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Visa
签证

积极投资者加签证

允许高净值人士通过投资于新西兰可接受的管理型基金或直接投资来申请居民签证。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4-29
Also known as
Active Investor Plus visaAIPV
Sources
BNBN1BN2BN3BN3.1BN4BN6BN6.1BN6.5BN6.10BN6.15BN6.20BN7BN7.1BN7.5BN7.10BN7.10.1BN7.10.5BN7.10.10BN7.10.15BN7.10.20BN7.10.25BN7.10.30BN7.10.35BN8BN8.1BN8.5BN8.10BN8.15BN8.20BN8.25BN8.30BN8.35BN9BN9.1BN9.5BN10BN10.1BN10.5BN10.10BN10.15BN10.17BN10.20BN10.25RV3.15

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

概览

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类别的目标是通过为有意参与新西兰投资生态系统并为新西兰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提供居民签证,增加外国资本流入并吸引技能娴熟、经验丰富的积极投资者进入符合政府经济战略的领域 [BN1]。

申请方式

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类别下的申请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表格提交 [BN2]。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投资标准、适当人选要求以及任何适用的健康和品格标准 [BN]。

申请仅由商业移民专家决定,并优先于根据BJ移民投资类别提交的居民签证申请进行处理 [BN3.1]。

资格标准

批准要求 [BN3]

商业移民专家必须确信:

  • 主申请人及申请中包含的家庭成员满足健康和品格要求(参见健康要求品格要求)[BN4];
  • 主申请人满足适当人选要求(参见适当人选(商业));
  • 主申请人已提名价值至少为500万新西兰元的资金和/或资产(如果根据增长类别投资),或至少为1000万新西兰元(如果根据平衡类别投资)(BN6.1.2允许的更高金额可用于减少在新西兰的时间)[BN6];
  • 主申请人已证明对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拥有所有权 [BN6]。所有权可以是:
    • 仅由主申请人拥有 [BN6.1];
    • 由主申请人与申请中包含的副申请人(伴侣和/或受抚养子女)共同拥有,前提是商业移民专家确信副申请人满足R2.1.15、R2.1.15.1、R2.1.15.5和R2.1.30中规定的要求;若如此,主申请人可以主张此类共同拥有资金或资产的全部价值 [BN6.1];或
    • 由主申请人与未包含在申请中的某人共同拥有;若如此,主申请人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所有权证据,主张其所占部分的价值 [BN6.1]。
  • 主申请人已证明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是合法赚取或获得的 [BN6]:
    • 资金和/或资产必须依照其赚取或获得所在国的法律赚取或获得,包括提名资金和/或资产的任何货币兑换 [BN6.5]。
    • 如果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是赠与给主申请人的,商业移民专家必须确信所赠与的资金和/或资产是由赠与人合法赚取的 [BN6.5]。
    • 现在或曾经在新西兰境内的提名资金和/或资产,不能根据这些指示进行赠与 [BN6.5]。
    • 如果商业移民专家确信,倘若该资金和/或资产是以相同方式在新西兰赚取或获得的,将会违反新西兰刑法,则可以拒绝该申请 [BN6.5]。
  • 主申请人已将所需资金(来自提名资金或提名资产出售所得)转入可接受的投资(参见管理基金与直接投资标准);
  • 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是无抵押的 [BN6]。资金和/或资产如果未受任何抵押、留置权、担保、抵销和/或产权负担(无论是衡平法上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或任何有担保债权人的索偿影响,即为无抵押 [BN6.10];以及
  • 提名资金和/或资产不是借来的,除非在原则批准之后,原则批准后可以借入资金,但仅限于借入资金以提名资产为抵押并已证明是可接受的(参见BN8)[BN6]。

提名资金和/或资产的证据 [BN6.20]

主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且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是合法赚取或获得的 [BN6.20]。证据还必须证明该资金和/或资产的价值至少相当于500万新西兰元(增长类别)或1000万新西兰元(平衡类别)[BN6.20]。

所有作为资产估价的文件必须是:

  • 在提交居民签证申请之日不超过三个月 [BN6.20];
  • 由外部且信誉良好的机构出具 [BN6.20];并且
  • 经商业移民专家认定是可信的 [BN6.20]。

如果商业移民专家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寻求进一步的证据:

  • 不确定提名资金和/或资产是合法赚取或获得的 [BN6.20];或
  • 认为提名资金和/或资产可能已被赠与或借入但未申报 [BN6.20];或
  • 对所提供的估价不满意 [BN6.20];或
  • 认为提名资金和/或资产不符合这些指示中的要求 [BN6.20]。

