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签证
以旅游、探亲、商务及其他短期合法目的临时入境新西兰。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30
- Sources
- V2V2.1V2.5V2.10V2.15V2.20V2.25V2.35V3V3.1V3.5V3.105V3.10V3.25V3.30V3.35V3.40V3.45V3.50V3.60V3.65V3.70V3.80V3.81V3.85V3.90V3.95V3.100V3.100.1V3.100.5V3.100.10V3.100.15V3.100.20V3.100.25V3.100.30V3.100.35V3.110V3.110.1V3.110.5V3.110.10V3.115V3.120V3.120.1V3.120.1.1V3.120.5V3.120.5.1V3.120.5.5V3.120.5.10V3.120.5.15V3.120.5.25V3.120.5.30V3.120.5.35V3.120.5.40V3.120.10.1V3.120.10.5V3.120.10.10V3.120.10.15V3.120.10.20V3.120.10.25V3.120.15V3.120.15.1V3.120.15.5V3.120.20V3.120.25.1V3.120.25.5V3.120.25.10V3.120.25.20V3.120.25.30V3.120.25.35V3.120.30V3.125V3.130V3.135V3.140V3.140.5V3.140.10V3.145V3.150
概览
访客签证允许以旅游、探亲访友、商务访问、短期学习、医疗及其他合法目的在新西兰临时停留。所有申请人必须满足 V2 中规定的一般要求。[V2]
如何申请
访客签证申请须向新西兰移民局递交。申请人必须提供所需文件并满足所有相关移民指示。详细程序请参阅递交临时签证申请的相关流程。
资格标准
要获得访客签证资格,申请人必须遵守 V2 中对访客的一般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必须是真实申请人(真实的临时停留意图且逾期滞留风险低),满足健康和品行标准,并有足够资金用于停留和离境旅行。具体要求及任何子类别在操作手册的 V2 部分中有详细说明。[V2]
除了一般性的 V2 框架外,V2.1 还规定了以下明确条件:[V2.1]
- 满足关于递交申请、成为真实申请人以及满足健康和品行标准的通用临时入境指示 [V2.1]
- 满足资金或担保要求(参见 V2.20)[V2.1]
- 满足离境旅行要求(如适用)(参见 V2.25)[V2.1]
- 来新西兰的目的是合法的 [V2.1]
合法目的包括度假、观光、家庭和社交访问、业余体育运动、商务咨询、医疗、政府客人访问,以及(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止)因 COVID-19 而暂时停留以安排旅行。除允许的短期学习外(参见 V2.35 和 U2.5(b)),访客不得意图从事工作或进行学习或培训课程。[V2.1]
资金或担保要求
访客签证申请人必须满足 V2.20 中规定的资金或担保要求。[V2.20]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拥有至少每月 1,000 新西兰元可供支配的真实资金,用于停留期间的维持生活和住宿;或者如果住宿已预付,则为每月 400 新西兰元;或者 [V2.20]
- 由符合 E6.5 一般担保要求的个人、组织或政府机构担保(参见临时入境担保)。[V2.20]
可接受的充足资金证明包括现金、旅行支票、银行汇票、有足够信用额度的公认信用卡或借记卡、信誉良好的旅行社证明(适用于团体签证)、显示申请人抵达新西兰后可使用账户资金的银行对账单,或申请人雇主或本国政府出具的经济支持函。[V2.20]
被担保的申请人或其担保人必须提供相关担保表格。[V2.20]
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申请人(作为配偶或受抚养子女),无需提供资金或担保证明:
- 其配偶或父母持有工作签证,且其收入足以向申请人提供维持生活和住宿(参见 V2.20(a));或者 [V2.20]
- 其配偶或父母持有学生签证,且该学生持有可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维持生活和住宿保障的奖学金。[V2.20]
若申请人怀孕且预产期在新西兰停留期间,还必须额外提供至少 9,000 新西兰元可用于孕产服务的资金证明,或覆盖这些费用的担保证明,或有资格获得公费孕产服务的证明。[V2.20]
离境旅行要求
访客签证申请人必须拥有离开新西兰的手段。[V2.25]
离境旅行安排证明包括但不限于:[V2.25]
- 确认的或不定期的离开新西兰前往申请人有入境权国家的实际机票;
- 对于抵达新西兰时申请的申请人,一份注明已满足或免除离境旅行要求的访客签证;
- 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离境旅行已预订并付款;
- 若申请人从事商务旅行,其雇主或本国政府出具的信函,保证会做出离境旅行安排;
- 待付款确认的旅行安排,前提是申请人有足够资金来确认这些安排。
被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其担保人填写的完整《临时入境担保表》(INZ 1025)。[V2.25]
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申请人(作为配偶或受抚养子女),无需提供离境旅行证明:[V2.25]
- 其配偶或父母持有工作签证,且其收入足以购买前往该人有入境权国家的离境机票;或
- 其配偶或父母持有学生签证,且该学生持有可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离境旅行保障的奖学金。
允许停留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访客签证的最长停留期为九个月。额外的停留期可授予以下情况:真正需要不超过额外三个月来完成行程的旅游者;属于允许更长停留期的特殊类别的申请人;因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离开的人;或等待决定的首签居民签证申请人(最多额外三个月,总计最长 12 个月)。在这些例外情况下停留满 12 个月的人,在获批另一个访客签证之前,必须在新西兰境外停留 12 个月。[V2.5]
访客签证通常应导致在拟议签证到期前的 18 个月期间内,总停留时间不超过九个月。对于在边境获得签证的免签旅行者,该限制为签证到期前 12 个月内停留六个月。[V2.5]
特殊临时规定:可向在新西兰境内、持有有效签证、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申请且满足所有其他访客签证要求(健康、品行、资金、离境旅行)的申请人授予最多长达六个月的进一步签证。[V2.5]
访客可以被授予单次入境签证,该签证授权自授予之日起最长六个月的旅行。[V2.10]
多次入境签证
多次入境签证 (V2.15) 是为有真实理由需要定期前往新西兰、每次访问最长停留六个月申请人设计的。[V2.15]
要获得多次入境签证,申请人必须:[V2.15]
- 从新西兰境外递交访客签证申请 [V2.15]
