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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 (BD)

一种面向已申请或获邀申请商业投资者类别居留的申请人的临时工作签证。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6
Also known as
BDBusiness Investor work visaBD8
Sources
BDBD1BD1.1BD1.5BD2.1BD2.5BD2.10BD2.15BD2.15.1BD2.15.5BD2.15.10BD2.15.15BD2.20BD2.25BD2.30BD2.35BD3.1BD4BD4.1BD4.5BD5BD5.1BD6BD6.1BD6.5BD6.10BD7BD7.1BD8BD9BD9.1BD9.5BD9.10BD9.15BD9.20BD9.25BD9.30BD9.35BD9.40BD9.45BD9.50BD9.55BD9.60BD9.65BD9.70BD9.75BM1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 (BD)

概览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是根据商业移民说明签发的一种临时入境类别签证。其总体目标在于,让为新西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主能够在积极经营其企业期间获得居留身份,并使新西兰能够从这些人带来的技能和商业经验中受益 [BD1]。更具体地说,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旨在通过增加投入新西兰的外国资本数额,并更好地促成新西兰企业的买卖以确保就业的连续性和增长,来促进经济增长 [BD1.1]。它允许已提交商业投资者类别居留申请(或已获邀申请)的主申请人,在其居留申请审理期间在新西兰工作,并为获得居留身份做准备 [BD]。本签证分两个阶段进行:设立阶段,在此期间持有人可购买指定的新西兰企业并开始经营;以及运营阶段,允许持有人继续经营和发展该企业 [BD1.5][BD6]。签证可签发的最长总期限为 4 年,其中包括 12 个月的设立阶段,若持有人在设立阶段满足运营阶段的要求 (BD6.1),则可进入运营阶段直至 4 年期满;若未能在设立阶段满足要求,签证将在 12 个月期限届满时失效 [BD4.1]。按照 BD8 的规定,在 4 年期限届满后,最多仅可再获得一个进一步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续签) [BD4.1]。

如何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提供其符合 BD 所述要求的证明,并支付适用费用。BD 中详细说明了申请步骤、文件要求以及审理时间范围 [BD]。

资格标准

要获得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人有一份待审理的商业投资者类别居留申请,或者已获正式邀请申请该类别的居留 [BD]。
  • 申请人必须满足 BD2.1 中列出的所有要求,其中包括:
    1. 已指定一家拟收购的企业,且该企业符合指定企业要求 (BD2.5) [BD2.1];
    2. 已对该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BD2.10) [BD2.1];
    3. 有意在购买后积极参与经营该指定企业 [BD9.1] [BD2.1][BD9];
    4. 已指定足以购买该企业的可接受资本投资资金 (BD2.15) [BD2.1];
    5. 拥有最低为 500,000 新西兰元的可接受储备资金,形式可为资金或资产(见 BD2.20) [BD2.1][BD2.20];
    6. 有意为该企业的一名新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持续的全职等效就业岗位 (BD9.40) [BD2.1][BD9];
    7. 如经营该企业需要,已获得或有意在新西兰获得专业或职业注册 [BD2.1];
    8. 满足品行端正要求 [BM1];
    9. 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五年内未涉及破产或企业倒闭 [BD2.1];
    10. 至少拥有三年的可接受商业经验 (BD2.25) [BD2.1];
    11. 满足英语语言要求 (BD2.30) [BD2.1];
    12. 在提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55 岁 [BD2.1];
    13. 满足居留的健康和品行要求(见 A4 和 A5) [BD2.1]。
  • 此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也必须满足居留的健康和品行要求(A4 和 A5) [BD2.1]。
  • 如果签发签证会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或其国际声誉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BD9.70),则申请必须被拒 [BD2.1][BD9]。

有效期与阶段 (BD4.1)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可签发的最长总期限为 4 年 [BD4.1]。该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 设立阶段: 签证的前 12 个月 [BD4.1]。持有人必须利用这段时间购买并开始经营指定企业,并努力满足 BD6.1 中的运营阶段要求 [BD4.1]。
  • 运营阶段: 4 年期限的剩余时间,仅当持有人在设立阶段满足 BD6.1 的要求时才适用 [BD4.1]。

如果持有人在设立阶段未满足 BD6.1 的要求,签证将在 12 个月期限届满时到期 [BD4.1]。

按照 BD8 的规定,在最初的 4 年期限后,最多仅可再获得一个进一步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续签) [BD4.1]。

签证条件 (BD4.5)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上规定的条件包括,持有人必须作为自雇人士,在指定的业务类型(如咖啡馆和餐厅)企业中工作,且工作地点必须在新西兰 [BD4.5]。本签证附有多次入境旅行条件 [BD4.5]。

