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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学生签证

根据《操作手册》第U3条获得新西兰学生签证的要求。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30
Also known as
student visa
Sources
U3U3.1U3.5U3.7U3.10U3.15U3.20U3.25U3.30U3.40U5.1U5.5U5.10U5.15U5.20U6.1.1U6.5U6.10U6.15U6.30U6.35U6.40U7.1U7.5U7.10U7.20U7.25U8.5U8.20U9.5U9.15U13.1U13.5U13.10U14U15U16U16.1U16.5

概览

用于时长超过三个月的学习项目的学生签证,需要持有经批准的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已支付学费、证明有足够资金维持生活,并符合健康、品行和真实意图的要求 [U3.1] [U3.20]。学生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 4 年,实际有效期取决于已支付的学费或获得的奖学金,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 [U6.30]。该签证还对学习和工作施加了特定条件,且申请人不得持有根据监护指令授予的访客签证 [U3] [U3.1]。对于 10 岁以下的学生,签证进一步要求他们在新西兰期间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住,除非他们是国内学生或就读于经批准的学校宿舍 [U3.30]。

申请方式

学生签证申请必须包含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规定的费用 [U16.1]。申请在其他方面根据一般临时入境指令递交和处理。申请人必须满足真实意图、健康和品行要求,并且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已支付学费、足够维持生活的资金,以及(如果未满 18 岁)适当住宿的证明 [U3.1] [U3.20]。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其教育机构的确认函,证明其已提交评估学历所需的所有材料。如果无法获得教育机构的确认函(例如,因为该机构已停止运营),则可提供新西兰学历认证局(NZQA)出具的确认函,证明申请人已提交所有必需材料 [U16.1]。(具体的申请递交流程包含在处理临时签证申请中。)

资格标准

  • 录取通知书: 符合学生签证要求的教育机构出具的经批准学习项目的录取通知书,或对于返校学生,提供的入学确认书 [U3.1]。

    录取通知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U3.5]:

    • 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的名称以及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最短时间;
    • 证明该学习项目和教育机构符合外国学生要求的证据(见 U5);
    • 确认教育机构已评估并确信该项目符合学生的期望,且未来学生具备成功完成学业的英语语言能力和学术能力;
    • 学费金额,或者,如果项目时长超过一年,则为年学费;
    • 学生是否需要支付项目费用,以及该费用是本地生费用还是国际生费用;
    • 学生是全日制(见 U6.1.1)还是非全日制(见 U7.20);
    • 如果项目为一个学年或更长时间,则需提供所有预定假期的日期和持续时长。

    一个学年指的是在至少八个月(至少两个学期)内,至少修满 120 个学分的学习项目 [U3.5]。

    自 2014 年 1 月起,试图就读于在 NZQA 外部评估与审查(EER)质量保证体系下被评定为第四类状态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将不会获得学生签证 [U3.5]。

    所有教育机构必须是《2021年教育(国际留学生与第三产业学习者关怀)实践守则》的签署方,并且必须证明其项目符合外国学生要求 [U5.1]。如果某机构的学习项目不符合外国学生要求,或该机构未能履行其在移民法或教育法下的义务,新西兰移民局可能会暂停处理申请该机构的学生签证 [U5.1]。在暂停处理前,移民局将考虑证据、原因以及不合规的持续时间、频率和严重性,并可能在确信合规后恢复处理 [U5.1]。

    中小学(公立和综合学校): 中小学由教育部认证,可招收付费外国学生,并在该部对级别和科目设定的任何限制范围内,在安置完所有新西兰本地学生和由外交与贸易部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学生后,为其提供入学名额。如果外国学生就读的是专门或主要为外国学生设立的学习项目,该项目必须获得新西兰学历认证局的批准(见《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第 524 条)[U5.5]。

