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和受保护人员永久居民签证
允许在新西兰获得承认的难民和受保护人员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但须符合资格排除条款和大规模抵达限制。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5-01
- Sources
- S3.10S3.15S3.17S3.20S3.22S3.30S3.35
概览
新西兰为被认定为难民或受保护人的人士提供永久居留途径。配额难民(指抵达前已获联合国难民署批准的难民)如满足S3.22的要求,可获发永久居民签证。公约难民(指在新西兰根据1951年公约被认定的人士)和受保护人,除非属于大规模抵达群体且在抵达时并非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否则可由移民官酌情决定授予永久居民签证。[S3.10]
在受保护人申请中如涉及以下特定排除性裁定(第1F条排除、因某些规定而不予受理、基于《2009年移民法》第137(2)条有严重理由认为其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其不可申请;其移民身份由移民部长确定。[S3.10]
申请人可依据常规居留指示将受抚养人纳入居留申请。[S3.10]
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居留申请的规定方式申请永久居民签证。申请可递交至新西兰移民局处理居留签证的分支机构,但具体要求视申请人获得难民或受保护人身份的方式而异。[S3.10] 申请流程遵循一般居留指示,包括依据R2纳入受抚养人。[S3.10]
如何申请(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
申请必须包含确认授予难民或受保护人身份的信函副本。必须按照规定方式提交(见R2.40)。申请可向新西兰移民局任何分支机构递交。[S3.15]
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申请必须包含居留申请表(INZ1000)、两张护照照片,以及每位申请成员的一份有限体检证明(INZ 1201)和胸部X光检查证明(INZ 1096)。移民官可通过特别指示豁免申请费和大部分必须的递交要求,但不得豁免表格、照片和健康证明这些核心材料。[S3.15]
无法提供文件时的法定声明:如果无法提供任何人的出生证明,则必须提交一份法定声明,确认其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父母双方的全名。如果无法提供与未满16岁子女监护权有关的文件,则必须提交一份确认合法监护权的法定声明。如果无法提供年满17周岁及以上任何人的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则必须提交一份法定声明,说明申请人是否在相关国家被定罪、认定有罪或被指控任何罪行。[S3.15]
伴侣关系证明:主申请人和伴侣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伴侣关系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并且关系是真实且稳定的(见F2.20)。如果因相关国家的情况导致该国政府基础设施已无法运作,或存在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状况导致无法获取所需证据,从而使得获取此类证据格外困难,则必须提交一份确认伴侣关系持续时间和性质的法定声明。[S3.15]
新西兰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主申请人以及申请中包含的、截至申请受理日已在新西兰逗留超过12个月的年满17周岁的受抚养人,新西兰移民局将为其申请新西兰警方无犯罪记录证明。[S3.15]
如何申请(配额难民)
配额难民必须由联合国难民署推荐,并根据难民配额计划被选中。申请必须按照规定方式(R2.40)提交,在与移民官或授权人员进行面谈时递交,并由难民配额处(RQB)处理和决定。[S3.17]
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申请人必须填写并提交一份配额难民居留申请表、每位申请成员的两张护照照片,以及每人的单独体检证明(如A4.74.1所述)。难民配额处的移民官可通过特别指示豁免其他任何强制递交要求(包括申请费),但不得豁免该表格、照片或体检证明。[S3.17]
身份和监护权证明:如果无法提供任何人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的原件或核证副本,则必须提交一份声明,确认其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父母双方的全名。如果无法提供与未满16岁子女监护权有关的文件,则必须提交一份确认合法监护权的声明和/或联合国难民署最佳利益裁定(BID)。对于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或与家人失散的儿童,必须提交一份联合国难民署最佳利益裁定。[S3.17]
伴侣关系证明:主申请人和伴侣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伴侣关系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并且关系是真实且稳定的(见F2.20)。如果因相关国家的情况导致政府基础设施无法运作,或存在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状况导致无法获取所需证据,从而使得获取此类证据格外困难,则必须提交一份确认伴侣关系持续时间和性质的声明。[S3.17]
健康:被难民配额计划选中的申请人可豁免满足可接受健康标准的要求,但A4.74规定适用的情况除外。[S3.17]
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申请人以及任何年满17周岁的受抚养子女必须提供过去10年中居住过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每个国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该证明在难民认定做出时不得超过6个月。以下情况除外:
- 需要申请人原籍国提供证明,但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惧怕接触该国当局;或
- 任何此类国家的当局一般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
- 移民官认为申请人接触该国当局不安全。 如果无法提供年满17周岁及以上任何人的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则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其是否在相关国家被定罪、认定有罪或被指控任何罪行。[S3.17]
资格标准
配额难民
满足S3.22所规定要求的配额难民可获发永久居民签证。该签证的签发不受适用于公约难民之酌情考虑因素的限制。[S3.10]
为满足S3.22的要求,主申请人必须已满足S3.17下提交配额难民居留申请的要求,且移民官必须确信:
- 其本人及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人的身份已得到确认;