- 满足所有访客签证要求(参见 V2.1)[V2.15]
- 在申请时,于过往 18 个月期间内,在新西兰的停留时间未超过九个月(参见 V2.5)[V2.15]
多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自签发之日起 3 年(只要护照保持有效)。对于美国国民,最长有效期为 4 年;对于中国国民,为 5 年。[V2.15]
持有人在抵达时可获入境许可,条件是其当前停留期结束前的 12 个月期间内,在新西兰的停留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V2.15]
若申请人根据其他允许多次入境签证的访客类别申请,则适用那些指示。[V2.15]
短期学校学习
访客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小学、初中、高中或综合学校进行短期学习,而无需获得学生签证或变更签证条件,前提是该学习符合以下规定 [V2.35]:
- 该学习必须是每个日历年不超过三个月的单一学习期。[V2.35]
- 该单一学习期必须在同一年开始和结束。[V2.35]
- 如果在前一年的第 4 学期持访客签证并进行了一个单一学习期的学习,则该学习期不得在下一个学年的第 1 学期进行。[V2.35]
进行此类学习的访客签证持有人,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必须就读于已签署《2021 年教育(高等教育和国际学生教牧关怀)实务守则》的学校:[V2.35]
- 他们入读时间超过两周;或
- 他们是付费的外国学生。
但是,如果访客签证持有人是根据教育部批准的交换项目组织 (EPO) 管理的互惠交换计划进行学习,则不需要就读于签署了该守则的学校 [V2.35]。
特殊访客类别 (V3)
移民指示承认许多特殊访客类别,包括访问部队成员、游轮乘客、电影摄制组、文化交流项目访客和医疗撤离人员。每个类别在 V3 中都有各自的要求和条件。符合其中一类标准的访客可以根据该特殊类别获得访客签证,这可能会附带关于停留期限、工作权利或其他方面不同的条件。[V3] 对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参见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临时入境类签证了解 V3.15 下的访客签证规则。
医疗和咨询 (V3.40)
能够证明已被新西兰医疗机构接诊并有能力支付医疗或咨询费用的访客,可以被授予最长停留六个月的访客签证。[V3.40] 为此目的的所有申请人,即使来自免签国家,也必须在旅行前申请访客签证。[V3.40]
南太平洋国家的公民,如果所需治疗在其本国无法提供,且由本国政府或由外交和贸易部管理的新西兰官方发展援助 (ODA) 医疗计划资助,则可获得资助治疗。[V3.40] 除非根据这些资助安排获得担保,否则不会批准肾透析。[V3.40]
证据要求: 移民官必须确信申请人已提供:[V3.40]
- 填写完整的《预期医疗详情表》(INZ 1009);[V3.40]
- 接诊的书面证明,例如相关医疗机构发给申请人本国卫生部门的信函;[V3.40]
- 预期医疗费用的明细;[V3.40]
- 申请人能够支付所有医疗费用的证明,除非根据上述特殊安排获得资助;[V3.40]
- 如必要,证明申请人因病情性质需要陪护人员的证据。[V3.40]
医疗进一步停留: 若访客需要在其初始签证有效期之后继续接受医疗,在以下情况下可获得进一步的访客签证:他们此前是因医疗原因获签,且需要更多时间继续治疗;或者他们在访问期间生病或遭遇事故,仍需治疗(无法旅行),并将支付所有持续的医疗费用(除非根据特殊安排获得资助或由互惠医疗协议覆盖)。[V3.40] 此类申请人不受通常的最长停留期要求的限制(参见 V2.5(a)(ii))。[V3.40]
进一步停留的证据: 申请人必须提供填写完整的 INZ 1009 表格、由注册执业医师出具的健康证明,说明疾病或残疾的性质、治疗细节和预期康复时间,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的证明。[V3.40] 除非进一步签证的期限为一个月或更短且移民官打算批准,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送至移民局医疗评估官。[V3.40] 如果评估结果不利,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必须给予申请人机会对不利信息发表意见。[V3.40] 如果在等待医疗评估官评估期间初始签证过期,可以授予进一步的访客签证以覆盖该期间。[V3.40]
陪护人员: 陪同前来接受医疗或咨询的患者的陪护人员,可被授予与患者停留期相同的访客签证。[V3.40] 陪护人员必须是医疗专业人员,或者是患者的家人或朋友,且由于患者病情的性质而有必要配备。[V3.40]
进一步治疗的陪护人员: 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者陪护人员,如果满足一般访客签证要求(参见 V2.1),曾作为该患者的陪护人员获得签证,且患者需要更长时间治疗并已获得进一步签证,则可被授予访客签证以在患者进一步治疗期间停留。[V3.40]
紧急医疗: 在紧急情况下,患者可作为正常指示的例外获得签证以便在新西兰接受医疗,陪护人员也可作为正常指示的例外获得签证。[V3.40] 具有附表 1 授权的官员可豁免授予患者和陪护人员访客签证的强制性要求和条件。[V3.40]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卫生部门认为将患者立即转移到新西兰对其生存至关重要;或船舶或飞机上的乘客或船员发生事故或突发疾病。[V3.40]
寻求职业注册的申请人 (V3.45)
寻求入境以获得新西兰职业注册的申请人,如果所需的实践或教育培训时间少于3个月,可被授予访客签证(或者,如果是菲律宾护士,可根据 WS2.1.1(k) 授予工作签证)。[V3.45]
持有临时签证期间申请居民签证并需要超过最长停留期以满足注册要求的申请人,可获进一步的访客签证,同样前提是培训时间少于3个月。[V3.45]
如果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申请人必须申请学生签证,并提供完成注册要求所需时间的满意证明。[V3.45]
如果申请人提供满意证明表明有必要,则可授予停留期超过3个月的签证,以完成注册要求。[V3.45]
来自注册机构的确认 (V3.45.1): 移民官必须审阅相应注册机构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人有资格在新西兰进行注册程序,并已完成所有注册要求,包括满足适用的英语语言要求。[V3.45]
南极条约相关人员 (V3.50)
在新西兰本土和罗斯属地之间旅行的人员,在移民法意义上被视为国内旅行者。[V3.50]
隶属于南极条约缔约国主持的任何科学计划或考察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或《1960 年南极洲法案》第 5 条适用的人员,若携带前往南极的命令前来新西兰,可被授予自首次抵达新西兰起 12 个月内有效的访客签证。[V3.50]
申请人必须提供南极条约缔约国出具的确认函,确认申请人符合 V3.50.1(a) 规定的身份。[V3.50]
此类人员必须满足真实申请人要求 (E5),但可免除:[V3.50]
