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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伴侣类别居民签证

允许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伴侣基于其真实且稳定的关系申请居留权。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9
Also known as
Partnership CategoryF2
Sources
F2F2.1F2.5F2.15F2.20F2.25F2.30F2.40.1F2.40.5F2.40.10R5.95

概览

配偶类(F2)是新西兰家庭类下的一种居留类别。它使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配偶能够基于其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获得居留类签证。[F2]

配偶类的具体目标是允许新西兰公民和居留类签证持有者的配偶与其伴侣在新西兰共同生活。[F2.1]

注意: 新西兰公民和居留类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并不自动享有居留权。[F2.1]

要成功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担保人处于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双方共同居住,且该关系有可能持久。[F2] 申请人必须已与伴侣在该伴侣关系中共同居住至少12个月。[F2.5]

如何申请

申请人以规定的INZ表格递交配偶类居留申请,附上所需费用和证明文件。[F2]

申请必须包括: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担保人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身份证明;
  • 伴侣关系真实稳定的证明;
  • 双方已共同居住至少12个月的证明;[F2.5]
  • 双方正在共同居住的证明;
  • 一般说明要求的警方证明和体检证明;以及
  • 新西兰移民局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或证明。[F2]

特别是,主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填写完整的伴侣居留支持表(INZ 1178),该表确认了新西兰伴侣的公民或居民身份、对申请的支持、担保资格,以及该伴侣关系符合认可的最低要求。[F2.20] 新西兰伴侣的公民或居民身份证明可包括新西兰护照、公民证书、有效的居民签证或有效的澳大利亚护照(适用于居民)。[F2.20] 新西兰是伴侣主要固定居住地的证明可包括信件、就业记录、银行记录以及租赁或抵押文件。[F2.20] 双方共同居住且伴侣关系真实稳定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共同住宿的文件(共同租赁或所有权、寄往同一地址的信件)、沟通和共同决策的证据、经济上互相依赖的证据(联名银行账户、共同资产和负债、共同公用事业账单),以及公众认可伴侣关系的证据(照片、第三方声明)。[F2.20] 任何单一文件的存在与否并非决定性因素;移民官将评估所提供的全部证据。[F2.20]

申请由移民官根据F2说明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官员可分别与申请人和担保人面谈,访问双方住所,并进行其他查询以核实关系。[F2]

具体而言,根据F2.25.1,移民官通常会对主申请人及其伴侣进行面谈,以确定伴侣关系是否真实稳定。[F2.25] 如果移民官无需面谈即确信伴侣关系真实稳定,则可免去面谈。[F2.25] 移民官也可进行家访,并与申请相关的其他任何人面谈。[F2.25] 家访只能于上午7点至晚上9点之间进行,但前提是访问时间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F2.25]

此外,根据F2.25.5,移民官可查阅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或伴侣以前递交的申请,以核实申请人就家庭详情(如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下落,或申请人或伴侣的婚姻状况)所做的声明。[F2.5]

资格标准

伴侣关系

申请人必须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处于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伴侣关系是指两人之间不论结婚、民事结合或事实关系,均属浪漫关系。[F2]

就移民目的而言,“伴侣关系”指合法婚姻、民事结合或事实关系;而“伴侣”指此类伴侣关系的一方。[F2.5]

真实的伴侣关系是真正的、并非为获取移民优势而缔结的关系。稳定的伴侣关系是持久且有可能长期维持的关系。[F2]

证明伴侣关系真实稳定的责任在于主申请人及其新西兰伴侣。[F2.5]

共同居住

申请人及其伴侣必须以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意味着作为伴侣共享同一住所,而非仅仅合租或分租。如因真实理由(如工作、家庭责任或旅行)而分居的时期,只要伴侣关系在此期间始终保持真实稳定,则可予以接受。[F2]

如果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与新西兰伴侣未共同居住满12个月或更长时间,申请将被拒绝。[F2.5]

真实性与稳定性评估(四要素测试)

根据F2.30,在确定双方是否以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居住时,移民官必须确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有四个要素:[F2.30]

