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
允许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居民或公民的受抚养子女获得居民签证,满足年龄和抚养要求。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8
- Also known as
- Dependent Child Category
- Sources
- F5.1F5.1.5F5.5F5.10F5.15F5.20F5.25F5.30F5.35F5.40
概览
此签证适用于父母为新西兰居民或公民、并有资格担保居留申请的受抚养子女。子女须满足特定年龄标准、为单身状态,且在某些情况下需在经济上依赖父母。在其父母自身居留申请之前出生或被收养的子女,必须已在该申请中申报,除非移民官认可未申报属无意行为且不会改变申请结果。若子女未满16周岁且父母分居或离婚,新西兰籍父母须证明其有权将子女从居住国带离。[F5.20] 若子女未满16周岁且仅有一方父母持有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类别签证,新西兰籍父母同样须证明其有权将子女从居住国带离。[F5.25] 若担保父母在提供担保时持有依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附条件的居民签证,受抚养子女的居民签证将附带一项条件,即担保人须遵守其签证要求。[F5.40]
如何申请
- 检查资格 – 对照以下标准确认子女的年龄、亲子关系和受抚养状态,并核实父母符合担保资格规则。
- 准备文件 – 您需要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或收养令、父母居民或公民身份证明,以及证明受抚养状态的文件(如适用)。请参阅下文证据要求部分,了解可接受文件的详细指南。
- 递交申请 – 在线或纸质递交居留申请,并支付所需费用。
- 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与品行 – 若被要求,子女须提供生物识别信息,并满足健康及品行要求。
- 等待决定 – 新西兰移民局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一旦满足所有要求,将做出决定。
关键定义
以下定义用于评估受抚养子女类别的资格。
- 单身 [F5.5]: 若子女未与伴侣以真实且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生活,则为单身。就本签证类别而言,无论同居时间长短,均视为存在伴侣关系。
- 在新西兰合法且永久居住 [F5.5]: 若父母实际居住在新西兰,且为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别签证持有人(或被视为持有人),则属于在新西兰合法且永久居住。
资格标准
子女的年龄与状态 [F5.1]
- 17周岁或以下 – 须为单身。
- 18至20周岁 – 须为单身,且无子女。
- 21至24周岁 – 须为单身,无子女,且在财务上完全或很大程度上依赖成年人(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人)的支持。
父母担保资格 [F5.1.5]
父母须为:
- 持有根据积极投资者升级类别获得、并受《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条件约束的居民签证,或
- 在新西兰合法且永久居住,且
- 不负有被驱逐出境的义务(或被暂停驱逐出境义务)。
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未满16周岁子女 [F5.20]
若未满16周岁子女的父母分居或离婚,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父母须有权将子女从授予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国家(若无此类权利,则为居住国)带离。[F5.20]
除非父母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拥有此权利,否则不会授予居民签证。[F5.20]
证据可包括:
- 证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父母拥有决定子女居住地的单独权利,且另一方父母无探视权的法律文件;或
- 允许新西兰籍父母将子女从居住国带离的法院命令;或
- 子女监护权的法律文件,以及另一方父母根据当地惯例或法律见证签署的声明,同意若申请获批,允许子女在新西兰生活。[F5.20]
若移民官确信,根据当地法律,新西兰籍父母依法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且根据该当地法律不可能或不需要获取个人化法律文件来核实该监护权,新西兰移民局将视该父母有权将子女从居住国带离。[F5.20]
仅一方父母持有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签证的未满16周岁子女 [F5.25]