    中小学(私立): 根据《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第 35A 条注册的私立学校,可以以付费方式为外国学生提供入学名额,且没有义务优先安置其他学生 [U5.10]。如果外国学生就读的是专门或主要为外国学生设立的课程或学习项目,该课程或学习项目必须获得新西兰学历认证局的批准(见《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第 524 条)[U5.10]。

    私立培训机构(高等教育): 私立培训机构可以向国际学生提供学习项目名额,前提是该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符合《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见第 527 条)中关于国际学生可就读项目的标准 [U5.15]。满足第 527 条的主要要求是:

    • 该私立培训机构已在新西兰学历认证局注册;
    • 该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是经批准的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
    • 该私立培训机构已获得提供该项目的资格认证。

    注意: 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项目,但《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第 528 条规定豁免的项目除外 [U5.15]。

    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理工学院、教育学院、毛利大学): 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向国际学生提供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名额,前提是该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符合《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第 525 条中关于国际学生可就读项目的标准 [U5.20]。国际学生的定义载于该法第 10(1) 条 [U5.20]。对于时长可能超过 3 个月的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其主要要求是:

    • 该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已获批准;
    • 该机构已获得提供该项目的资格认证;
    • 该入学不会剥夺本地学生或豁免学生的名额,除非该学生持有外交与贸易部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或者该名额是由机构理事会为外国学生设立的,且其持续可用性取决于该学生支付的费用 [U5.20]。

    注意: 理工学院还包括 1991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技术学院、技术学校或社区学院。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学习项目和培训计划,但根据《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第 528 条豁免的除外 [U5.20]。

    对于提供入学确认书而非录取通知书的返校学生,确认书必须显示 [U3.7]:

    • 学习项目的名称;
    • 学习项目的年费;
    • 学生是全日制(见 U6.1.1)还是非全日制(见 U7.20);
    • 如果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为一个学年或更长时间,所有预定假期的日期和持续时长。

    注意:有关假期的信息可在录取通知书或入学确认书附带的单独文件中提供。[U3.7]

  • 全日制学习: 对于私立培训机构,全日制学习通常被认为是在一个要求每周最少 20 小时的项目中学习,或者对于 NZQF 7 级或以上级别的项目,每学期至少修读三门论文/课程。[U6.1.1] 对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每学期至少修读三门论文/课程表明是全日制学习。[U6.1.1] 任何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项目通常被视为非全日制(见 U7.20),关于学生是否进行全日制学习的最终决定权在移民官员。[U6.1.1]

  • 学费: 申请人必须提供已全额支付一年或一个项目(以较短者为准)学费的证明 [U3.10]。对于居住在新西兰境外的申请人,在申请原则批准之后才需要提供付款证明 [U3.10]。航空专业的学生可以按照航空专用指令的规定,仅提供已全额支付第一学期费用的证明 [U3.10]。如果航空专业学生是新西兰航空的培训生并提供新西兰航空的担保,则无需提供学费付款证明 [U6.35]。以下学生若能满足所需的豁免条件并出示指定证明,则无需提供学费付款证明 [U3.10]:

    • 免学费: 确认该学习项目免收费用,或该学生免于支付任何费用。
    • 根据海外学习或非学位交流协议进行的海外学习或非学位项目: 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出具的确认函,证明学费正由外国高等教育机构或代表该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授权第三方提供商直接支付给他们。
    • 新西兰奖学金(外贸部): 外交部与贸易部管理的全额新西兰奖学金授予通知。
    • 在高等教育机构就读的本国政府贷款: 已申请贷款的证明和高等教育机构出具的确认函,证明费用将直接支付给他们。
    • 在私立培训机构就读的本国政府贷款(学士学位及以上): 已申请贷款的证明和私立培训机构出具的确认函,证明费用将直接支付给他们。
    • 外国政府资助学生: 必须满足《外国政府资助学生》指令下的所有要求。

    这些要求是对费用豁免或已支付的一般要求的补充 [U3.1]。

  • 签证有效期(时效): 学生签证的授予期限如下 [U6.30]:

    • 对于不符合项目时长规定的奖学金持有者,签证有效期按学生的奖学金期限授予,最长为 4 年。
    • 对于不符合项目时长规定的付费外国学生,签证有效期按学生已支付学费的期限授予,最长为 4 年。
    • 对于符合项目时长规定的付费外国学生和全额奖学金学生(例如航空学生),签证有效期按其学习项目的时长授予,无论其已支付学费的期限如何,最长为 4 年。
      • 为使航空学生满足项目时长规定,他们必须:
        • 持有新西兰民航局认证且为《2021年教育(国际留学生关怀)实践守则》签署方的航空培训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 获得该航空培训机构对授予项目时长签证的支持;并且
        • 已支付第一学期全额学费,除非该学生是新西兰航空的培训生并提供新西兰航空的担保 [U6.35]。
    • 如果学习项目基于新西兰的学年,则签证可以按学生已支付的该学年授予,有效期至次年 3 月 31 日。
    • 如果学习项目时长少于一年,或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开始,则签证可授予至学生已支付费用的期限结束后不超过一个月到期。
  • 足够维持生活的资金: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使移民官员确信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在整个新西兰停留期间维持自己的生活 [U3.20]。可接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额奖学金授予通知、填写完整的《临时入境担保表》(INZ 1025)、填写完整的《学生财务承诺表》(INZ 1014),或由学生持有或代学生持有的资金证明 [U3.20]。

    所需资金 — 短于 36 周的项目 [U3.20]:

    • 高等教育或非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月至少 1,667 新西兰元(扣除预付生活费用)。
    • 义务教育(1-13 年级):学习期间每月至少 1,417 新西兰元(扣除预付生活费用)。
    • 对于符合 H5.25.15(c) 的特定关键目的受邀者:每月 1,667 新西兰元,或对于符合 H5.30.21(c)(vi) 要求的中学学习受邀者,每月 1,250 新西兰元。

    所需资金 — 36 周或更长的项目 [U3.20]:

    • 高等教育或非义务教育:每年 20,000 新西兰元(扣除预付生活费用)。
    • 义务教育:每年 17,000 新西兰元(扣除预付生活费用)。
    • 萨摩亚和汤加公民可以改为提供由身为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者的亲属出具的书面维持生活保证。
    • 对于特定关键目的受邀者:每月 1,667 新西兰元,或对于符合 H5.30.21(c)(vi) 要求的中学学习受邀者,每年 15,000 新西兰元。

    担保 [U3.20]:担保人必须是可接受的担保人(见 E6.5),并且是亲属、朋友、组织或政府机构(需有一名指定的个人联系人)。担保人必须使移民官员确信他们是真实的,并确实为每位学生持有足够的资金。对于在新西兰境内申请的付费外国高等教育或非义务教育学生,担保人必须曾为该学生的首次学生签证提供过担保。

    财务承诺 [U3.20]:第三方(亲属、朋友或有指定个人联系人的组织)可在学生抵达前提供财务承诺。该第三方必须是真实的,并确实持有足够的资金。如果持续满足要求,可以使用持续承诺用于后续在境内的申请。

    评估真实意图 [U3.20]:移民官员可能会考虑申请人与担保人或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任何先前违反财务义务的行为、所支持申请的数量、资金已持有时间、以及学生在新西兰期间获取资金的能力。

    学生持有的资金 [U3.20]:如果资金由学生持有或代学生持有,移民官员必须确信资金来源真实,并且确实可用于维持生活。官员可能会考虑资金已持有时间以及学生获取资金的能力。

    孕产健康服务 [U3.20]:预产期在新西兰的怀孕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 9,000 新西兰元用于孕产健康服务的证明,或满足 E6.5 要求的担保/保证,或覆盖孕产服务的财务承诺,或有资格获得公共资助孕产健康服务的证明。

