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退休类别签证
使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的父母能够通过进行合格投资并满足定居资金要求,在新西兰退休生活。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Sources
- F3F3.1F3.5F3.10.25F3.20A4A5F3.10F3.10.1F3.10.5F3.10.10F3.10.15F3.10.20F3.10.30F3.10.35F3.10.40F3.15F3.15.1F3.15.5F3.15.10F3.15.15F3.15.20F3.15.25F3.25F3.30F3.35
概览
父母退休类别是一种居留类别,允许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者的父母通过进行合格投资并证明拥有足够的安家资金,在新西兰永久居住。[F3] 该类别的目标是为有家庭关系并希望为新西兰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父母提供居民类签证。[F3.1]
如何申请
申请人必须递交填写完整的居留申请表,支付规定费用,并提供支持文件,包括提名投资和安家资金的证据以及其成年子女的担保。[F3]
如果商业移民专家确信所有要求均已满足,申请将获得原则性批准。主申请人将收到原则性批准通知函,一旦投资和转移要求得到满足,将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授予居民签证。[F3.25]
原则性批准后,主申请人必须在批准函日期起的12个月内:
- 将提名投资资金转移到新西兰。这些资金必须是同一笔被提名的资金(或由出售相同资产所得的、或经商业移民专家同意以这些资产作担保的资金),而且必须通过银行系统直接从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出,或通过一家使用银行系统的外汇公司转出,条件是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F3.25]
- 提供可接受的转移证据,包括电汇文件以及显示转账记录的当前银行对账单。[F3.25]
- 将转移的资金根据 [F3.10.25] 所述投入可接受的投资中。[F3.25]
- 提交投资证据,包括投资者详细信息、金额、日期、投资类型、书面证据,以及独立专业人士出具的确认投资信函。[F3.25]
如果主申请人未能在12个月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已转移并投入提名资金,则居留申请必须被拒签。证据必须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提供。[F3.25]
投资期开始时间:
- 如果投资已满足要求,则从原则性批准函日期起算。
- 如果投资在批准后才进行,则从满足投资要求之日起算。 投资期开始的日期会在告知签证条件的信函中注明。[F3.25]
原则性批准后,主申请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多次入境的临时工作签证,以便前往新西兰安排资金的转移和投资。申请中包含的配偶也可获得同期工作签证。[F3.25]
居民签证的授予与条件
一旦主申请人满足F3.25.10中规定的转移要求并将资金投入可接受的投资,即授予居民签证。[F3.30] 居民签证须遵守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施加的下列条件:
- 主申请人必须根据父母退休类别在新西兰维持可接受的投资至少四年。[F3.30]
- 主申请人必须在投资期内将任何新西兰地址变更告知最近的新西兰移民局(INZ)分支机构。[F3.30]
- 在投资期两周年之际,主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新西兰维持着可接受的投资。[F3.30]
- 在投资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满足维持可接受投资的要求。[F3.30]
在投资期内,投资资金可以从一项投资转移到另一项投资,前提是:
- 资金在整个投资期内始终以新西兰货币投资于新西兰境内;并且
- 在投资期内,资金的投资继续符合投资的所有其他要求。[F3.30]
新西兰移民局将在投资期两周年之前的三个月以及规定投资期届满之前的三个月,尝试联系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第49(1)条的条件正在被满足。[F3.35] 证据必须在投资期两周年以及规定投资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提供。[F3.35]
