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外交、领事及官方工作人员签证
允许享有经确认的特权与豁免的外交、领事及公务人员前往新西兰赴任。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5-01
- Sources
- H2H2.1H3H4U8.10
外交、领事及官方工作人员签证
概览
- 此签证适用于根据《1968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法》或《1971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被赋予特权与豁免的外交、领事及官方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属。[H2]
- 申请必须由派遣国向外交贸易部(MFAT)礼宾司或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的移民官提出请求。[H4]
- 所有申请均须由外交贸易部(MFAT)礼宾司确认。[H2]
- MFAT礼宾司就签证有效期和签证类型(外交、领事或官方)提供建议。[H2]
- 该签证可允许多次前往新西兰。[H2]
- 申请人必须满足真实申请人要求,但可免除递交要求、费用、规定表格、资金/担保、后续旅行以及健康与品行要求。[H4]
如何申请
- 申请必须由派遣国向外交贸易部(MFAT)礼宾司或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的移民官提出请求来启动。[H4]
- MFAT礼宾司评估申请人的身份,并确认此人目前是否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被赋予特权与豁免。[H2]
- 随后,MFAT礼宾司向新西兰移民局(INZ)建议适当的有效期和应授予的签证类型——外交、领事或官方。[H2]
- 新西兰移民局根据MFAT的确认和建议处理签证。[H2]
申请豁免
申请人必须满足E5规定的真实申请人要求,但可免除以下各项:[H4]
- 递交要求;
- 提供申请费和移民税;
- 以规定表格提交申请;
- 满足资金或担保要求;
- 满足后续旅行要求;以及
- 健康与品行要求。
申请所需信息
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H4]
- 全名;
- 出生日期和地点;
- 性别;
- 国籍国;
- 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实际地址;
- 外交官衔;
- 护照类型(外交/公务)、号码及有效期;
- 如适用,预计抵达新西兰的日期;
- 在新西兰任职的大致期限;
- 如适用,被替代人员的姓名;
- 如适用,经正式承认的组成其在新西兰家庭的外交、领事或官方工作人员家庭成员详情。
资格标准
- 申请人须为根据《1968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法》或《1971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目前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被赋予特权与豁免的人员。[H2]
- 申请人身份须经外交贸易部(MFAT)礼宾司确认。[H2]
- 随行家属也适用本指示,但须经MFAT礼宾司确认。[H2]
- 申请人必须满足E5规定的真实申请人要求。[H4]
释义与特殊情况
- 与H1目标的互动: 本签证属于特殊临时签证指示,其目标是便利将在新西兰以特定官方身份停留的人员流动(见特殊临时签证指示目标)。
- 签证类型确定: 由外交贸易部(MFAT)礼宾司,而非新西兰移民局,决定签证是作为外交、领事还是官方类型签发。这一分类反映了申请人角色的性质及其享有特权与豁免所依据的公约。
- 有效期: MFAT还就适当的签证有效期提供建议。与大多数其他临时签证不同,外交、领事、官方(及军事)签证没有法定的最长停留期限(见签证体系)。
- 多次旅行: 该签证可授予多次旅行条件,允许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往返新西兰,而无需每次申请新签证。
- 随行家属: 本指示明确涵盖随行家属。其资格取决于MFAT礼宾司对其与主申请人一起身份的确认。
- 配偶及受抚养子女在获得MFAT礼宾司确认后,有资格获得特殊临时签证。[H2.1]
- 年满21岁的受抚养子女通常不符合资格,除非他们以自身权利申请,或者MFAT礼宾司确认其资格。[H2.1]
- 希望工作或学习的随行家属必须获得MFAT礼宾司的单独批准。[H2.1]
- 接受高等教育的随行配偶或年满21岁的受抚养子女可能需要支付国际学生费用;他们应联系MFAT礼宾司确定其国内学生身份。[H2.1]
- 外交或领事人员的配偶及受抚养子女将被视为国内学生(见U3.35),直至该外交官或领事官员任期结束的日历年年末,且无需为完成学年或学期提供已支付学费的证明。[U8.10]
- 如果外交或领事任期在学年中结束,且配偶或受抚养子女不再持有特殊临时签证(见H2.1),他们必须获得学生签证才能继续学习。[U8.10]
- 家政人员除外条款: 从海外招聘到外交和领事家庭工作的家政人员不符合根据本指示获得特殊临时签证的资格。相反,他们必须根据针对外交、领事及官方工作人员家政人员的单独指示(见WI4)申请工作签证。[H3]
- 标准签证要求的豁免: 根据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的规定,持有人免交签证费、移民税和国际游客保护和旅游税(IVL)(见费用与税费)。根据H4,申请人还免除递交要求、以规定表格提交申请、满足资金或担保要求、满足后续旅行要求以及健康与品行要求。[H4] 申请人仍须满足真实申请人要求(见E5)。[H4]
- 所需信息: 申请必须包含H4中指定的11项内容,包括个人和任命细节,以及(如适用)组成其家庭的成员信息。[H4]
- 生效日期: 本指示自2010年11月29日起生效。
引用
- H2 — Diplomatic, Consular, and Official staff, and accompanying dependants
- H2.1 — Accompanying dependants
- H3 — Domestic Staff
- H4 — Applications for visas for diplomatic, consular, and official staff, and their dependants
- U8.10 — Partners and dependent children of diplomatic, consular or official sta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