申请必须满足所有条件才能获批 [BN3]。

强制性拒绝理由 [BN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申请必须被拒绝:

  • 拟根据增长类别投资的提名资金和/或资产低于500万新西兰元 [BN6];
  • 拟根据平衡类别投资的提名资金和/或资产低于1000万新西兰元 [BN6];
  • 转移并投资的金额低于所申请类别的最低要求;或
  • 资金未在BN8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转移并投资。

投资类别

积极投资者升级类别要求申请人在增长类别和平衡类别之间做出选择。两者的主要特点如下 [BN7.1]。

特点 增长类别 平衡类别
最低投资额(参见BN6(a)) 500万新西兰元 1000万新西兰元
可接受的投资 管理基金、直接投资(BN7.10列出的类型) 上市股票、慈善事业、房地产开发、债券,以及管理基金和直接投资(均按BN7.10规定)
转移和投资时间(参见BN8) 自原则批准起6个月,可选择申请一次6个月的延期 相同
第49(1)条条件 [BN9.1] 保留投资36个月;在投资期内至少在新西兰停留21天 保留投资60个月;至少在新西兰停留105天,除非通过将超过1000万最低金额的额外资金投入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而有资格减少天数
第49(1)条投资保留检查点(参见BN10.1)[BN10.1] 24个月、36个月 24个月、60个月
完成投资问卷 [BN10.17] 在24个月和36个月检查点 在24个月和60个月检查点

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原则批准与资金转移

原则批准和转移程序的目的和意图是确保提名资金和/或资产的合法性及合法所有权,并通过一个结构化且规定明确的过程直接转移资金,以保证在新西兰投资的资金持续合法且具有合法所有权 [BN8.1]。

一旦商业移民专家确信BN3(a)(i)–(vi)中的所有标准均已满足,申请将获得原则批准 [BN8.5]。随后,主申请人会被告知在授予居民签证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

  • 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已将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转移并投资于可接受的投资,如果根据增长类别投资,最低为5,000,000新西兰元,如果根据平衡类别投资,最低为10,000,000新西兰元(参见BN7.10)[BN8.5];
  • 提供最新的联系方式,包括(如适用)新西兰地址 [BN8.5]。

主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自原则批准之日起计算,转移并投资所需资金,除非因申请人根据相关条款提名额外资金或获得批准的延期而改变了时间期限 [BN8.5]。如果提名资金和/或出售所得的实际价值(以新西兰元计)高于随居民签证申请提供的估价,主申请人只需转移相当于最低投资额的金额以满足可接受的投资要求 [BN8.5]。

转移和投资提名资金的时间期限

主申请人必须在自原则批准通知信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延期规定(见下文时间期限的延长)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或在授予时间期限延长时根据BN8.20适用的时间范围内,满足转移和投资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的要求 [BN8.15]。

如果主申请人未满足相关时间期限要求,申请必须被拒绝 [BN8.15]。

主申请人必须在转移和投资资金时间期限届满后不迟于三个月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已将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转移并投资 [BN8.15]。

提名资金的转移

主申请人必须将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转移到新西兰并进行所需的投资 [BN8.10]。转移的资金必须是:

  • 居民签证申请中申报的原始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的收益;或
  • 根据借入资金条款(见下文)允许的,以提名资产为抵押的资金 [BN8.10]。

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系统(包括通过外汇公司或汇款业务)直接转移到新西兰,从以下账户:

  • 主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 主申请人与申请中包含的其伴侣和/或受抚养子女名下的联名账户;或
  • 第三方账户,前提是资金可以被识别为主申请人(和/或其伴侣/受抚养子女的):代表主申请人进行交易的律师信托账户;主申请人名下的养老金计划;或主申请人名下的投资组合账户 [BN8.10]。

在整个转移过程中,资金必须始终为主申请人(或获准的第三方)所拥有,并且主申请人必须保持控制权,直到资金被投入随取投资或可接受的投资 [BN8.10]。当资金离开其合法赚取或获得的国家并在新西兰收到时,转移即被视为完成 [BN8.10]。就此而言,提到主申请人姓名包括与副申请人(伴侣和/或受抚养子女)共同持有的资金 [BN8.10]。

文件记录与透明度:所有转移必须有文件记录、可追踪且透明,并且不得涉及实体现金交易 [BN8.10]。在资金合法赚取或获得的国家境内以及从该国进行的转移,必须通过银行系统合法进行 [BN8.10]。

原则批准后的借入资金:原则批准后借入的资金只有在主申请人证明以下情况时才可接受:

  • 资金来自商业移民专家可接受的银行或商业贷款机构;
  • 该贷款以居民签证申请中的提名资产为抵押;并且
  • 清算提名资产(例如出售企业)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切实际 [BN8.10]。