- 提供申请费 [V3.50]
- 满足资金或担保要求 [V3.50]
- 满足离境旅行要求 [V3.50]
此类人员还必须满足临时入境的健康和品行要求。然而,尽管有 V2.1(a)(iii) 的规定,缔约国出具的确认申请人符合 V3.50.1(a) 身份的函件,即是申请人满足临时入境类健康和品行要求的充分证据。[V3.50]
皮特凯恩岛民 (V3.60)
皮特凯恩岛民可被授予允许最长停留六个月的访客签证。皮特凯恩岛民是英国公民,持英国护照旅行。[V3.60] 他们也可以获得访客签证和入境许可以接受医疗,对于这种情况,皮特凯恩当局(如皮特凯恩岛行政官)承担遣返费用和开支的担保是可接受的。[V3.60] 移民官必须确信皮特凯恩岛民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返程。[V3.60]
抵达新西兰时没有护照的皮特凯恩岛民,可以获得身份证明书,被授予初始六周的访客签证,并被告知应获取英国护照。一旦出示英国护照并归还身份证明书,即可授予进一步的访客签证。[V3.60]
会议代表 (V3.65)
新西兰的会议组织者应联系最近的新西兰移民局分支机构,以确定便利海外代表入境的最佳方式。[V3.65] 移民官在审理会议代表申请时,应与边境安全小组协商,并采取灵活方式以便利入境。必要时,移民官可考虑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378 条授予或申请特别指示,以批准旅行免签。[V3.65]
团体签证
可以给即将一同抵达并访问新西兰、目的相同的团体授予团体签证。该签证必须列明团体中的每一位成员,并且,除非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的情况需要更长或更短的有效期,否则该签证在申请人计划抵达新西兰日期一个月内有效。[V3.1]
必须有一名领队负责团体签证,且必须:
- 在抵达时出示该签证以及签证上列名人员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并且 [V3.1]
- 确保团体在抵达时作为一个整体行动,并完成所有必要的抵达手续。[V3.1]
商务访客 (V3.5)
不被视为从事工作的商务访客,如果其计划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在任何一年内不超过 3 个月,可被授予访客签证。[V3.5]
此类商务访客包括:[V3.5]
- 新西兰政府认可的官方贸易代表团代表;
- 在新西兰的海外公司销售代表,在任何日历年内总计停留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 新西兰商品或服务的海外采购商,在任何日历年内总计停留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 从事有关在新西兰建立、扩大或关闭任何商业企业或经营任何业务的商务咨询或谈判的人员,涉及任何海外公司、团体或个人的授权代表,在任何日历年内总计停留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任何一年内需要停留超过 3 个月的商务访客,以及所有其他商务访客,必须申请工作签证。[V3.5]
注意:这些指示反映了新西兰的国际贸易承诺。[V3.5]
APEC 商务旅行卡持有人 (V3.105)
来自持有带有新西兰预审批的 APEC 商务旅行卡的 APEC 经济体、且不被视为从事工作的商务访客,可以作为访客入境新西兰。[V3.105] 此类人员包括销售代表、采购商以及参加商务咨询或谈判的人员。[V3.105]
已从本国经济体获得预审批的 APEC 卡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将被发送至新西兰移民局进行预审批。[V3.105] 获得预审批的卡持有人将在抵达时获发为期三个月的访客签证。[V3.105]
来自除澳大利亚外所有 APEC 经济体的 APEC 卡持有人,如果计划停留超过三个月,必须根据正常工作指示申请工作签证。[V3.105]
临时 APEC 旅行卡: 持有未获得新西兰预审批的临时 APEC 旅行卡的商务访客,在前往新西兰之前必须满足正常的签证要求。[V3.105]
这些指示反映了新西兰的国际贸易承诺。[V3.105]
学生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V3.10)
在满足 E4.5 的前提下,学生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可以获发与其主申请人签证有效期相同的访客签证,前提是他们未被特定限制所排除。[V3.10] 如果作为支持方的配偶或父母持有某些排除类别的签证(例如外籍船员渔船、RSE、SSE、SMC 求职、打工度假计划、外交官家政人员或季节性工人途径),则此类别不适用。[V3.10] 详细的资格标准,包括对认证雇主工作签证和特定目的工作签证持有人的特殊规定、受抚养子女的收入门槛,以及等待居民签证的子女的工作权利规定,列于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临时入境类签证。[V3.10]
为收养而入境新西兰的儿童 (V3.25)
根据《1955 年收养法》,将入境新西兰由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收养的儿童,可获发临时签证,授权初始停留期最长为 12 个月。[V3.25]
此类别的申请必须包括:[V3.25]
- 儿童部 (Oranga Tamariki) 的支持证明;
- 儿童的出生证明;
- 养父母的移民身份或新西兰公民身份的证明。
移民官可通过特别指示,豁免这些儿童的资金、离境旅行和健康要求。[V3.25]
在本指示生效前递交但尚未决定的申请,尽管有根据申请时有效的指示来决定申请的要求 (E7.10(a)(ii)),仍可获发允许初始停留最长 12 个月的签证。[V3.25]
可以授予进一步的临时签证,每次最长 12 个月,以便使总停留时间足以提交完整的收养令,条件是:[V3.25]
- 根据《1955 年收养法》签发的任何临时命令仍然有效(除非收养是根据《1997 年收养(跨国)法》进行的海牙公约收养);并且
- 儿童部 (Oranga Tamariki) 向移民局通报收养进展情况。
这条进一步签证途径确保儿童在收养程序完成期间可以合法留在新西兰。[V3.25]
在公民身份确认前已在海外被收养的儿童 (V3.30)
随养父母入境新西兰的儿童,可获发最长停留 6 个月的访客签证,条件是:该儿童已申请新西兰公民身份;海外收养令根据《1955 年收养法》第 17 条或《1997 年收养(跨国)法》与新西兰收养令具有同等效力;且提交了出生证明及养父母公民身份证明。[V3.30]
如果收养令属于《1955 年收养法》第 17(1) 和 17(2) 条所述类型,除非收养来自该法案附表 1AAB 所列的豁免国家,否则不能根据这些指示授予签证。在此类情况下,没有根据 V3.30 授予签证的自由裁量权,但移民官可以考虑根据其他临时入境指示审理申请。[V3.30]
可以授予进一步的临时签证,每次最长 12 个月,以覆盖内政部处理该儿童公民身份申请期间。移民官在授予任何进一步签证前,必须审阅内政部确认正在处理该申请的证明。[V3.30]
文化习俗婚姻访客 (V3.35)