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BD3.1)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可包含主申请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BD3.1]。申请中包含的任何配偶或受抚养子女均须满足居留的健康和品行要求(A4 和 A5) [BD3.1]。随行配偶和受抚养子女还必须满足所有通用临时入境说明 [BD3.1]。

符合配偶临时入境类别签证要求的配偶,可获得与主申请人工作签证期限相同的工作签证,并附有允许其在新西兰任何地点为任何雇主工作的条件 [BD3.1]。符合受抚养子女临时入境类别签证要求的受抚养子女,可根据其需要,获得与主申请人期限相同的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 [BD3.1]。

若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未满足运营阶段要求 (BD6.1),其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的签证将在设立阶段结束时到期。若持有人满足运营阶段要求 (BD6.1),其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签证将在 4 年期限的剩余时间内继续有效 [BD3.1]。

英语语言要求 (BD2.30)

  1. 主申请人必须达到最低英语标准 [BD2.30]。
  2. 若提供可接受的英语语言测试成绩(如下表所示),且考试日期距递交申请之日不超过两年,并在考试中心亲自参加考试的,视为达到最低标准。远程或居家考试成绩不被接受 [BD2.30]。
  3. 其他可证明达到最低标准的证据:
    • 申请人拥有加拿大、爱尔兰共和国、英国或美国的公民身份,并在上述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澳大利亚或新西兰从事工作或接受教育至少五年 [BD2.30]。
    • 申请人拥有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共和国、英国或美国获得的相当于新西兰 7 级学士学位的资格,且该资格是基于在上述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的至少两学年的学习而获得的,并满足 BD2.30(f) 段的要求 [BD2.30]。
    • 申请人拥有在上述相同国家获得的相当于新西兰 8 级或以上级别的资格,且该资格是基于在上述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的至少一学年的学习而获得的 [BD2.30]。
  4. 尽管有上述规定,移民官仍可能要求主申请人提供 BD2.30(b) 段所述的英语语言测试成绩。在此情况下,该测试成绩将决定主申请人是否达到最低英语标准 [BD2.30]。
  5. 若主申请人未达到最低英语标准,申请必须被拒绝 [BD2.30]。
  6. 若使用学历资格来满足英语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来自所列国家的学历资格,并提供新西兰学历认证局出具的国际学历评估报告,除非:
    • 该学历资格在《免评估学历列表》(附录 17)上;或
    • 申请人已被法律授权进行职业注册的新西兰机构授予完全或临时注册,且该注册包含对其海外学历资格与《学历资格列表》上新西兰学历资格相当性的评估 [BD2.30]。
  7. 可接受的英语语言测试成绩 [BD2.30]:
测试 最低分数要求
国际英语语言测试系统(IELTS)——普通类或学术类 总分 5.0 或以上
托福网考(TOEFL iBT) 总分 35 或以上
培生英语学术考试(PTE Academic) 总分 36 或以上
B2 First for Schools(第一英语证书)(原称 Cambridge English: First (FCE) for Schools) 总分 154 或以上
职业英语测试(OET) 四项技能(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均达到 C 级或以上*
  • OET 要求四项技能均达到 C 级或以上,因为该测试没有总分。

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BD2.30]。

指定企业要求 (BD2.5)

主申请人须购买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至少 1,000,000 新西兰元的可信购买价格(不含房地产和消费税),且该购买能使申请人获得至少 25% 的所有权 [BD2.5]。
  • 企业雇有至少五名全职等效员工,不包括企业主 [BD2.5]。
  • 目前正在新西兰经营 [BD2.5]。
  • 在签证申请递交前,已在新西兰经营了至少五年 [BD2.5]。
  • 是一个合法商业企业 [BD2.5]。
  • 符合特定的移民、就业和商业标准(见下文商业合规标准) [BD2.5]。
  • 不属于排除企业 [BD2.5]。
  • 不由申请人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家庭成员拥有 [BD2.5]。
  • 在本次申请提交前的 10 年内,未被用于支持任何已获批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或居民签证申请,或企业家类别工作签证或居民签证申请 [BD2.5]。

主申请人必须提供:

  • 一份填写完整的商业计划表,证明企业满足上述要求 [BD2.5];
  • 由新西兰合格法定会计师编制或依据的企业估值报告 [BD2.5];
  • 商业计划表所要求的支持文件 [BD2.5]。

其他支持文件可能包括:附条件的买卖协议、组织结构图、匿名化的雇佣协议和职位描述、匿名化的 PAYE 税款缴纳记录,以及合格法定会计师的评估报告 [BD2.5]。

新西兰移民局对指定企业的评估仅供移民目的使用,并不构成新西兰政府的认可 [BD2.5]。

商业合规标准 (BD9.10)

企业及其关键人员(定义见 BD9.25)[BD9.25] 必须遵守以下就业、移民和商业标准 [BD9.10]:

  • 该企业或任何关键人员当前均不得因违反雇佣标准而在 MBIE 的违规雇主名单(附录 10)中 [BD9.10]。
  • 该企业或任何关键人员当前均不得因违反《2009 年移民法》的相关罪行而在 MBIE 的违规雇主名单(附录 18)中 [BD9.10]。
  • 不得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隐瞒对申请或合规活动不利的相关信息 [BD9.10]。
  • 不得允许无权根据《2009 年移民法》为该企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从事该工作,或以与该人员签证上工作相关条件不符的方式雇用该人员,除非已收到侵权通知 [BD9.10]。
  • 若此前曾因移民罪行被列入违规雇主名单,或未能满足认证要求,则相关问题必须已得到纠正,已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并使移民官确信其未来能够合规 [BD9.10]。
  • 非新西兰公民/居民且未受雇于该雇主的关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签证,且未违反签证条件 [BD9.10]。
  • 该企业或关键人员不得曾因违反《2009 年移民法》第 343(1)(d) 条或第 344(d) 条而被判处监禁或居家监禁,无论罪行发生在何时 [BD9.10]。
  • 该企业或关键人员不得曾在任何时间被判犯有《2009年移民法》第 343(1)(a)、345、348、342(1)(b)、351 条,或《1961 年刑法》第 98、98C 或 98D 条所规定的罪行 [BD9.10]。
  • 若任何关键人员在其曾担任关键人员的其他组织中有过移民违规历史(即上述 (b)-(d) 项违规情况出现两次或以上),移民官必须确信该企业已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在其组织内发生同样的违规行为 [BD9.10]。
  • 关键人员不得根据《1993 年公司法》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发起人或参与公司管理(因禁止通知、法院取消资格、第 382 条及第 385 条),或在过去五年内被判犯有《公司法》第 382 条所列的任何罪行或同等的境外罪行 [BD9.10]。
  • 若有正在进行的核查、合规、调查或待决案件,可能影响企业满足这些标准,申请可被搁置最长 3 个月(需获移民经理批准),同时考虑预期产生结果的时间、所指控违规行为的严重性、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可能性,以及企业是否知晓相关活动等因素 [BD9.10]。
  • 若有待决的起诉,申请必须被搁置直至结果出来,并需获移民经理批准 [BD9.10]。
  • 企业不得向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持有人或申请人转嫁招聘、培训或设备费用,包括广告费、招聘代理费、认证及工作审查申请费、移民顾问费、强制性培训/入职费、健康与安全设备费、品牌工作服费、行业测试费以及由雇主保留的工具费用 [BD9.10]。
  • 企业不得向海外的认证雇主工作签证持有人或申请人收取在新西兰为非法的费用,例如为确保就业而支付的款项、非法约束性收费,或在未经书面同意且未包含在雇佣协议中的情况下,对住宿/差旅/伙食费的不合理扣减 [BD9.10]。

尽职调查 (BD2.10)

  1. 主申请人必须对其指定企业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并确认其理解该企业的法律和财务状况以及任何相关风险 [BD2.10]。
  2. 主申请人必须提供: [BD2.10]
    • 填写完整的商业计划表(如 BD2.5(b)(i) 所要求),说明已进行的尽职调查;
    • 来自新西兰合格法定会计师的函件,确认已对指定企业进行财务尽职调查;
    • 来自新西兰律师的函件,确认已对指定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3. 若申请人的移民咨询是由一名或多名律师提供的,则主申请人聘请来支持指定企业尽职调查的律师,必须与就当前签证申请向其提供移民咨询的律师不是同一人 [BD2.10]。

注意: 移民官认定申请人已完成尽职调查,是为满足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说明之目的。这并不构成新西兰政府对该企业或尽职调查质量的认可 [BD2.10]。

资本投资资金 (BD2.15)

主申请人必须有能力向其拟议企业进行资本投资 [BD2.15]。他们必须指定等同于购买该企业(或拟议所有权份额)所需总投资资本的资金和/或资产,证明对这些资金或资产的所有权,并表明这些资金或资产是合法赚取或获得的 [BD2.15]。

指定资金不得为赠与所得(通过遗嘱永久赠与的除外),必须是无抵押的,并且不得为借款所得,除非是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获批后,且满足相关的业务变更和转移条件之后 [BD2.15]。

所有权 — 资金可由主申请人单独拥有;与申请中包含的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共同拥有(申请人可申索全部价值);或与未包含在申请中的人共同拥有,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只能申索其按比例所占份额 [BD2.15.1]。

合法赚取或获得 — 资金必须是按照原属国法律(包括任何货币兑换)赚取或获得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或可接受的外汇兑换公司合法进行 [BD2.15.5]。若商业移民专家确信资金的赚取或获得方式会违反新西兰刑法,则可拒绝该申请 [BD2.15.5]。

