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申请人(临时停留)
申请临时入境的人员必须真实地意图为合法目的进行临时停留,且不应有逾期滞留、违反签证条件、或无法离开或被驱逐出境的可能。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30
- Also known as
- bona fidegenuine intentionsE5E5.1E5.10
- Sources
- E5E5.1E5.5E5.10E7.32
概览
每一位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让新西兰移民局确信,他们是 E5.1 所定义的真实申请人:他们真实地打算为合法目的在新西兰临时停留,且移民官必须认定申请人不太可能逾期滞留、违反签证条件,或无法离开或被驱逐出境。[E5.1]
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临时入境类签证类型——访客签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限制签证、临时签证、外交签证和军事签证——并且在评估时与每个签证类别的具体资格标准一同进行。[E5]
评估是前瞻性的:新西兰移民局考量申请人是否有可能遵守其签证条件,在签证到期之前或到期时离开新西兰,并且不会利用临时签证途径来规避居民身份要求或非法滞留。[E5]
定义
临时入境的 真实申请人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E5.1]:
- 真实地打算为合法目的在新西兰临时停留;并且
- 在移民官看来,不太可能:
- 非法滞留新西兰,
- 违反所获任何签证的条件,或
- 无法离开新西兰或被新西兰驱逐出境。
申请人负有责任,使移民官确信其满足这两个要素。[E5] 证明标准为盖然性标准。[E5]
决策中的应用
评估何时进行
移民官在决定签证申请时,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 E5.1 的定义——即真实的临时意图以及此人不会逾期滞留、违反条件或无法离开的可能性。[E5.1] 如果在签证批准前出现新信息,或者在递交后申请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对该评估重新审查。[E5]
考虑的因素
移民官权衡一系列因素,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意图。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有决定性;评估是整体性的。[E5] 因素包括:
- 母国的个人情况 — 表明有返回动机的家庭纽带、就业、财产所有权、商业利益和社区联系。[E5]
- 旅行记录 — 先前是否遵守新西兰签证条件和其他国家的移民法律。在任何国家有逾期滞留或违反签证规定的记录,将对真实意图认定产生负面影响。[E5]
- 申请人的可信度 — 申请人所述意图与提供的客观证据之间的一致性。重大不一致或不合情理的解释可能导致负面的可信度认定。[E5]
- 财务状况 — 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于预期停留和后续旅行,以及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E5]
- 就业和职业联系 — 要求申请人返回的正在进行的工作或学习承诺。[E5]
- 访问的目的和时长 — 所述目的是否与签证类型一致,以及预期停留时长是否与该目的相称。[E5]
- 相关人员的移民历史 — 家庭成员或同行者的移民合规历史可能具有相关性。[E5]
- 任何表明有意图在所申请签证的条件之外工作、学习或非法滞留的信息。[E5]
E5.10 下的结构化评估
E5.10 要求移民官在决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意图之前,系统地考虑特定类别的信息。该框架补充了上述更广泛的因素。[E5.10]
移民官必须考虑到:
- 真实意图和合法目的的证据 — 申请人提交的表明其真实意图进行临时停留和具有合法目的的任何证据(见 E5.5.1)。[E5.10]
- 离开或被驱逐的能力 — 包括将申请人驱逐到其国籍国的任何限制(包括新西兰政府自行实施的限制),以及申请人返回其国籍国所需的文件。[E5.10]
- 以往的申请记录 — 关于以往申请的任何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先前是否曾逾期滞留、违反签证条件,或有在新西兰非法居留的受抚养人。[E5.10]
- 个人情况 — 申请人在母国和在新西兰的家庭纽带,在各国分别承担的个人、财务、就业或其他承诺,以及任何可能阻碍申请人在签证到期后返回母国的情况。[E5.10]
在考虑所有相关事项(包括(1)至(4)项)、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类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后,移民官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为真实申请人(另见 E7.10)。[E5.10]
