陆; [Y2.15]
  • 通过特别指示获得签证豁免的政府客人。 [Y2.15]

此外,可通过特别指示请求免除尊贵访客出示护照或身份证明以供检查的要求。 [Y2.15]

旅客预检系统 (APP)

旅客预检系统 (APP) 要求航空公司在乘客登机前往或途经新西兰之前对其进行检查和预审。 [Y2.20] 该系统旨在促进高效和有效的边境处理。 [Y2.20]

承运人及商业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在接到首席执行官通知后,必须在出发前从每位意向乘客处获取指定信息。 [Y2.20] 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国籍、性别、护照或身份证明号码及有效期、签发机关(如果与国籍国不同)、该人员的旅客身份(例如,船员、目的地为新西兰的乘客或过境旅客),以及识别交通工具及其拟定行程的信息。 [Y2.20] 承运人必须在出发前通过经批准的系统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首席执行官。 [Y2.20] 无合理理由而未遵守属违法行为,可导致侵权罚款、起诉或其他执法行动。 [Y2.20]

首席执行官可(包括通过自动化方式)决定某人是否可以登机前往新西兰、可以有条件登机,或不能登机。 [Y2.20] 该决定将通知承运人。 [Y2.20] 无论该人是否持有签证或是否免签,首席执行官均可作出此决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 持有新西兰护照、带有公民身份批注的外国护照或包含往返居民签证的外国护照的新西兰公民; [Y2.20]
  • 永久居民;以及 [Y2.20]
  • 曾使用该签证前往新西兰的居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该签证是在新西兰境外签发的)。 [Y2.20]

首席执行官无需为登机决定提供理由,且该决定不得上诉或申请司法复核,除非基于该人属于上述豁免类别的理由。 [Y2.20]

任何承运人或商业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如果在登机决定作出前允许某人前往新西兰,或无合理理由未遵守该决定,即属违法。 [Y2.20] 此类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侵权罚款、起诉或其他旨在鼓励合规的执法工具。 [Y2.20]

首席执行官可将这些 APP 权力授予指定的边境运营官员,包括作出登机决定的权力、决定如何通知决定的方式,以及请求或获取旅客信息的权力。 [Y2.20] 经批准的系统指首席执行官批准的用于提供所需旅客信息并向承运人通知登机决定的系统(包括电子系统)。 [Y2.20]

承运人出发前的责任

根据《2009 年移民法》,任何正在前往、停泊、降落或抵达新西兰的交通工具的承运人或负责人,必须确保所有登机人员持有适当的移民文件。 [Y2.25] 这些文件包括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除非豁免)和所需的签证,或表明新西兰公民身份的批注。 [Y2.25] 如果承运人根据 Y2.20 从每位意向乘客处获取了旅客预检系统 (APP) 信息,并在出发前提供给首席执行官,则无需检查签证或批注。 [Y2.25]

无合理理由而未确保登机乘客持有所需文件的承运人即属违法,并可能被处以侵权罚款、起诉或面临其他执法行动。 [Y2.25]

此外,承运人在抵达时负责: [Y2.25]

  • 防止任何人在出入境管控区域外登陆(除非根据 Y2.1(a) 和 (b) 有关乘客责任的规定需要); [Y2.25]
  • 如移民官员要求,提供自上一个停靠港以来船上人员的详细信息; [Y2.25]
  • 如果交通工具无法在出入境管控区域降落,安排船上所有人员在 72 小时内向出入境管控区域报告; [Y2.25]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报告船上的任何偷渡者。 [Y2.25]

无合理理由而未履行这些抵达责任属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起诉或其他执法行动。 [Y2.25]

'交通工具'指任何形式的航空器、船舶,或能够或旨在用于将人员从新西兰以外的任何国家运送到新西兰或从新西兰运送到任何其他国家的其他车辆或船只。 [Y2.25] '承运人'指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如果所有人或承租人在新西兰境外,则为该所有人或承租人在新西兰的代理人;如果在新西兰没有代理人,则为该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Y2.25]

承运人出发时的责任

根据《2009 年移民法》,承运人在交通工具离开新西兰时承担特定责任。 [Y2.30] 这些责任包括:

  • 在交通工具即将离开前,向移民官员报告以下人员的详细信息:任何机组成员或《2010 年移民(承运人信息义务)条例》第 7(2) 条所述人员,在交通工具抵达新西兰时在船上,但在离开的交通工具上不在船上; [Y2.30]
  • 允许任何被驱逐出境或需即刻遣返的人员登船,前提是已收到为该被驱逐者支付的票价,并且不会危及交通工具或其他人员的安全; [Y2.30]
  • 如果警察或移民官员将此类人员送交至交通工具,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包括使用合理武力)将该人扣留在船上,直至该交通工具离开新西兰; [Y2.30]
  • 由承运人承担费用,运送以下任何人员离开新西兰:
    • 在该交通工具(或承运人运营的任何其他交通工具)抵达新西兰时在船上,但未持有允许前往新西兰的签证,并在抵达时被拒绝签证和入境许可的人;或 [Y2.30]
    • 作为该交通工具(或承运人运营的任何其他交通工具)的机组成员抵达,并在该交通工具离开后非法滞留新西兰的人; [Y2.30]
  • 支付政府为拘留和维持此类人员直至其乘坐第一班可用交通工具离开新西兰所产生的费用。 [Y2.30]

未能履行这些责任的承运人即属违法,并可能面临执法行动,包括起诉。 [Y2.30]

此外,离开新西兰的交通工具的承运人和负责人必须允许被拒绝签证或入境许可(或入境许可被撤销)的人员登上交通工具离开新西兰,但须以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为前提。 [Y2.30] 承运人还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提供运输,或承担由另一承运人运输的费用,对于:

  • 在该交通工具(或承运人运营的任何其他交通工具)抵达新西兰时在船上,但未持有允许旅行的签证,并在抵达时被拒绝签证和入境许可的人;或 [Y2.30]
  • 作为该交通工具(或承运人运营的任何其他交通工具)的机组成员抵达,并在该交通工具离开后非法滞留的人。 [Y2.30]

允许登机和提供运输的义务以交通工具及其他船上人员的安全为前提。 [Y2.30]

与航空公司承运人的谅解备忘录

新西兰移民局 (INZ) 与某些航空公司之间存在谅解备忘录 (MOU)。该谅解备忘录记录了双方商定的边境责任处理方法,明确分配了在制定和实施最佳实践以最大程度减少航空公司违反其法定责任数量方面的责任,并重点关注航空公司违规的程度及其相关原因。 [Y2.40]

如果需要对特定机场的乘客值机和办理程序进行正式审查,必须获得相关航空公司的同意。 [Y2.40]

尽管存在谅解备忘录,新西兰移民局保留对承运人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利,利用任何适当的执法工具以鼓励合规,包括起诉。 [Y2.40]

通过紧急情况返回新西兰的人员

根据 Y2.45,持有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人员,如果离开新西兰前往另一国家,且其所乘交通工具因紧急情况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而被迫返回新西兰,若其签证在离开新西兰之时至返回后 14 天内的任何时间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则必须在返回时根据申请准予其入境许可和有效期至少为 14 天的进一步临时签证。 [Y2.45] 如果该人员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或第 16 条约束,则此规定不适用。 [Y2.45]

持过期居民签证抵达边境的人员

曾持有居民签证的人员,如果其居民签证已过期,无论其看起来是否符合作为居民入境的要求,均将在抵达新西兰时被转交给移民官员。 [Y3.20]

注意: 根据《1987 年移民法》签发的有限期往返居民签证,被视为允许在有效期内无限次前往新西兰的居民签证。居民签证到期的日期为其持有人离开新西兰之日(如果该签证没有允许进一步旅行的旅行条件)或旅行条件规定的最后一天之后的那一天,以较早者为准。 [Y3.20]

移民官员对持过期居民签证人员的酌情权:

  • 如果该人的外国护照显示其曾持有居民签证,经适当授权的官员可作出特别指示,免除任何签证和入境许可的要求,并在该官员认定主申请人在其居民签证过期之日满足变更旅行条件的标准,且这些旅行条件在当前申请时仍然有效,或在其居民签证过期之日满足永久居民签证的标准且该日期距当前申请不足 24 个月的情况下,准予居民签证和入境许可。 [Y3.20]
  • 如果该人不符合居民签证的资格,官员可准予一个月的临时签证和入境许可。 [Y3.20]
  • 如果该人的护照未显示居民签证,但该人声称曾为居民,移民官员必须确定该人是否曾是居民并持有居民签证。如果明确确认,官员可按照居民签证准予途径允许其入境。 [Y3.20] 如果官员无法明确确认居民身份,但确信有较大可能成立,则可作出特别指示,准予一个月的临时签证和入境许可。 [Y3.20] 如果官员不满意,且该人满足临时签证要求,则必须准予一个月的临时签证和入境许可;否则,必须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107 条拒绝入境许可。 [Y3.20]

必须建议根据居民签证途径获准签证和入境许可的人员申请进一步的旅行条件或永久居民签证,以方便未来旅行。 [Y3.20]

被拒绝入境许可的人员 (Y4)

如果移民官员拒绝向抵达新西兰的人员(不包括作为大规模抵达群体成员的人员)给予入境许可,该人将面临遣返,并且: [Y4]

  • 该人的签证将被取消; [Y4]
  • 如果在等待离境期间被拘留,将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9 部分处理该人; [Y4]
  • 该人将被安排乘坐第一班可用的离开新西兰的交通工具。 [Y4]

这些措施受新西兰根据《难民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承担的义务的限制。 [Y4]

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或第 16 条约束的被排除人员 (Y4.1)

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和第 16 条,对于未列入 Y3.10(a) 且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人员,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 [Y4.1]

  • 曾被定罪并被判处 5 年或以上监禁,或被判处可长达 5 年或以上的不定期监禁; [Y4.1]
  • 在过去 10 年内,曾被定罪并被判处 12 个月或以上监禁,或被判处可长达 12 个月或以上的不定期监禁; [Y4.1]
  • 目前受《1987 年移民法》下的驱逐令约束; [Y4.1]
  • 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79 条(或第 180 条)的禁止入境令约束; [Y4.1]
  • 曾根据任何法规被从新西兰驱逐或递解出境,但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5(3) 条的排除情况约束; [Y4.1]
  • 根据任何法规被排除在新西兰境外; [Y4.1]
  • 曾被从新西兰以外的任何国家驱逐、排除或递解出境; [Y4.1]
  • 部长或经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员有理由相信该人可能在新西兰犯下可被判监禁的罪行、正在或可能对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风险,或是被指认的恐怖主义实体的成员。 [Y4.1]

如果经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员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17(1)(a) 条作出特别指示,可准予被排除人员入境许可(见特别指示)。 [Y4.1] 准予的签证类型和期限应与作出特别指示的原因相适应。 [Y4.1]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可准予入境许可和限制性签证: [Y4.1]

  • 已根据《199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的特定条款签发证明,且限制性签证的唯一目的是根据该法提供证据或协助,或用于过境;或 [Y4.1]
  • 唯一目的是使该人能够返回新西兰接受指控或服刑。 [Y4.1]

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的人员:一般品格问题 (Y4.5)

对于未在 [Y3.10(a)] 中列出且未根据 [Y4.1] 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如果该人: [Y4.5]

  • 在抵达新西兰时被逮捕;或
  • 持有伪造、欺诈性或不当涂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官方文件;或
  • 未获适当授权而持有受管制药物(定义见《1975 年滥用药物法》第 2 条);或
  • 未获适当授权而持有违禁进口品(定义见《2018 年海关和消费税法》第 5 条),则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

注意: 如果持有受管制药物的数量、水平或数量达到或超过推定供应的标准(根据《1975 年滥用药物法》第 2(1A) 条),则应转而根据 [Y4.1](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或第 16 条约束的被排除人员)处理。 [Y4.5]

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与入境许可 (Y4.10)

根据 Y4.10,对于任何未在 [Y3.10(a)] 中列出,且属于 RA9(a)(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及特定实体)所述、并未根据 [Y4.1] 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 [Y4.10] 移民官员在处理此类人员的入境许可申请时,必须联系外交和贸易部。 [Y4.10] 只有根据外交和贸易部部长的建议,才能准予此类人员入境许可。 [Y4.10]

