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
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成功在新西兰购买并经营合格企业后申请的永久居留类别。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Also known as
- BIBusiness Investor Category (residence)
- Sources
- BIBI1BI2.1BI2.5BI2.10BI2.15BI2.20BI3.1BI3.5BI4.1BI4.5BI4.10BD2BD7BD9.10BD9.35BD9.65BM1BI5
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
概览
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是一个永久居留类别,面向曾持有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BD)并已成功购买和经营新西兰合格企业的个人。其目标是通过增加投入新西兰的外国资本来促进经济增长,并更好地促进新西兰企业的买卖,以确保就业的连续性和增长 [BI1]。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经营指定企业满 3 年(如果购买价格低于 200 万新西兰元)或 12 个月(如果购买价格至少为 200 万新西兰元),必须为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了额外就业,并且必须满足品行、健康和适当人选要求 [BI2.1][BI2.5]。该签证受条件约束,要求获批后在进一步期限内持续经营并接受监测 [BI2.10]。
如何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满足下列所有资格要求。审理工作由商业移民专家根据适用指示进行,并遵循公平和自然正义原则。
资格标准
核心要求 [BI2.1]
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必须使商业移民专家确信:
- 主申请人在提交居民签证申请时持有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
- 主申请人已在新西兰成功经营单一企业至少:
- 三年,并满足 BI2.5 规定的要求;或
- 12 个月,并满足 BI2.10 规定的要求。
- 主申请人保留的企业所有权比例至少与根据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指示批准的比例相同。
- 主申请人满足适当人选要求 [BM1]。
- 如果经营该企业需要在新西兰进行专业或职业注册,主申请人须持有该注册。
- 主申请人自开始经营企业起,每 12 个月期间在新西兰居住至少 184 天。
- 主申请人经营的企业雇用至少五名全职等效职位人员(见 BD9.35)。
- 主申请人经营的企业为一名额外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类签证持有人创造了持续的全职等效就业,并在提交居民签证申请时已维持该就业至少 12 个月(见 BD9.40)。
- 主申请人经营的企业符合特定的移民、雇佣和商业标准(见 BD9.10)。
- 企业具有偿付能力,并遵守所有财务、税务和法律义务(见 BD9.65)。
此外:
- 主申请人以及申请中随行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必须满足居民签证的健康和品行要求(见 A4 和 A5)。
- 申请中随行的任何配偶和受抚养子女必须满足适用于技术居留申请中副申请人的英语语言要求。
经营指定企业三年 (BI2.5)
要基于单一企业经营三年而获得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主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BI2.5]:
- 主申请人在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必须在该企业中自雇并积极参与(见 BD9.1)[BI2.5]。
- 主申请人必须已购买该企业,或其经营的企业所有权份额,价格至少为100 万新西兰元(不包括不动产)(见 BD9.55)[BI2.5]。
- 主申请人经营三年的单一企业必须与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建立阶段购买的企业相同,或是通过条件变更批准的企业(见 BD7)[BI2.5]。
这些要求与 BI2.1 中的核心要求并存,申请人必须在三年经营期整个期间持续满足这些核心要求 [BI2.1]。
经营指定企业 12 个月 (BI2.10)
要基于单一企业经营 12 个月而获得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主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BI2.10]:
- 主申请人在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的至少 12 个月内,必须在该企业中自雇并积极参与(见 BD9.1)[BI2.10]。
- 主申请人必须已购买该企业,或其经营的企业所有权份额,价格至少为200 万新西兰元(不包括不动产)(见 BD9.55)[BI2.10]。
- 主申请人经营 12 个月的单一企业必须与在其工作签证建立阶段购买的企业相同,或是通过条件变更批准的企业(见 BD7)[BI2.10]。
这些要求与 BI2.1 中的核心要求并存,申请人必须在 12 个月经营期整个期间持续满足这些核心要求 [BI2.1]。
证据要求
为证明主申请人已在新西兰经营企业而提交的所有文件,必须由可靠的独立机构出具 [BI2.15]。
经营企业的证据
证明主申请人已在新西兰经营企业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BI2.15]:
- 审计账目
- 显示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银行对账单
- 匿名员工记录
- 财务报表
- GST 记录
- 企业设备和用品发票
- 其他税务记录
- 与企业场地相关的物业租赁文件
- 商业移民专家认为可证明主申请人经营企业的其他文件、证据和信息(例如雇佣协议、公用事业公司发票、销售协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同)
偿付能力与法律合规的证据
证明企业具有偿付能力并遵守所有财务和税务义务的证据,是由合格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评估,确认满足该要求 [BI2.15]。
证明企业遵守所有法律义务的证据,是由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律师须有别于可能为申请人提供移民咨询的律师),确认满足该要求 [BI2.15]。
雇佣要求的证据
证明企业雇用至少五名全职等效人员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BI2.15]:
- 雇佣记录
- 税务记录
- 合格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评估
证明企业为一名额外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创造了持续的全职等效就业,并已维持该就业至少 12 个月的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BI2.15]:
- 雇佣记录
- 税务记录
- 合格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评估
原则批准
一旦商业移民专家确信主申请人满足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指示的要求,申请即获得原则批准 [BI3.1]。如果申请包含配偶或年满 16 岁的受抚养子女,主申请人必须在原则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证明这些家庭成员满足英语语言要求的证据(见 BI2.1(c))[BI3.1]。一旦提供该证据,即可授予居民签证。
