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难民家庭支持类别
使难民和受保护人士能够根据一个有数量上限的两级体系,担保特定家庭成员获得居留权。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Also known as
- RFSC
- Sources
- S4.10S4.10.1S4.10.5S4.10.10S4.10.15S4.10.20S4.10.25S4.10.30S4.10.35S4.10.40S4.10.45S4.10.50S4.10.55S4.10.55.1S4.10.55.5S4.10.55.10S4.10.55.15S4.10.55.20S4.10.60S4.10.60.1S4.10.60.5S4.10.60.10S4.10.60.15S4.10.65S4.10.70
概览
难民家庭支持类别(RFSC)允许在新西兰居住的难民和受保护人士担保特定的家庭成员获得居留权,而这些家庭成员原本不符合任何其他居留类别的条件。 [S4.10.1]
- 年度上限: 每年600个名额(7月至6月为一个周期),若资金安排到位,未使用名额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S4.10.5]。
- 两级优先系统: 一级担保人享有优先权;二级担保人仅在一级遴选后仍有名额时才可登记 [S4.10.20]。
- 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必须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其居留类签证是基于难民、受保护人士、阿富汗口译员、阿富汗撤离人员身份或其配偶/受抚养子女而获批的 [S4.10.15]。
- 被担保人: 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叔伯、姑姨、侄子、侄女、成年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S4.10.20]。
- 申请时限: 被担保人必须在担保人收到遴选通知后的12个月内申请居留(对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收到的符合条件的通知,时限为24个月) [S4.10.10]。
如何申请
担保人登记
- 一级担保人可随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并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指定地址进行登记 [S4.10.25]。
- 二级担保人仅可在一级遴选后名额有余时,在新西兰移民局(INZ)公布的设定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S4.10.35]。
- 无需缴纳登记费 [S4.10.25][S4.10.35]。
- 担保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就一位主申请人提交一份登记排队 [S4.10.50]。
登记被选中后
- 当登记被选中且似乎满足要求时,新西兰移民局会通知担保人 [S4.10.30][S4.10.40]。
- 担保人必须告知被担保的主申请人,在适用时间范围内提交居留类签证申请——即担保人收到通知后的12个月内(对于享有延长资格的人士为24个月) [S4.10.10][S4.10.30][S4.10.40]。
主申请人提交居留申请
- 申请按照居留类签证申请的指定方式递交 [S4.10.10]。
- 申请人免交申请费和移民税 [S4.10.10]。
- 递交申请时无须提交健康证明(一般体格检查表 INZ 1007 和胸部X光检查表 INZ 1096),但在移民官要求时必须提供;除非有A4.20(d)适用情形,这些证明必须在移民局收到前的三个月内签发 [S4.10.10]。
- 所有配偶和受抚养子女都必须包含在担保人的登记中,之后不得根据配偶类别或受抚养子女类别获得居留,除非他们已被包含在登记中(即使未在申请中),或是符合R2.1的新生子女 [S4.10.45]。
资格标准
担保人要求
- 公民/居留身份: 必须是新西兰公民或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S4.10.15]。
- 符合条件的途径: 必须基于以下情况之一获得新西兰居留:
- 难民或受保护人士身份 [S4.10.55.1][S4.10.55.5];或
- 曾在阿富汗与新西兰国防军、新西兰警察或新西兰特种空勤局合作的阿富汗口译员 [S4.10.15(2)];或
- 阿富汗撤离人员,即曾支持新西兰在阿机构,并在2021年8月塔利班接管后被撤离的人员,或于2023年5月15日经特别指示获批访客签证并随后获得居民签证的人士 [S4.10.15(3)];或
- 作为阿富汗口译员或撤离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并随其前来新西兰 [S4.10.15(1)]。
- 无既往担保记录: 不得曾担保过另一名主申请人,且该主申请人已根据RFSC或之前的难民家庭配额获得居留 [S4.10.15]。
- 地点和年龄: 必须身在新西兰且年满18岁 [S4.10.15]。
- 可接受的担保人: 必须满足R4.5中可接受担保人的要求,但R4.5(d)(ii)和(iii)除外 [S4.10.15]。
一级(优先)
- 没有其他任何类别下符合居留资格的“家庭成员” [S4.10.20(e)(iii)]。
- 满足以下任一情况:
- 没有“直系亲属”在新西兰合法永久居住 [S4.10.20(e)(iv)];或
- 是新西兰境内一名受抚养亲属的“唯一照顾者”,且除该受抚养亲属外,在新西兰没有其他直系亲属 [S4.10.20(e)(v)]。
- “直系亲属”定义:担保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包括R2.1.30所定义的受抚养子女) [S4.10.20 注]。
- “家庭成员”定义:范围更广——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叔伯、姑姨、侄子、侄女、成年兄弟姐妹 [S4.10.20 注]。
二级(普通)
- 在新西兰有“直系亲属” [S4.10.20(g)(i)]。
- 没有其他任何类别下符合居留资格的“家庭成员” [S4.10.20(g)(iii)]。
- 在递交担保人登记前,已至少连续三年是新西兰公民或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S4.10.20(g)(v)]。
- 在这三年期内的每个12个月部分中,均在新西兰实际居住至少184天 [S4.10.20(g)(vi)]。
被担保人(主申请人及随行家庭成员)
- 不得符合任何其他居留说明类别下的居留类签证资格 [S4.10.10(a)(i)]。
- 必须满足健康(A4)和品行(A5)要求 [S4.10.10(a)(ii)]。
- 登记时不得包含任何在新西兰非法居留或受到《2009年移民法》第150条限制的人 [S4.10.50(3)]。
- 如果登记中包含的任何潜在申请人已有一份当前的居留申请或符合其他类别的资格,则该登记将不予受理 [S4.10.50(2)]。
证明材料
- 担保人: 必须提供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留身份的证明,二级申请人可能还需提供当前及过往护照,以证明在新西兰的居住时间 [S4.10.60.5][S4.10.60.10]。移民局也可使用其自有的出入境记录 [S4.10.60.10]。