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结婚或打算结婚的人,如果其婚姻遵循一种已确认且公认的文化传统,其中婚姻安排是由第三方(非婚姻当事方的人)做出的,则可根据此特殊类别获发访客签证。该签证授权自抵达之日起最长 3 个月的停留。[V3.35]
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V3.35]
- 婚姻遵循一种已确认且公认的文化传统,其中安排(包括促成结婚对象的初步选择)是由非婚姻当事方的人做出的 [V3.35]
- 意图维持长期且排他的婚姻关系 [V3.35]
- 申请人打算结婚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支持该申请;根据配偶居民签证指示是合格的配偶;并满足担保配偶类临时入境申请的品行要求 [V3.35]
- 对预期婚姻没有法律障碍——双方必须均未婚(无人已与他人结婚),且不得是属于《1955 年婚姻法》附表 2 禁止结婚范围内的近亲 [V3.35]
- 若申请人将在新西兰结婚,双方真正打算在申请人抵达后 3 个月内结婚 [V3.35]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在新西兰,签证有效期将最长为自其抵达新西兰之日起 3 个月。[V3.35]
如果申请人打算结婚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或另一位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使用相关的移民局担保表正式担保申请人,则申请人不需要离境机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必须令移民官确信其将履行担保承诺。[V3.35]
证据要求 (V3.35.1): 移民官必须通过面谈和/或文件证据确定,并确信有真实的结婚意图(或者,如果在前往新西兰之前已结婚,则确信婚姻仪式确实发生),确信婚姻遵循一种有第三方安排的可承认文化传统,以及确信双方打算以长期排他关系共同生活。[V3.35]
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由其新西兰配偶填写完整的《配偶支持配偶类临时入境申请表》(INZ 1146),确认该配偶支持申请,是根据配偶指示的合格配偶,符合承认配偶关系的最低要求,并满足担保配偶类临时入境申请的品行要求。[V3.35]
必须提供实质性证据来证明该婚姻遵循一种已确认且公认的文化传统,且安排是由第三方做出的。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V3.35]
- 双方父母之间的沟通,或充当中间人或媒人的人与一方或双方之间的沟通 [V3.35]
- 表明该安排或仪式或两者均得到公开认可的其他文件 [V3.35]
- 来自独立来源的确认,证明此类安排或仪式或两者均符合相关方的文化习俗 [V3.35]
加入船舶或飞机的船员 (V3.70)
持有机组人员电子旅行授权(船员 ETA)且作为商业航班乘客前往新西兰,目的是作为飞机机组人员、货船船员(包括获授权进行沿海货物运输的外国船舶的船员)或游轮船员离开新西兰的船员,可在抵达时获发访客签证。[V3.70]
抵达时授予的最长停留期为:[V3.70]
- 飞机机组人员 7 天 [V3.70]
- 货船船员(包括获授权进行沿海货物运输的外国船舶的船员)和游轮船员 35 天 [V3.70]
船员在以下情况必须在前往新西兰前获得访客签证:[V3.70]
- 未持有机组人员 ETA,作为商业航班乘客前往新西兰,目的是作为船员离开新西兰 [V3.70],或
- 不属于上述类别,且来自与新西兰没有免签协议的国家,入境新西兰是为了加入将驶往另一国家的船舶或飞机 [V3.70]
如果需要旅行前获得签证的申请人提供全面证明其在新西兰受雇为船员的文件证据,将获发允许最长停留 28 天的访客签证。[V3.70]
根据这些指示授予的所有访客签证均附带允许持有人在所涉船只或飞机上以船员身份工作的条件。[V3.70]
乘游艇或私人飞机抵达的访客 (V3.80)
通过私人船只(游艇或私人飞机)抵达的访客,除了满足标准访客指示和强制性要求外,还必须提供:[V3.80]
- 如果居住在游艇上,每月 400 新西兰元的资金证明;[V3.80]
- 如果乘商业交通工具离境,需提供离境机票(或证明有足够资金购买机票)。[V3.80]
如果不乘商业交通工具离境,访客必须提供:[V3.80]
- 对于船主/机主及其家属,需提供船只/飞机所有权和足够保险的证明;或 [V3.80]
- 对于船员和乘客,需提供船主/机主或船长出具的确认他们将乘坐该船只/飞机离境的信函。[V3.80]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授予停留期超过最长允许期限的访客签证:[V3.80]
- 游艇或飞机需要改装或大修;或 [V3.80]
- 游艇船员希望等候南太平洋飓风季节(十月至四月)过去。[V3.80]
超级游艇的船东和船员 (V3.81)
超级游艇的船东和船员不被视为从事工作。他们可以获发允许多次入境且初始停留最长六个月的访客签证。如有需要,可在申请后获发进一步的访客签证,允许总计停留最长 12 个月。[V3.81]
就这些指示而言,超级游艇是指长度超过 20 米、由发动机和/或帆提供动力的任何私人拥有的游艇。[V3.81]
体育赛事、巡回赛和锦标赛 (V3.85)
进行与体育赛事、巡回赛或锦标赛相关的、最长三个月的短期活动的体育人士、支持人员、比赛和锦标赛官员以及媒体和广播人员,可获发访客签证。[V3.85]
- 免签国家的国民可在抵达时获发访客签证和入境许可。[V3.85]
- 需要访客签证国家的国民必须在前往新西兰前申请访客签证。[V3.85]
- 活动超过三个月的,需要在旅行前申请工作签证。[V3.85]
支持人员和比赛/锦标赛官员必须令移民官确信其对体育赛事、巡回赛或锦标赛的成功至关重要。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团队管理(教练、行政和后勤人员)、医务人员(医生、理疗师)、比赛官员(裁判员、仲裁员)和锦标赛官员(司法和反兴奋剂官员)。[V3.85]
媒体和广播人员必须令移民官确信他们已获得赛事国际管理机构或新西兰组委会的认证以报道该赛事。[V3.85]
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的访客签证 (V3.90)
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可在等待其申请决定期间获发访客签证。[V3.90] 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提出(见 E4),但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可通过特别指示,豁免提供资金或担保证明的要求以及提供机票或离境旅行安排证明的要求。[V3.90]
申请人免交申请费、移民税和国际访客保育和旅游税。[V3.90]
移民官应参考 E8.10 以获取关于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临时签证的进一步指导。[V3.90] 有关完整的难民和保护申请框架,请参阅难民和保护目标。
德国法律专业学生和毕业生 (V3.95)
来自德国的法律专业学生和法律毕业生,作为无薪观察员来到新西兰律师事务所,不被视为从事工作,可获发允许最长 6 个月停留的标准访客签证。[V3.95] 移民官必须审阅新西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指定期限(最长 6 个月)无薪观察员临时职位的书面录用通知。[V3.95]