  • 出境旅行: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学生签证有效期间,有办法前往其有权入境的国家 [U3.25]。可接受的证据是以下之一:

    • 前往任何此类国家的已全额支付的旅行票据;
    • 在新西兰持有的足够资金(不包括 U3.20 维持生活资金指令下所需的任何金额),用于购买此类票据;
    • 第三方在抵达新西兰前向移民官员提供的可接受的承诺形式;
    • 可接受担保人填写的《临时入境担保表》(INZ 1025);
    • 根据新西兰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管理的多边或双边援助计划可获得的财务援助。
  • 住宿(未满 18 岁): 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住宿要求。未满 18 岁的付费外国学生必须在申请时提供教育机构出具的声明,确认学生的住宿符合《2021年教育(国际留学生与第三产业学习者关怀)实践守则》 [U3.1][U3.15]。

  • 10 岁以下 – 与法定监护人同住: 对于 10 岁以下的学生,只有在他们将在新西兰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住的情况下,才会被授予学生签证,除非他们是国内学生(见 U3.35)或就读于守则管理员(NZQA)批准的学校宿舍 [U3.30]。该签证附有持有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住的条件,除非根据 U7.25 获得了条件变更,或适用上述例外情况之一 [U3.30]。

    该要求的临时豁免(U7.25): 如果移民官员确信存在紧急情况,要求法定监护人暂时返回其本国,则可以授予条件变更,以暂时豁免学生必须与法定监护人同住的要求 [U7.25]。申请人必须提供紧急情况的证据、教育机构已根据其在《2021年教育(国际留学生与第三产业学习者关怀)实践守则》下的义务批准替代照顾安排的证明,以及法定监护人已购买返程旅行票据的证明 [U7.25]。豁免可根据需要的时间授予,最长不超过四周 [U7.25]。如果法定监护人未能在批准的时间内返回新西兰,学生签证持有人可能会被驱逐出境(见 U7.10 和驱逐出境责任)[U7.10]。

    法定监护人是指对国际学生负有照顾(包括教育和健康)的法律权利和责任的人,且该人在学生的本国提供照顾;这包括亲生父母或养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或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U3.30]。

    宿舍是指《2020年教育与培训法》中定义的宿舍,并且要么根据相关法规获得许可,要么由守则管理员批准和监督,针对就读 1-6 年级或年龄在 10 岁及以下的任何其他机构的国际学生 [U3.30]。

  • 先前签证合规性: 任何先前或当前临时签证的目的和条件必须已经满足(见 E3.15 和 E3.20)[U3.1]。

  • 学生签证条件: 必须满足 E3.20 中规定的条件 [U3.1]。此外,签证文件本身必须符合 U6.40 的规定,具体如下 [U6.40]:

    • 所有学校学生的签证必须注明是小学、初中还是中学学习 [U6.40]。
    • 如果学生提供了可接受的资金和后续旅行保证,签证必须注明:“无需财务支持证明”和“无需返程/续程机票” [U6.40]。
    • 所有学生签证必须允许多次往返 [U6.40]。
    • 签证上必须注明两个有效期:签证到期日,以及旅行许可到期日 [U6.40]。
    • 学生签证可被授予允许学生工作的条件(见 U13 学生工作指令)[U6.40]。 如果学生年满 16 岁并满足 U13.5、U13.10 或 U13.15 的要求,则可以授予工作条件 [U13.1]。具体而言,[U13.5] 规定了针对实践经验要求的工作条件:如果移民官员确信实践经验是课程要求,则可以授予附有允许学生工作以满足课程实践经验要求的条件的学生签证。如果官员确定申请人的主要活动将是工作,则可能被引导申请工作签证。在任何其他国家学习并希望在新西兰进行实践工作经验的学生应申请学生和培训生工作签证(见 WE1)。授予带有工作条件的签证不需要有聘用邀请 [U13.1]。但是,持有工作条件的签证持有人不得从事自雇工作、提供商业性服务、作为卖淫业务经营者或投资此类业务 [U13.1]。
    • 对于中学生,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授予附有允许签证持有人工作的条件的学生签证,每周工作最多 25 小时,并在圣诞-新年假期期间全职工作:[U13.10]
      • 是 12 年级或 13 年级的全日制学生;
      • 已提供学校的书面许可;并且
      • 有家长的书面同意。 如果学生正通过交换组织(EPO)进行学生交换,还需要交换组织的书面许可。[U13.10] 年满 18 岁的学生在圣诞-新年假期期间全职工作不需要家长同意或书面许可。[U13.10]
    • 尽管有一般处理要求,移民官员可将这些指令适用于任何在 2025 年 11 月 3 日之前提交且截至该日期尚未裁决的符合条件的中学生学生签证申请。[U13.10]
  • 非监护类访客: 申请人不得持有根据《陪同学生前往新西兰的监护人》指令(V3.100)授予的当前访客签证 [U3.1]。

