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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签证 (PRV)

居民签证持有人或前持有人如何通过证明对新西兰的承诺来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Status
needs_review
Updated
2026-04-29
Also known as
PRV
Sources
RV2.5RV2.5.1RV2.5.5RV2.5.10RV2.5.15RV2.5.20RV2.10RV2.15RV2.16RV2.17S4.35.15S4.35S4.35.1S4.35.10S4.35.20RV2.20RV2.25RV4.1

概览

持有或曾经持有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若满足以下条件,可获批永久居民签证:持有居民签证至少24个月,作为居民在新西兰境内至少24个月,能够通过五种承诺途径之一证明对新西兰的承诺,并符合品格要求 [RV2.5]。对于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或50条而附有投资条件的居民签证持有人,适用RV2.10下的单独途径 [RV2.10]。因放弃新西兰公民身份而持有居民签证的人,无需满足RV2.5中的任何标准,即可获批永久居民签证 [RV2.15]。根据基督城应对(2019)类别获批居留权的居民签证持有人,也曾能够通过临时途径(RV2.16)申请永久居民签证,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 [RV2.16]。根据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获批居留权的居民签证持有人,若满足S4.35.15的要求,也可根据RV2.17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RV2.17]。对于曾在先前签证申请中提供虚假文件、持有南岛贡献居民签证并满足RV2.20下特定标准的某些菲律宾乳业工人,也可获批永久居民签证 [RV2.20]。

如何申请

永久居民签证的申请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并附上所需的费用和支持性证据。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满足RV2.5中规定的每项资格标准要素。

资格标准

要根据RV2.5获得永久居民签证资格,主申请人(RV2.10所涵盖的申请人除外)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RV2.5]:

  1. 居留签证状态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在申请时持有居民签证,并已连续持有该签证至少24个月;或
    • 在申请前的90天内曾持有居民签证,并在签证到期前已连续持有至少24个月(前提是RV1.25不适用)[RV2.5]。
  2. 作为居民的时间 – 作为居民进入新西兰的第一天(R5.66.1)须在申请日之前至少24个月 [RV2.5]。

  3. 对新西兰的承诺 – 通过满足以下五种途径之一的要求来证明 [RV2.5]:

    • RV2.5.1 在新西兰度过显著时间 – 在申请日前的24个月内,申请人作为居民在每两个12个月时段中,均在新西兰境内至少184天 [RV2.5.1]。

    • RV2.5.5 新西兰税务居民身份 – 在申请日前的24个月内,申请人作为居民在每两个12个月时段中,均在新西兰境内至少41天,且在该24个月期间被评定为具有税务居民身份 [RV2.5.5]。

    • RV2.5.10 在新西兰投资 – 申请人曾根据商业投资者类别获批,并已满足所有条件(旅行条件除外);或者在居民签证获批后至少24个月内,一直保持至少100万新西兰元的合规投资于新西兰,且该投资符合投资基金规则 [RV2.5.10]。投资基金必须通过交易银行系统转移至新西兰,或是在新西兰合法赚取/获得,以新西兰货币投资,通常能够产生商业回报,且未被用于个人资产或作为贷款抵押 [RV2.5.10]。

    • RV2.5.15 在新西兰建立企业 – 申请人已获批居民签证,并已成功建立一家企业,该企业在申请日前的至少12个月内一直成功运营并使新西兰受益 [RV2.5.15]。成功运营的证据是由新西兰特许会计师认证的最新账目,确认该企业持续经营 [RV2.5.15]。

    • RV2.5.20 在新西兰建立根基 – 申请人已在新西兰建立根基,这意味着原居民签证申请中包含的每位直系家庭成员,在申请前的两年内均在新西兰境内至少184天;申请人在最后12个月内在新西兰境内至少41天;且申请人要么拥有并维护一套家庭住房,要么在申请前的24个月内从事全职连续的真实工作总计至少9个月 [RV2.5.20]。自雇职业若能显示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有真实的积极参与,也可接受 [RV2.5.20]。

  4. 已完成的条件 –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或50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均已满足 [RV2.5]。

  5. 品格 – 申请人满足居留的品格要求(参见品格说明)[RV2.5]。

附有投资条件的居民签证持有人 (RV2.10)