陪同学生来新西兰的监护人 (V3.100)
可以作为外国付费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获发访客签证,在新西兰与该学生同住并照顾该学生 [V3.100]。该学生必须持有当前有效的学生签证,且年龄在 17 岁或以下,或在 1-13 年级就读 [V3.100]。在任何给定时间内,每名学生(或每户家庭,如果同一家庭的多名成员持有学生签证)将只会有一名法定监护人根据这些指示获发签证 [V3.100]。
法定监护人的定义: 法定监护人是拥有提供(包括教育和健康方面)照顾的国际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责任,并在学生本国提供此类照顾的人——例如,亲生父母或养父母、遗嘱监护人,或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V3.100.5]。
允许停留期限: 成功的申请人将获得与所照顾学生签证有效期相同的多次入境访客签证 [V3.100.10]。如果学生未在 1-13 年级就读,并且在学生签证有效期内年满 18 岁,则监护人的签证可能仅授予至学生满 18 岁的前一天 [V3.100.10]。
进一步的访客签证: 如果监护人继续满足要求,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且在上一个签证期间与学生同住并照顾学生,则可授予进一步的签证 [V3.100.15]。进一步签证的停留期限与 V3.100.10 一致 [V3.100.15]。
资金: 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每月 1,000 新西兰元用于维持生活和住宿,或者如果住宿已预付,则为每月 400 新西兰元 [V3.100.20]。
离境旅行: 必须根据 V2.25 提供离境旅行安排证明 [V3.100.25]。
健康和品行: 申请人必须满足临时入境的健康和品行要求 [V3.100.30]。
驱逐责任: 如果被监护学生产生驱逐责任,监护人签证持有人也产生驱逐责任 [V3.100.1]。该签证也受一项条件限制,即持有人须在新西兰与学生同住(除非根据 U7.25 获得临时豁免);违反此条件也可能触发驱逐责任 [V3.100.1]。V3.100 中的注释警告,如果监护人的在场和支持对学生的入学至关重要,未能与学生同住并照顾学生,可能导致学生根据 U7.10 被驱逐 [V3.100.1]。
在新西兰期间的工作和学习: 监护人签证持有人无资格根据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指示或特定目的或事件指示申请工作签证,也无资格根据学生指示申请学生签证 [V3.100.35]。他们可以申请条件变更,以允许周一至周五(含)上午 9:30 至下午 2:30 从事兼职工作,或进行兼职学习,前提是他们满足一般的工作或学生要求 [V3.100.35]。如果拟议雇主(或关联人)有不遵守就业标准的历史,或在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不合规雇主名单上,则不会批准条件变更 [V3.100.35]。
父母和祖父母多次入境访客签证 (V3.110)
父母和祖父母多次入境访客签证,便利父母或祖父母(及其配偶)探望其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子女或孙子女。这是 V3 下的一个特殊类别。[V3.110]
资格: 申请人必须从新西兰境外申请访客签证,满足通用临时入境指示,并提供如同打算在新西兰停留超过 12 个月者所需的全套体检证明(参见健康要求)。[V3.110]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子女必须自行申请访客签证;他们不能被包含在此类别下。[V3.110] 申请人必须由其年满 18 岁且满足 E6 担保要求的子女或孙子女担保(参见临时入境担保)。[V3.110] 如果子女或孙子女未满 18 岁,该子女或孙子女的父母(无论该父母是否也是主申请人的子女)可以担保,前提是他们满足 E6 的担保要求,并提供家庭关系证明。[V3.110] 一名担保人一次只能担保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单位(主申请人及其配偶)。[V3.110]
支持文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其担保人填写完整的《临时入境担保表 (INZ 1025)》,移民官必须审阅担保人的新西兰移民或公民身份证据及确认申请人与子女或孙子女关系的文件。[V3.110.1]
允许停留期限: 根据这些指示授予的签证是一张 3 年多次入境访客签证,每次抵达允许停留 6 个月,前提是担保人打算在每次访问期间在新西兰并且支持该申请。[V3.110.5] 在签证有效期内,总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18 个月。[V3.110.5]
进一步签证: 根据这些指示,在最近一次根据这些指示授予的签证之日起 3 年内,通常不会批准进一步的签证。[V3.110.10] 曾根据这些指示获得签证,但其担保人在其访问期间不在新西兰,或在新西兰停留超过允许的最长 18 个月的人,通常将没有资格再次根据这些指示申请后续的多次入境访客签证。[V3.110.10]
在试用期被解雇的工作签证持有人 (V3.115)
持有当前有效工作签证的人,如果其工作签证受限于“只能为特定雇主工作”的条件,其雇佣协议中包含根据《2000 年雇佣关系法》第 67A 条规定的 90 天以内的试用期,且在该试用期内收到解雇通知,并且此前未曾作为主申请人根据这些指示成功申请过,则可获发最长三个月的访客签证。[V3.115]
申请人必须:[V3.115]
- 满足访客的资金或担保要求(参见 [V2.20]);
- 提供机票、离境旅行安排证明或足够购买离境旅行的资金证明(参见 [V2.25]);
- 满足临时入境的健康和品行要求。
配偶和受抚养子女可以被包含在主申请人的访客签证申请中。[V3.115]
临时退休类别 (V3.120)
临时退休类别允许 66 岁及以上的人士在新西兰访问最多两年,前提是他们满足显著的投资和收入要求。这是 V3 下的一个特殊访客签证类别。[V3.120] 受抚养子女不能随同申请人。[V3.120]
资格: 主申请人必须:年满 66 岁或以上 [V3.120.1];指定至少 750,000 新西兰元的投资资金并承诺将其在新西兰投资两年 [V3.120.5];指定 500,000 新西兰元的维持生活资金 [V3.120.10.5];并证明年收入至少为 60,000 新西兰元 [V3.120.10.5]。年龄证明可包括出生证明、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V3.120.1.1] 主申请人和申请中包含的任何配偶都必须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并持有可接受的旅行和/或医疗保险。[V3.120]