  • 保险: 必须持有适当的保险,除非申请人是博士生或持有通过外贸部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 [U3.1]。

  • 一般临时入境要求: 所有申请人必须满足递交申请(E4)、真实意图(E5)、健康(A4)和品行(A5)的要求 [U3.1]。

  • 远程教育学生: 远程教育学生可以前往他们注册的新西兰教育机构进行实践学习、考试或任何其他需要他们亲自到校的教育原因 [U6.5]。为此目的申请超过 3 个月期限的学生可以被授予所需期限的学生签证;移民官员必须查看他们是远程教育学生的证明、持有教育机构录取通知书的证明、以及已支付学费或免于支付学费的证明 [U6.5]。参加少于 3 个月的远程学生可以持访客签证进行 [U6.5]。

  • 航海学生: 外国学生可以获得学生签证,参加马努考理工学院的航海学习项目。申请人必须提供:

    • 雇佣他们的航运公司的信件,为整个学习项目期间提供维持生活和遣返保证(此保证可被接受代替财务承诺或其他维持生活和后续旅行的资金证明);以及
    • 证明他们已被马努考理工学院录取的证据;以及
    • 证明他们已支付学费或免于支付学费的证据。[U9.5]
  • 短期培训奖学金(STTS)培训生: 提供由外交与贸易部管理的新西兰短期培训奖学金(STTS)计划授予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按其奖学金期限获得学生签证,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U9.15]。培训生在计划期间享有住宿和维持生活的待遇 [U9.15]。

更换学习项目: 希望更换学习项目或教育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再次满足录取通知书和费用要求,并且还必须满足更换学习条件(U3.40)[U3.1]。

具体而言,U3.40 规定,只有在移民官员确信以下情况时,才会为更换学习项目、教育机构和/或学习地点的目的授予进一步的学生签证或条件变更 [U3.40]:

  • 申请人满足 U3.1 规定的学生要求;且

  • 申请人没有违反 E3.20 规定的签证条件;且

  • 原学生签证本可以为拟议的项目、机构和/或地点授予;且

  • 申请人仍然是真实申请人(见 E5.1);且

  • 申请人并非寻求变更条件以使其能够入读较低级别的学习项目或入读不同的教育机构(见 E3.26.10)。

  • 多个短期英语语言课程(U15):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可以获得学生签证,进行多个短期英语语言学习项目,总时长最长为六个月 [U15]:

    • 提交一份来自符合衔接资格的教育机构的联合附信,列明各英语语言学习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的开始和结束日期,显示总计至少 14 周的英语语言学习;
    • 为每个符合 [U3.5] 所列要求的项目提交录取通知书(或联合录取通知书);
    • 满足 [U3.1] 所述获得学生签证的一般要求;
    • 能够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金维持在新西兰停留期间的生活([U3.20]);
    • 此前未曾根据这些指令获得过签证。

