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Visa
签证

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

允许旅行条件已过期的前居民签证持有人获得新的居民签证。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9
Also known as
second resident visasubsequent resident visa2SRV
Sources
RV4.10RV4.15RV4.20RV4.20.1RV4.20.5RV4.20.10

概览

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是一种居留类签证,可签发给因旅行条件失效而导致先前居民签证过期的人士。裁决的关键在于,在先前居民签证过期之日,主申请人是否符合旅行条件变更或永久居民签证的资格,以及这些旅行条件在提交新申请之日是否仍然有效。[RV4.10]

申请方式

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提交,并附上证明申请人符合下述裁决标准的证据。

资格标准

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申请人可获签证 [RV4.10]:

  1. 旅行条件变更途径 – 假设主申请人在当前申请人的居民签证过期之日提交申请,其已满足根据 RV3.5(12个月变更)、RV3.10(14天变更)或 RV3.15(投资条件签证持有人的变更)获批旅行条件变更的标准,这些旅行条件在提交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申请之日仍然有效。[RV4.10]

  2. 永久居民签证途径 – 假设主申请人在当前申请人的居民签证过期之日提交申请,其已满足获批永久居民签证的标准,该日期距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申请之日不足24个月。[RV4.10]

  3. 特殊规定途径 – 主申请人满足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特殊规定(载于 RV4.20)的标准。[RV4.10]

非主申请人: 若 RV1.20.1 至 RV1.20.20 的规定适用,非主申请人可独立于主申请人进行评估。[RV4.10]

品行要求: 所有申请人必须满足居留类别的品行要求。[RV4.10]

强制拒签理由: 出现以下情况必须拒签:

  • 属于 RV1.25 规定的任何标准;或 [RV4.10]
  • 申请人未能满足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或第50条所附加的任何条件,不论其是否在其他方面符合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资格标准。[RV4.10]

特殊规定(RV4.20)

新西兰公民的伴侣(RV4.20.1)

新西兰公民的伴侣可获批具有24个月多次入境旅行条件的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如果:

  • 新西兰伴侣书面支持该申请;且
  • 申请人的居民签证是基于与同一新西兰公民的伴侣关系获得,且该关系持续存在;或移民官确信在申请时申请人已与该新西兰公民以真实稳定的关系共同生活至少一年。[RV4.20.1]

该伴侣的居留类签证申请中包含的受抚养子女,也可获批具有与伴侣签证相同的24个月旅行条件的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RV4.20.1]

移民官可要求提供关系持续、真实和稳定的额外证据(包括面谈)。[RV4.20.1]

因新西兰工作被派往海外的原居民签证持有人(RV4.20.5)

因新西兰工作被派往海外的原居民签证持有人可获批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如果:

  • 主申请人在其居民签证过期之日,原本会满足根据 RV3.20.10 获批旅行条件变更的标准;且
  • 主申请人在提交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申请时满足这些标准;且
  • 居民签证过期距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申请之日不足24个月。[RV4.20.5]

根据此规定签发的签证上的多次入境旅行条件,必须在自居民签证过期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RV4.20.5]

只要移民官确信关系真实且持续,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可获批具有与主申请人相同期限的旅行条件的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RV4.20.5]

提供虚假文件并持有南岛贡献居民签证的菲律宾乳业工人(RV4.20.10)

本规定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菲律宾国民:

  • 因移民官已根据可能性权衡认定其在签证申请中提供了关于工作经验的虚假、误导或伪造信息,而受到 A5.25(i) 的制约;
  •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持有在乳牛场工作的基本技能工作签证;
  • 基于乳牛场工作获批了南岛贡献居民签证;且
  • 现在正在申请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RV4.20.10]

尽管有 RV4.10(c) 中的品行要求,此类申请人仍可获批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如果:

  • 自南岛贡献居民签证获批以来,他们没有隐瞒信息或提供进一步的虚假、误导或伪造信息;且
  • 他们满足获批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所有其他标准,但须仍受 A5.25(i) 的制约。[RV4.20.10]

签证条件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或第50条在申请人过期的居民签证上附加的任何条件(旅行条件除外),必须在签发的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上复刻。这些条件在与先前居民签证相同的日期前保持有效。[RV4.15]

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上授予的多次入境旅行条件,必须在以下期限中最长的时间内有效:[RV4.15]

  • 假设主申请人在当前申请人的居民签证过期之日申请了旅行条件变更,该变更本会有效的截止日期;或
  • 如果主申请人在那一天符合永久居民签证的资格,则为当前申请人居民签证过期之日起24个月;或
  • RV4.20 中规定的签发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特殊规定所指定的期限。

解释与边缘情况

时间关联——旅行条件变更途径: 该评估具有追溯性:新西兰移民局询问的是主申请人在先前居民签证过期之日是否会获批旅行条件变更,以及这些旅行条件在新申请递交之日是否仍然有效。例如,如果先前签证过期距新申请超过12个月,12个月的变更不会仍然有效,因此途径1不会成功,除非根据 RV3.15 的24个月变更适用且依然有效。[RV4.10]

时间关联——永久居民途径: 申请人必须在先前居民签证过期之日满足永久居民签证标准,且该日期必须在当前申请前24个月以内。这有效限制了与永久居民签证等效的评估仍可作为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有效依据的时间窗口。[RV4.10]

非主申请人: 即使主申请人不满足任何途径,非主申请人仍可能根据独立评估规定获得资格。从业者应考虑非主申请人是否符合关系破裂、暴力、死亡或公民身份标准,从而允许单独考量。[RV4.10]

未能满足条件: 如果申请人先前持有受投资或其他条件约束的居民签证,且违反了这些条件,则无论是否满足任何途径,申请都将被拒签。这是一项严格的禁止规定。[RV4.10]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