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识别信息
将“生物识别信息”定义为头像和肩部照片、指纹或虹膜扫描,包括上述任何信息的记录。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5-01
- Also known as
- biometric infobiometrics
- Sources
- A22.1A22.5A22.10A22.15A22.20A22.25
概览
根据操作手册的定义,生物识别信息涵盖个人的照片、指纹和虹膜扫描,以及这些信息的任何记录。大多数签证或入境许可申请人必须允许拍摄照片;未能提供所需的生物识别信息可能导致拒绝或撤销入境许可。[A22.1][A22.10]
定义
根据 A22.1,生物识别信息指:
- 个人头部和肩部的全部或部分照片;
- 个人指纹;
- 虹膜扫描;
并包括上述任何项目的物理或电子记录。[A22.1]
在决策中的应用
此定义为要求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或为身份验证目的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的各项指示奠定了基础。
要求个人提供的生物识别信息可用于:
- 建立个人身份记录;
- 确定或核验个人身份;或
- 协助根据《2009年移民法》作出决定。[A22.5]
生物识别信息可由以下人员通过自动化系统或其他方式收集:
- 移民官员或难民与保护官员;或
- 代表移民官员或难民与保护官员行事的代理人或人员。[A22.5]
必须允许收集的人员类别 [A22.10]
移民官员可要求以下人员提供生物识别信息:
- 申请签证的人员;
- 申请入境许可的人员;
- 离开新西兰的非新西兰公民;
- 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或其难民或受保护人身份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注意,此要求只能由难民与保护官员或其代理人提出);
- 受《2009年移民法》第288条约束的人员(见A22.15);
- 面临驱逐出境或阻止入境的人员,若需要生物识别信息以满足该人员必须过境或入境的其他国家的过境或入境要求。[A22.10]
何时可能需要提供生物识别信息
对于入境许可申请人,可在该人员离开提出申请的移民管制区、指定地点或规定地点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要求;若申请在海外提出,可在该人员离开新西兰抵达区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要求。[A22.10]
即使超出下述通常做法的范围,移民官员也可在《2009年移民法》或法规授权的任何情况下要求提供生物识别信息。[A22.10]
通常做法
- 通常将要求所有签证申请人、入境许可申请人、离开新西兰的非新西兰公民以及符合下述指纹采集标准的人员提供头部和肩部照片。[A22.10]
- 指纹(照片以外的生物识别信息)通常仅要求以下人员提供:
- 受该法第288条约束的人员;
- 通过联合国难民署难民配额计划申请居民类签证的申请人;
- 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及正在接受身份调查的人员;
- 在边境申请入境许可、正接受移民官员正式面谈的人员;
- 面临驱逐出境或阻止入境的人员,因另一个国家的过境或入境要求(例如,为“签署”旅行证件)需要一个或多个指纹。[A22.10]
未能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的后果
若被要求为签证或入境许可申请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的人未能提供,则部长或移民官员可:
- 拒绝授予签证或入境许可;或
- 撤销已授予的任何入境许可,前提是该人员尚未离开移民管制区、指定地点或规定地点。[A22.10]
所有生物识别信息必须依照《2020年隐私法》处理。[A22.5]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288条进行的合规判定
根据A22.15,获授权行使该法第288条权力的移民官员,若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人存在以下情况,可要求其允许收集生物识别信息:
- 面临驱逐出境或阻止入境;
- 未遵守或严重违反其签证条件;
- 正在从事其无权从事的工作或学习课程;或
- 以欺诈性身份获得签证。[A22.15]
收集信息旨在判断上述任何事项是否适用。[A22.15] 官员必须有构成充分理由的具体情况;不得任意行使此权力。[A22.15]
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强制令
若某人拒绝按照《2009年移民法》第288条的要求允许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移民官员可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请强制令。[A22.20]
申请必须阐明:
- 所依赖的、表明有充分理由怀疑[A22.15(a)–(d)]中任何事项适用的事实;以及
- 强制令必要的理由,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生物识别信息将有助于确认或排除这些事项的适用性。[A22.20]
移民官员必须将该申请通知送达该人员。官员和被告人均可出席听证并提供证据。[A22.20]
地区法院法官可作出强制令,要求该人员允许收集指定的生物识别信息。被送达此命令的人必须允许收集命令中指定的生物识别信息。[A22.20]
先前已就某事项寻求或作出强制令的事实,不妨碍提出另一项申请或作出另一项命令。[A22.20]
未能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的罪行
除上述行政后果外,《2009年移民法》还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拒绝或未能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罪行:
- 作为根据该法第111条提出的入境许可申请人;
- 作为根据该法第120条离开新西兰的非新西兰公民;或
- 依照强制令要求提供时。[A22.2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该定义明确包括生物识别数据的任何记录,无论是物理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这意味着,从指纹衍生的数字模板、扫描的虹膜图像或存储的照片均构成生物识别信息。
- 生物识别标识符的列表是详尽无遗的;其他身体特征(例如,头部和肩部照片未捕捉到的面部几何特征)除非通过后续修正案添加,否则不在涵盖范围内。[A22.1]
- 代理人或自动化系统收集信息须遵守同样的隐私义务;任何未遵守《2020年隐私法》的行为可能影响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A22.5]
- 通常不要求14岁以下人员提供指纹。[A22.10]
- 要求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的权力超出了标准签证申请范围,延伸至离开新西兰的人员、难民申请人和被驱逐者,这反映了《2009年移民法》授权的广泛身份验证目的。[A22.10]
- 只有当官员有充分理由怀疑A22.15中规定的任一理由时,该条下的要求才合法;不允许随机检查或摸底调查。[A22.15]
- A22.20下的强制令是一种司法补救措施,仅在某人拒绝根据第288条提出的合法要求后才可申请;官员必须向地区法院法官提出正式申请,且该命令可对该人强制执行。可就同一事项寻求多项命令。[A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