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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过境签证

过境签证适用于途经新西兰前往另一目的地的个人,除非他们属于指定的豁免类别。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2
Sources
N2N2.1N2.5N2.10N3N3.1N3.5N3.10N3.15N3.20Y4.30Y7.1Y7.5

概览

凡计划过境新西兰的人员,除非属于 N2.1 中规定的豁免类别,否则必须在旅行前获得过境签证。[N2.1][Y7.5] 豁免范围涵盖新西兰公民和居民、持有旅行条件的临时签证持有人、某些持有过境或旅行电子旅行授权(ETA)的免签旅行者、持有澳大利亚签证和过境ETA且前往澳大利亚的旅行者、拥有过境ETA的过境签证豁免国家 [N2.5] 公民、部长特别指示中列明的个人,以及来自澳大利亚并持有过境ETA的旅行者。[N2.1] 关于过境签证的签发、有效期、取消和失效的操作规则,以及对某些群体的限制,在 N2.10 中有规定。[N2.10]

如何申请

递交申请

过境签证申请必须递交至负责受理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理区域申请的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或签证申请中心(VAC),或使用经批准的电子表格提交。[N3.1] 受理办公室公布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N3.1] 申请人不得在本人亲自在场的情况下,到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包括受理办公室)直接递交申请,但在汤加的新西兰移民局受理办公室递交过境签证申请的申请人除外。[N3]

申请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投递至接受投递的签证申请中心或受理办公室的方式递交。[N3] 如果申请递交至非指定的办公室,可能会被转交至正确的办公室。[N3.1]

所需文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规定的申请表格,支付所需费用,并提供 A13 中要求的支持文件。[N3] 在旅行前,每位过境签证申请人都必须持有有效的新西兰电子旅行授权(NZeTA),除非适用豁免(例如 E2.1 下的免签)。[N3]

进一步申请要求

申请必须按照过境签证指示中规定的方式提交;[N2.10][N3] 评估将包括 N2.10 中的签发条件。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N3.5]。

使用批准表格递交申请的强制要求 (N3.10.1)

使用批准表格递交的过境签证申请必须:

  • 使用批准表格;
  • 用英文填写。

在线申请还必须:

  • 提供相关移民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和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应类别;
  • 提供显示符合资格的任何其他信息、证据或陈述;
  • 支付相应费用(如有);以及
  • 在声明中确认所提供的信息据本人所知真实、正确,且在签证签发前会将其任何情况变化告知移民官。[N3.10]

纸质(非在线)申请还必须:

  • 由申请人签名(如未满18岁,由父母或监护人签名);
  • 提交:
    • 申请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明;
    • 两张申请人正面免冠护照尺寸照片;
    • 相应费用;
    • 前往申请人有权入境国家的旅行机票,或移民官认为必要的其他后续旅行安排证明;
    • 确认的旅行行程,包括抵达和离开新西兰的时间;
    • 前往目的地国旅行目的的陈述;
    • 申请人认为能证明其符合资格的任何其他信息或证据(包括照片);
  • 移民官在决定申请前还可能要求进行面谈或提供进一步信息或证据。[N3.10]

未使用批准表格提出的申请 (N3.10.5)

申请人或顾问可请求移民官考虑未使用批准表格的申请,移民官可予以同意。若获同意,申请人必须使用英文并以适合情况的任何方式提供以下内容:

  • 全名;
  • 出生日期和地点;
  • 护照或身份证明的详细信息,包括国籍国;
  • 任何当前或先前签证/许可的详细信息;
  • 移民官认为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 申请人认为能表明应签发过境签证的任何其他信息;
  • 确认所提供信息真实、正确,并在签证签发前将情况变化通知新西兰移民局的声明;
  • 支付规定费用(如有)或作出移民官满意的安排;
  • 申请必须签名(电子格式除外)。

若申请人未满18岁,申请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签名,除非申请以电子格式提交或在出入境管制区递交(在此情况下,仅当申请人由该人士陪同,表格才需由父母或监护人签名)。[N3.10]

未使用批准表格申请的审理 (N3.10.10)

若移民官已同意考虑未使用批准表格的申请,该官员可在签证签发前的任何时间:

  • 拒绝考虑该申请或继续考虑该申请;
  • 告知申请人必须使用批准表格递交申请。

若移民官拒绝考虑或继续考虑该申请:

  • 该申请被视为未提出;
  • 申请人必须按正常方式申请(且 N3.10.1 的强制要求适用);
  • 任何申请费用将予以退还或用于后续申请。[N3.10]