- 其属于配额难民,即已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UNHCR)认定且其难民身份申请可信;
- 申请中的所有申请人均已接受移民官或适当授权人员的面谈;
- 主申请人与所包含的任何伴侣和/或受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符合居留标准;
- 申请人符合品行要求,或经适当授权的移民官豁免这些要求;
- 申请中的所有申请人均满足为配额难民规定的健康要求;并且
- 任何申请人在新西兰定居的能力均无明显障碍。[S3.22]
根据配额难民类别获发永久居民签证的所有申请人,在日后根据任何适用类别担保家庭成员时,均视为主申请人。[S3.22]
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
移民官有酌情决定权向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授予永久居民签证,但须受以下排除情形约束:
- 若在认定其保护申请时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则该受保护人不符合资格:
- 其因《难民公约》第1F条而被排除在难民身份之外;
- 其难民申请(或后续申请)依据《2009年移民法》第134(3)条或第140(1)(b)条未被受理;
- 难民与保护官员认定有严重理由认为该受保护人实施了《2009年移民法》第137(2)条所述行为。[S3.10]
- 作为大规模抵达群体一部分抵达、且抵达时并非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仅在符合C8.20的标准时,方可申请居留类别签证(见大规模抵达群体签证流程)。[S3.10]
适用上述第1F条或其他排除标准的受保护人无法通过此签证途径申请。相反,由移民部长确定其移民身份。[S3.10]
受抚养人
符合申请资格的主申请人可依据R2中的一般居留指示,在居留申请中纳入受抚养人。[S3.10]
一旦难民或受保护人申请中所含受抚养人原则上获批居留,即可向其签发永久居民签证。[S3.35]
在海外受抚养人的主申请人居民签证申请完成审批之前,如果海外国家的情况允许,可向其签发临时入境类别签证。[S3.35]
签发要求(S3.20)
为获发永久居民签证,主申请人必须使移民官确信:
- 其难民或受保护人身份已获承认;
- 其本人及任何伴侣和受抚养子女的身份已得到确认;
- 主申请人与任何伴侣和受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符合居留标准(见R2.1.15和R3);
- 其满足A4和A5中的健康和品行要求,或经适当授权的移民官运用A4.60和A5.25.10豁免了这些要求(另见C5.15.5);
- 其不会因《2009年移民法》第164条对驱逐的限制而可被驱逐出新西兰(另见C5.15.5);以及
- 其并非大规模抵达群体的成员,除非在抵达时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见C8.5.5)。[S3.20]
曾持有有限签证的难民或受保护人无资格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他们只能在有限签证到期后依据《2009年移民法》第61条获得签证。[S3.20]
作为大规模抵达群体成员(不包括C8.5.5所述的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难民和受保护人必须满足C8.20的要求,方可获发永久居民签证。[S3.20]
此外,如果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人有尚未执行的遣返令或驱逐令,经适当指定的移民官必须在适当情况下,在签发永久居民签证之前撤销该遣返令或驱逐令。[S3.30]
解释与特殊情况
- 对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的酌情权:与配额难民不同,授予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永久居民签证属酌情决定。移民官在行使该酌情权时可考虑更广泛的因素。[S3.10]
- 大规模抵达的影响:不属于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大规模抵达群体成员不具备此签证资格。其居留途径受C8.20管辖,该条款要求成功完成身份审查并持有一段时期的临时签证。有关大规模抵达临时签证和居留的规则详见大规模抵达概念页面。[S3.10]
- 对受排除的受保护人的移民部长裁定:如果受保护人符合任一排除条款(第1F条排除、依第134(3)条/第140(1)(b)条不予受理,或根据第137(2)条有严重理由),则完全禁止其申请此签证。其身份将由移民部长确定。这可能导致其他身份,例如临时签证或驱逐出境。[S3.10]
- 纳入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必须符合标准居留受抚养人定义。申请必须按照R2递交,且所有家庭成员均须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除非获得豁免。[S3.10]
- 海外受抚养人的入境:一旦原则上获批居留,申请中包含的海外受抚养人可获发永久居民签证。在主申请人的居民签证完成审批之前,如果海外国家的情况允许,移民官可向海外受抚养人签发临时入境类别签证。[S3.35]
- 豁免和特别指示(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适当授权的移民官可豁免申请费和大部分强制递交要求,但不得豁免核心材料:INZ1000表格、护照照片、有限体检证明和胸部X光检查证明。这确保在减少难民和保护申请人障碍的同时,维持健康和身份核验。[S3.15]
- 以法定声明替代证据(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当出生证明、监护权文件、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伴侣关系证明等原始文件因所在国状况或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获取时,法定声明可被接受。这种灵活性对逃离本国且无法获取官方记录的申请人至关重要。[S3.15]
- 新西兰无犯罪记录审查流程(公约难民和受保护人):新西兰移民局直接获取新西兰无犯罪记录证明,免除申请人自行提供的需要。这仅适用于申请受理日已在新西兰逗留超过12个月的人。[S3.15]
- 配额难民申请的具体要求:配额难民由难民配额处处理,必须参加面谈并提交不同的申请表。豁免涵盖申请费和许多要求,但不包括配额难民申请表、照片或单独的体检证明(依据A4.74.1)。需提供所有居住12个月以上国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移民官可认定接触某些当局不安全;无法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以声明代替。缺少出生证明或监护权文件时,可用声明取代(必要时提供联合国难民署最佳利益裁定)。[S3.17]
- 有限签证导致的不合格:任何曾持有有限签证的难民或受保护人均不得申请此永久居民签证;他们仅限于依据第61条获得签证。这反映了持有有限签证对难民和受保护人的严重后果。[S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