拥有权证明:主申请人必须提供从提名之日起直至转移并在新西兰投资期间的资金拥有权证据,包括所有转移文件和显示资金从其合法赚取或获得国转出的对账单 [BN8.10]。商业移民专家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以确认满足要求 [BN8.10]。

时间期限的延长

主申请人可以请求将转移和投资提名资金和/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的时间期限最多延长6个月 [BN8.15]。

要请求延期,主申请人必须在自原则批准通知信之日起6个月内联系新西兰移民局的商业移民部门,并提供可证明已做出合理尝试的证据:

  • 清算资产并将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转移到新西兰;或
  • 寻找合适的增长类别下的管理基金或直接投资进行投资 [BN8.15]。

商业移民专家可以:

  • 如果他们认为证据显示主申请人已在6个月期限内做出了合理尝试以转移和投资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则将转移和投资期延长,从原则批准之日起总计最多12个月;或
  • 如果他们认为主申请人未在6个月期限内做出合理尝试以转移和投资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则拒绝延长转移和投资期 [BN8.15]。

提名额外资金和/或资产

在原则批准发出后,主申请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名额外资金和/或资产:

  • 提名资金或最初提名资产的出售所得资金已经转移到新西兰 [BN8.20];
  • 主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因货币兑换或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其新西兰元价值损失 [BN8.20];并且
  • 主申请人在原则批准信日期起的前6个月内提供了额外资金和/或资产的证据 [BN8.20]。

如果申请是根据增长类别获得原则批准的,主申请人可以提名额外资金和/或资产以满足平衡类别的1000万新西兰元最低要求(即转换类别),前提是主申请人已经 [BN8.20]:

  • 确定现有的增长类别下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的投资选项不合适 [BN8.20];
  • 确定了平衡类别下更合适的投资选项并选择更改类别 [BN8.20];
  • 在最初的6个月转移和投资时间期限内联系了新西兰移民局,确认他们希望转换类别 [BN8.20];并且
  • 在原则批准后的前6个月内提供了额外资金和/或资产的证据 [BN8.20]。

额外提名的资金和/或资产不能替代最初提名的资金和/或资产 [BN8.20]。它们受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指示下的所有要求约束,包括所有权(参见BN6.1)和合法获得(参见BN6.5)[BN8.20]。

在额外提名的资金和/或资产被接受的情况下,商业移民专家可以将转移和投资的时间期限延长至自原则批准之日起12个月 [BN8.20]。投资提名资金或出售提名资产所得资金的最长时间期限为自原则批准之日起12个月,超过此期限不得再批准任何延期 [BN8.20]。一旦居民签证签发,主申请人不能再提名额外资金或资产 [BN8.20]。

投资期

除非投资是在申请获得原则批准之前进行的,否则投资期从所有可接受投资完成之日起算 [BN8.25]。投资期的长度是:

  • 增长类别申请人为36个月 [BN8.25];
  • 平衡类别申请人为60个月 [BN8.25]。

如果可接受的投资是在主申请人被告知其申请获得原则批准之前进行的,则投资期(适用36或60个月)从申请获得原则批准之日起算 [BN8.25]。

投资期开始的日期在告知居民签证条件的信函中注明 [BN8.25]。

可接受投资的证据

投资完成后,主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包括 [BN8.30]:

  • 主申请人(以及任何共同拥有资产的副申请人)的全名;
  • 以新西兰元计的投资金额;
  • 投资完成的日期;
  • 投资类型——对于股票或债券,提供公司或债券的名称以及购买的股票/债券数量;
  • 投资的文件证明;和/或
  • 来自外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特许会计师、银行/投资经纪人)的信函,确认资金已投资。

商业移民专家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信息,以使其确信要求已得到满足 [BN8.30]。

为安排资金转移和/或投资而签发的临时签证

在原则批准后,根据申请,可以授予工作签证,以允许主申请人安排将资金转移到新西兰并在新西兰投资 [BN8.35]。

该工作签证将附带允许在主申请人收到原则批准通知后12个月内多次往返新西兰的旅行条件 [BN8.35]。 根据申请,可以在相同期限内向主申请人的伴侣和受抚养子女授予访客签证 [BN8.35]。 根据申请,可以在相同期限内向希望学习的主申请人的受抚养子女授予学生签证,须符合现行的学生指示 [BN8.35]。

可接受的投资

可接受的投资是指资金不是为了申请人个人使用,并以新西兰货币在新西兰进行的投资 [BN7.10]。投资价值在投资时确定,包括投资费用(如管理费或经纪费),但不包括投资以外的法律或咨询费用 [BN7.10]。主申请人与副申请人共同持有的投资,视为由主申请人进行 [BN7.10]。