可接受投资维持的适当证据必须包括来自可靠独立专业人士(如律师或特许会计师)的文件,说明:投资者的全名、投资金额、投资提交日期、投资类型(如适用,包括公司名称以及购买的股票或债券数量),以及确认资金在整个投资期内都投资于新西兰,或如果进行了转移,则提供提交和撤回的日期。[F3.35] 如果主申请人建立或购买了多家企业的股权或债券,则必须就每家企业提供此信息。[F3.35] 如果主申请人在投资期内将资金在多个机构间进行了转移,则必须提供每一所投资机构的信函,并核对提交和撤回日期,以确保资金在规定投资期内连续持有于新西兰境内。[F3.35] 商业移民专家可要求提供任何其他信息,以确信要求已得到满足。[F3.35]
主申请人在投资期两周年之际使移民官确信第49(1)条条件已得到满足后,将有资格获得旅行条件变更,允许再旅行24个月(见RV3.15)。[F3.35] 当主申请人使签证官或移民官确信施加于其居民签证的第49(1)条条件已得到遵守后,这些条件将不再适用,官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F3.35]
资格标准
要根据父母退休类别获得批准,主申请人必须:[F3][F3.5]
- 有一名成年子女,该子女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并且有资格为其提供担保;[F3]
- 在申请时年满65岁;[F3]
- 没有受抚养子女;[F3]
- 满足家庭要求:[F3.5][F3.20]
- 主申请人必须是一名成年子女的父母,该子女的主要定居地在新西兰,并且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F3.20]
- 主申请人必须没有受抚养子女。[F3.20]
- 以大规模入境身份抵达且并非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成年子女,将不会因家庭要求之目的被考虑。[F3.20]
- 亲子关系的证据可以是出生证明、户口登记文件或领养证据(见R3)的原件或核证副本。也可以提供建立该关系的其他证据。[F3.20]
- 成年子女的移民身份证明包括,对于公民:有效的的新西兰护照、公民身份证书、内政部出具的最新正式公民身份声明、新西兰出生证明,或外国护照上注明新西兰公民身份的签注。对于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新西兰居民签证或永久居民签证、根据《1987年移民法》签发的居留许可证或返乡居民签证,或有效的澳大利亚护照。[F3.20]
- 如果成年子女似乎在新西兰境外居住过相当长的时间,则可能需要提供新西兰是其主要定居地的证据。可接受的证据包括信件往来、就业记录、社会发展部福利记录、银行记录、地税单、税务局记录、抵押文件、租赁及公用事业协议,以及表明家当已搬迁至新西兰的文件。任何单一文件的有无均非决定性因素;每个案例都将根据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来判定。[F3.20]
- 提名价值不低于100万新西兰元的资金和/或资产,并承诺将其在新西兰投资四年;[F3.5]
- 四年投资期自投资投入之日起算,在原则性批准之前持有的任何投资不计入内。[F3.10][F3.10.15]
- 证明对这些资金和/或资产的所有权,并证明它们是合法赚取或获得的;[F3.5]
- 所有权可由主申请人单独拥有,或如与配偶已共同生活12个月或以上且处于真实稳定伴侣关系中,则可共同拥有;在此情况下,可主张共同拥有资金的全部价值。[F3.10.1]
- 与配偶以外的人共同持有的资金,只能根据主申请人有文件证明的所有权份额进行主张。[F3.10.1]
- 提名资金必须是无抵押的(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押记或债权人主张),且不得为借款。[F3.10.10]
- 资金必须根据原籍国法律合法赚取或获得;赠与资金可被接受,条件是该赠予是无条件的,且商业移民专家确信赠与资金是由赠与人合法赚取的。[F3.10.5]
- 已在新西兰持有的资金可被纳入,按申请时的市场价值估值,前提是这些资金最初是通过银行系统转移的,或是在新西兰合法赚取的。[F3.10.15]
- 根据F3.10.25的指示,将资金转移并投入可接受的投资中;[F3.5][F3.10.25]
- 可接受的投资必须:能够产生商业回报;不得用于个人用途;以新西兰元计价;投资于合法企业或管理基金;具有为新西兰经济做出贡献的潜力;并且属于以下类别,例如政府债券、NZDX债券、评级至少为BBB-的新西兰公司债券、新西兰公司股票(包括管理基金)、新西兰银行债券/股票、住宅房地产开发,或在特定条件下的金融公司债券。[F3.10.25]
- 管理基金必须仅投资于新西兰公司;只有投资于新西兰公司的部分,才可接受其国际敞口。[F3.10.35]
- 住宅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已获得必要许可的新开发项目(而非翻新或扩建),旨在获得商业回报,且不得由投资者的家人占用。[F3.10.40]
- 个人使用资产(个人住宅、汽车、船只等)不计入可接受的投资。[F3.10.30]
- 如果某项投资未能满足其中一项要求,且该未能满足的情况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商业移民专家可根据个案情况行使酌情权。[F3.10.25]