若主申请人此前根据移民投资类别、父母退休类别或积极投资者加签证类别获得居民签证,其永久居民签证的资格根据RV2.10而非RV2.5进行评估 [RV2.10]。申请人必须:

  • 持有或被视为持有居民签证,或在申请前的三个月内曾持有居民签证 [RV2.10];
  • 持有居民签证至少24个月 [RV2.10];
  • 已满足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或第50条先前施加的所有条件 [RV2.10];以及
  • 满足居留的品格要求 [RV2.10]。

注意: 根据移民投资类别、父母退休类别或积极投资者加签证类别获批居留权的主申请人,将根据RV2.10而非RV2.5进行评估 [RV2.10]。

放弃公民身份持有人 (RV2.15)

因根据RA4.10放弃新西兰公民身份而持有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见被视为居留类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并获得永久居民签证,无需满足RV2.5中规定的任何标准 [RV2.15]。这意味着申请人无需满足24个月持有期、作为居民的时间要求、五种承诺途径中的任何一种,或RV2.5下的品格要求 [RV2.15]。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居民签证状态源自根据RA4.10放弃公民身份 [RV2.15]。

注意: 此途径仅适用于其居民签证状态源于RA4.10放弃公民身份的前新西兰公民。它不延伸至其他被视为居留的类别或已被剥夺公民身份的人(除非剥夺也根据RA4.10导致获得居民签证)[RV2.15]。

基督城恐怖袭击 (RV2.16)(历史性)

根据基督城应对(2019)类别获批居留权的居民签证持有人,可通过此途径获批永久居民签证 [RV2.16]。申请人必须:

  • 已满足基督城应对(2019)类别(S4.30)下的居留要求,但健康要求以及获邀申请的要求除外 [RV2.16];
  • 在2021年4月23日或之前按规定方式递交申请 [RV2.16];
  • 提供证据证明其满足S4.30的居留要求(健康要求除外)[RV2.16]。

注意: 此途径的申请费用已由移民部长通过特别指示予以免除 [RV2.16]。

根据此途径申请但未满足上述要求的申请人,通常不会被考虑授予旅行条件变更(RV3)、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RV4),或根据其他说明(包括标准RV2.5途径)授予永久居民签证 [RV2.16]。

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 (RV2.17)

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是针对2021年8月塔利班接管后被疏散至新西兰的阿富汗公民的、有时间限制的人道主义居留类别。[S4.35.1] 在此类别下,成功的申请人将直接获得永久居民签证而非居民签证。[S4.35.20] 该类别涵盖在2021年8月16日或之后持特定关键目的访客签证进入新西兰的人,或在2021年9月12日之前持有有效签证进入新西兰的人。[S4.35.15]

持有根据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签发的居民签证的持有人,若满足 [S4.35.15] 中规定的要求,可根据RV2.17获批永久居民签证 [RV2.17]。S4.35.15下的核心资格要求包括:是阿富汗公民、在2021年8月15日身处阿富汗(某些CPVV持有人例外)、在2021年8月16日或之后进入新西兰、在递交申请时身处新西兰,并在2022年12月12日或之前递交了申请。[S4.35.15] 申请中包括的配偶必须满足S4.35.15(a)标准,但无需符合某些标准配偶资格要求 [RV2.17]。申请中包括的受抚养子女也必须满足S4.35.15(a),但无需满足通常的居留受抚养要求 [RV2.17]。根据这些说明提出的永久居民签证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递交 [RV2.17]。无需提供体检证明,且若申请人无法获得警方证明,可予以免除。[S4.35.10]

关于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的完整详细信息,请参阅阿富汗紧急重新安置类别

尽管有RV2.25的规定,但根据此途径申请且未满足上述要求的申请人,通常不会被考虑给予旅行条件变更、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或根据其他说明(包括标准RV2.5途径)授予永久居民签证 [RV2.17]。

提供虚假文件的菲律宾乳业工人 (RV2.20)

RV2.20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菲律宾国民提供了一个特定途径 [RV2.20]:

  • 在申请新西兰签证过程中,就其工作经验提供了虚假、误导或伪造的陈述、信息、证据或材料;
  •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获批基本技能工作签证,在奶牛场工作;
  • 随后基于在奶牛场的持续工作或工作邀请,获得南岛贡献居民签证;并且
  • 现在正申请永久居民签证。

尽管有RV2.5(e)的品格要求,若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况,仍可获批永久居民签证 [RV2.20]:

  • 自获得RV2.20(a)(iii)中提及的基本技能工作签证以来,未在任何新西兰签证申请中隐瞒信息或提供进一步的虚假、误导或伪造信息;并且
  • 满足获批永久居民签证的所有其他标准,包括不触及A5.25中除A5.25(i)以外的任何规定。

此途径承认了菲律宾乳业工人的特殊情况,他们早先的虚假信息本会阻止他们获得永久居留权,同时仍要求完全遵守所有剩余的品格和资格要求。

申请被拒及替代结果

如果永久居民签证申请被拒绝,移民官可根据旅行条件变更(RV3)或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RV4)的说明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RV2.25]。如果申请人符合旅行条件变更或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资格,移民官可在申请人允许的情况下,批准相应签证以替代永久居民签证 [RV2.25]。这确保了稍微未达到永久居民签证标准的申请人,仍可在无需重新申请的情况下获得旅行条件或新的居民签证。

关于拒绝居留类签证申请的一般程序,请参阅拒绝居留类签证申请

解释与边缘情况

时间计算

居住要求的24个月期间是从提交永久居民签证申请之日算起,使用紧接申请日之前的两个12个月时段 [RV2.5]。对于"显著时间"选项,申请人必须在每个时段内实际身在新西兰至少184天;在新西兰境外或持临时签证的时间不计入 [RV2.5.1]。

税务居民身份途径

税务居民途径要求正式评定申请人在申请前的24个月内具有税务居民身份。这与仅仅提交纳税申报表不同;申请人必须满足税务局对税务居民的定义 [RV2.5.5]。

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必须以新西兰货币投资,且通常能够产生商业回报。仅有国际敞口的基金,如无新西兰成分的单位信托基金,不符合标准 [RV2.5.10]。该资金不得用于个人资产,且仅可支取产生的利息;本金必须保持完整并以新西兰元计价 [RV2.5.10]。

企业建立

企业必须成功运营并使新西兰受益。购买已建立企业25%或以上的股份,符合建立企业的条件 [RV2.5.15]。由特许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持续经营证明是标准证据。

在新西兰的根基

"建立根基"途径要求整个家庭单位在新西兰度过至少184天,确保真实的家庭联系 [RV2.5.20]。申请人自身较短的居住时间(12个月内41天)与拥有住房或就业相结合,证明了个人根基。全职工作不包括仅支付佣金或聘用定金的方式;自雇必须显示积极的管理 [RV2.5.20]。

与其他居留说明的关系

非主申请人根据RV1.20从主申请人处获取其永久居留资格(见非主申请人资格)。居民签证的旅行条件仍是一个单独考虑因素(见居民签证旅行条件)。满足标准的被视为居留类签证持有人也可能符合资格 [RV2.5](见被视为居留类签证持有人)。

放弃公民身份途径

RV2.15途径是获得永久居民签证的独立途径。与RV2.5和RV2.10途径不同,它不强加最低持有期、无实际居留要求,也无承诺测试 [RV2.15]。该政策反映出前新西兰公民鉴于其先前与新西兰的联系,不应在获得永久居留权方面面临额外障碍,并且RA4.10下的放弃程序已提供了居民签证作为防止无国籍状态的保障措施 [RV2.15]。通过此途径的申请人仍应确认其居民签证上的任何附加条件(例如,从《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延续下来的条件)是否已满足,因为即使RV2.5标准被免除,这些条件也可能影响永久居民签证的批准 [RV2.15]。

谁不符合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资格

若出现以下情况,个人不符合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RV4)的资格 [RV4.1]:

  •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或16条,他们没有资格获得签证,除非已有特别指示(见A5.20);或
  • 他们被禁止入境或被禁止获批前往新西兰的签证,因为他们受到限制或禁令(见RA9和R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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