可接受的投资必须在投资时确定,并且除非指示另有规定,必须在整个投资期内持续满足要求:增长类别投资为36个月,平衡类别投资为60个月 [BN7.10]。

增长类别投资 在增长类别下,可接受的投资仅限于:

  • 在Invest NZ可接受管理基金列表上并符合附录15标准的管理基金 [BN7.10.10];和
  • 经Invest NZ确认符合附录15标准的直接投资 [BN7.10.15]。

平衡类别投资 在平衡类别下,可接受的投资可以是以下任何一项:

  • 管理基金(同增长类别);
  • 直接投资(同增长类别);
  • 上市股票 [BN7.10.1];
  • 慈善事业 [BN7.10.5];
  • 房地产开发 [BN7.10.30];
  • 债券 [BN7.10.35]。

上市股票(平衡类别)

上市股票投资必须直接进行或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或管理基金进行,并由金融市场管理局许可的提供者持有,投资对象须为在持牌市场运营商上市的新西兰居民实体的股票、通过持牌众筹提供者发行的股票,或新西兰注册银行的股票 [BN7.10.1]。如果不在Invest NZ列表上的管理基金有国际敞口,则只有投资在新西兰的比例部分计入 [BN7.10.1]。

慈善事业(平衡类别)

慈善投资必须捐赠给拥有至少两年年度报告且当前具有税务局受赠人身份的注册慈善机构 [BN7.10.5]。

管理基金(增长类别和平衡类别)

在增长类别下可接受的管理基金必须出现在Invest NZ的可接受管理基金列表上,并且申请人(或被提名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必须存在根据新西兰法律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的协议,以收购该计划中的管理投资产品 [BN7.10.10]。该协议下的总承诺投资资金,即使资金尚未被调用,也被视为已投资 [BN7.10.10]。已承诺但未被调用的资金必须按照BN7.5的规定存入随取投资 [BN7.10.10]。如果一只管理基金在投资时满足要求,即使后来不再在列表上,在剩余投资期内仍被视为可接受 [BN7.10.10]。如果一只不在Invest NZ列表上的管理基金产品是为上市股票、房地产开发或符合相关要求的债券筹集资金而存在的,则它仍可能在另一资产类别下成为可接受的平衡类别投资 [BN7.10.10]。

直接投资(增长类别和平衡类别)

在增长类别下可接受的投资需要具备以下结构之一 [BN7.10.15]:

  • 作为批发投资者投资于符合BN7.10.1(a)条的可接受上市股票;或
  • 投资对象实体的股权证券;或
  • 另一种将转换为投资对象实体股权的金融产品(例如,可转换票据、优先股、SAFE)。

在资金投资前,Invest NZ必须确认该投资符合附录15的标准 [BN7.10.15]。投资后,主申请人必须拥有直接所有权权益、通过信托拥有的唯一受益权,或持有股票或证券的裸被提名人结构 [BN7.10.15]。如果使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可撤销合同来获取股权证券,则合同条款必须符合BN7.5(a)(i)的规定,并且资金必须存入可接受的直接投资中才能视为已投资 [BN7.10.15]。在投资时满足要求的直接投资,在后续期间仍然保持其可接受性 [BN7.10.15]。

新西兰居民实体(所有投资)

新西兰居民实体必须在新西兰注册成立,其总部和主要管理中心在新西兰,并且董事控制权在新西兰行使 [BN7.10.20]。

个人用途限制(所有投资)

投资不能用于个人用途,包括个人住宅、汽车、船只或类似的个人资产 [BN7.10.25]。

房地产开发(平衡类别)

资金可以投资于住宅、商业或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提是 [BN7.10.30]:

  • 项目是新建开发(或对现有商业/工业物业的改善),能够增加住房存量或生产能力;
  • 对于住宅开发,项目必须超出单一住宅,并且不能用于个人住宅、对现有住宅的翻新或扩建,或房屋和土地套餐/期房购买;
  • 目的是在公开市场上获得商业回报,并且任何申请人或其亲属不得在该开发项目中居住;
  • 必须获得所需的资源许可,或者如果尚未取得,必须提交被地方当局视为完整申请的证据;
  • 如果该土地根据《海外投资法》属于敏感土地,必须获得同意或豁免;证据是来自监管机构的通知或律师的确认;
  • 投资可以通过满足特定条件的管理型房地产基金进行,或通过一家新西兰公司进行,前提是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

对于投资于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基金,只有投资在新西兰的比例部分计入 [BN7.10.30]。

