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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领事及官方工作人员家庭佣工工作签证

允许派驻新西兰的外交、领事和官方工作人员携带家政人员,如厨师、保姆、司机和园丁。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1
Sources
WI4WI4.1

外交、领事及官方人员家庭佣工工作签证

概览

  • 此工作签证允许派驻新西兰的外交、领事和官方人员随行携带家庭佣工,如厨师、保姆、司机和园丁。[WI4]
  • 该签证与雇主的外交、领事或官方派驻身份挂钩——家庭佣工必须在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主任期结束时离开新西兰。[WI4]
  • 家庭佣工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没有资格以受抚养人身份获得签证。[WI4]
  • 外交贸易部(MFAT)礼宾司必须确认雇主的资格,且对签证的签发无异议。[WI4]
  • 在根据这些条款受雇后,该人员若为另一位不同的外交、领事或官方雇主再次申请此类家庭佣工工作签证,必须经过3年的冷却期。[WI4]

如何申请

  • 雇主(外交、领事或官方人员)必须首先获得MFAT礼宾司的确认,确认其有资格拥有家庭佣工,且MFAT对签发工作签证无异议。[WI4]
  • 申请人必须满足W2.10.1规定的受理、真实申请人、健康及品行要求。[WI4]
  • 雇主必须确保以书面形式、使用未来申请人能理解的语言,向其告知在新西兰就业的相关条件。[WI4]
  • 移民官必须查看由雇主签署的承诺声明,该声明保证雇佣、住宿、生活费用及遣返,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接受声明,确认其知晓就业条件。[WI4.1]
  • 移民官应进行面谈,以确保申请人理解工作签证条件,且具备拟从事工作所需的适当培训或经验。[WI4.1]
  • 申请由新西兰移民局在获得MFAT礼宾司确认后处理。

所需满足的条件

如果工作签证获批:

  • 其有效期与雇主的外交、领事或官方签证有效期限相同。[WI4]
  • 可授予多次出入境旅行条件。[WI4]
  • 必须注明该家庭佣工将为之服务的外交、领事或官方人员的姓名。[WI4]

资格标准

  • MFAT礼宾司必须确认雇主有资格拥有家庭佣工,且对签发工作签证无异议。[WI4]
  •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WI4]
  • 申请人不得是通过打工度假计划进入新西兰的人员。[WI4]
  • 申请人必须在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主任期结束时离开新西兰。[WI4]
  • 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作或注册任何正式学习课程。[WI4]
  • 自上次根据这些家庭佣工规定在新西兰受雇以来,必须至少已过3年,才有资格为另一位不同的外交、领事或官方人员再次从事家庭佣工工作。[WI4]
  • 根据本指南获得签证的申请人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没有资格以受抚养人身份获得签证。[WI4]
  • “家庭佣工”不包括在新西兰派驻机构担任行政和技术职务的人员。[WI4]
  • 申请人必须满足W2.10.1规定的受理、真实申请人、健康及品行要求。[WI4]

解释与特殊情况

  • 家庭佣工的定义: 该指南涵盖厨师、保姆、司机和园丁,但明确排除在外交或领事使团担任行政和技术职务的人员。这些职务属于其他指南的范畴。[WI4]
  • 签证期限与续签: 该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与雇主的外交、领事或官方签证相同。如果雇主任期延长并获得新的外交、领事或官方签证,家庭佣工可被授予新的签证——前提是MFAT礼宾司无异议。[WI4] 对于任何续签请求,移民官必须确认MFAT礼宾司(通过该司的函件)确认了雇主的资格且无异议,并且雇主和申请人已确认继续提供各项保证。[WI4.1]
  • 雇主的告知义务: 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使用未来家庭佣工申请人能理解的语言,告知其在新西兰就业的相关条件。这是雇主的义务,而非申请人的义务。[WI4]
  • 证明表格: 由雇主签署的承诺声明必须保证雇佣、住宿、生活费用、遣返,并且若家庭佣工停止雇佣,会通知MFAT。由申请人签署的接受声明必须确认就业条件、禁止从事其他工作或学习、没有居留途径,以及在雇佣关系结束时离开新西兰的义务。[WI4.1]
  • 冷却期: 3年的间隔期仅适用于家庭佣工寻求为不同的外交、领事或官方雇主工作的情况。如果家庭佣工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例如雇主任期延长),则不受此冷却期限制。[WI4]
  • 受抚养人被排除: 持有此类家庭佣工工作签证人员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不能作为该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人获得工作签证、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这是一项重大限制——家庭成员若希望陪同家庭佣工来新西兰,必须独立满足签证要求(请参见V3.10、U8.20、WF3.1)。[WI4]
  • 打工度假计划排除: 通过打工度假计划进入新西兰的申请人不符合资格。这防止了利用家庭佣工途径规避打工度假签证条件的情况。[WI4]
  • 对其他工作或学习的限制: 家庭佣工被严格限制在其家庭工作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工作或注册正式学习课程。该限制适用于签证的整个有效期。[WI4]
  • 与外交/领事/官方人员签证的关系: 家庭佣工工作签证是一个单独的类别,不同于授予外交、领事和官方人员本人的特殊临时签证(请参见外交、领事和官方人员签证)。家庭佣工不符合H2/H3类别下的特殊临时签证资格。[WI4]
  • 生效日期: 2012年7月30日。

引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