投资资金 (NZ$750,000): 投资必须在新西兰以可接受的投资形式存放两年。[V3.120.5] 可接受的投资包括:新西兰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在新西兰证券交易所 (NZDX) 交易或至少具有 BBB- 评级的新西兰公司发行的债券;新西兰公司的股权(包括管理基金);新西兰注册银行的债券或股权;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合格金融公司的债券。[V3.120.5.25] 投资必须能够产生商业回报,不能用于个人用途(如个人住宅、汽车或船只),必须以新西兰货币进行,并投资于合法企业。[V3.120.5.25] [V3.120.5.30]
指定资金可归主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同所有(前提是伴侣关系真实稳定)。[V3.120.5.1] 资金必须是无抵押的,非借贷所得,并且是合法赚取或获得的。[V3.120.5.1] [V3.120.5.5] [V3.120.5.10] 仅当赠与人合法赚取且资金非来自新西兰时,才允许赠与资金。[V3.120.5.1] 已在新西兰持有的资金可按申请时的市场价值计入,但先前的投资期不能计入两年的要求。[V3.120.5.15] 必须通过可靠独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三个月的估值来提供指定资金的证明。[V3.120]
管理基金和住宅房地产开发: 管理基金必须仅投资于新西兰公司;仅对投资于新西兰的比例允许国际敞口。[V3.120.5.35] 住宅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是新址或现有地块上的新开发项目(非翻新或扩建),经监管机构批准,旨在公开市场上产生商业回报,且不由主申请人的家庭或关联人士占用。[V3.120.5.40]
维持生活资金 (NZ$500,000) 和年收入 (NZ$60,000): 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两年签证期间能够自给自足。[V3.120.10.1] 维持生活资金可归主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同所有,并可存放于新西兰或离岸银行账户,或作为净资产持有。[V3.120.10.10] [V3.120.10.15] 年收入证明可包括养老金、租金收入、股息、利息、公司利润或股票交易。[V3.120.10.25] 收入可由主申请人独自赚取,或与配偶合并计算。[V3.120.10.20]
医疗保险: 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持有旅行和/或医疗保险,年度最低保单限额为 500,000 新西兰元,覆盖医疗费用、处方药(最高 3,000 新西兰元)、紧急牙科护理(最高 3,000 新西兰元),以及在严重疾病或伤残情况下的撤离或返回原居住国。[V3.120.15] 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至少 A 级(强劲)或同等的信用评级。[V3.120.15] 允许的免责条款包括:既往病症、选择性美容治疗、HIV/AIDS、自杀或企图自杀、酒精或非处方药相关事故、常规药品以及辅助生殖服务。[V3.120.15.1] 必须在签证批准前提供保险证明,且保单必须可续保以覆盖整个 24 个月期间。[V3.120.15.5]
签证条件: 签证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并允许多次往返。[V3.120.20] 该签证附带一项条件,即持有人在其整个停留期间必须维持可接受的旅行和/或医疗保险。[V3.120.20]
原则批准与资金转移: 转移过程旨在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法所有权。[V3.120.25.1] 成功的申请人将获得原则批准,然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转移并投资指定的资金。[V3.120.25.5] [V3.120.25.20] 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系统,从主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直接转移到新西兰的银行账户,或通过使用银行系统的外汇公司转移。[V3.120.25.10] 在申请人拥有价值相等或更高的净资产且清算这些资产在经济上不可行的有限情况下,商业移民专家可以接受借入的资金。[V3.120.25.10] 在原则批准后可授予为期三个月的临时访客签证,以允许申请人安排转移和投资。[V3.120.25.30] 投资可在两年期间内在合格投资之间转移,前提是资金始终以新西兰货币形式留在新西兰。[V3.120.25.35]
后续申请: 对于进一步的临时退休类别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在上一个签证期内维持了 750,000 新西兰元的投资和可接受的保险。[V3.120.30]
军人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V3.125)
军人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参见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临时入境类签证)和受抚养子女(参见 E4.1.10),在适当情况下,可获发访客签证,有效期与军人签证持有人持有或被视为持有的军人签证期限相同。[V3.125]
申请人必须满足临时入境类要求(递交申请、真实申请人、健康、品行),但可免除:[V3.125]
- 提供入学证明 [V3.125]
- 提供住宿和维持生活保障 [V3.125]
- 满足离境旅行要求 [V3.125]
在授予访客签证之前,移民官必须确信申请人的配偶或父母持有军人签证、有资格获得军人签证,或被视为持有军人签证。[V3.125]
军人签证持有人的配偶 (V3.125.1): 配偶必须在申请时证明他们以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生活,符合最低伴侣关系要求(E4.5.15 和 F2.15),并获得军人签证持有人的支持。[V3.125] 关系证明必须包括关系证明和共同生活证明(根据 E4.5.35)。[V3.125]
访问学者 (V3.130)
访问学者是一类特殊的访客,他们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工作”的定义之外,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允许他们持访客签证入境。[V3.130]
资格与签证途径:
- 免签国家的国民(参见 E2.1)可在抵达时获发三个月的访客签证和入境许可。[V3.130]
- 需要持有访客签证的国民必须在旅行前申请访客签证。[V3.130]
- 如果访问学者希望停留超过三个月,或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多次访问的总时长超过三个月,或从事任何属于工作定义范畴且未在下述被排除活动列表中列出的活动,他们必须在旅行前申请工作签证。[V3.130]