这些指示是对《2009 年移民法》要求的补充。 [Y4.10]

有关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和特定实体的定义,见居留类签证的限制

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的人员:偷渡者 (Y4.20)

对于任何偷渡者,除非根据 [Y4.1] 作为被排除人员处理 [Y4.20],否则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

偷渡者被定义为满足以下条件的人:

  • 未经承运人或交通工具负责人同意而被承载于交通工具内或上;且
  • 在新西兰非法居留;且
  • 只要《2009 年移民法》第 115 条对其适用,则没有任何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上诉权;且
  • 可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9 部分被逮捕和拘留;且
  • 须即刻遣返。 [Y4.20]

承运人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报告交通工具上存在偷渡者的情况 [Y2.20]。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代理将在交通工具抵达前很早就通知新西兰海关署或新西兰移民局。 [Y4.20]

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交通工具上存在偷渡者或其他意图逃避抵达程序的人员,执行移民职责的新西兰警察和海关官员拥有根据《2009 年移民法》进入和搜查该交通工具的权力 [Y3.25]。

处理偷渡者的行动可在其所乘交通工具进入新西兰领海(距海岸或基线 12 海里,定义见《1977 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时即开始。 [Y4.20]

偷渡者必须在首次向移民官员报到或出现的 72 小时内被逮捕和拘留 [D4.25]。超过 72 小时后,只能通过驱逐出境的方式处理偷渡者。 [Y4.20]

除非作为指示的例外情况准予,否则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的人员:无法满足相关移民指示 (Y4.25)

对于任何未在 [Y3.10(a)] 中列出且未根据 [Y4.1] 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如果: [Y4.25]

  1. 无法满足相关指示下对入境许可或签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旅行证件过期或无旅行证件;或
    2. 无签证、签证不适格或签证过期;或
    3. 资金不足且无担保;或
    4. 无出境机票;或
    5. 此前曾被拒绝进入新西兰的入境许可;或
    6. 未能满足真实申请人要求;或
    7. 未能满足品格要求(见 A5)。 [Y4.25]
  2. 不再满足所持签证的要求或目的(例如,工作机会已不存在)。 [Y4.25]

此兜底性拒绝入境理由适用于当特定强制性拒绝类别(如 Y4.1、Y4.5、Y4.10 或 Y4.20)均未被触发,但该人根本无法满足核心移民指示的情况。 [Y4.25] 在此类情况下,移民官员有有限的酌情权通过例外情况准予入境许可,但对于根据 Y3.10(a) 必须准予入境许可的人员或根据 Y4.1 的被排除人员除外。 [Y4.25]

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的人员:过境签证持有人 (Y4.30)

对于持有过境签证的人员,必须拒绝给予入境许可,除非移民官员根据 Y4.30 行使绝对酌情权准予签证和入境许可。 [Y4.30] 过境签证持有人无权在过境期间在新西兰境内申请入境许可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型的签证。 [Y4.30]

如果该人持有过境签证且过境期已过或过境签证已被取消,移民官员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准予该人签证和入境许可。 [Y4.30] 移民官员可随时取消过境签证;如果过境签证在持有人抵达新西兰后被取消,该人须即刻遣返。 [Y4.30] 移民官员还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延长该人根据过境签证可在新西兰停留的期限,或在该人的过境签证于新西兰境内过期时准予签证和入境许可。如果移民官员不延长签证或准予签证和入境许可,该人须即刻遣返。 [Y4.30]

过境签证在抵达后被取消的人员,或持有过境签证且过境期已过的人员,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15 条约束。 [Y4.30]

注意: 如果过境旅客误试图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移民官员通常不应接受其申请,并应协助其返回过境区域。 [Y4.30]

可能被拒绝给予入境许可的人员:隐瞒相关信息,包括情况变化 (Y4.35)

根据 Y4.35,如果移民官员确信某人:

  • 在申请入境许可时,无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提交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隐瞒了可能对许可的批准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信息;或 [Y4.35]
  • 未确保通知部长或移民官员在签证获批至申请入境许可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情况变化。 [Y4.35] 则移民官员可拒绝准予其入境许可。

就 Y4.35 而言:

  • "申请入境许可"仅涉及提供与移民法程序相关的信息或文件,而不涉及其他边境机构(如海关)的活动; [Y4.35]
  • "重大情况变化"指可能与申请入境许可的人员或申请中包含的其他人员相关的变化,或可能与《2009 年移民法》、移民条例或指示相关的任何事项有关的变化。 [Y4.35]

另见《2009 年移民法》第 112 条。Y4.35 有别于针对签证申请的第 58 条评估(见第 58 条下的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 [Y4.35]

可能被拒绝给予入境许可的人员:未提供生物识别信息 (Y4.40)

根据 Y4.40,任何申请入境许可的人员(无论申请是否仍在审理中,或入境许可是否已被批准或拒绝),如果移民官员要求,必须允许收集其生物识别信息。 [Y4.40]

此要求适用于:

  • 在该人员离开提出申请的出入境管控区域、指定场所或规定场所之前的任何时间 [Y4.40]
  • 如果申请不是在新西兰提出的,则在该人员离开其抵达新西兰的出入境管控区域或规定场所之前的任何时间。 [Y4.40]

如果人员未能允许收集生物识别信息,部长或移民官员可:

  • 拒绝准予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或
  • 撤销任何已准予的入境许可,前提是该人员尚未离开出入境管控区域、指定场所或规定场所。 [Y4.40]

此拒绝理由是对 Y2.1 中规定的允许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乘客责任以及 A22 中更广泛的生物识别信息框架的补充。 [Y4.40]

因行政错误撤销入境许可 (Y5.1)

如果移民官员基于合理理由相信入境许可是因行政错误而被准予的,则可在该人员离开发生错误的出入境管控区域之前撤销其入境许可。 [Y5.1]

撤销自录入部门记录时即刻生效。可以在(但不必须)护照或身份证明上加注作为证据。 [Y5.1]

入境许可因行政错误而被准予的情况指:

  • 向新西兰公民准予了入境许可(除非该人是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13(4)(b) 条所述情况进入新西兰的新西兰公民);或 [Y5.1]
  • 向适用《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或第 16 条的被排除人员准予了入境许可,除非第 17(1)(a) 条适用;或 [Y5.1]
  • 违反特别指示或移民指示准予了入境许可(除非移民官员故意且适当地将其作为移民指示的例外情况准予);或 [Y5.1]
  • 入境许可基于或连同某签证准予,而该签证本身是因行政错误准予的,或准予的签证期限超过了该类签证指示中规定的期限(除非是故意且适当地作为例外情况准予),或准予的签证类别或类型并非意图准予的类别或类型。 [Y5.1]

如果某人的入境许可因行政错误被撤销,该人的签证将自动取消,并且该人须即刻遣返。 [Y5.1]

基于行政错误拒绝或撤销的决定过程 (Y5.5)

在决定基于行政错误拒绝或撤销入境许可之前,移民官员必须尝试与相关人员面谈。 [Y5.5]

官员必须考虑公平和自然正义原则(见 A1)。 [Y5.5]

在做出决定时,官员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支持和反对准予入境许可的因素,例如: [Y5.5]

  • 该人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真实理由进入新西兰; [Y5.5]
  • 该人是否可以采取任何行动来满足签证和/或入境许可的要求; [Y5.5]
  • 是否存在任何其他准予签证和入境许可的障碍。 [Y5.5]

移民官员必须记录拒绝或撤销入境许可决定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录入部门记录。 [Y5.5]

拒绝准予入境许可和撤销入境许可的效力 (Y5.10)

拒绝准予入境许可的效力是:

  • 该人持有的任何签证被取消;以及
  • 如果该人已抵达新西兰,该人须即刻遣返。 [Y5.10]

基于行政错误撤销入境许可的效力相同:签证被取消,以及如果该人已抵达,须即刻遣返。 [Y5.10]