    除非申请人满足在高等教育机构或私立培训机构就读学生的兼职工作要求,否则不会授予工作条件。

  • 受 NZQA 合规通知影响的学生(U16): 对于其教育机构受到新西兰学历认证局(NZQA)法定干预而无法授予其学历的学生,可以授予学生签证,允许他们在等待 NZQA 确认期间保持学生签证身份。申请人必须:[U16]

    • 已提交评估其学历所需的所有材料;
    • 正在或曾经在受到 NZQA 法定干预的教育机构注册;
    • 正在等待 NZQA 确认其学历可以被授予;并且
    • 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见 A4 和 A5)。[U16]

    根据此指令授予的签证可能包含以下条件和有效期规定:[U16.5]

    • 尽管有 U13.15 的规定,签证可以授予允许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每周工作最多 25 小时的条件。[U16.5]
    • 签证最长可授予六个月,并附带多次入境旅行条件。[U16.5]
    • 如果教育机构继续运营原学习项目,则教育机构和地点必须注明在签证上。[U16.5]
    • 如果教育机构已停止运营,签证可在不指定学习项目、教育机构或地点的情况下授予。[U16.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衔接学生签证试点: 一项试点计划允许在一个学生签证下进行最多三个连续的学习项目 [U14]。详情见衔接学生签证试点

  • 学习结束后参加毕业典礼: 已完成学业并希望在其当前签证到期后留下来参加毕业典礼的学生,必须申请访客签证或工作签证 [U6.15]。移民官员必须确信申请人已完成该学历,才能为此目的授予签证 [U6.15]。

  • 升学至进一步学习: 升学至进一步学习的学生(例如,从 13 年级升入高等教育)无需满足 U3.40 中的更换学习条件 [U3.1]。

  • 更换学习条件 — 考虑因素: 移民官员可能会考虑自原签证授予以来经过的时间、拟议学习项目与原学习项目的级别和/或学科领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来自先前申请的任何相关信息,包括原签发部门的意见(见 E7.1.1)[U3.40]。

  • 奖学金持有者: 在申请前的两年内获得过新西兰奖学金资助的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外交与贸易部支持该更换的证明,以及任何奖学金持续的证明 [U3.40]。

  • 从外贸部奖学金转为付费状态: 持有外交与贸易部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的学生,在其奖学金终止后可以转为付费外国学生身份,前提是他们满足临时入境类签证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学生签证的要求(见 U3.1),并且外交与贸易部不反对该身份变更。[U7.1]

  • 原则批准后的费用证明: 希望更换学习项目和/或机构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获得原则批准后提供学费支付证明 [U3.40]。

  • 完成前更换: 尚未完成其签证上签注的学习项目的学生,如果想更换,必须持有新的录取通知书、已支付费用并满足更换要求 [U3.1]。

  • 保险豁免: 强制性保险要求不适用于博士生或持有外贸部管理的新西兰奖学金的学生 [U3.1]。

  • 监护人类访客不符合资格: 当前持根据监护人类别授予的访客签证的人,即使满足所有其他标准,也不能被授予学生签证 [U3.1]。

  • 境外费用证明: 在新西兰境外的申请人,在获得原则批准之后才需要提供学费支付证明,这意味着签证可以先被批准,但条件是稍后提供此类证明 [U3.10]。

  • 航空学生: 航空学生可以通过仅出示第一学期费用的证明来满足学费支付要求,而非一整年或整个项目的费用,这反映了航空项目的独特结构 [U3.10]。

  • 豁免学生: 列出的豁免情况(免学费学生、海外学习参与者、外贸部奖学金获得者、本国贷款持有者和外国政府资助学生)用替代性确认代替了标准的付款证明要求,确认无需支付费用或费用将由第三方支付 [U3.10]。