邀请函: 申请人必须提供其计划从事学术工作的高等教育机构 (TEI) 或研究所出具的邀请函,确认:[V3.130]
- 申请人的姓名;[V3.130]
- 申请人符合访问学者的定义(见下文);[V3.130]
- 申请人在新西兰将进行的活动;[V3.130]
- 活动的日期或持续时间。[V3.130]
注: 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新西兰的大学、理工学院、技术学院和三所毛利大学 (wānanga)(Te Wānanga o Raukawa、Te Whare Wānanga o Awanuiārangi 和 Te Wānanga o Aotearoa)。[V3.130]
访问学者的定义: 访问学者必须:[V3.130]
- 在其领域内具备良好资历;[V3.130]
- 受雇于海外学术或研究机构,或在此类职位上有广泛经验;[V3.130]
- 从事教学、教育、专业管理或研究性质的活动。[V3.130]
不视为“工作”的活动: 以下活动不属于工作,可以持访客签证进行:[V3.130]
- 与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的学者合作开展研究项目,包括与新西兰学者共同发表作品;[V3.130]
- 在由高等教育机构组织的一次性研讨会或会议上做报告;[V3.130]
- 为新西兰学者缺乏相关学科知识的短期课程提供教学或辅导;[V3.130]
- 寻找仅在新西兰可获得的研究材料(包括文献)或进行只能在新西兰进行的研究;[V3.130]
- 规划与管理(包括设计、制定、实施和审查/审计学术研究课程、项目和资源;专业发展,包括教学方法和课程开发;为学术和研究项目寻找资源材料);[V3.130]
- 与他们在新西兰就读并将在成功完成后获得资格证书的机构所共同指导的研究生会面;[V3.130]
- 进行表演课程(例如戏剧、舞蹈或音乐)或工作室大师班(录制和母带制作音乐);[V3.130]
- 参加口头或实践考试(包括论文答辩)的评审小组;[V3.130]
- 游学。[V3.130]
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 (V3.135)
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可获发有效期为 12 个月的访客签证。申请人必须持有新西兰警察出具的证明,证实其被认为可能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提出(见 E4.50),但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可豁免申请费和提供资金或担保证明的要求。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是指在被识别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时未满 18 岁的人。儿童受害者可能无人陪伴在新西兰,也可能与其父母一同成为受害者。[V3.135]
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 (V3.140)
表演者和/或直接支持人员可获发访客签证,以参加“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V3.140] 来自免签国家的来访表演者和/或直接支持人员可在抵达时获发三个月的访客签证和入境许可;来自需要签证国家的表演者必须在旅行前申请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访客签证。[V3.140]
申请人必须满足临时入境类要求:递交申请、是真实申请人、有足够资金和离境旅行、以及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V3.140.10]
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组织者出具的邀请函,确认其参与,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他们将进行的活动以及活动日期或持续时间。[V3.140.10]
“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的定义: “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是在新西兰举办,且其正式提案已被新西兰移民局接受的节日。[V3.140.5] 节日组织者必须提交一份提案,证明该节日已在新西兰举办至少三年,并计划邀请至少 10 名国际参与者(表演者和/或直接支持人员)。[V3.140.10] 移民局可咨询相关组织,如文化和遗产部、新西兰创意委员会和音乐委员会。[V3.140.10] 批准有效期为四年,若移民局确信节日组织者仍满足要求,可在申请后予以续期。[V3.140.10] 若移民局认为节日组织者的行为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将撤销对该节日的批准。[V3.140.10]
短期现场娱乐表演(高端音乐演出)(V3.145)
由新西兰移民局“经批准的推广方名单”上的推广方在新西兰推广的表演者及其直接支持人员,被视为“短期现场娱乐表演”,可获发访客签证以进行表演。[V3.145] 这些演出团体的表演被排除在《2009 年移民法》第 4 条的工作定义之外。[V3.145]
- 免签国家的国民可在抵达时获发访客签证和入境许可。[V3.145]
- 需要签证国家的国民必须在前往新西兰前申请访客签证。[V3.145]
申请人必须满足临时入境类要求:递交申请 (E4)、是真实申请人 (E5)、满足资金和离境旅行要求(V2.20、V2.25),以及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A4.5、A5.5)。[V3.145] 他们还必须提供经批准推广方出具的书面确认,确认申请人的姓名、将要进行的表演以及表演的日期或持续时间。[V3.145]
经批准的推广方名单要求 (V3.145.5):
要加入经批准的推广方名单,推广方必须向移民局提交一份提案,证明:[V3.145]
- 推广方已成立至少三年;[V3.145]
- 推广方在过去三年内有在新西兰推广国际表演者的可靠记录;[V3.145]
- 推广方有遵守移民要求的历史。[V3.145]
需要获得新西兰音乐委员会、文化和遗产部或新西兰创意委员会的支持;移民局将咨询这些组织以确认支持。[V3.145]
批准有效期为四年,若移民局确信推广方仍满足要求,可在申请后予以续期。[V3.145] 若移民局认为推广方的行为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将撤销对该推广方的批准。[V3.145]
国际旅游陪同 (V3.150)
陪同旅游团的旅游陪同可持有访客签证在新西兰履行其职责。[V3.150]
旅游陪同是指:[V3.150]
- 随旅游团抵达、离开并在新西兰境内旅行的个人;[V3.150]
- 居住在海外;[V3.150]
- 受雇于新西兰境外的雇主(例如,海外旅行社);[V3.150]
- 其主要职责是为旅游团提供教牧关怀、便利抵达和离境手续、翻译、后勤支持和组织,而非主导活动或提供深入的当地知识。[V3.150]
来自免签国家的旅游陪同可在抵达时获发三个月的访客签证和入境许可。[V3.150] 来自非免签国家的旅游陪同必须在旅行前申请访客签证。[V3.150]