债券(平衡类别)

债券投资必须投资于 [BN7.10.35]:

  • 新西兰政府或地方政府债券;或
  • 在新西兰债务市场上交易的新西兰居民实体发行的债券;或
  • 评级至少为BBB-或同等评级的新西兰公司债券;或
  • 新西兰注册银行的债券;或
  • 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且仅为其筹集资金的金融公司债券,或具有无条件担保的地方政府债券。

投资于合格债券的管理基金也可能是可接受的,国际敞口部分有相应的比例规则 [BN7.10.35]。永续优先股和可转换票据被视为债券 [BN7.10.35]。

随取投资

当主申请人承诺投资管理基金——无论是作为增长类别还是平衡类别投资的一部分——但基金经理尚未调用资金时,这些资金必须存入随取投资中以开始投资期 [BN7.5]。

条件 [BN7.5]

  1. 申请人必须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管理基金协议,该协议符合可接受的管理基金的要求,并代表一项固定承诺 [BN7.5]。
  2. 已承诺的资金必须由申请人、银行、投资经纪人或金融顾问管理 [BN7.5]。
  3. 提名资金必须存入满足以下规格的随取投资中 [BN7.5]。
  4. 随取投资产生的收入或资本收益可用于满足未来的资本调用 [BN7.5]。
  5. 申请人必须确保在已批准的随取投资中保留足够资金以满足任何调用金额 [BN7.5]。

超额资金 申请人可以在随取投资中存入超过已承诺管理基金金额的资金,前提是超额资金 [BN7.5]:

  • 是最初提名资金的一部分,并满足BN3(a)(iv)和(v)的要求;并且
  • 是在可接受投资所需的最低金额之外。

法规合规性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随取投资完全符合新西兰的立法和监管义务、适用的执业准则以及许可或注册要求,包括金融市场管理局规定的任何要求 [BN7.5]。

可接受的随取投资

随取投资必须 [BN7.5]:

  • 易于变现以满足管理基金的资本调用;
  • 在新西兰投资,以新西兰元计价;并且
  • 存放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对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的25%限制

在管理基金调用资本之前的任何时间,最多25%的初始承诺资金总额可以存放在 [BN7.5]:

  • 新西兰银行账户(包括现金账户);和/或
  • 新西兰注册银行的定期存款。

例如: 如果总承诺金额为500万新西兰元,最多可将125万新西兰元存入银行账户或定期存款。25%的门槛不包括因债券到期或在随取投资之间转移(如下所述)而产生的任何现金持有 [BN7.5]。

所有权

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的持有必须满足所有权要求 (BN6.1),除非持有于现金账户,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被提名人(例如投资公司)持有 [BN7.5] [BN6.1]。

允许的提款

存入随取投资的资金只能为以下目的提取 [BN7.5]:

  • 满足来自管理基金的资本调用;
  • 支付与随取投资相关的必要费用(如税款或费用);
  • 转移到其他可接受的随取投资。

在可接受的随取投资之间的转移(包括例如债券到期时)必须在30天内完成。在这30天的窗口期内,资金可以存入新西兰银行账户或定期存款 [BN7.5]。

因费用或资本损失导致的资金缺口

如果随取投资的价值因随取投资成本或资本损失而低于已承诺管理基金金额,申请人可以提名额外资金来弥补缺口,前提是这些额外资金 [BN7.5]:

居民签证的授予及第49(1)条条件

居民签证的授予

居民签证只有在主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授予:

  • 满足BN8.10中规定的转移要求,或者如果资金已在新西兰境内,则满足BN6.15的要求,并且
  • 已按照BN3(a)(vi)的规定进行了所需的可接受投资 [BN9]。

商业移民专家还必须确信申请人持续满足BN3(a)(i)至(v)中规定的要求 [BN9]。

根据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类别授予的所有居民签证均受《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下的条件限制 [BN9.1][BN10]。条件因所选投资类别而异。

第49(1)条条件

主申请人必须在不晚于首个24个月之后以及投资期届满(适用36个月或60个月时点)后的三个月内,提供证据证明已满足第49(1)条的条件 [BN10.1]。

保留检查点所需的证据 [BN10.5][BN10.10]

主申请人必须在第49(1)条条件要求的36个月或60个月投资期内,在新西兰进行并保留可接受的投资 [BN10.5][BN10.10]。

证明资金已投入并保留在可接受投资([BN7.10])中以及(如适用)随取投资([BN7.5])中的证据,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主申请人(以及,共同拥有的情况下,副申请人)的全名;
  • 以新西兰元计的投资金额;
  • 投资的日期;
  • 投资类型,包括资产类别以及所投资股票、基金或公司的详细信息;
  • 投资及投资转移的文件证明;和/或
  • 来自外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特许会计师、银行和/或投资经纪人或金融顾问)的信函,确认资金已投资 [BN10.5][BN10.10]。

