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收养
根据移民指示定义了收养及其对居民类签证申请的影响:被收养人被视为收养家庭的成员,而非亲生家庭的成员。
- Status
- needs_review
- Updated
- 2026-04-30
- Sources
- R3.1R3.5R3.5.1
概览
为移民目的定义了“收养”,涵盖法律收养和在大家庭内早年发生的习俗收养。 [R3.1]
定义
根据移民指示,“收养”指:
- 法律收养;或
- 在大家庭内早年发生的习俗收养。 [R3.1]
该定义适用于涉及收养子女的各项指示,包括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家庭成员纳入以及跨国收养指南。
决策中的应用
移民官在评估儿童是否符合任何移民类别下的收养子女资格时采用此定义。法律收养必须以正式的收养令作为证明。习俗收养需要提供习俗证明以及大家庭内早年的转交证据。 [R3.1]
收养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一旦移民官确信已发生法律或习俗收养,被收养人即被视为收养家庭的成员。就居民指示而言,被收养人将不被视为其亲生家庭的成员,具体而言,[R3.5]:
- 在其亲生家庭提出的任何居民类签证申请中予以纳入;
- 担保其亲生家庭成员申请居民类签证;
- 由其亲生家庭成员担保申请居民类签证;以及
- 根据任何家庭类别确定居民类签证的资格。
这意味着受收养子女不能被作为受抚养子女纳入亲生父母的居民申请,以后也不能担保亲生亲属申请居民签证或被亲生亲属担保。对于这些类别,收养永久性地切断了移民家庭联系。 [R3.5]
收养证据
法律收养 通过收养文件的原件或经核证副本予以证明。 [R3.5.1]
习俗收养 通过收养父母出具的书面声明予以证明,声明中需说明该人已被他们收养、收养日期以及收养发生的国家。 [R3.5.1]
新西兰移民局可酌情要求该人的亲生父母或收养父母对习俗收养进行确认。 [R3.5.1]
移民官还应查阅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提交的申请,以确认是否已声明存在习俗收养。当申请表上的声明之间存在差异时,移民官不应自动假定收养未曾发生,而应参考 R5.15(“解释家庭细节中的差异”)。 [R3.5.1]
如果该人已被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法律收养,则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海外收养根据《1955年收养法》或《1997年收养(跨国)法》第17条与新西兰收养具有同等效力(见 F5.10.25)。 [R3.5.1]
解释与边缘情况
- 法律收养:须在收养发生地管辖范围内有效。海外收养令可能需要根据《1955年收养法》或《1997年收养(跨国)法》进行等效性评估。 [R3.1]
- 习俗收养:必须在大家庭内早年发生。R3.1 未对“早年”一词作进一步定义,因此移民官可考虑文化背景。收养必须以习俗方式进行,即遵循社区公认的传统习俗。 [R3.1]
- 对亲生家庭关系的影响:就居民身份而言,收养将完全以收养家庭取代亲生家庭。被收养人不能根据家庭类别从亲生家庭成员处受益或由其担保。即使亲生家庭后来申请居民身份,此规定同样适用。 [R3.5]
- 习俗收养的核实:新西兰移民局可向任何一方父母征求确认,移民官必须交叉核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差异应使用 R5.15 进行调查,而非自动视为未发生收养的证据。 [R3.5.1]
- 海外收养等效性:对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进行的收养,还需提供额外证据,证明该收养根据新西兰法律(《1955年收养法》第17条或《1997年收养(跨国)法》)得到承认。这独立于标准收养证据,即使法律收养文件满足收养发生地管辖范围的要求,仍需要提供。 [R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