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太平洋准入名额类别
通过向已在新西兰境内的符合条件公民征集居民签证申请,填充太平洋准入类别下未满的年度配额名额。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Also known as
- Residual PAC
- Sources
- S1.41S1.40.30S1.40.35S1.40.45A4A5
概览
PAC 剩余名额类别填补的是太平洋访问类别(PAC)国家在抽签后仍未用完的年度配额名额。与抽签不同,新西兰移民局会在特定时期内向已身在新西兰的这些国家公民征集居民签证申请 [S1.41]。成功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与主 PAC 相同的核心要求——可接受的工作录用、年龄在 18 至 45 岁之间、最低英语水平、符合健康和品行要求、以及(如适用)有受抚养子女最低收入——但选择方式是先到先得,而非随机抽签 [S1.41(1), (6)]。
汤加、基里巴斯和图瓦卢适用特定国家的出生规则:主申请人必须出生在该国,或者在海外出生,但其父母为该国的公民且出生在该国 [S1.41(2)–(4)]。根据此项剩余名额规定,斐济公民无需满足出生要求。
审理按收到申请的顺序进行,一旦所有剩余名额用完,任何尚未审结的申请都将失效 [S1.41(6), (8)]。
如何申请
- 新西兰移民局征集申请:新西兰移民局仅在一国的年度配额未通过抽签用完时,才会宣布征集 PAC 剩余名额申请。该征集明确规定了必须递交申请的期限 [S1.41(1)]。
- 征集时的资格要求:要申请,主申请人必须是仍有未用完名额的国家的公民,且递交申请时必须合法在新西兰境内 [S1.41(1)(a)–(c)]。
- 准备申请材料: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 公民身份和特定国家的出生要求(如适用)[S1.41(2)–(4)]。
- 满足标准 PAC 就业标准的主申请人(或其伴侣)的可接受工作录用 [S1.41(1)(d)][S1.40.30]。
- 如包含受抚养子女,则需达到 54,133.04 新西兰元的最低收入 [S1.41(1)(e)][S1.40.35]。
- 令移民官满意的英语语言能力 [S1.41(1)(f)][S1.40.45]。
- 主申请人、伴侣及受抚养子女的健康及品行证明 [S1.41(1)(g), (5)][A4][A5]。
- 递交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方式提交申请。申请按收到顺序进行审理 [S1.41(6)]。
- 审理决定:如满足全部条件,则授予居民签证。如果在做出决定前所有剩余名额已用完,则申请失效 [S1.41(7), (8)]。
资格标准
主申请人要求
- 公民身份和地点:必须是仍有未用完年度配额名额的 PAC 国家(斐济、汤加、图瓦卢、基里巴斯)的公民,在申请征集时必须已在新西兰,且在递交申请时在新西兰合法停留 [S1.41(1)(a)–(c)]。
- 工作录用:必须持有可接受的工作录用(或其申请中包含的伴侣持有一份)[S1.41(1)(d)]。“可接受的工作录用”定义参照 S1.40.30——持续的、全职(通常每周至少30小时)、真实的、以工资或薪金支付、由合规雇主提供 [S1.40.30]。
- 年龄:18至45岁(含)[S1.41(1)(e)]。
- 最低收入(如有受抚养子女):如包含受抚养子女,须满足 54,133.04 新西兰元的最低收入要求。只有在双方均持有可接受的工作录用,且伴侣关系真实稳定至少12个月的情况下,才可合并计算伴侣收入 [S1.41(1)(e)][S1.40.35]。
- 英语语言:须通过面试使移民官确信其具备最低英语水平,无需提供正式考试成绩 [S1.41(1)(f)][S1.40.45]。
- 健康和品行:主申请人、伴侣及任何受抚养子女均须符合居民签证的健康和品行要求 [S1.41(1)(g), (5)][A4][A5]。
特定国家的出生要求
- 汤加:主申请人必须出生在汤加,或在海外出生,但父母一方为出生在汤加的汤加公民 [S1.41(2)]。
- 基里巴斯:主申请人必须出生在基里巴斯,或在海外出生,但父母一方为出生在基里巴斯的基里巴斯公民 [S1.41(3)]。
- 图瓦卢:主申请人必须出生在图瓦卢,或在海外出生,但父母一方为出生在图瓦卢的图瓦卢公民 [S1.41(4)]。
- 斐济:此项剩余名额规定未提出出生要求;斐济在普通 PAC 中的出生规则不延伸至此。
伴侣及受抚养子女
申请中所含的伴侣及受抚养子女必须满足健康及品行要求 [S1.41(5)]。他们同样受限于相同的递交和配额限制,且将其纳入申请将占用该国的剩余名额。
解释说明与边缘情况
触发条件和时间安排
PAC 剩余名额类别仅在一国的年度配额未通过抽签用完时启动。该类别没有固定的时间安排;新西兰移民局可在抽签后确定仍有剩余名额的任何时候征集申请 [S1.41(1)]。申请人必须在进行征集时实际在新西兰,且在递交申请时在新西兰合法停留 [S1.41(1)(b)–(c)]。
审理顺序与失效风险
申请按收到顺序审理,而非基于择优 [S1.41(6)]。即使一份晚递交的申请满足所有条件,如果在审理前配额已用完,该申请仍可能失效。这促使人们在征集公告发布后及时申请,并确保递交资料完整。
不能绕过未来 PAC 轮次的抽签
通过剩余名额途径取得居民身份,不影响后续 PAC 抽签的资格。该剩余名额规定是一项填补未使用名额的独立机制,不会重置或改变个人在未来抽签注册中的入选资格。
与 PAC 主类别要求的衔接
该剩余名额规定通过引用的方式纳入了 S1.40.30、S1.40.35 和 S1.40.45 关于可接受工作录用、收入及英语语言的标准 [S1.41(1)(d)–(f)]。移民官将以与基于抽签的 PAC 申请相同的方式适用这些标准,包括进行雇主合规检查以及适用伴侣的收入合并规则。
斐济的特殊情况——无出生条件
S1.41 下对斐济无出生要求的规定,与 PAC 主类别规定(S1.40.5(2))形成对比,后者要求斐济公民必须出生在斐济,或父母一方为出生在斐济的斐济公民。实际结果是,不符合 PAC 主类别出生条件审查的斐济公民,如果在征集期间合法在新西兰停留且满足其他条件,仍有可能通过该剩余名额类别获得资格。对于那些可能在主类别抽签中被排除在外的斐济申请人而言,这是一条特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