- 必须提供提名资金和资产的证据,估值不得超过三个月,且来自可靠的独立机构。商业移民专家可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F3.10.20]
- 提名50万新西兰元的安家资金,并证明对这些资金和/或资产的所有权;[F3.5][F3.15.5]
- 安家资金旨在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四年投资期内有能力供养自己。[F3.15.1]
- 资金可由主申请人单独拥有,或与配偶共同拥有,前提是商业移民专家确信该夫妻已共同生活12个月或以上,且处于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中。[F3.15.10]
- 如果资金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共同拥有,则只能就主申请人提供所有权证据的比例进行主张。[F3.15.10]
- 安家资金证据可包括新西兰银行账户、离岸银行账户(需提供可从新西兰动用的证明),或在新西兰或海外的净资产可接受证据。[F3.15.15]
- 证明年收入不低于60,000新西兰元;[F3.5][F3.15.5]
- 年收入可以仅由主申请人赚取,也可以是主申请人与居民签证申请中包含的配偶的合并收入。[F3.15.20]
- 年收入的证据可包括养老金、出租房产收益、股息、利息、公司所有权利润或股票交易收益。[F3.15.25]
- 满足健康与品行要求(见A4和A5)。[F3.5][A4][A5]
解释与边缘情况
父母退休类别受F1中家庭类别目标的约束。申请将根据规定的投资和安家要求进行评估。[F3] 有关投资、安家资金、收入和家庭的具体要求在F3.5中有详细规定,该条规定还要求遵守可接受的投资说明(F3.10.25)和家庭要求(F3.20)。[F3.5]
投资资金说明界定了最低投资额(100万新西兰元)和四年的持有期。[F3.10] 所有权必须有严格的文件证明,任何与配偶的共同所有权都需要真实稳定伴侣关系的证明;与其他人的共同所有权只计算申请人的份额。[F3.10.1] 所有资金必须是合法赚取且无抵押的;如果资金的赚取方式违反新西兰刑法,商业移民专家可行使酌情权拒绝。[F3.10.5][F3.10.10] 已在新西兰的资金必须是通过银行系统带入的或在新西兰合法赚取的,并且之前的持有期不计入四年的投资期。[F3.10.15]
可接受投资的界定范围很广,但严格排除了个人使用资产,并要求投资以新西兰元计价且具有商业潜力。[F3.10.25] 对管理基金和住宅房地产开发有特别规定,将可接受的投资分别限定在新西兰部分和新建项目。[F3.10.35][F3.10.40] 商业移民专家保留酌情权,如果投资未能满足某项要求且该情况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可接受该投资,但此情况将逐案评估。[F3.10.25] 所有估值必须是最新的且来自独立机构,专家可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F3.10.20]
安家资金与年收入
安家资金要求确保主申请人及其配偶能够在四年投资期内供养自己,而不增加新西兰纳税人的负担。[F3.15.1] 申请人必须提名至少50万新西兰元的安家资金,并证明年收入不低于60,000新西兰元。[F3.15.5] 安家资金的所有权遵循与投资资金类似的规则:完全由申请人拥有,或者如果夫妻已共同生活12个月或以上且处于真实稳定的伴侣关系中,则可与配偶共同拥有;否则只计算申请人有文件证明的份额。[F3.15.10] 安家资金证据可以是银行账户(附可动用证明)或净资产。[F3.15.15] 年收入可仅由申请人赚取,或与配偶合并计算,证据可采取多种常见形式,如养老金、租金收入、股息、利息、公司利润或股票交易收益。[F3.15.20][F3.15.25]
家庭要求
F3.20中的家庭要求确保主申请人是与新西兰有真实且稳固联系的成年子女的父母。[F3.20]
- 成年子女的主要定居地必须在新西兰。如果他们似乎在海外居住过相当长的时间,新西兰移民局(INZ)可能要求提供居住证据。操作手册列出了可能的文件(信件、就业记录、福利金发放记录、银行记录、地税单、税务局记录、抵押/租赁文件、搬家文件),但任何单一文件均非决定性因素——每个案例都将根据提供的全部证据来判定。[F3.20]
- 亲子关系的证明通常是出生证明、户口登记文件或领养证据(见R3)。其他证据也可能被接受。[F3.20]
- 成年子女的移民身份证明:对于公民,提供新西兰护照、公民身份证书、内政部(DIA)声明、出生证明,或外国护照上的公民身份签注;对于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提供居民签证/永久居民签证、居留许可证/返乡居民签证,或有效的澳大利亚护照。[F3.20]
- 作为大规模入境群体的一员抵达且并非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成年子女,被排除在家庭要求的考量范围之外。[F3.20]
居民签证条件与投资转移