已在新西兰持有的资金 — 申请时已在新西兰持有的资金或资产可用作指定资金。其价值按申请日的市场价值评估,而非原购买价格 [BD2.15.10]。在申请前已在新西兰持有超过两年的资金,无需满足通过银行系统转移的要求,前提是这些资金最初是合法转移至新西兰或在新西兰合法赚取的 [BD2.15.10]。

证据 — 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权、合法获得以及资金至少等于所需资本投资的证据 [BD2.15.15]。资产评估报告在申请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需由信誉良好的外部机构出具,并且商业移民专家认定其可信 [BD2.15.15]。当存在关于合法性、赠与、借款或估值的疑问时,专家可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 [BD2.15.15]。

储备资金 (BD2.20)

除指定资本投资资金外,主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拥有最低为 500,000 新西兰元的储备资金,形式可为资金或资产 [BD2.20]。

储备资金的所有权

  • 主申请人可单独拥有该资金或资产 [BD2.20]。
  • 该资金或资产可由主申请人与申请中包含的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共同拥有,前提是商业移民专家确信该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符合相关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临时入境类别签证要求。在此情况下,主申请人可申索共同拥有的资金或资产的全部价值 [BD2.20]。
  • 若资金或资产由主申请人与未包含在申请中的人共同拥有,主申请人只能申索其提供所有权证据的价值部分 [BD2.20]。

储备资金的证据

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 新西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BD2.20];
  • 离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同时提供可从新西兰动用这些资金的证据 [BD2.20];
  • 可接受的净资产证据,无论其是在新西兰境内还是境外持有 [BD2.20]。

储备资金要求适用于在 2025 年 11 月 24 日或之后进行评估的申请 [BD2.20]。

商业经验 (BD2.25)

主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三年的商业经验 [BD2.25]。可接受的商业经验必须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获得 [BD2.25]:

  • 在一个合法商业企业、慈善机构或在商业环境中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从事带薪自雇,该实体雇有至少五名全职员工或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新西兰元 [BD2.25];
  • 在一个合法商业企业、慈善机构或在商业环境中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担任带薪高级管理职务,该实体有至少五名全职员工直接受主申请人管理控制,且年营业额至少为 500 万新西兰元 [BD2.25]。

高级管理经验指在高级别岗位上的丰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批准重大支出、批准市场营销策略、确保遵守税务和法定义务、做出财务决策、管理员工或团队、监督生产或物流、处理客户关系或销售、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或商业计划、监控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批准开支以及确保遵守税务和法定义务 [BD2.25]。

商业经验按每周至少 30 小时的全职工作计算 [BD2.25]。兼职经验可按比例认可:例如,每周工作 15 小时持续八年,等同于四年的全职经验 [BD2.25]。若申请人在任何一周的工作时间超过 30 小时,则每周最多按 30 小时计算 [BD2.25]。

商业经验的证据必须能证明所担任的职位、职责以及在该实体工作的时间 [BD2.25]。可接受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注册文件、公司财务账目、公司纳税申报表、股东证明、职位说明书、工作评估、薪酬记录、个人纳税申报表、任命书、工作证明、战略规划文件、确认账户操作授权的银行记录,以及来自雇主的推荐信(使用公司信笺,注明职位、受雇日期及联系方式),或来自拥有相关职业注册的第三方的推荐信,且该第三方为商业移民专家所接受 [BD2.25]。

所提供文件的整体必须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商业经验认可的要求 [BD2.25]。此外,商业经验必须是合法获得的,这意味着申请人在获得该经验的岗位上必须持有合法从事该工作所要求的移民或公民身份 [BD2.25]。

潜在不利信息 (BD2.35)

根据公平和自然正义原则,在就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做出决定之前,移民官必须给予申请人机会,对任何将会或可能对申请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不利信息(PPI)进行评论 [BD2.35]。

潜在不利信息包括表明以下情况的事实信息或材料:

  • 申请人不符合 BD2.1 中列出一项或多项标准,例如指定企业要求、尽职调查、资本投资、储备资金、商业经验或英语语言能力 [BD2.35][BD2.1];
  •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品行、健康或移民历史引起关切 [BD2.35];
  • 该申请可能会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BD2.35]。

评论机会将在最终决定做出之前给予。若申请人未能回应或回应未能打消关切,移民官可根据潜在不利信息拒绝该申请 [BD2.35]。

释义与特殊情况

  • BD9 包含了整个商业投资者说明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的定义,包括“积极参与”(BD9.1)、“资本投资”(BD9.5)、“排除企业”[BD9.15]、“家庭成员”(BD9.20)、“合法商业企业”(BD9.30)、“合格法定会计师”(BD9.50)、“具备偿付能力”[BD9.65]、“不可接受的风险”(BD9.70) 以及“无抵押资金和/或资产”(BD9.75) [BD9]。顾问在评估资格或准备申请时,必须查阅 BD9 的各子部分以获取各术语的准确定义。