附加要求 (N3.10.15)

在就申请(无论是使用批准表格还是其他方式)作出决定前,审理移民官可以:

  • 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 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或证据(包括照片);
  • 要求进行体检或进一步体检;
  • 要求提供旅行机票或后续旅行安排证明;
  • 要求出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若先前未提供)。[N3.10]

谁可以被纳入申请 (N3.10.20)

  • 每个主申请人都必须单独递交申请。
  • 主申请人的伴侣,以及未满20岁的受抚养子女,若一同前往新西兰,可以纳入同一份过境签证申请。
  • 就纳入而言,伴侣指符合移民指示中伴侣定义的人;不符合该定义的伴侣必须自行申请过境签证。
  • “主申请人的子女”指主申请人和/或主申请人伴侣(若伴侣被纳入)的亲生的或收养的子女。
  • 必须提供各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关系的证据。
  • 所有申请要求(包括移民官要求的任何要求)均适用于主申请人和每位被纳入的申请人,但未满18岁的申请人无需在申请上签名。[N3.10]

资格标准

所有计划过境新西兰的人员都必须申请并获得过境签证,但以下人员除外:[N2.1][Y7.5]

  1. 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
  2. 持有具有相关旅行条件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的持有人;
  3. 根据免签指示(见 E2.1)适用免签且持有过境或旅行 ETA 的人;
  4. 过境新西兰后的直接或最终目的地为澳大利亚,且持有当前有效澳大利亚签证和过境 ETA 的人;
  5. 过境签证豁免国家列表 [N2.5] 中所列国家的公民,且持有过境 ETA;
  6. 部长通过特别指示将其归类为适用过境签证豁免的人;
  7. 从澳大利亚出发并持有过境 ETA 的旅行者。

过境签证豁免国家列表 [N2.5] 目前包括:

  • 巴哈马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百慕大
  • 巴拉圭
  • 玻利维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哥伦比亚
  • 秘鲁
  • 哥斯达黎加
  • 菲律宾
  • 厄瓜多尔
  •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萨摩亚
  • 斐济
  • 所罗门群岛
  • 印度尼西亚
  • 泰国
  • 基里巴斯
  • 汤加
  • 瑙鲁
  • 图瓦卢
  • 帕劳
  • 瓦努阿图
  • 巴拿马
  • 委内瑞拉

部长可通过特别指示,暂停上述第(5)段(基于国家列表的豁免)或第(6)段(个人部长豁免)所述的任何过境签证豁免。[N2.1]

过境签证的签发条件 (N2.10)

要获得过境签证,申请人必须:[N2.10]

  • 按规定方式申请(见 N3.10.1);
  • 声明其真实意图仅为前往另一目的地而在新西兰过境;
  • 在新西兰停留的全部时间内被限制在过境区域内;
  • 在新西兰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过境签证持有人在过境期间在新西兰期间,无权申请入境许可或任何类别或类型的签证。[N2.10][Y4.30] 如果过境签证持有人仍然申请入境许可或其他签证,移民官可以拒绝该申请,并将适用《2009年移民法》第115条。[Y7.5]

过境签证的一般规则 (N2.10)

过境签证的有效期

过境签证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或至指定日期前有效,并且在该期间内可用于多次前往新西兰的旅行。[N2.10]

过境签证的取消

若有充分理由,部长或移民官可在任何时候取消过境签证。[N2.10] 若过境签证被取消:

  • 当事人尚在新西兰境外时,部长或移民官必须书面通知该人;
  • 当事人已抵达新西兰后,该人将面临遣返。

但是,若过境签证已被取消,移民官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向该人签发签证和入境许可。[Y4.30]

过境期届满

若过境签证持有人在过境期届满时仍在新西兰境内,移民官可行使绝对酌情权:[N2.10][Y4.30]

  • 延长该人作为过境签证持有人可停留的期限;或
  • 向该人签发签证和入境许可。

对特定群体签发过境签证的限制

对于联合国安理会(UNSC)或特定制裁名单所指定的个人或类别,过境签证受限制。[N2.10]

联合国安理会指定团体 (N2.10.15): 不得向 RA9(a) 所述的任何人签发过境签证。移民官在处理此类申请时必须联系外交贸易部(MFAT),并且只有在获得外交贸易部部长的建议后才能签发签证。[N2.10]