- 主申请人: 必须提供所有可用的、与担保人关系的证明,例如出生证明、户口本、收养证明或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 [S4.10.60.15]。若证明无法提供或获取过于困难,移民官可指定替代证明、进行面谈,或在具备适当授权的情况下豁免该要求 [S4.10.60.15(3)]。
- 担保人承诺: 担保人必须承诺在亲属抵达时以及居留后的前24个月内提供充足的住宿,并须在抵达前向移民局告知已安排好的住宿情况 [S4.10.70]。
解释说明与边缘情形
- 层级优先与排队运作: 一级登记按时间顺序进行遴选,直至600个名额用完。若一级未用完配额,则使用二级登记(同样按时间顺序)。若两级均未满额,移民局将开启新一轮二级登记征集。 [S4.10.20][S4.10.35]
- 未用名额顺延: 若移民局安排了相应的资金,某一年度未使用的名额可累加到下一年的配额中。这可能导致某些年份的名额池更大。 [S4.10.5]
- 一级的唯一照顾者定义: 担保人必须持续承担主要的日常照顾责任。证明材料可包括ACC(意外伤害赔偿局)款项、地区卫生局或全科医生指定为照顾者的文件、工收局(Work and Income)的伤残福利记录,或证明17岁及以下的亲属完全或主要依赖担保人经济支持的证据。 [S4.10.55.15]
- 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二级): 只有在担保人的父母双方均在担保人年满20岁前去世,且祖父母在此年龄之前拥有监护权并对担保人的成长行使控制权的情况下,祖父母才可通过二级途径获得担保。 [S4.10.55.20]
- 成年子女定义: 在RFSC语境下,成年子女指年满18岁的子女,除非该子女符合R2.1.30中受抚养子女的定义。 [S4.10.55.10]
- 延长申请窗口: 在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含)期间收到遴选通知的担保人,有24个月而非12个月的时间递交居留申请。此项过渡性规定反映了新冠疫情造成的干扰。 [S4.10.10(a)(iii)]
- 健康证明时效: 一般体格检查和胸部X光证明必须在移民局收到前三个月内签发,除非A4.20(d)(涉及特定申请的有限证明)适用。 [S4.10.10(5)]
- 家庭成员纳入的严格规定: 本可包含在登记中但未被纳入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之后不得根据配偶类别或受抚养子女类别获得居留。然而,已被包含在登记中但未被纳入后续居留申请的配偶或子女,仍可作为主申请人根据这些类别申请。未能在登记时符合条件的新生子女,只要满足R2.1的规定,可添加到居留申请中。 [S4.10.45]
- 禁止再次担保: 已担保过一名主申请人,且该主申请人已根据RFSC或之前的难民家庭配额获得居留的担保人,永久丧失再次担保的资格。 [S4.10.15]
- 阿富汗口译员和撤离人员途径: 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定义已从传统难民扩展至包括阿富汗口译员、撤离人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这反映出阿富汗危机后的政策决定。 [S4.10.15]
- 非法居留与第150条限制: 在递交担保人登记时,任何潜在申请人均不得在新西兰非法居留或受到第150条(限制特定申请人)的约束。 [S4.10.50]
- 担保人资格中的难民定义: 就RFSC而言,“难民”指以下列身份获得居留的人士:委任或配额难民(联合国难民署认定)、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难民,或新西兰根据1951年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承认的公约难民。 [S4.10.55.1]
- 受保护人士定义: “受保护人士”指基于根据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或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认定而获得居留的人士。 [S4.10.55.5]
引文
- S4.10 — Refugee Family Support Category
- S4.10.1 — Objective
- S4.10.5 — Number of places available under RFSC
- S4.10.10 — How do people qualify for residence under the RFSC?
- S4.10.15 — Eligible sponsors under RFSC
- S4.10.20 — Two tier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sponsors
- S4.10.25 — Registration process for tier one sponsors
- S4.10.30 — Selection process for tier one sponsors
- S4.10.35 — Registration process for tier two sponsors
- S4.10.40 — Selection process for tier two sponsors
- S4.10.45 — Inclusion in registration of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of the sponsored principal applicant
- S4.10.50 — Number of registrations that may be submitted
- S4.10.55 — Definitions
- S4.10.55.1 — Definition of 'refugee'
- S4.10.55.5 — Definition of 'protected person'
- S4.10.55.10 — Definition of 'adult child'
- S4.10.55.15 — Definition of 'sole carer' for tier one sponsorship purposes
- S4.10.55.20 — Definition of 'grandparent' as a legal guardian for tier two sponsorship purposes
- S4.10.60 — Evidence
- S4.10.60.1 — Evidence of identity of applicant(s)
- S4.10.60.5 — Evidence of immigration status of sponsors
- S4.10.60.10 — Evidence of time spent in New Zealand as a citizen and/or holder of a residence class visa
- S4.10.60.15 — Evidence of relationship to sponsor
- S4.10.65 — Verification of family details
- S4.10.70 — Undertakings of spons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