合格法定会计师 (BD9.50)

合格法定会计师的含义与《2013 年财务报告法》中的定义相同 [BD9.50]。

房地产 (BD9.55)

房地产指新西兰境内的土地或建筑物。 [BD9.55]

自雇/所有权 (BD9.60)

自雇是指合法全职积极参与管理和经营主申请人已购买或已进行重大投资的企业 [BD9.60]。重大投资的定义是购买企业 25% 或以上的所有权 [BD9.60]。自雇不包括被动或投机性质的参与 [BD9.60]。在新西兰的自雇必须在允许自雇的签证有效期内进行 [BD9.60]。

具备偿付能力 (BD9.65)

具备偿付能力是指企业通过《1993 年公司法》所规定的偿付能力测试 [BD9.65]。

不可接受的风险 (BD9.70)

若商业移民专家认为签发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会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或新西兰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该申请必须被拒绝 [BD9.70]。

若有人以协助非新西兰公民和居民类签证持有人入境新西兰为主要业务,并为此提供商业机会以满足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的要求,则此种做法有可能对新西兰移民法律和政策的完整性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基于此类商业机会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将不予批准 [BD9.70]。

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BD9.70]。

无抵押资金和/或资产 (BD9.75)

若资金和/或资产未附带任何抵押、留置、押记、抵销及/或产权负担(无论是衡平法上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或任何有担保债权人的索赔,则其属于无抵押状态。 [BD9.75]

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BD9.75]。

排除企业 (BD9.15)

BD9.15 将排除企业定义如下 [BD9.15]:

直接从事以下任何活动的企业均为排除企业,商业投资者移民说明将不予接受 [BD9.15]:

  • 商业性服务 [BD9.15];
  • 赌博 [BD9.15];
  • 劳务雇佣 [BD9.15];
  • 制造烟草或其他尼古丁类产品(包括电子烟) [BD9.15];
  • 提供移民咨询 [BD9.15];
  • 一件代发(将产品从供应商直接发送给客户) [BD9.15]。

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此类活动中产生收入、对其进行运营控制,或积极参与其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企业 [BD9.15]。

以下业务类型同样被排除 [BD9.15]:

  • 由正在向申请人提供移民咨询的持牌移民顾问或移民律师,或代表其出售的企业 [BD9.15];
  • 由正在向申请人提供移民咨询的个人或公司(包括根据服务合同雇佣的人员)出售的企业 [BD9.15];
  • 在住宅地址经营的企业 [BD9.15];
  • 便利店 [BD9.15];
  • 折扣/超值商店 [BD9.15];
  • 快餐店 [BD9.15];
  • 特许经营企业 [BD9.15]。

特许经营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BD9.15]:

  • 购买了使用第三方强制规定的既有商业系统的权利;且
  • 在实质上或很大程度上与该第三方拥有的品牌、商标、广告、营销渠道或商业标志相关联;且
  • 该第三方通过协议、操作指南或条款条件控制某些活动或结构,这些条款条件涵盖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持续的财务业绩或报告义务、持续性收费或利润分成、对商品/服务来源或业务设立的限制,或拒绝请求、提出关切或退出协议的能力受限 [BD9.15]。

这些排除项同时适用于原始指定企业以及设立或运营阶段中任何变更后的企业。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企业不得作为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的指定企业 [BD2.5]。

家庭成员 (BD9.20)

家庭成员定义为申请中包括的任何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叔伯、舅、姑、姨、侄甥、侄甥女或成年兄弟姐妹 [BD9.20]。

关键人员 (BD9.25)

为符合商业投资者说明,特别是 BD9.10 中的商业合规标准,关键人员指以下任何人 [BD9.25]:

  1. 在公司中,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无论其头衔是否为董事 [BD9.25]。
  2. 在合伙企业中,任何合伙人 [BD9.25]。
  3. 在个体经营者中,该个体经营者 [BD9.25]。
  4. 在信托中,任何受托人 [BD9.25]。
  5. 在皇家实体(包括学校)中,首席执行官或学校校长 [BD9.25]。
  6. 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副校长或首席执行官 [BD9.25]。
  7. 在除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之外的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中,任何担任与公司董事职位相当职位的人 [BD9.25]。
  8. 在组织中担任某一职位(包括非正式、无文件或未申报的职位),使其能够对组织或事业施加影响的任何其他人——例如首席执行官或其他负责人,或像董事一样行事或指示被任命董事如何行事的“影子董事”——且此种影响可能导致不遵守就业或移民监管标准 [BD9.25]。

合法商业企业 (BD9.30)

合法商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 在商业环境中合法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且
  • 主要不是为了被动或投机目的而设立的。 [BD9.30]

