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原则批准(居留)
当居民类签证在满足所有资格要求后原则批准,仅待完成支付费用或转移投资等最终步骤时。
- Status
- needs_review
- Updated
- 2026-04-29
- Also known as
- Approval in principleR5.45
- Sources
- R5.45R5.45.1
原则性批准(居留)
概览
原则性批准(AIP)是居民签证审理中的一个程序性步骤:一旦移民官确信除某些剩余的行政或财务步骤(例如支付ESOL学费、转移投资资金或支付2021居民签证费用)外,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申请即获得原则性批准 [R5.45]。随后会给予申请人一个规定期限来完成这些未满足的要求,之后才会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在此期限内完成要求,除非相关情况允许延期,否则申请必须被拒 [R5.45]。此外,在原则性批准后出现的任何不利信息,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向申请人披露 [R5.45.1]。
定义
根据R5.45,当移民官确信相关居留指导说明中所有必要的资格要求均已满足时,即发生原则性批准,但以下情况除外:
- 支付任何ESOL学费;
- 根据相关居留类别的要求,进行资金转移和/或投资;
- 支付2021居民签证的任何应付总费用(参见S6.20)及R5.45(c)(ii)段 [R5.45]。
原则性批准的日期为发给主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信函上告知已给予原则性批准的日期 [R5.45]。会给予一个初始期限来完成未满足的要求,其中可能包括为主申请人提供可接受的旅行证件,或者对于2021居民签证而言,支付新西兰移民局通知的总费用 [R5.45]。
如果在初始期限内未完成未满足的要求,除非移民官在考虑相关情况后延长了该期限,否则申请必须被拒 [R5.45]。相关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死亡、生病或文件丢失或被盗 [R5.45]。如果合适,移民官可以延长该期限,并且可能发出不止一封原则性批准函,以便分阶段满足要求(例如,先完成投资转移,随后再提供护照和支付ESOL费用)[R5.45]。
原则性批准之后的信息(R5.45.1)
如果在原则性批准之后但在最终决定之前出现任何可能不利的信息,必须根据公平和自然公正原则(参见行政章节A1),给予主申请人对此做出评论的机会 [R5.45.1]。这确保了最终资格决定——包括健康和品行要求——是公平做出的。
决策中的应用
- 移民官必须监控原则性批准期限,确保在完成居民签证之前,未满足的要求得到满足或给予延期。
- 在延长期限时,官员必须考虑R5.45(e)中列出的情况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该指导说明未规定最长延长期限,因此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 对于2021居民签证申请,必须支付新西兰移民局通知的应付总费用,作为未满足的要求;未支付可能导致被拒。
- R5.45.1规定的公平义务反映了普遍的自然公正要求;任何新的不利信息(例如新的品行问题或健康问题)必须在拒绝之前提交给申请人进行评论。
解释与边界情况
- 与最终批准的区别: 原则性批准是有条件的;在满足未完成的要求之前,不会授予签证。如果在允许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未满足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 多封原则性批准函: 官员可以发出第二封(或更多)原则性批准函来错开要求,但仅在适当的情况下。这不是一项自动权利。
- 与特定类别指导说明的相互作用: 许多居留类别(例如商业投资者、技术移民类别)有其自己的原则性批准规则,这些规则可能补充或覆盖R5.45。如果特定类别的指导说明规定了不同的流程,则以该特定指导说明为准。R5.45为所有居留类签证提供了默认框架。
- 对原则性批准拒签无上诉权: 该手册未详细说明专门针对原则性批准拒签的上诉权利;适用针对居留拒签的标准上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