  • 可信度: 主申请人和伴侣在任何陈述及所提交证据中,无论是分别还是共同,都必须可信。[F2.30]
  • 共同居住: 主申请人和伴侣必须共同居住,除非有任何分居时期具备真实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见F2.30.1)。[F2.30]
  • 真实的伴侣关系: 必须认定主申请人和伴侣双方结婚、建立民事结合或缔结事实关系的理由真实,并且他们意图维持排他的长期伴侣关系。[F2.30]
  • 稳定的伴侣关系: 主申请人和伴侣必须证明其伴侣关系有可能持久。[F2.30]

除非移民官在独立并综合考量这四项要素后确信双方以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居住,否则不得授予居留类签证。[F2.30]

注意: 使移民官确信伴侣关系真实稳定的责任在于主申请人及其伴侣(见F2.5(c))。[F2.5]

支持伴侣的要求

新西兰伴侣必须:

  • 是新西兰公民或持有居留类签证;
  • 在申请时通常居住在新西兰,除非适用例外情况;
  • 未在适用的时间限制内(如有)充当先前成功的配偶类申请的担保人;
  • 未受担保禁令限制;并且
  • 满足支持伴侣的品行要求(见R5.95)。[F2][R5.95]

支持伴侣如在新西兰或任何其他国家被判犯有任何涉及家庭暴力的罪行或任何性犯罪,则不符合品行要求,除非获批品行豁免。[R5.95]

品行证明: 必须对年满17岁及以上的支持伴侣进行品行核查。[R5.95] 支持伴侣必须提供由INZ获取的新西兰警方证明,以及自年满17岁起过去十年内居住过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任何国家出具的警方证明(出具日期不超过6个月)。[R5.95] 如有理由怀疑支持伴侣可能不符合品行要求,移民官也可要求提供其自17岁以来居住过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任何国家的警方证明。[R5.95]

如果所需警方证明无法从不向个人出具证明的国家获得,或无获取证明的说明可用,INZ仍可接受申请并随后获取必要的审查结果。[R5.95] 如果确实无法获得证明,支持伴侣必须提供一份以其母语和英语书写的法定声明,详述获取证明的尝试,说明任何定罪情况,并由确认品行的其他信息佐证。[R5.95]

品行豁免: 如果支持伴侣不满足品行要求,移民官不得自动拒绝申请。[R5.95] 官员必须考虑周边情况,以决定是否存在足够有力的理由豁免该要求,考量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性、是否有一项以上罪行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跨度。[R5.95] 官员还须考虑INZ国家办公室的建议,并遵守公平和自然正义的要求。[R5.95] 官员必须记录考虑过程和决定理由。对支持伴侣的任何品行豁免,都必须由具有附表1-3授权的官员做出。[R5.95]

伴侣关系认可的最低要求

为根据本说明认可伴侣关系以用于移民目的,必须全部满足以下最低要求:[F2.15]

  • 在递交居留类签证申请时,双方均已年满18岁;或者
  • 如果一方或双方为16岁或17岁,则必须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支持;
  • 双方必须在递交申请日期之前已经见过面;并且
  • 双方不得为近亲属。[F2.15]

就本说明而言,近亲属间的关系包括:[F2.15]

  • 1955年《婚姻法》附表2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等关系;
  • 2004年《民事结合法》附表2规定的禁止民事结合的亲等关系;以及
  • 等同于上述规定的事实关系。[F2.15]

品行与健康

申请人必须满足A5规定的品行要求,包括提供警方证明。申请人及随行家属还必须满足健康要求。[F2]

作为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伴侣也必须在说明中有规定时满足品行要求。[F2]

受抚养子女

申请人的受抚养子女可包含在居留申请中,但须满足家庭类下的受抚养子女标准以及健康和品行要求。[F2]

特定的拒绝理由

若出现以下情况,配偶类申请将被拒绝:

  • 申请未得到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伴侣的支持;或
  • 移民官不确信伴侣关系真实稳定;或
  • 申请人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伴侣在递交申请时未共同居住满12个月或更长时间;或
  • 申请基于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婚姻或民事结合,而该新西兰公民或居民,或主申请人已与另一人结婚或建立民事结合;或
  • 主申请人和新西兰公民或居民伴侣均无法使移民官确信其符合伴侣关系认可的最低要求;[F2.5][F2.15] 或
  • 申请人不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见A4和A5)。[F2.5]
  • 主申请人曾符合F2.40.5中指定类别之一的先前登记、意向表达或成功申请的包含资格,但未被包含,或者曾被包含但随后被移除。[F2.40.5]

英语语言要求(某些先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如果主申请人曾符合作为伴侣或受抚养子女包含在先前普通技能类、技术移民类别、工作转居留类、商业移民说明或之前的商业投资类别成功申请中的资格,但当时未被包含在内,则其在递交配偶类申请时必须满足在技术移民类别或商业移民说明(视情况适用)下适用的英语语言要求。[F2.40.1]

  • 如果先前申请是在普通技能类或技术移民类别下,则适用技术移民类别下非主申请人的英语语言要求。[F2.40.1]
  • 如果先前申请是在商业投资类或商业移民说明下,则适用这些说明的英语语言要求。[F2.40.1]

新西兰伴侣居民签证带有第49(1)条条件的情况

如果新西兰伴侣持有的居民签证附有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施加的条件(旅行条件除外),则主申请人的居民签证将附加新西兰伴侣遵守这些条件的条件。[F2.40.10]

解释与边缘情况

真实性与稳定性的评估

移民官在评估伴侣关系是否真实稳定时,会考虑全部证据。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具有决定性。考虑的因素包括关系持续时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双方居住安排的性质、相互承诺的程度,以及双方共同的未来规划。[F2] 此外,官员必须确信满足F2.30中规定的四个要素——可信度、共同居住、真实的伴侣关系和稳定的伴侣关系——每个要素均需独立并综合考量。除非达到这一标准,否则不得授予居留类签证。[F2.30]

短期伴侣关系

短期伴侣关系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若双方仅共同居住很短时间,说明可能要求更高的证据标准或施加额外要求。[F2]

分居

关系存续期间的分居时期并不会自动导致申请失败。官员必须确信,在任何分居期间伴侣关系保持真实稳定,且分居原因结束后双方已恢复共同居住。[F2] 在确定是否存在真实且令人信服的分居理由时,移民官将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可包括:各伴侣的家庭、教育或就业责任;伴侣关系的持续时间以及双方分开的时间长度;以及双方在分开期间为相聚所做的努力程度。[F2.30]

已经结束的关系

如果在申请做出决定之前伴侣关系终止,则申请无法获批。申请人必须及时告知INZ任何情况的重大变化,包括关系破裂。[F2]

多段先前伴侣关系

短时间关系反复出现或多段先前基于伴侣关系的申请,可能会引发对当前伴侣关系真实性的担忧。每份申请均根据自身情况评估,但申请人的移民历史是相关考量因素。[F2]

担保人的资格

新西兰伴侣的担保资格在申请做出决定时评估。如果担保人在决定前失去居民身份、不再通常居住在新西兰或受到担保禁令限制,申请可能被拒绝。[F2]

伴侣在其申请中未申报伴侣关系

如果主申请人是符合条件的新西兰伴侣的伴侣,但在该伴侣的居留类签证申请(如适用)中未被申报,则配偶类居留申请将被拒绝,除非移民官确信该未申报行为并非有意误导,且不会对新西兰伴侣的申请结果产生不同影响。[F2.5] 在以此为由拒绝之前,官员必须根据R5.15给予主申请人解释差异的机会。[F2.5]

旅居海外的新西兰公民伴侣的永久居民签证

如果主申请人满足配偶类下居留类签证的所有其他标准,其新西兰公民伴侣在申请时已在海外居住至少五年,且双方在申请时已以真实稳定的关系共同居住至少五年,则可授予永久居民签证(见RA1.5)。[F2.5] 旅居海外是指,在紧接申请日期(或如果申请在新西兰递交,则为新西兰公民伴侣抵达新西兰的日期)之前的五个12个月期间内,每段期间在新西兰停留不足三个月。[F2.5] 包含在此类申请中的任何副申请人也可被授予永久居民签证。[F2.5]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