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附录9 - 外籍租赁船舶 - 船员雇佣协议
规定在新西兰渔业水域的外国包租船舶上船员雇佣协议的标准原则(于2017年5月8日终止)。
- Status
- historical
- Updated
- 2026-04-26
- Sources
- A-appendix-9-foreign-charter-vessels-crew-employment-agreement
概览
新西兰移民局操作手册的过往附录(2015年12月7日生效,2017年5月8日废止),规定了在雇主非新西兰公司的情况下,对在新西兰渔业水域作业的外国包租渔船船员雇佣协议必须采用的强制性标准原则。[A-appendix-9]
定义
附录9要求其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份船员雇佣协议都须包含22条规定条款,涵盖身份信息、薪酬、争议解决及管辖权。这些标准原则包括:[A-appendix-9]
- 雇主和雇员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第1至4条)。
- 新西兰包租伙伴(NZCP)的详细信息(第5条)。
- 如为固定期限,则期限及原因(第6条)。
- 雇员的职位、级别和船名(第7条)。
- 一般职责(第8条)。
- 在新西兰渔业水域的每一雇佣期内,平均每周至少工作42小时,且雇主须保留记录(第9至10条)。
- 薪酬条款须达到操作手册规定的最低水平,任何扣款均须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第11至12条)。
- 付款的币种、时间和方式,包括支付至新西兰银行账户的可能性(第13至14条)。
- 由新西兰包租伙伴出具一份担保契约,在雇主违约时承担最低薪酬,以及向新西兰包租伙伴追索的程序(第15条)。
- 解雇原因(第16条)。
- 以通俗语言解释雇佣和移民权利,并附上新西兰移民局的 INZ1214 宣传单(第17条)。
- 新西兰雇佣机构拥有管辖权(第18条)。
- 三步争议解决程序:先与船长解决,其次与雇主/新西兰包租伙伴解决,最后依据担保契约向新西兰包租伙伴解决,并可诉诸劳动监察局、调解、雇佣关系局、雇佣法院和独立仲裁(第19条)。
- 可选择外国管辖法律,但须受第18至19条约束(第20条)。
- 记录雇员曾有机会获得独立建议并理解该协议(第21条)。
- 双方签字及日期(第22条)。
在决策中的应用
当附录9有效时,新西兰移民局在评估外国包租渔船的原则性批准申请时以此为依据。雇主必须证明船员雇佣协议符合这些标准原则;如果某条原则被认为不适用,雇主须在支持文件中说明理由。[A-appendix-9]
2017年5月8日后,这些指示不再有效。在此日期之前订立的协议,若落入原则性批准的时间范围内,仍将依本附录予以评估。
解释与边缘情况
- 范围:本附录仅适用于在新西兰渔业水域作业的外国包租渔船上的船员,且仅当雇主非新西兰公司时。雇主为新西兰公司的船舶不受这些标准条款约束。[A-appendix-9]
- 不适用原则:雇主可以主张某一条特定标准原则不适用,但必须在原则性批准申请中提供理由。新西兰移民局保留接受或拒绝该理由的酌情权。[A-appendix-9]
- 过渡:2017年5月8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不受附录9管辖,任何新的船员雇佣协议均需满足替代该附录的任何要求(如有)。
- 薪酬关联:本附录要求薪酬满足操作手册中相关船员薪酬指示所规定的最低标准。附录本身并未更改这些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