若未满16周岁的子女仅有一方父母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另一方父母不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该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父母须有权将子女从子女的居住国带离。[F5.25]
除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父母出具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有权将子女从子女的居住国带离,否则不会授予居民类别签证。[F5.25]
若子女的父母并未分居或离婚,证明带离权的证据必须包括:
- 父母双方在移民官面前通过面谈或电话确认的书面声明;或
- 允许申请人将子女从子女居住国带离的法院命令。[F5.25]
若因一方父母去世,导致仅有一方父母持有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类别签证,则须提供另一方父母的死亡证明。[F5.25]
在以下情况下,移民官可确信新西兰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父母有权将子女带离:
- 根据当地法律,该父母依法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且
- 根据该当地法律,不可能或不需要获取个人化法律文件来核实该监护权。[F5.25]
过往父母申请规则 [F5.1]
若父母此前曾申请过居民类别签证,该子女须为:
- 在父母申请前由父母所生或被父母收养,并在该申请中被申报为受抚养子女;或
- 在父母递交申请后出生;或
- 在父母递交申请后被收养,该收养为新西兰收养令或根据《1955年收养法》或《1997年收养(跨国)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海外收养令。
若子女在父母的申请有结果前出生或被收养,但未在该申请中申报,通常会遭拒绝,除非移民官确信:
- 未申报行为的发生,父母双方均无误导意图,且
- 即使当时申报了该子女,父母申请的结果也不会有所不同。
注意: 在以此为由拒绝之前,新西兰移民局必须给予申请人解释未申报情况的机会。
若此前符合家庭配额、难民担保或太平洋类别资格的排除规定 [F5.35]
若主申请人此前符合资格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以下任何一项,则不会根据受抚养子女类别授予居民签证:
- 根据家庭配额、难民家庭支持类别、萨摩亚配额计划或太平洋准入类别成功登记;或
- 根据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提交的意向书,且随后收到了申请邀请。[F5.35]
海外收养限制 [F5.1]
对于依据《1955年收养法》第17(1)条和第17(2)条的海外收养,除非收养来自该法附表1AAB所列的"豁免国家",否则无法授予签证。对于不符合此豁免条件的情况,仅移民部长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授予居民签证。
过往符合资格的受抚养子女的英语语言要求 [F5.30]
若主申请人此前符合资格在普通技能类别、技术移民类别、商业移民指示或过往商业投资者类别下作为受抚养子女被纳入某个成功申请,但未被纳入,则其必须满足在申请受抚养子女类别时所适用的英语语言标准。[F5.30]
此类申请人将如同其为技术移民类别或商业移民指示下的非主申请人一样,受适用英语语言指示的约束。[F5.30]
- 若主申请人此前符合普通技能或技术移民类别资格,则必须满足在申请受抚养子女类别时生效的技术移民类别英语语言指示。[F5.30]
- 若主申请人此前符合商业投资者或商业移民指示资格,则必须满足在申请受抚养子女类别时生效的商业移民指示英语语言指示。[F5.30]
健康与品行
主申请人须满足标准健康和品行要求。
证据要求
下列项目为相关证据的示例;移民官可酌情接受其他文件 [F5.10]。
与父母的关系 [F5.10]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
- 证明受抚养子女与父母关系的出生证明;或
- 户口登记文件,若其能证明该关系;或
- 收养证明(见R3),证明受抚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也可提供证明该关系的其他证据。
父母申报 [F5.10]
作为受抚养子女申报的证据,即父母居留申请表中关于子女的申报。
单身状态和年龄 [F5.10]
年满18至24周岁、单身且无子女的申请人须提供:
- 居留申请表中关于主申请人未婚、未缔结民事结合且未处于事实伴侣关系的声明;以及
- 主申请人无子女的声明;以及
- 确认申请人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据。
年满17周岁或以下、单身的申请人须提供:
- 主申请人未婚、未缔结民事结合且未处于事实伴侣关系的声明;以及
- 确认申请人年龄在17周岁或以下的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据。
财务依赖 [F5.10]
- 17周岁及以下:单身子女被推定为受抚养——无需提供额外的财务依赖证据。
- 18至20周岁:单身且无子女的子女被推定为受抚养——无需提供额外的财务依赖证据。