申请人必须持有由其雇主出具的包含所需信息的信函。该信函在抵达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包括:[V3.150]
- 申请人的姓名;[V3.150]
- 护照号码、国籍和有效期;[V3.150]
- 申请人在新西兰将从事的活动、承担的职责和责任;[V3.150]
- 当前旅程的旅行团行程单副本;[V3.150]
- 使用雇主信笺抬头;[V3.150]
- 雇主的联系详情,例如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地址;[V3.150]
- 由雇主签署;[V3.150]
- 用英文书写或翻译成英文。[V3.150]
该信函必须随同访客签证申请(对于旅行前申请的申请人)提供,或者如果申请人来自免签国家并在移民管制区申请访客签证,则须应移民官要求提供。[V3.150]
注: 打算以导游身份前往新西兰的个人需要申请工作签证。就这些指示而言,“导游”与“旅游陪同”不同:导游通常在新西兰带队并提供关于新西兰文化、历史、社会和地理的深入当地知识,且通常受雇于新西兰雇主;导游也可能持有执照或获得认证。如果旅游陪同也履行导游的部分或全部职责,他们将需要申请工作签证。[V3.150]
解释与边缘情况
V2 中的一般要求作为一个总则。这些要求与其他移民指示一同适用,包括与真实申请人 (E5)、健康 (A4)、品行 (A5) 及保证金要求 (E4.55) 相关的指示。如果寻求特定子类别的访客签证,则适用该类别的指示。决策者必须根据所有相关标准评估申请人。[V2]
根据 V2.1.5,身处太平洋论坛国家(澳大利亚除外)并从该国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在线表格。[V2.1]
停留期限规则要求谨慎应用例外情况。“真正的旅游者”(定义见 V2.5.10)必须没有在新西兰工作过,没有持有学生签证,未被担保,且有足够资金用于维持生活和住宿。V3 下的特殊类别可能规定了其自身的允许停留期限;如果 V3 未规定,则适用 V2.5.1 的一般规则,允许最长九个月的停留。[V2.5]
根据 V2.15.1,如果申请人已用尽最大权利并希望取消现有签证以重新申请,通常不会授予进一步的多次入境签证。[V2.15]
南极条约相关人员在往返新西兰本土和罗斯属地时,在移民意义上被视为国内旅行者。他们可获发最长 12 个月的访客签证,并免申请费、免资金/担保和离境旅行要求。缔约国出具的函件被接受为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的充分证据。[V3.50]
引用来源
- V2 — 访客一般要求
- V2.1 — 访客签证要求
- V2.5 — 允许停留期限
- V2.10 — 单次入境签证
- V2.15 — 多次入境签证
- V2.20 — 资金或担保要求
- V2.25 — 离境旅行要求
- V2.35 — 短期学校学习
- V3 — 特殊访客类别
- V3.1 — 团体签证
- V3.5 — 商务访客
- V3.105 — APEC 商务旅行卡持有人
- V3.10 — 学生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 V3.25 — 为收养而入境新西兰的儿童
- V3.30 — 在其新西兰公民身份确认前在海外被收养的儿童
- V3.35 — 文化习俗婚姻
- V3.40 — 为医疗或咨询目的入境新西兰
- V3.45 — 希望在新西兰获得职业注册的申请人
- V3.50 — 与南极条约缔约国相关人员及其他南极旅行者
- V3.60 — 皮特凯恩岛民
- V3.65 — 会议代表
- V3.70 — 加入船舶或飞机的船员
- V3.80 — 乘游艇或私人飞机抵达的访客
- V3.81 — 超级游艇的船东和船员
- V3.85 — 与体育赛事、巡回赛或锦标赛相关的体育人士、支持人员、比赛和锦标赛官员及媒体和广播人员
- V3.90 — 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人的访客签证
- V3.95 — 德国法律学生和毕业生
- V3.100 — 陪同学生来新西兰的监护人
- V3.100.1 — 驱逐责任
- V3.100.5 — “法定监护人”的定义
- V3.100.10 — 允许停留期限
- V3.100.15 — 授予进一步访客签证
- V3.100.20 — 在新西兰维持生活的资金
- V3.100.25 — 离境旅行安排证据
- V3.100.30 — 健康和品行要求
- V3.100.35 — 希望在新西兰工作或学习的监护人
- V3.110 — 父母和祖父母多次入境访客签证指示
- V3.110.1 — 支持文件
- V3.110.5 — 允许停留期限
- V3.110.10 — 根据这些指示签发进一步多次入境访客签证
- V3.115 — 在试用期被解雇的工作签证持有人
- V3.120 — 临时退休类别
- V3.120.1 — 年龄要求
- V3.120.1.1 — 年龄证据
- V3.120.5 — 投资资金
- V3.120.5.1 — 指定资金和/或资产的所有权
- V3.120.5.5 — “合法赚取或获得的资金”的定义
- V3.120.5.10 — “无抵押资金”的定义
- V3.120.5.15 — 已在新西兰持有的资金和/或资产
- V3.120.5.25 — “可接受的投资”的定义
- V3.120.5.30 — 投资资金的个人用途
- V3.120.5.35 — 管理基金
- V3.120.5.40 — 住宅房地产开发
- V3.120.10.1 — 目的和意图(维持生活资金)
- V3.120.10.5 — 维持生活资金和年收入的要求
- V3.120.10.10 — 维持生活资金的所有权
- V3.120.10.15 — 维持生活资金的证据
- V3.120.10.20 — 年收入
- V3.120.10.25 — 年收入证据
- V3.120.15 — 可接受的旅行和/或医疗保险的最低要求
- V3.120.15.1 — 可接受的旅行和/或医疗保险的允许免责条款
- V3.120.15.5 — 可接受的旅行和/或医疗保险的证据
- V3.120.20 — 临时退休类别签证的有效期和条件
- V3.120.25.1 — 目的和意图(资金转移)
- V3.120.25.5 — 原则批准
- V3.120.25.10 — 指定投资资金的转移
- V3.120.25.20 — 在新西兰投资资金的时间框架
- V3.120.25.30 — 为安排资金转移和/或投资而签发的临时签证
- V3.120.25.35 — 投资期内的投资转移
- V3.120.30 — 临时退休类别签证的后续申请
- V3.125 — 军人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 V3.130 — 访问学者
- V3.135 — 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
- V3.140 — 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
- V3.140.5 — “经批准”的艺术或音乐节的定义
- V3.140.10 — 经批准的艺术和音乐节要求
- V3.145 — 高端音乐演出
- V3.150 — 国际旅游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