雇有至少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BD9.35)

  1. 雇用至少五名员工指为有权在新西兰工作的人员提供五个全职等效的永久性工作岗位 [BD9.35]。
  2. 全职且持续的工作岗位指每周至少工作 30 小时的永久性职位:
    • 如该职位的书面雇佣协议所证明;且
    • 不包括合同工或临时工职位 [BD9.35]。
  3. 全职就业可包括那些合起来相当于全职岗位的长期和持续的兼职工作。必须为每个声称的等效全职工作提供证据,以证明这些兼职职位:
    • 是两个或以上工时固定且合计相当于一个全职工作的新增职位;且
    • 是长期和持续的职位,如这些职位的书面雇佣协议所证明;且
    • 符合所有就业和移民法律;且
    • 不包括合同、分包或临时工职位 [BD9.35]。
  4. 若在 12 个月期间内,一个职位空缺不超过三个月,且该空缺期前后均有人在此职位上工作,则该就业将被视为持续性的 [BD9.35]。

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BD9.35]。

为一名新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的持续全职等效就业 (BD9.40)

BD9.40 定义了每名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必须为一名新增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创造持续全职等效就业岗位的要求 [BD9.40]:

  • 该就业必须是一个由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担任的新增全职长期工作岗位 [BD9.40]。
  • 全职长期工作指每周至少工作 30 小时的永久性职位,如该职位的书面雇佣协议所证明,且不包括合同工或临时工职位 [BD9.40]。
  • 全职就业可包括合起来相当于一个全职岗位的长期兼职工作。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这些兼职职位:
    • 是两个或以上工时固定且合计相当于一个全职工作的新增职位 [BD9.40];
    • 是长期和持续的职位,如书面雇佣协议所证明 [BD9.40];
    • 符合所有就业和移民法律 [BD9.40];且
    • 不包括合同、分包或临时工职位 [BD9.40]。
  • 此额外就业必须是相对于以下岗位的新增:
    • 为满足指定企业要求,企业必须雇有的至少五个全职等效工作岗位;以及
    • 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开始经营该企业时,企业中已设立的(已填补和空缺的)工作岗位 [BD9.40]。
  • 若在 12 个月期间内,一个职位空缺不超过三个月,且该空缺期前后均有人在此职位上工作,则该就业被视为持续性的 [BD9.40]。
  • 若一个企业由多个商业投资者移民说明下的签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经营或拟经营,则每个签证持有人都必须为一名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一个新增的全职等效长期工作岗位 [BD9.40]。

在新西兰经营 (BD9.45)

当一家企业在新西兰有实质性的持续存在时,即视为在新西兰经营。这可以包括:

  • 在新西兰拥有实体办公室、商店或设施;

  • 雇用在 新西兰工作的员工;

  • 在新西兰拥有或租赁房产;

  • 在新西兰税务局(IRD)登记并缴纳新西兰税款;

  • 在新西兰进行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例如制造、销售或服务交付;

  • 董事或经理常驻新西兰。 [BD9.45]

  • 资本投资指用于购买获批企业的所有指定资金,或来自指定资产的资金 [BD9.5]。

  • 积极参与指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决策和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或团队,监督生产、服务交付或物流,处理客户关系或销售,做出财务决策(预算、投资、定价),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或商业计划,监控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批准开支,以及确保遵守税务和法定义务 [BD9.1]。

  • 本签证属于在现行企业家和投资者签证框架之前的商业移民说明的一部分。它仅适用于在现行商业说明被取代日期之前已递交居留申请(或已获邀请)的申请人 [BD]。

  • 本签证持有人有机会根据商业投资者类别申请居留,但居留决定时适用的居留标准可能与工作签证获批时适用的标准不同 [BD]。顾问必须查阅相关移民政策中的过渡性条款。

  • 签证要求持有人在获批后根据 BA2.10 参与长达五年的评估程序 [BD]。

  • 新西兰移民局的商业移民专家负责审理此类别的申请 [BD1],反映了 BA3 的精简规定 [BD]。

  • 签证的签发附带允许自雇和在新西兰合法雇用人员的条件,这与实现企业拥有权和经营权的目的相符 [BD1.5]。

  • 签证的具体附带条件(除 BD1.5 规定之外)及有效期(有效期限)在 BD4 [BD4] 中规定,其中 BD4.1 涉及有效期(见上文“有效期与阶段”)[BD4.1],BD4.5 涉及条件 [BD4.5]。

  • 购买至少 1,000,000 新西兰元企业并成功经营三年的持有人,有资格申请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 [BD1.5];若投资额至少为 2,000,000 新西兰元,则成功经营 12 个月后即有资格 [BD1.5]。