对于符合 12 个月投资路径 (BI2.10) 的申请人,原则批准通知还会说明该居民签证须遵守《2009 年移民法》第 49(1) 条规定的条件 [BI3.5]。
居民签证条件
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须遵守《2009 年移民法》第 49(1) 条规定的条件授予 [BI2.10]:
- 旅行条件: 签证持有人必须在签证授予后 12 个月内首次入境新西兰。
- 持续经营: 主申请人必须在所需经营期的剩余时间(如果尚未完成)或如果已完成,则在签证授予后继续经营指定企业 24 个月。
- 适当人选: 主申请人在整个条件期内必须持续满足适当人选要求 [BM1]。
- 地址通知: 主申请人在条件有效期间变更居住地址,必须通知新西兰移民局。
- 合规证据: 条件期结束后 3 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经营和适当人选要求已得到满足。
特定于 12 个月投资路径 (BI2.10) 的条件
对于根据 BI2.10 投资路径获得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除上述一般条件外,以下第 49(1) 条条件依据 BI4.1 的规定附加适用或取代一般条件 [BI4.1]:
- 主申请人必须积极参与经营单一企业满三年(含持有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期间经营企业的时间)[BI4.1]。
- 该单一企业必须与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建立阶段([BD2])购买的企业相同,或为通过条件变更批准的企业(见 [BD7])[BI4.1]。
- 主申请人在三年经营期内必须保留至少与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指示批准的所有权比例相同的企业所有权 [BI4.1]。
- 在这三年期间,主申请人每 12 个月必须在新西兰居住至少 184 天 [BI4.1]。
- 在主申请人经营企业的三年内,该企业必须雇用至少五名全职等效职位人员(见 [BD9.35])[BI4.1]。
- 在主申请人经营企业的三年内,该企业必须具有偿付能力(见 [BD9.65])且符合特定的移民、雇佣和商业标准(见 [BD9.10])[BI4.1]。
- 在其企业经营满三年后的三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 [BI2.15] 中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满足上述第 1 至第 5 项条件 [BI4.1]。
根据 BI2.10 获得居民签证的主申请人的随行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须遵守主申请人履行其签证条件这一条件 [BI4.1]。
条件期为以下两者中较长者:所需经营期的剩余时间(如果尚未完成),或者如果经营期已完成,则为签证授予后 24 个月 [BI2.10]。
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能导致签证持有人被驱逐出境 [BI4.10]。在条件满足并被取消后,持有人可申请永久居民签证 [BI2.15]。
取消第 49(1) 条条件
当商业移民专家确信居民签证持有人已遵守第 49(1) 条施加的条件时,经与签证持有人达成一致,这些条件将被取消,专家将书面通知签证持有人 [BI4.5]。
如果主申请人的签证条件被取消,对申请人配偶和/或受抚养子女施加的任何相关签证条件也一并取消,商业移民专家将书面通知他们 [BI4.5]。
持有该签证的权益
持有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期间,持有人可在新西兰居住、工作和学习;在旅行条件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在条件取消后,可申请永久居民签证 [BI2.1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与全球影响力签证的关系: 如果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持有人后来获得全球影响力永久居民签证,其商业投资者居民签证即告终止 [BI2.20]。
- 过渡性条款: 此类别根据之前的商业移民指示 (BA) 适用。申请人必须已经持有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新申请人无法绕过工作签证阶段直接进入此类别。
- 定义: 关键术语如“积极参与”、“排除企业”、“合法商业企业”、“偿付能力”、“全职等效”以及“持续就业”,在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指示 (BD) 中界定,由 BI5 交叉引用 [BI5]。这些定义在工作签证和居留阶段统一适用。
- 适当人选 [BM1]: 此要求在申请时和条件期内均进行评估。涵盖品行、既往破产及企业失败等事项。
- 合规标准: 在整个条件期内,企业必须持续满足为商业投资者工作签证持有人规定的移民、雇佣和商业标准。
- 不利信息处理程序: 在对居留申请作出决定前,任何潜在的不利信息必须依据公平和自然正义原则向申请人披露。
引用
- BI — 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ce Category
- BI1 — Objective
- BI2.1 — Summary of requirements for the Business Investor Category (residence)
- BI2.5 — Operating the nominated business
- BI2.10 — Conditions of a 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t visa
- BI2.15 — Effect of holding a 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t visa
- BI2.20 — Business Investor resident visa holders who were granted a Global Impact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 BI3.1 — General rules for approval in principle
- BI3.5 — Approval in principle for applicants under BI2.10
- BI4.1 — Conditions to which holders of resident visas granted under these instructions may be subject
- BI4.5 — Compliance with section 49(1) conditions
- BI4.10 — Noncompliance with section 49(1) conditions
- BD2 — Business Investor work visa requirements
- BD7 — Change of business during the Operating stage
- BD9.10 — Comply with specific employment, immigration and business standards
- BD9.35 — Employ at least five people in full time equivalent positions
- BD9.65 — Solvent
- BM1 — Requirement to be a fit and proper person
- BI5 — Defini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