  • 未成年人的住宿声明: 提供住宿合规声明的要求仅适用于未满 18 岁的付费外国学生。非付费学生、奖学金持有者或费用由第三方全额支付的学生可能仍需满足 U3.1 下的一般住宿要求,但无需提供 U3.15 下的特定声明 [U3.1][U3.15]。

  • 10 岁以下法定监护人条件: 与法定监护人同住是一项签证条件,未能遵守可能导致签证被取消或产生驱逐出境责任 [U3.30][U7.10],除非已根据 U7.25 获得条件变更,或者学生以其他方式符合国内学生或宿舍住宿者的资格 [U3.30]。

  • 资金证明可以在批准之后: 对于短于 36 周项目的足够资金证明,可以在申请获得原则批准之后查看 [U3.20]。

  • 萨摩亚和汤加保证: 参加 36 周或更长项目的萨摩亚和汤加公民可以通过提供由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者亲属出具的书面保证来满足资金要求,而无需提供标准的 20,000 新西兰元或 17,000 新西兰元的金额 [U3.20]。

  • 出境旅行资金是额外的: 出境旅行所需资金是在 U3.20 下所需的任何维持生活资金之外的额外资金。提供已付机票、担保/承诺或援助计划援助证明的申请人,无需出示单独的出境旅行资金 [U3.25]。

  • 教育机构合规查询: 任何有关私立培训机构提供的学习项目或培训计划状态的查询,应直接联系 NZQA 质量保证部服务交付组 [U5.1]。

  •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进一步学习: 学生可以申请进一步的学生签证,以进行旨在获得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例如,法律专业学习)的学习。移民官员必须确信该进一步学习将有助于申请人成为专业协会的会员 [U6.10]。

  • 签证文件条件(U6.40): U6.40 下的条件涉及签证文件本身必须显示的内容,区别于 E3.20 中规定的持有人义务。两个有效日期具有不同的功能:签证到期日控制合法停留,而旅行许可到期日控制重新入境的能力。多次往返条件是所有学生签证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往返新西兰。“无需财务支持证明”和“无需返程/续程机票”的注释,取决于是否已提供可接受的担保;如果未提供担保,这些注释不会出现在签证上 [U6.40]。

  • 学习项目数量无限制: 外国学生可以在新西兰进行的学习项目数量没有限制 [U7.5]。

  • 违反条件的驱逐出境责任: 违反签证条件的学生签证持有人——尤其是有关出勤、就业、持有保险以及与法定监护人同住的条件——可能会产生驱逐出境责任(见驱逐出境责任)。[U7.10]

  • 法定监护人被驱逐时的驱逐出境: 如果学生签证持有人被要求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住(见 U3.30),而该法定监护人产生了驱逐出境责任,则该学生也将产生驱逐出境责任。[U7.10]

  • 非全日制学习与最后一学期特许: 非全日制学生(根据 U6.1.1 定义)可以申请带有允许非全日制学习的条件变更的访客签证。只要申请人报读符合规定的非全日制项目、支付费用并满足访客要求(V2.1),就可以进行最长 9 个月的非全日制项目。如果学习是申请人在新西兰的主要原因,移民官员必须拒绝对长于 9 个月的非全日制项目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特殊情况和合规性。[U7.20] 处于至少 2 个学年时长、或最终可获得 NZQF 4 级或更高级别学历的学习项目的最后一学期的人,可被视为全日制并为其剩余时间授予学生签证,前提是他们满足学生要求且此前未曾根据这些指令获得过签证。[U7.20]

  • 为结婚而入境的人员: 为结婚目的进入新西兰并希望学习的人员,可以被授予与其学习项目时长一致的学生签证 [U8.5]。

  • 外交人员家属: 希望学习的外交、领事或官方工作人员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需遵守 U8.10 下的特殊规定(见外交、领事及官方工作人员签证)。