  • 申请时 55 岁的年龄限制严格适用;没有为年长主申请人提供例外规定 [BD2.1]。

  • 即使所有其他标准都已满足,仍可根据 BD9.70(对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强制性拒签理由拒绝申请 [BD2.1][BD9]。

  • 为一名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一个额外的全职就业岗位,是在运营阶段的持续性义务 [BD2.1]。

设立阶段期间变更指定企业

在设立阶段期间,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可提出一次变更其将要购买企业的请求 [BD5][BD5.1]。该请求必须在设立阶段的前六个月内提出 [BD5.1]。

若商业移民专家确信持有人符合以下条件,变更指定企业的请求可获批准:

  • 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其无法购买最初指定的企业 [BD5.1];
  • 已指定一家符合指定企业要求的新企业(见 BD2.5) [BD5.1];
  • 已对该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见 BD2.10) [BD5.1];
  • 在购买后将会积极参与经营该新企业 [BD9.1] [BD5.1][BD9];
  • 拥有足以购买该新企业的可接受资本投资资金(见 BD2.15) [BD5.1];
  • 如经营新企业需要,已获得或有意在新西兰获得专业或职业注册 [BD5.1];
  • 有意为一名新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持续的、全职等效就业机会(见 BD9.40) [BD5.1][BD9];
  • 持续满足品行端正要求 [BM1];并且
  • 能够在新设阶段的前 9 个月内购买新指定企业并开始经营 [BD5.1]。

若允许购买该企业会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或其国际声誉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见 BD9.70),则该变更请求必须被拒绝 [BD5.1][BD9]。

请求必须使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提交,同时附上填写完整的商业计划表和证明满足上述要求的支持性证据 [BD5.1]。

若请求获批准,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签证上关于工作的条件可按需进行变更 [BD5.1]。

运营阶段 (BD6)

运营阶段是指最初的 12 个月设立阶段结束后的时期,在此期间,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必须继续经营其企业,并满足 BD6 中规定的条件 [BD6]。

运营阶段要求 (BD6.1)

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获批后的九个月内,即设立阶段期间,持有人必须提供证据,以使商业移民专家确信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BD6.1]:

  • 所需的资本投资已按 BD6.5 的规定合法转移至新西兰 [BD6.1][BD6.5]。
  • 指定企业(或特定比例的所有权)已按商业计划模板中列出的价格购买,允许+/−5% 的浮动,但不得低于 1,000,000 新西兰元 [BD6.1]。
  • 若经营该企业需要注册,则已在新西兰获得专业或职业注册 [BD6.1]。
  • 持有人已开始经营该指定企业 [BD6.1]。
  • 持有人正积极参与经营该指定企业 [BD6.1]。
  • 所购企业雇有至少五名全职等效员工,不包括任何企业主或任何获准经营该企业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家庭成员 [BD6.1]。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还必须持续满足品行端正要求 [BM1]。

若满足上述要求,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将在四年期限的剩余时间内有效 [BD6.1]。

指定资金的转移 (BD6.5)

持有人必须按照 BD6.5 的规定将资本投资转移至新西兰。以下要求适用 [BD6.5]:

资金的可允许来源 — 所转移的资本投资必须为 [BD6.5]:

  •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或获批的指定企业变更中(见 [BD5])所述并被接受的原始指定资金;
  • 出售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或获批的指定企业变更中(见 [BD5])所述资产后获得的原始资金;或
  • 以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或获批的指定企业变更中(见 [BD5])所述指定资产为抵押获得的借款,前提是该借款满足下文 (e) 项的条件。

转移方式 — 资本投资必须通过银行系统(包括通过可接受的外汇兑换公司或汇款业务)直接从以下来源转移至新西兰 [BD6.5]:

  •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 持有人与申请中包含的其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的联名银行账户;或
  • 以下第三方之一,前提是资金能够识别为持有人(和/或其配偶/受抚养子女)所有:
    • 律师信托账户,该律师正代表持有人进行交易;或
    • 持有人名下的投资组合账户。

转移注意事项 — 资金必须始终由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或上述所列第三方)持有,且持有人必须保留有效控制权,直至资本投资已投入到指定企业中。当资金离开其合法赚取或获得所在国并到达新西兰时,即视为已通过银行系统完成转移。就这些说明而言,提述持有人名下的资金,包括与申请中包含的其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联名持有的资金 [BD6.5]。

文件记录与可追溯性 — 转移必须有文件记录、可追溯且透明。不得包含任何实物现金交易 [BD6.5]。在资金合法赚取或获得所在国境内及从该国转出的所有转移,均须通过银行系统合法进行 [BD6.5]。

借款 — 仅在持有人证明以下情况时,借款方可被接受 [BD6.5]:

  • 资金来自商业移民专家可接受的银行或商业贷款机构,并且是以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申请或获批的指定企业变更中(见 [BD5])的指定资产作抵押;以及
  • 变现这些指定资产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切实际(例如,变现会导致必须出售企业)。