如果主申请人在投资期内进行了投资转移(按照[BN9.5]允许),他们必须为每次转移提供上述证据 [BN10.10]。

商业移民专家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信息,以使其确信要求已得到满足 [BN10.5][BN10.10]。证明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证据包括:

  • 在首个24个月之后以及投资期届满日(增长类别投资者为36个月,平衡类别投资者为60个月)后不迟于三个月内提交证据;并且
  • 商业移民专家随后在案卷中的书面确认,表明投资要求已得到满足;并且
  • 在投资期结束时,取消根据《移民法》第49(1)条施加于居民签证的相关条件 [BN10.5][BN10.10]。

如果主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提取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税务局的税款和/或与可接受投资相关的投资费用,并且证明未因此提款而收到资本金,则主申请人将被视为已将其资金保留在可接受的投资中 [BN10.10]。

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投资后调查问卷

主申请人必须根据其居民签证条件的要求完成新西兰移民局的投资后调查问卷 [BN10.17]。该问卷收集:

  • 基本个人信息(例如年龄、来自何处以及他们的申请编号)[BN10.17];
  • 他们作为投资者在新西兰的信心 [BN10.17];
  • 他们是否已在新西兰进行了除授予居民签证所需投资之外的任何进一步投资 [BN10.17]。

如果进行了进一步投资,主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 任何进一步投资的类别(例如,债券、上市股票、管理基金或直接投资)[BN10.17];以及
  • 他们在每个类别中大约投资了多少新西兰元 [BN10.17]。

根据进一步投资的类型,主申请人还可能被要求确认投资领域(例如,技术、制造业或食品饮料业)[BN10.17]。

如果进一步投资包括管理基金或直接投资(无论是否根据附录15是可接受的),主申请人必须说明他们是否为新西兰企业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并且:

  • 如果是,解释支持的性质;或
  • 如果否,解释原因 [BN10.17]。

如果没有进行进一步投资,主申请人必须解释原因 [BN10.17]。

证明问卷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证据包括:

  • 在首个24个月之后以及投资期届满日(增长类别投资者为36个月,平衡类别投资者为60个月)后不迟于三个月内提交填妥的问卷 [BN10.17];并且
  • 商业移民专家随后在案卷中的书面确认,表明问卷要求已得到满足 [BN10.17];并且
  • 在投资期结束时,取消根据《移民法》第49(1)条施加于居民签证的相关条件 [BN10.17]。

新西兰移民局的投资后调查问卷可在https://www.research.net/r/FQSZ6NY找到 [BN10.17]。

增长类别条件 (BN9.1.5)

根据增长类别获得居民签证的投资者,在36个月投资期内受以下条件约束 [BN9.1]:

  1. 保留投资: 主申请人必须在新西兰保留其对可接受的增长类别投资(或,如适用,可接受的随取投资)的投资,直至36个月投资期届满。满足BN9.5要求的投资转移满足此要求 [BN9.1]。
  2. 在新西兰的最短时间: 主申请人必须在36个月投资期内,作为居民签证持有人,至少在新西兰停留21天 [BN9.1]。
  3. 联系方式: 主申请人必须在36个月投资期内,将任何联系方式变更(包括,如适用,其新西兰地址)告知新西兰移民局 [BN9.1]。
  4. 24个月检查点: 在36个月投资期的首个24个月后的三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 [BN9.1] [BN10.1]:
    • 证明其已在新西兰保留可接受投资的证据;以及
    • 填妥的24个月投资调查问卷表格 [BN10.17]。
  5. 36个月检查点: 在36个月投资期届满日后的三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 [BN9.1] [BN10.1]:
    • 证明其在36个月投资期的最后12个月内保留了可接受投资的证据;以及
    • 填妥的36个月投资调查问卷表格 [BN10.17]。

平衡类别条件 (BN9.1.10)

根据平衡类别获得居民签证的投资者,在60个月投资期内受以下条件约束 [BN9.1]:

  1. 保留投资: 主申请人必须在新西兰保留其对可接受的平衡类别投资(或,如适用,可接受的随取投资)的投资,直至60个月投资期届满。满足BN9.5要求的投资转移满足此要求 [BN9.1]。

  2. 在新西兰的最短时间: 主申请人必须在60个月投资期内,作为居民签证持有人,在新西兰停留最短时间 [BN9.1] [BN10.15]。

    时间要求取决于总提名投资金额以及申请人是否将超出最低1000万新西兰元的额外资金投入到被Invest NZ认定为可接受增长类别投资的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中 [BN10.15]:

    总提名新西兰元 在新西兰停留时间 额外资金要求
    1000万 105天
    1100万 91天 至少100万新西兰元投入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增长类别)
    1200万 77天 至少200万新西兰元投入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增长类别)
    1300万及以上 63天 至少300万新西兰元投入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增长类别)

    每在1000万新西兰元最低金额之外投资额外100万新西兰元,申请人即有资格减少14天停留时间,最多可减少42天(即减少至63天)[BN10.15]。

    要获得减少停留时间的资格,主申请人必须:

    • 在申请获得原则批准之前,将这些额外资金包含在其提名资金中 [BN10.15];
    • 在整个60个月投资期内保留这些资金 [BN10.15]。
  3. 联系方式: 主申请人必须在60个月投资期内,将任何联系方式变更(包括,如适用,其新西兰地址)告知新西兰移民局 [BN9.1]。

  4. 24个月检查点: 在60个月投资期的首个24个月后的三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 [BN9.1] [BN10.1]:

    • 证明其已在新西兰保留可接受投资的证据;以及
    • 填妥的24个月投资调查问卷表格 [BN10.17]。
  5. 60个月检查点: 在60个月投资期届满日后的三个月内,主申请人必须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 [BN9.1] [BN10.1]:

    • 证明其在60个月投资期的最后36个月内保留了可接受投资的证据;以及
    • 填妥的60个月投资调查问卷表格 [BN10.17]。

不遵守第49(1)条条件

如果在第一个24个月检查点或投资期结束时(增长类别投资者为36个月,平衡类别投资者为60个月),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施加于居民签证的条件未被遵守,则持有人可能会被导致遣返 [BN10.20]。

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遵守及取消第49(1)条条件

当主申请人已让商业移民专家确信,对其居民签证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1)条所施加的条件——无论是根据BN9.1.5规定的增长类别条件还是BN9.1.10规定的平衡类别条件——已得到遵守时,这些要求将被取消,商业移民专家将书面通知主申请人 [BN10.25]。

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投资期内的投资转移 (BN9.5)

主申请人可以在投资期内将资金在可接受的投资之间转移,前提是转移符合BN9.5中规定的规则 [BN9.5]。

转移条件 仅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转移 [BN9.5]:

  • 转移的资金继续满足申请人所属类别(平衡或增长)的可接受投资要求 [BN7.10];
  • 再投资的资金继续满足根据第49(1)条施加于居民签证的条件 [BN9.1];
  • 转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 上市股票、慈善事业、房地产开发或债券为30天;
    • 新西兰投资局列表上的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为90天; 时间期限从资金由主申请人或其代表拥有和控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 [BN9.5]。

再投资金额 再投资资金的总和必须为 [BN9.5]:

  • 等于初始投资金额;或
  • 在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为已实现的金额;或
  • 为满足第49(1)条条件所需的金额。

如果一项可接受的投资由多个不同投资构成,并且部分遭受了损失而其他获得了资本收益,则没有要求将收益和损失相互抵消来确定总再投资金额。相反,应针对每项单独投资计算再投资金额 [BN9.5]。

针对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的特别规则 如果投资者投资了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将返还的资金在剩余投资期内转移到可接受的平衡类别投资中(参见BN7.10(c))[BN9.5]:

  • 距离投资期结束不足六个月;或
  • 金额低于100万新西兰元(低于增长类别500万新西兰元门槛的20%),并且商业移民专家确信该笔资金无法再投资于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

当适用低于100万新西兰元的例外情况时,主申请人有30天的时间,从商业移民专家确认允许该笔资金存放之日起,转移并投资该笔资金 [BN9.5]。

再投资于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 在投资期内返还的、不符合上述特别规则的资本,必须再投资于可接受的管理基金或直接投资 [BN9.5]。

无法再投资的证据 证明主申请人无法将返还的资本再投资于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的证据,可以包括显示申请人已研究和/或接触过此类投资机会,并发现返还的资本低于其投资门槛的文件。商业移民专家将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此证据 [BN9.5]。

解释与边界情况

类别转换 [BN3] [BN8.20]

主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仍在评估中时,或在原则批准后的前六个月内,更改他们最初申请的类别(从平衡类别转为增长类别,或反之),前提是他们之前未更改过类别。新类别的投资门槛将适用 [BN3]。

如果申请人在原则批准后从增长类别转为平衡类别,他们可以提名额外资金和/或资产以满足平衡类别1000万新西兰元的最低要求,前提是他们满足BN8.20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包括提供增长类别选项不合适的证据、在最初6个月内联系新西兰移民局,以及在该期限内提供额外证据)[BN8.20]。