- 21至24周岁:可能需要提供实际财务依赖的证据。移民官可要求提供文件,证明其在财务上完全或很大程度上依赖成年人的支持。
根据《1955年收养法》的收养 [F5.10]
证据为收养令通知。临时命令的通知不构成收养证据。
海外收养 [F5.10]
证明海外收养与新西兰收养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据包括:
- 新西兰法院的裁定;或
- 移民官的评估;或
- 针对海牙公约跨国收养的第23条收养证书。
父母的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 [F5.10]
证明父母一方为新西兰公民的证据可包括:
- 新西兰护照;或
- 2006年1月1日前签发的新西兰出生证明;或
- 200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发的、明确显示新西兰公民身份的新西兰出生证明;或
- 新西兰公民身份证书;或
- 新西兰血缘公民身份确认证书;或
- 确认新西兰公民身份的证明性证书。
证明父母一方为新西兰居民的证据为:
- 其护照或身份证明上的现行新西兰居民类别签证;或
- 现行新西兰居民类别签证电子记录的证据;或
- 证明该父母被视为持有新西兰居民类别签证的证据。
在新西兰合法且永久居住 [F5.10]
必须提供实际居住在新西兰的证据。此可包括但不限于:
- 寄给申请人的信件;
- 工作证明;
- 地税单;
- 所得税申报表;
- 抵押文件;
- 显示家当已搬至新西兰的文件。
有权将子女从居住国带离的证据 [F5.20]
对于父母分居或离婚、未满16周岁的子女,新西兰籍父母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将子女从授予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国家(或居住国)带离。可接受的证据包括:
- 证明拥有决定子女居住地的单独权利、且另一方父母无探视权的法律文件;或
- 允许带离的法院命令;或
- 监护权文件,加上另一方父母签署的、经见证的声明,同意若申请获批,允许子女在新西兰居住。[F5.20]
若当地法律赋予新西兰籍父母法定监护权,且不可能或不需要获取个人法律文件,移民官可认可该父母有权将子女带离。[F5.20]
仅一方父母持有新西兰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时的证据 [F5.25]
对于未满16周岁、且一方父母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子女,须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新西兰籍父母有权将子女从子女的居住国带离:
- 若父母未分居或离婚:父母双方在移民官面前通过面谈或电话确认的书面声明;或允许新西兰籍父母将子女带离的法院命令。[F5.25]
- 若一方父母已故:另一方父母的死亡证明。[F5.25]
- 若当地法律赋予新西兰籍父母法定监护权,且不可能或不需要获取个人化法律文件:移民官可在无进一步文件的情况下,确信其拥有带离权。[F5.2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财务依赖(21-24岁年龄组) [F5.1]: 在评估子女是否完全或很大程度上依赖成年人时,移民官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子女是否从事有薪工作、是否有其他独立生活来源、是否与家庭成员同住或正在学习。符合子女签证条件(例如,作为学生或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的兼职工作将不被考虑。
- 未申报规定 [F5.1]: 即使子女未在父母早期申请中申报,新西兰移民局在拒绝前也必须提供解释此差异的机会。门槛在于,未申报须属无意行为,且未影响父母的居留结果。
- 部长酌情权 [F5.1]: 对于来自非豁免国家的海外收养令,仅部长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授予居民签证。
- 家庭详情核实 [F5.15]: 移民官可参考申请人、任何家庭成员或担保人先前递交的申请,以核实关于家庭详情的声明。这包括核查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下落以及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践中,这意味着受抚养子女申请中的声明(如子女的单身状态或其他兄弟姐妹的存在)可能会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在早期签证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 根据第49(1)条的有条件签证条件 [F5.40]: 若提供担保的新西兰籍父母在提供担保时持有依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附条件的居民签证,受抚养子女将获批一项居民签证,其条件为指定的担保人须遵守其签证要求(见R5.65.1)。此条件将子女的居民身份与父母的持续合规绑定。若父母未能遵守自身签证条件,子女的签证可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