持有证明 — 持有人必须提供从指定资金和/或资产之时起,直至转移至新西兰之日止,其持有这些资金(在相关情况下,包括申请中包含的其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拥有的投资资金)的证据 [BD6.5]。此证据必须包括所有转移文件,以及一份显示从资金合法赚取或获得所在国转出的对账单 [BD6.5]。商业移民专家可要求提供任何其他信息,以确信要求已得到满足 [BD6.5]。

经营证据 (BD6.10)

作为运营阶段要求的一部分,持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资本投资已转移至新西兰,且指定企业已购买并正在经营 [BD6.10]。

转移投资资本的证据 — 证明已将投资资本通过银行系统转移至新西兰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BD6.10]:

  • 电汇表格;
  • 银行对账单;
  • 其他能证明资本投资转移至新西兰的文件、证据和信息。

购买和经营企业的证据 — 证明购买和经营指定企业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BD6.10]:

  • 经审计的账目;
  • 显示有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银行对账单;
  • 申请人新西兰律师出具的文件,确认企业购买完成的日期,提供交易的最终结算单以及记录在整个购买委托期间管理申请人资金的律师信托账户对账单;
  • 证明企业构成的文件的(例如,公司注册证书);
  • 员工记录;
  • 财务报表;
  • 消费税或其他税务记录;
  • 企业设备和用品的发票;
  • 与企业场地相关的物业购买或租赁文件;
  • 由交易各方签署的最终买卖协议;
  • 商业移民专家认为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步骤购买或经营企业的其他文件、证据和信息(例如,雇佣协议、公用事业公司发票、销售协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同)。

未能满足运营阶段要求将导致签证在设立阶段结束时失效,同样也将导致任何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签证失效 [BD4.1][BD3.1]。

运营阶段期间变更企业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可在运营阶段期间申请变更条件,以更改其积极参与经营的企业类型 [BD7.1]。

要申请变更,持有人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出具:

  • 适当的费用 [BD7.1];
  • 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或核证副本),若以前未提供 [BD7.1];
  • 支持所请求变更的文件,证明满足下列要求 [BD7.1];
  • 商业移民专家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BD7.1]。

若商业移民专家确信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类型的变更可获批准:

  • 拟议的新企业不属于排除企业 [BD7.1];
  • 拟议的新企业是一个合法商业企业 [BD7.1];
  • 拟议的新企业将雇用至少 5 名全职等效员工 [BD7.1];
  • 持有人将积极参与经营该新企业 [BD7.1];
  • 持有人已获得或有意在开始经营该企业前获得在新西兰所需的任何专业或职业注册 [BD7.1];
  • 持有人持续是品行端正的人 [BM1]。

只有当变更后的条件仍然符合商业移民说明的目标时,才会批准条件变更 [BD7.1]。如果拟议的企业会对新西兰移民或就业法律或政策的完整性或其国际声誉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该申请必须被拒 [BD7.1]。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在其签证有效期内仅可依据此说明进行一次企业条件变更 [BD7.1]。根据 BD8(续签)获得的签证持有人不适用本变更说明 [BD7.1]。

若变更获批准,为满足居留目的而成功经营企业所需的时间,将从持有人根据变更后的条件开始经营该企业之日算起 [BD7.1]。

签发一个进一步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续签") (BD8)

持有人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 4 年有效期即将结束时,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满足居留要求,可申请一个长达两年的进一步的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 [BD8]。可能因以下原因申请续签:

  • 企业尚未经营满三年;或
  • 持有人尚未为一名新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至少为期 12 个月的持续全职等效就业岗位 [BD8]。

申请必须使用获批的表格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和移民税 [BD8]。

商业移民专家仅在确信满足以下条件时才会批准续签:

  • 企业继续雇有至少五名全职等效员工 [BD8];
  • 企业符合特定的移民、就业和商业标准 [BD8];
  • 企业具备偿付能力,并遵守所有财务、税务和法定义务 [BD8];
  • 主申请人至少保留了初始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获批时所持的同一比例的企业所有权 [BD8];
  • 主申请人在新西兰期间,将大部分时间用于经营该企业 [BD8];
  • 主申请人持续满足品行端正要求 [BM1];
  • 主申请人能够可信地在该进一步签证的期限内满足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的要求——即经营企业满三年(若企业购买价格至少为 2,000,000 新西兰元,则为 12 个月),并为一名新增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持续的全职等效就业 [BD8];
  • 主申请人及申请中包含的任何配偶或受抚养子女满足居留的健康和品行要求 [BD8]。

在最初 4 年期限之后,仅可再获得一个进一步的签证 [BD8]。续签持有人不得根据 BD7.1 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条件 [BD7.1]。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