R5.100 项下的个人和类别 (N2.10.20): 不得向 R5.100 所述的任何个人或人员类别签发过境签证,其中包括对以下人员的禁令: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政府主要成员及其支持者;
  • Grace Mugabe;
  • 叙利亚政权主要成员;
  • 与乌克兰危机相关的个人;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国民——但联合国制裁委员会预先批准的情况除外;
  • 因从事不符外交身份的活动而被驱逐的俄罗斯个人;
  • 某些沙特阿拉伯个人;
  • 与2021年缅甸政变相关的某些缅甸国防军及其他个人;
  • 与卢卡申科政权有关的某些白俄罗斯个人;
  • 某些伊朗个人;
  • 破坏约旦河西岸稳定与安全的某些个人。

若存在特殊情况(有令人信服且可靠的证据支持,并咨询外交贸易部),新西兰移民局仍可向这些名单上的人签发过境签证。该决定仅限于拥有附表1-2授权的移民官(见 A15.5)。[N2.10]

审理与签发

签发前的证据审阅

在签发过境签证前,移民官应查看已全额付款的机票或其他形式的后续旅行安排证明、旅行代理或承运人出具的包括相关抵达和出发时间的书面行程单,以及申请人就前往一个或多个目的地国旅行目的作出的书面陈述。[N3.15]

使移民官确信真实意图

唯有当移民官确信申请人确实有意在抵达后24小时内过境新西兰前往另一目的地时,方可签发过境签证。[N3.15]

例外情况的绝对酌情权

部长或移民官可行使绝对酌情权,作为移民指示的例外签发过境签证。[N3.15]

解释说明与特殊情况

无上诉或复审: 过境签证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就部长或移民官关于过境签证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向法院、法庭、部长或其他机构提出上诉。不得在任何法院就拒绝或取消过境签证的决定提起复审程序。[N3.20]

N2.1 下的豁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持有有效的电子旅行授权(ETA)。特别是,对于免签旅行者(见 E2.1)、前往澳大利亚的旅行者、豁免国家 [N2.5] 的公民以及来自澳大利亚的旅行者,均要求个人持有过境 ETA(或过境/旅行 ETA)。仅凭 ETA 本身并不赋予过境签证豁免,除非与相关基础身份(免签国籍、澳大利亚签证等)相结合。[N2.1]

部长的特别指示权允许设立或取消个人或类别豁免。暂停权意味着,即使某国出现在 N2.5 列表 [N2.5] 上,对该国公民的豁免也可随时暂停。[N2.1]

国家列表由法规规定并在 N2.5 中转载;另见《2010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务)条例》第16条、附表1。[N2.5]

持有具有“相关旅行条件”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的持有人,通常是其签证条件明确允许过境新西兰的人员。“相关旅行条件”的确切解释由其基础签证类别的指示规定。[N2]

由于过境签证要求是一项旅行前要求,未持有所需过境签证而抵达新西兰的人员可能会被拒绝入境,并面临被遣送出境。[N2]

N2.10 规定的签发条件要求申请人确实仅意图过境,并在过境区域停留不超过24小时。延长过境期或在期满时签发签证和入境许可的绝对酌情权(N2.10.10)提供了灵活性,但不可上诉。若当事人已抵达新西兰,过境签证被取消可能会导致其被遣返。顾问应注意,取消的权力范围广泛,基于“充分理由”,且可随时行使。[N2.10]

如 Y4.30 所规定,即使在过境签证被取消后,移民官仍可行使绝对酌情权签发签证和入境许可。[Y4.30] 抵达后过境签证被取消,或过境期已届满的人员,适用于《2009年移民法》第115条。[Y4.30]

注: 当过境旅客错误地试图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时,移民官通常不会受理该申请,并将协助该人返回过境区域;在该情况下,《2009年移民法》第115条不适用。[Y4.30][Y7.5]

“过境旅客”的定义 (Y7.1, Y7.5)

移民指示中将“过境旅客”定义为:[Y7.1]

  • 在过境前往另一海外目的地时,从另一国家抵达新西兰;且
  • 在新西兰停留的整个24小时过境期间,始终留在其抵达的载具上、留在出入境管制区内,或处于警方羁押之下。[Y7.1]

根据 Y7.5,若过境旅客声明其真实意图仅为前往另一目的地而在新西兰过境,在其停留期间将被限制在 Y7.1b(ii) 所列地点(如出入境管制区或警方羁押),且停留不超过24小时,则该旅客被视为善意过境旅客。[Y7.5]

作为过境签证持有人,可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目前为24小时。[Y7.1][Y7.5]

所有过境签证持有人在停留期间均为过境旅客。这一定义是过境签证条件以及过境旅客必须留在指定区域这一义务的基础。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