在入境口岸提出的难民或保护申请

新西兰有接纳抵达新西兰时提出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的人员的一般义务。 [Y8.1] 只需表明意图,即可启动难民或保护申请的处理程序。 [Y8.1] 移民官员必须对希望申请难民或保护身份的人员给予充分考虑,因为他们可能疲惫、迷失方向、痛苦,且无法用英语交流。 [Y8.1]

人们可能以多种方式向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代表或警察表达寻求难民或保护身份的意图,包括以下陈述:他们曾遭受迫害;他们害怕遭受迫害;他们曾因政治原因被监禁;他们害怕在母国被监禁;他们想见联合国(难民署);他们想知道新西兰是否有联合国办事处;他们是"无国籍者"或"无家可归者";他们想见律师;他们害怕返回母国;如果返回,他们将面临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如果返回,他们将面临被任意杀害的危险;或者他们干脆"不想返回"。 [Y8.1]

任何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在其难民或保护身份最终确定前,不得被驱逐出新西兰。 [Y8.1] 这包括那些未获签证且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115 条须即刻遣返的申请人——在其身份最终确定前,他们不得被驱逐。 [Y8.1]

根据 A16.2 的一般指示进行的评估将表明该人是否属于不应准予签证的人员 [Y8.1]。除适用该指示的情况外,可按照 E8.10 的规定向申请人准予临时签证 [Y8.1]。如果申请人持有限制性签证,应准予为其实现签发该限制性签证的明确目的所需期限的入境许可,除非他们受《2009 年移民法》第 15 条或第 16 条约束 [Y8.1]。

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代表可要求申请人以规定方式书面确认其申请。如果申请人在边境未以规定方式(见 C4.20)确认其申请,移民官员必须告知他们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这样做,或以其他方式与难民身份处取得联系。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其申请将被视为未提出,并且他们将被置于可被驱逐出境的境地。 [Y8.1] 如果申请人持有限制性签证,应告知他们,只有在确认其申请后,才会考虑进一步限制性签证的申请。 [Y8.1]

在拒绝或撤销入境许可期间对申请人的保护 (Y5.25)

如果正在被或已经被拒绝入境许可,或正在被撤销入境许可,或已被撤销入境许可的人员表示希望申请难民或保护身份,则在其难民或保护身份最终确定前,不得将其驱逐出新西兰,且只有在申请不成功或《2009 年移民法》第 164(3) 条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驱逐。 [Y5.25]

对难民或保护申请人行动自由的限制 (Y8.5)

应通常避免拘留寻求庇护者,拘留应是最后手段。 [Y8.5] 由于寻求庇护并非非法行为,对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员施加的任何自由限制,都必须在法律中有规定,受到仔细限制,并接受迅速审查。 [Y8.5] 然而,在有限的情况下,移民官员可考虑对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8 部分须即刻遣返或可能须即刻遣返的难民或保护申请人的行动自由施加限制。 [Y8.5] 如果在与申请人面谈后,初步评估表明: [Y8.5]

  • 无法确定申请人的身份;或
  • 存在明确指认的申请人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风险的风险;或
  • 存在明确指认的申请人潜逃的风险,则应当进行此项考虑。 [Y8.5]

任何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9 部分建议的行动自由限制,必须提交给新西兰移民局寻求庇护者行动自由限制决策小组(该小组)。 [Y8.5] 如果该小组认定有必要限制,决定将发回移民官员执行。如果该小组认定无需限制,签证类型和期限的决定权在移民官员。 [Y8.5]

仅凭精神健康问题不足以作为建议限制个人行动自由的依据。如果个人行为引发此类性质的担忧,移民官员应与相关国内机构,包括警察或卫生当局进行联系。 [Y8.5]

所述程序适用于考虑任何形式的行动自由限制时,包括但不限于: [Y8.5]

  • 根据该法案第 312 条的有限拘留;
  • 根据该法案第 313 条的初始拘留期;或
  • 根据该法案第 315 条的居住和报告要求。 [Y8.5]

注意: 关于根据第 312 条实施有限拘留的提交,鉴于决定的紧迫时限和短暂期限,通常将提供给该小组作为其信息和记录,而非供小组决策。但仍应在决定生效前或之后尽快提供给该小组。 [Y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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