如果移民官适用(a)(ii)项(离开或被驱逐的能力),他们还应当考虑是否有令人信服的个人理由,需要授予申请人新西兰签证或入境许可。[E5.10]
申请人证明真实意图和合法目的的责任(E5.5)
申请人必须让新西兰移民局确信,他们真实地打算为合法目的在新西兰临时停留。[E5.5] 该责任独立于是否满足递交申请的所有强制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本身并不能成为批准签证申请的正当理由。[E5.5]
合法目的是指符合《2009 年移民法》、移民指示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新西兰法律的目的。[E5] 合法目的必须与签证类型相符:例如,访客签证适用于旅游或探亲,工作签证适用于就业,学生签证适用于学习。[E5]
持访客签证在新西兰期间进行远程工作本身并不构成访问新西兰的合法目的。但是,在进行诸如度假或探亲等合法目的的同时从事远程工作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满足访客签证中允许远程工作的条件。[E5]
申请人可提供的真实意图和合法目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E5.5]:
- 任何表明申请人有正当需求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新西兰停留的信息或陈述;
- 任何证明申请人符合与其所申请的临时入境类签证或入境许可类型相关的移民指示要求的文件或陈述。
请注意,根据 E5.10(a)(i),移民官必须专门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任何真实意图和合法目的的证据(见 E5.5.1),但总体指示仍为 E5.5。[E5.10]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申请人负有责任,使移民官确信其具有真实意图。[E5] 证明标准为盖然性标准——移民官必须确信,申请人更有可能真实地打算临时停留,并且不太可能逾期滞留、违反条件或无法离开。[E5]
负面认定的后果
如果移民官不确信申请人具有真实意图,则必须拒绝该申请。[E5] 拒绝是基于申请人未能满足临时入境指示的一项基本要求,区别于任何其他资格标准。认定申请人不具有真实意图也可能影响未来的申请,因为它将成为申请人移民历史的一部分。[E5]
但是,如果唯一担忧的是申请人可能存在边缘性的逾期滞留风险(E7.32 定义其为极小、非实质性或遥远的风险),移民官不必自动拒绝。相反,移民官可考虑作为拒绝的替代方案,签发限制签证(如果申请的是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或对访客签证施加保证金。[E7.32] 这体现了对低风险逾期滞留问题的相称回应,同时仍然管理了风险。[E7.32]
解释与边缘情况
与品行和健康要求的区别
真实意图要求与品行要求(A5)和健康要求(A4)是分开的。一位申请人可能拥有无懈可击的品行记录和良好的健康状况,但如果其所述意图与有关其情况的证据不一致,则仍可能不被视为具有真实意图。[E5] 反之,过去的品行问题并不自动意味着申请人不具有真实意图——评估侧重于当前的意图。[E5]
与新西兰有密切联系的申请人
有家庭成员合法居住在新西兰的申请人并不会自动被取消资格。移民官必须权衡申请人与其母国的联系与新西兰联系的吸引力。[E5] 一个可信的探亲后返回计划有利于真实意图的认定;在新西兰以外没有任何有意义的联系则可产生不利影响。[E5]
重复访客和频繁旅行者
在新西兰重复或长时间停留,特别是当申请人在新西兰度过的时间多于在其母国的时间时,可能会引发对申请人重心是否已经转移的担忧。[E5] 移民官可以审查申请人究竟是在真正访问,还是实际上持临时签证在新西兰生活——这种做法有时被称为“事实居住”。[E5]
来自高风险国家的申请人
申请人来自历史上签证逾期滞留率较高的国家这一事实,是评估中一个可允许的因素,但绝不能成为负面认定的唯一或决定性理由。[E5] 每位申请人都必须根据其自身情况被单独评估。[E5]
签证批准后意图的改变
真实意图评估是在签证决定时作出的。如果申请人在批准时真实地打算临时停留,但后来其意图发生变化(例如,随后从境内申请居民身份),这并不会追溯性地否定原先的真实意图认定。[E5] 然而,在寻求居民身份途径的同时申请临时签证的模式,可能与任何进一步的临时签证申请的评估相关。[E5]
与第 61 条请求和特别指示的关系
已经变为非法身份并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61 条提出请求的人,在此刻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E5 下的真实意图要求不直接适用于第 61 条请求,但部长或受权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考虑类似的因素。[E5]
与特定签证指示的交互
一些特定的签证指示包含了真实意图要求或对其进行了交叉引用。例如,访客签证指示的 V2.1.1 要求申请人是真实的。[E5] 如果特定指示重复或强化了 E5,移民官将两者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