  • 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 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可以获得学生签证,除非其父母持有以下排除类别之一的工作签证:渔船外国船员(WJ)、认可季节性雇主(RSE)指令(WH1)、补充季节性就业(SSE)(WH3)、技术移民类别求职指令(WR5)、打工度假计划(WI2)、外交/领事或官方工作人员的 domestic staff(WI4)、根据特定目的指令的季节性工人,或季节性 AEWV 途径下的季节性工人 [U8.20]。此类受抚养子女在其父母工作签证有效期内,在所有中小学的学费方面被视为国内学生 [U8.20]。如果父母的收入或随父母工作签证申请提交的资金/保证证明能够覆盖受抚养子女的住宿和/或维持生活费用,则可以免除对该子女的住宿和/或维持生活保证 [U8.20]。获得工作转居留签证人员的受抚养子女,必须满足 A4 和 A5 中规定的居民类签证申请的健康和品行要求 [U8.20]。

    认证雇主工作签证(AEWV)和特定目的工作签证(NOL 子类别)持有人: AEWV 持有人或 NOL 子类别下的 SPV 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只有在支持其的父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获得学生签证:

    • 担任 ANZSCO 技能等级 1、2 或 3 的职位(包括在 Job Check 阶段根据 WA3.16(d) 被视为更高技能等级的职位);
    • 担任 NOL 技能等级 1、2 或 3 并在附录 20 中列出的职位;
    • 薪资等于或高于 1.5 倍的技术移民类别中位工资;
    • 担任绿色清单职位并满足适用要求;或
    • 根据运输行业或护理行业工作转居留政策,从事可接受的工作(无需在新西兰工作 24 个月)[U8.20]。

    担任 ANZSCO 技能等级 4 或 5 职位的 AEWV 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不能作为受抚养子女获得学生签证,除非:

    • 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他们作为该 AEWV 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持有签证;或
    • 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他们有正在进行申请并随后获批;或
    • 持有 AEWV 的父母满足上述(iii)至(v)项(工资、绿色清单、行业标准)[U8.20]。

    支持子女的父母必须满足最低收入门槛,即年总薪资 58,240 新西兰元,此门槛必须完全由持有 AEWV、SPV-NOL 或基本技能工作签证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工资或薪金满足 [U8.20]。必须提供当前工资或薪金的证明 [U8.20]。如果签证被拒且受抚养子女成为非法滞留,父母可能会产生驱逐出境责任;如果父母未能维持该门槛,父母和子女都可能产生驱逐出境责任 [U8.20]。对于在 2025 年 3 月 9 日或之前持有签证或提交申请的家庭,如果满足之前的收入门槛和最长连续停留条件,则可适用过渡性例外 [U8.20]。如果父母双方都持有 AEWV、SPV-NOL 或基本技能工作签证,他们的收入可以合并以满足门槛要求 [U8.20]。

    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 2009 年 11 月 30 日之后授予的基本技能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必须满足最低收入门槛 [U8.20]。然而,如果父母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之前持有任何临时工作签证,并从该日起持续持有有效签证,则此门槛不适用 [U8.20]。对于申请正根据萨摩亚配额或太平洋准入类别审理的父母,改用这些指令中的最低收入要求 [U8.20]。

    宗教工作者指令: 宗教工作者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如果签证持有人及其伴侣满足最低收入门槛(58,240 新西兰元),或者如果担保宗教组织同意担保该受抚养子女,则可获得学生签证 [U8.20]。适用同样的收入维持义务和驱逐出境风险 [U8.20]。

    移民剥削保护工作签证(MEPV):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MEPV 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才能获得学生签证:申请时该子女持新西兰境内签证,且该签证是基于 MEPV 持有人紧接 MEPV 之前所持签证而授予的,并且学生签证的有效期与 MEPV 持有人签证的有效期相匹配(无多次入境旅行条件)[U8.20]。

  • 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 存在一项针对希望在中小学学习的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的独立学生签证类别。该类别允许 12 个月的签证、警方出具的贩运受害者身份证明,并免除费用和资金要求。见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学生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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