该类别下的居民签证仅在主申请人满足F3.25.10的转移要求并将资金投入可接受的投资后才授予。[F3.30] 签证立即受到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施加的条件约束。这些条件要求主申请人整整四年内在新西兰维持可接受的投资,在该期间将任何新西兰地址变更告知新西兰移民局(INZ),在投资期两周年时提供持续投资证据,并在投资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合规的最终证明。[F3.30]
在四年期内,投资资金可在合格投资之间转移,但资金必须始终以新西兰元投资于新西兰境内,并且新投资本身必须符合可接受投资的所有要求。[F3.30]
第49(1)条条件的监控与合规
新西兰移民局将在投资期两周年之前的三个月以及规定投资期届满之前的三个月,尝试联系主申请人,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第49(1)条条件正在被满足。[F3.35] 证据必须在投资期两周年以及规定投资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提供。[F3.35]
为证明可接受投资得以维持,主申请人必须提供可靠独立专业人士(如律师或特许会计师)出具的文件,确认:投资者的全名、投资金额、投资提交日期、投资类型(如适用,包括公司名称以及股票或债券数量),以及确认资金在整个投资期内投资于新西兰。[F3.35] 若主申请人投资于多家企业,则必须就每一家企业提供此信息。[F3.35] 若在投资期内资金在多个机构间进行了转移,则必须提供每一所投资机构的信函,并将核对提交和撤回日期,以确保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连续投资于新西兰。[F3.35] 商业移民专家可要求提供核实合规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F3.35]
在投资期两周年之际,若移民官确信条件已得到满足,主申请人将有资格获得旅行条件变更,允许再旅行24个月(见RV3.15)。[F3.35] 在投资期结束时,若条件已得到遵守,这些条件将不再适用,官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F3.35] 若主申请人在投资期届满后三个月内提供合规证明,条件可被解除。[F3.35]
如果在两周年核查时或规定投资期结束时第49(1)条条件未得到遵守,居民签证持有人可能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159条被追究驱逐出境的责任。[F3.35]
引用
- F3 — Parent Retirement Category
- F3.1 — Objective
- F3.5 — Parent Retirement Category requirements
- F3.10 — Investment funds
- F3.10.1 — Ownership of nominated funds and/or assets
- F3.10.5 — Definition of 'funds earned or acquired legally'
- F3.10.10 — Definition of 'unencumbered funds'
- F3.10.15 — Funds and/or assets already held in New Zealand
- F3.10.20 — Evidence of the principal applicant's nominated funds and assets
- F3.10.25 — Investment funds
- F3.10.30 — Personal use of investment funds
- F3.10.35 — Managed funds
- F3.10.40 — Residential property development
- F3.15 — Settlement funds and annual income
- F3.15.1 — Purpose of settlement funds
- F3.15.5 — Settlement funds and annual income requirements
- F3.15.10 — Ownership of settlement funds
- F3.15.15 — Evidence of settlement funds
- F3.15.20 — Annual income
- F3.15.25 — Evidence of annual income
- F3.20 — Family requirements
- A4 — Health Requirements
- A5 — Character requirements
- F3.25 — Approval in principle and transfer of funds
- F3.30 — Resident visas
- F3.35 — Section 49(1) condi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