在新西兰时间的减少(平衡类别) [BN6][BN10.15]

希望减少所需在新西兰总停留时间的平衡类别申请人(根据BN10.15.1允许),必须在原则批准前提名额外资金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名资金的价值至少相当于1100万、1200万或1300万新西兰元,具体取决于需要减少的天数 [BN6][BN6.20]。这些额外资金必须投入被Invest NZ认定为可接受增长类别投资的直接投资或管理基金中 [BN10.15]。资金必须在整个60个月投资期内保留。精确的停留时间要求在上述的平衡类别条件部分中列出。

赠与资金与新西兰资产

根据BN6.5,为了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类别的目的,现在或曾经位于新西兰的提名资金或资产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这是一项绝对禁止;无自由裁量权。即使资金是合法赚取的,如果它们曾在新西兰境内并且是赠与所得,则不能计入 [BN6.5]。

已在新西兰持有的资金和资产

以下规则适用于在申请时已在新西兰境内的提名资金或资产。

  • 已在新西兰持有的提名资金或资产可以计入,除非它们属于BN6.5(c)中对赠与新西兰资产的禁止规定 [BN6.15]。
  • 估值基于申请时的市场价值,而非原始购买价格 [BN6.15]。
  • 在原则批准前已经在新西兰投资的时间,不能计入36个月(增长类别)或60个月(平衡类别)的投资期 [BN6.15]。
  • 这些资金和资产必须遵守BN8中的转移规则 [BN6.15]。
  • 但是,如果该资金或资产在申请前已在新西兰持有超过两年,则它们免于遵守BN8中的转移要求,前提是它们最初是合法地通过银行系统或可接受的外汇公司从其合法赚取或获得国转移而来,或者是在新西兰合法赚取或获得的 [BN6.15]。

注意: 主申请人无需出售已在新西兰持有的提名资产,前提是这些资产符合BN3(a)(v)和(vi)中的标准 [BN3] [BN6.15]。在这种情况下,BN8中的转移要求不适用 [BN6.15]。

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授予后的旅行条件

持有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类别下居民签证且受第49(1)条条件限制的持有人,可以根据RV3.15申请变更旅行条件。如果持有人作为居民在新西兰的第一天是在申请前至少24个月,并且他们继续满足投资条件,则可以授予24个月的变更,除非RV3.1(d)适用。[RV3.15]

关键定义

这些定义适用于整个积极投资者升级类别指示 [BN7]。

  • 可接受的直接投资 —— Invest NZ可接受且符合附录15标准的对投资对象实体的投资 [BN7]。
  • 可接受的投资 —— 可接受的管理基金或可接受的直接投资 [BN7]。
  • 可接受的管理基金 —— 在Invest NZ可接受管理基金列表上列出的管理投资计划 [BN7]。
  • 申请人 —— 主申请人 [BN7]。
  • 商业移民专家 —— 具有书面授权以决定积极投资者升级类别下申请的新西兰移民官 [BN7]。
  • 财务上具有重要性 —— 至少500万新西兰元的投资 [BN7]。
  • 投资对象实体 —— 是一个新西兰居民实体的法人团体,未在任何证券或股票交易所上市,并有资格进行直接投资 [BN7]。
  • Invest NZ —— 负责推广新西兰作为投资目的地并认证直接投资的新西兰政府机构 [BN7]。
  • 投资资金 —— 已兑换为新西兰元、通过银行系统或可接受的外汇公司转移到新西兰、无抵押、并已投资于可接受投资的提名资金 [BN7]。
  • 管理基金 —— 《201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中定义的管理投资计划 [BN7]。
  • 管理投资计划 —— 具有《201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所赋予的含义 [BN7]。
  • 新西兰居民实体 —— 同时满足BN7.10.20中一项要求的新西兰实体:新西兰税务居民公司;根据《1993年公司法》注册、由新西兰税务居民持有控制权益、有一名新西兰税务居民董事且拥有新西兰银行账户的公司;拥有新西兰税务居民普通合伙人、新西兰银行账户且在新西兰为税务居民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满足同等测试的上市实体 [BN7]。
  • 被提名人 —— 根据Invest NZ批准的提名文书,代表主申请人持有可接受投资的个人(包括托管人、授权的新西兰证交所经纪人,或实体)[BN7]。
  • 主申请人 —— 提出积极投资者升级签证申请的人 [BN7]。
  • 总投资期 —— 主申请人必须维持可接受投资的期间,如BN8和BN10.5所规定 [BN7]。

引用